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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典型案例分析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城管执法典型案例汇编

首 语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 2007年深圳市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龙岗区综合执法部门在强化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倡导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涌现出了大量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服务与执法并重的先进事迹,探索和积累了新的经验,也存在一些瑕疵。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推进市委市政府“服务年”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龙岗区政府提出政府效能倍增计划和强力打造“无缝隙政府”的要求,现将近年来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工作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件和我区城管执法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汇集成册,以期警钟长鸣、创树新风,开创我区城管系统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和谐执法的崭新局面,努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势头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部分 警钟长鸣

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

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魏文华。于是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魏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

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日,市委决定,免去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1月19日,天门市检察院对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 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

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随后几名城管人员商量了一下,才把郑王两人放走。之后,郑王二人赶紧通知家人并报警。

经医院检查,郑毅伤势较轻,额头有些擦伤,左脸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部被缝了3针。王骐的伤势则较严重,右尺骨骨折,左眉处遭到重创,整个面部呈现出片状紫红色,左眼肿胀得厉害,无法睁开,在医院期间大小便失禁。

案例点评:严格执法固然不错,但是没有考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甚至将无辜群众殴打致死,执法犯法,代价惨重。

案例三:协管员霸气执法,入囹圄被判无期

2008年7月30日12点40分许,重庆市渝中区城管局协管员周鹏、代剑、肖在元协助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钟诚,驾车外出执行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巡逻至大田湾体育场大门口附近时,发现刘某和他的妻子袁某在“金牌酒家”侧门堡坎处的人行道上,违规摆设凉粉凉面摊点,4人决定暂时扣下刘某的手推车。当周鹏、代剑、肖在元要暂扣刘某摆摊用的手推车时,刘某举刀阻拦。周鹏等3人将刘某的刀夺下后,与刘某发生口角和抓扯,期间周鹏等三人对刘某实施拳打脚踢以及卡脖等行为,致刘某被打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周鹏被当场抓获,代剑、肖在元二人也相继到案。

2008年10月13日,重庆市五中院对这起 “城管打人案”进行公开审理。据法院审理查明:执法过程中,只有肖在元和钟诚两个人

穿了制服;代剑是经人介绍当上“城管”的,没有任何培训便直接上岗;面对刘某持刀威胁时并未报警。庭审中,周鹏、代剑、肖在元辩称,刘某使用凶器“暴力抗法”在先,围殴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最多算“防卫过当”。但公诉人认为,刘某举刀是否就是挥向3名城管无任何证据,且刘某举刀的行为顶多算阻挠执法,但3名城管在将刘某的菜刀夺下来后,竟采取报复行为:对刘某进行拳打脚踢、卡脖子,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鹏、代剑、肖在元身为市容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发生抓扯打斗,并共同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有积极施救,有投案自首等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在案发后已获得赔偿,已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3人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故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是对3人关于“防卫过当”的辩解,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鹏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代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肖在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点评:从规范执法的角度讲,无证上岗、便衣执法、协管员执法、发生冲突不报警、不注重现场摄像取证已实属不该,而进人关不严、缺乏专业培训更凸显出队伍管理上的缺陷。

案例四:执法滥用暴力,致当事人受伤,引起市民众怒

2009年3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针对一家饭店门口的乱搭建屋棚,向店主崔炳文老汉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其自行拆除。

第二天一早,崔老汉就爬上屋顶拆完了瓦,只剩下四面墙,因为都是铁焊的,一个人根本拆不了,他就进屋准备找个人帮手。正好这时来了个客人,要吃蒸饺。他想也不差这一会儿,想先蒸完饺子再出去拆也不迟。没想到,就在蒸饺子的功夫,城管执法人员开着几辆面包车和铲车过来了,从车上冲下几十名执法队员冲进屋子便喊:“怎么还不拆!”然后二话没说,就拽着正在和面的崔老汉二女婿沈鑫的头发将其拖出门外,沈鑫往回挣扎,执法队员便将其摁在地上打,崔老汉大女儿见状上去阻拦,也立刻被一顿痛打,大女婿刘宏昌下楼时刚好看见妻子挨打,就想上去阻拦,也被好几个执法队员摁在地上猛踢。整个殴打过程大约持续了10分钟,饭店方共有3人在本次冲突中受伤,分别是崔老汉大女儿崔正敏、大女婿刘宏昌和二女婿沈鑫,其中刘宏昌和沈鑫面部被打流血。

12时许,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伤势较重的刘宏昌和沈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治疗,刘宏昌面部流血,多处红肿淤青,沈鑫则始终双目紧闭,处于半昏迷状态,并出现抽搐现象。

当被问及为什么采用暴力手段执法时,该局三大队队长贾宁解释:“据我了解,我们的队员并没有殴打当事人,只不过是在执法过程中,双方有相互拉拉扯扯的情况。”该局局长卢世国也说:“那两个受伤的人是自己不小心撞伤的。”

案例五:手段粗暴,数十人以清理占道经营为由围殴商贩

2008年3月27日下午3时许,在郑州市同乐路与东三街交叉口附近,省红十字血液中心门前突然停下了两辆印有“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字样的红色小货车,几个执法队员走下车后,身后迅速聚集了数十个身着便衣的男子。这些便衣男子突然冲到了一家蔬菜店门前,将一箱箱蔬菜搬到了执法车上。店主出来阻拦,并与搬东西的人发生了正面冲突,被打倒在地,店主的妹妹上前拉架,也被人推来推去,手

篇二:城管执法困境分析

城管执法困境分析

——以崔英杰案为例

摘 要: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各地相继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城管执法便由此诞生。2002年起又推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陆续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执法局。自从成立以来,在城市管理的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改善市容、维护人民的权益和政府权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城管执法中一系列暴力抗法、暴力执法事件的发生,屡次将城管执法工作推上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不禁让人深思城管执法到底有无必要。本文以崔英杰因城管扣押其生存工具三轮车刺死城管一案为例,透视我国城管执法当前的困境,并从多角度提出建议以改善城管执法现状。

关 键 词:城管执法 法制化 问题 现状 对策

案例: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城管队员李志强和同事在街头执法时,扣押了在路边违章经营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崔英杰见自己借钱买的唯一的生存工具被扣押,反复哀求,执法人员仍把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见状,随手拿起切烤肠的小刀将小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致其死亡。崔英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志强被北京市政府评为革命烈士。

对于崔英杰的行凶行为,从法学界到许多普通市民在表示谴责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同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通过媒体公开表示“崔英杰为了谋生受到处罚,在城管执法要没收其生产工具,一时激动之下杀人,是激奋杀人,不同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因此,对崔英杰适用死刑将不合适。”另一种民间舆论,更是将此案放到了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来考察,认为正是城管由来已久的粗暴执法和违法扣押公民财物行为,导致了执法者和小贩之间的严重对立情绪,崔英杰案件只不过是这种情绪的爆发性体现。这起案件在行政法角度来看,更是暴露了目前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的法律缺陷。

一、城管概念的确定

通常我们所简称的“城管”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城市管理这一系统工程,二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本文中所说的城管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即在我国当前法制体制下,为避免从前多头执法造成的重复执法而产生的综合执法机关。但要认识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机关,则不能离开城市管理这个大的框架,实际上是城市管理这个系统工程中的关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将分散在城市管理各领域的行政执法进行整合,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扰民的现象并发挥综合行政执法的整体效应,它贯穿在城市管理中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管理的每个阶段和过程,并且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中位于决策、执行、监督逻辑流程的末端环节。因此,城管的设置不仅仅是为了加强各专业执法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加强执行效率,同时也为了将城市管理各专业领域的决策与执行一定程度的分离以加强相互的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速、不平衡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是城管产生的时代背景,城市化的浪潮在给城市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愈来愈多的社会治理问题,城市的环境受到一定的破坏。而当时,在工商、市容、环保、交通等等行政部门,各自进行行政执法,职能交叉,效率低下。城管的最早前身是“巡警”,后来因为巡警的素质太差而且制度不完善,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市容监察大队是部分城市存在的东西,具有观察提建议的权利,却没有强制力。后来部分城市把巡警和监察大队的职能合并,并且合并了部分其他部门比如工商、卫生等等职能部门的职能,形成了“城市综合治理大队”,并被越来越多的城市效仿,就是现在的“城管”,现在很多地方叫做“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大队”。

二、 我国城管执法现状

(一)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必要性

1、促进社会和谐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和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其中的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实现法治的和谐社会关键显然就是要实现依法行政,城管执法则无疑首当其冲。

城管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城管执法的工作最终目标就是城市的和谐发展,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城管执法机构一直代表各级政府处在我国诸多社会矛盾交汇的最前沿,承担了极大的社会舆论与道德风险。人们对于城管执法机构职能的认识深浅不一,褒贬不同,加之城管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问题如暴力执法、违法行政等,严重破坏了其执法形象,滋生了诸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加剧了人民群众与政府的对立。

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的要求表明,完善社会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毫无疑问,城管执法机构在完善社会管

理,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因此,必须立足于合理规制城管执法机构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让群众认同并接受执法权威,而且尊重并信仰执法权威,努力实现城管执法过程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2、推动我国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入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初见成效,依法行政理念正逐渐深入民心,政府职能界定相对明确合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路也不断清晰,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目标业已基本确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程正有条不紊地稳步深入。就城管执法机构职能而言,重新梳理了城市管理领域的职责、机构,合并了行政执法队伍,减少了多头执法现象,外部监督有所加强,初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执法机制。尽管我国在执法的机构设置、职能转变、执法范围内容、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但距离执法改革的具体要求仍相去甚远。因此,重新审视城管执法机构职能的法律定位,科学配置执法资源,完善职权分配体系,切实转变其职能,发挥城管执法机构的整体功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1、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

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出综合执法的对策。《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个法律条文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反复论证和调研,提出了实施方案,然后通过政府的授权产生了城管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但是城管执法部门是否拥有行政主体资格,是否是合法的行政主体,这一问题始终是学者们讨论的焦点。

通常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城管执法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我们姑且不谈,它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都是以别的部门的名义,处罚决定上也是盖别的部门的公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凡国家重要行政机关的设立应通过立法程序,其管辖范围、职权等都要通过法律给与规定。城管执法局的设立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也没有在人一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城管执法局的设立没有遵循行政组织法程序的要求,不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总的来说是因为它的设立没有经过合法的授权,它的设

立也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法律也没有对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等做出规定,缺乏法律的保障。

2、城管执法部门缺乏必要的执法依据

由于城管执法的范围涉及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执法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在逐渐的扩大,这就给城管执法的立法工作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城管执法部门从成立到现在也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了,可是还没有出台一部针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律,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城管执法的独立的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以及执法范围等问题,城管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往往依据的是别的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借法执法。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很多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变的很难执行。比如,有的流动摊贩明明是在路边经营,当执法人员上前取缔时,他们骑车就走,马路上经常上演“猫鼠大战”,被逮到了也不服从处罚,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是故意刁难,执法依据的缺乏使得城管执法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处于执法难的境地城管执法部门缺乏执法依据是因为,城管执法部门成立的时间比较短,涉及的领域多,因此对它的专门立法很困难,加上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城管执法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执法范围的不确定也给立法带来了一定得难度。

3、城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必需的权限。许多情况下,城管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在法定裁量权限内,自行判断、行确定是否处罚、处罚内容、处罚幅度等,从而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在赋予其行政处罚权的同时,也同时授予了其自由裁量权。然而,与其它行政权力一样,城管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也不可避免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需求,实现城管执法预期效果。二则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间接妨碍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害于依法行政。

目前体制下的城管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基本处于失控的状态,极易泛滥,甚至出现暗箱操作行为,造成执法不公。这种状况的产生,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城管执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缺位。由于城管执法的依据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时甚至只是一纸行政命令,致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仅仅依据个人理解来执法,从而导致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处罚结果也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对同样的违法行为有可能做出不同的裁决,甚至互相冲突。与此同时,面对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令”等纷繁芜杂的所谓执法依据,城管执法人员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尤其

是那些诸如“情节严重”类型的条款。这都要靠城管执法机构依据自己的理解去自由裁量,势必造成城管执法的混乱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困惑,为城管执法的权力寻租埋下了隐患。

4、执法程序不规范

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没有统一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只是先在各法律、法规中作了有限的局部规定,显然难以保证行政执法主体、机关,在操作过程中程序的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表现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就是城管执法违反行政程序的随意性。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违法违章,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出示证件、暂扣物品不制作单据、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申辩权被剥夺、不按规定举行听证;习惯于未经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便进行处罚、收缴物品不开单据、不制作决定书、不送达有关文书;罚款不开收据等,甚至于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这些行为势必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极大的损害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严重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三)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

在“以人为本”、“依法执政”的今天,野蛮执法、粗暴执法这些行为己经严重扰乱干群关系,影响了政府和百姓之间鱼水关系,站污了执法部门的形象,贬低政府部门的威信,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暴力执法加重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也会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 完善城管部门执法的对策

(一)明确城管部门的法律地位

城管执法部门从成立到现在己有十几年的时间了,到现在为止,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也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城管执法的独立法规,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从它建立之初就受到质疑。目前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没有对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详细的规定,各级各地政府也没有统一的规范。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原有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不再行使,而由另一个行政主体履行,新的行政主体行使的是非固有职权,且行使的权利必须在原法定主体的原职权范围内。而《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授权强调的是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完成授权,“授权法律制度要求,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效授权,二是相应的组织形式,三是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城管执法部门的建立既没有通过正式的授权,也没有报全国人大

篇三:城市管理导论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国城市发展中面临的挑战

2006年,我国城市发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依然是千头万绪,和谐社会与宜居城市建设任重道远。发展中最为突出的矛盾表现在:城市人口规模增长过快,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严重,交通拥堵治理困难,城市管理水平不高,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突出,违法违规用地屡禁不止,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不同社会阶层收入之间的差距在进一步扩大。同时,城市在预防和应急处置重大突发性灾害事故方面的能力亟待提升。

1.城市环境污染——形势最为严重的一年

周干峙院士提出,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三大透支和三大制约,即:土地透支造成的土地制约;环境透支造成的环境制约;水资源透支造成的水资源制约。目前,从沿海到内地,各级城市的环境建设均远远落后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中的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状况未能得到有效抑制。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

2.城市社会阶层分化——稳定与发展的隐患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的不断推进,职业分化、收入差距扩大和资产私有形式的出现促使我国城乡社会阶层分化日益明显。尽管目前社会阶层结构的演变还在持续,并未完全定型,但其基本的分化形态和规则正在形成。公平公正、和谐宜居的发展目标与社会阶层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的矛盾正在整体上升。

3.城市农民工——旧制度与体制壁垒亟待突破

农民工,又称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农民工既包括“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工人,又包括“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农民工,其中,以后者居多,影响最大,并形成了独特的城市农民工群体。2006年全国各类农民工总数约两亿人,其中1.2亿在城镇务工经商,还有8000万人在乡就地转移就业。

4.城市房地产——宜居住房建设任重道远

进入新世纪,我国各级城镇的房地产业火爆异常。一方面,高速城镇化产生的住房需求量大面广;另一方面,房地产信贷规模不断加大,投资性住房消费不断升温。综合分析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房地产业问题,主要表现在:房价上涨较快,水平总体偏高,住房消费缺乏正确引导;部分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投放失控;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突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住房建设的科学技术水平、企业管理水平、质量效益水平都还处于较低的状态,住区物业管理规范措施有待完善。此外,房地产领域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问题相当严重,已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如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普惠大众的宜居住区建设,是城市政府必须长期面对的中的课题。

5.城中村现象——特别值得深思的城市功能

在我国城镇化迅速推进的过程中,一种城乡杂居的城中村现象,呈现出城镇发展中特有的发展阶段特征和不同质的环境空间。城中村是城市人群最密集、存在这复杂社会问题的特殊城市功能地区;城中村是一个低成本居住的“非正规”容器,填补了廉租市场的巨大空缺,也同时提供了大量的“非正规”城市就业机会。

6.城市从竞争走向协作——区域发展急需战略转型

伴随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竞争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各种城市竞争力和城市综合实力排名不断出炉,进一步加剧了竞争态势。以城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元参与竞争虽然具有行政效能优势,但难以避免地遭遇到区域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面对城市竞争带来的各种问题与矛盾,一些城市和地区开始寻求协作发展途径,城市发展的战略思想开始转型。为了克服单个城市竞争能力的局限,大量区域经贸协作组织诞生,区域协调成为“十一五”规划的重点,城市竞争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思考题:结合案例,谈谈你对开展市政学研究的意义的看法,以及城市政府如何更好的承担市政职能。

案例二:走城乡统筹的中国城市化道路

最近50年,世界城市化获得空前发展,城市人口展总人口的比例从三分之一增长到二分之一。尽管城市化对人类发(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城管执法典型案例分析)展意义重大,但从总体看,世界城市化并不完全成功。目前,全球三分之一的城市居民处于贫困状态;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不少发展中国家呈现出“城市病”和农村凋敝并存的局面。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将经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城市化过程,避免重演一些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弊病,保证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国外城市化中出现的问题,在我国不高的城市化水平上业已显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城乡关系上。城乡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拉大;城市贫困人纽扣增加,“城市病”初见端倪;农业发展缓慢,农民增收难,农村的医疗和养老、教育投入不足等。

2.在空间关系上。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一哄而起,发展无序,导致严重的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在迁转关系上。农民工进入城市就业,但不能转为城市居民,其住房、教育和社保无着落。城郊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没有相应就业岗位和可靠的社会保障。

4.在产业与城市发展关系上。有些地区工业化单兵突进,城市软硬基础实施严重滞后,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有些地区超越能力和条件,开展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认为制造城市化泡沫,严重影响实体产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有些城市已经开始意识到城市化过程中的这些问题,并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城市化道路,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是成都市提出的“城乡统筹,一体化推进城市化进程”。

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城市化过程中,成都市已形成了一个较为清晰的战略构想: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三个原则,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四位一体,坚持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外五方面工作统筹兼顾;主攻三大事业,即提升城市竞争力,集中城市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定六个条件,即以县城和有条件的区域中心镇为重点,以科学规划为龙头和基础,以产业发展为之城,以建立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机制为关键,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保证,以农民身份转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四个目标,即人居环境最优,创业环境最佳,城乡最和谐和综合竞争力最强。成都市的这些做法,有效的破解了城市化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城乡一体化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化道路的选择,应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素质相对较低、人均资源少、区域发展自然条件与发展水平不平衡、环境脆弱以及制度环境和政府作用的特殊国情,遵循因时因地制宜、全面统筹、稳步推进、分类指导、形式多样的原则,正确处理涉及城市化问题的一些关系,走城乡统筹的城市化道路。

思考题: 21世纪是我国城市化的世纪。对我国城市发展的模式,存在两种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目前我国应重点发展大城市,从而带动中小城市的发展;另一种看法认为,目前我国应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因为大城市的各种问题严重,中小城市没有大城市的弊端,而且有利于缩小中小城市差别。请根据城市化原理和我国发展的现状,分析这两种观点,你认为我国的城市化应该选择怎样独具特色的道路?城乡统筹的城市化道路与这两种思路有何异同?

案例三:《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出台

早在1995年12月,济南市就颁布了《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旨在限制养犬。根据原有规定,养犬的初始登记费为每只4500元,年度注册费为2000元。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和养犬观念的转变,济南市犬的数量不断增加,给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公民健康安全带来诸多问题和矛盾。而由于登记门槛过高、管理部门单一、必要保障不足等问题,原《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实施,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截止2006年3月,济南市共有4万只犬,但只有不到500只犬上了“户口”。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成了“聋子的耳朵”。

有关部门很早就在运酝酿对养犬管理“变法”。从2003年开始,济南市公安局专门组成班子,对新的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专题调研。2005年4月,由于《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与《行政许可法》有抵触,山东省政府发文取消了济南市养犬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2005年12月底,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披露,市政府法制办、公安、畜牧、城管执法等部门,结合济南实际,联合对部分城市的养犬管理立法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多次就有关法律问题向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汇报并与其磋商,建议对济南市现行的养犬管理办法进行重大调整。

为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政府立法质量,2006年3月,济南市政府决定对《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进行听证。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规定听证会代表总人数为40人,采取自愿报名和特别邀请的方式。其中,邀请济南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20名,有关宠物饲养、疫病防治等方面的专家5名,通过自愿报名选定公民代表15名。13日下午2时,市政府法制办主持召开听证会,实到代表35名,听证会气氛非常热烈,听证代表对办狗证费用、规范交易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合理化建议,对草案反复修改。然后,几经审定的草案抱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7月25日——26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为了充分听取民意,进一步提高法规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法规草案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向市民发布,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通过公开电话、接待来访、举行座谈、电视直播节目组织市民讨论等形式,拓宽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征求执法部门、有关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7月27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为期两周。

2006年9月下旬举行的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草案再次进行审议。考虑到《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是一部广泛触及多方利益的、较为敏感的法规,内容涉及诸多难点、焦点问题,社会关注程度非常高,市人大常委会二审之后,再次将修改后的法规文本反馈社会征求意见。在各类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做专题节目,进行跟踪报道;同时召开了医疗卫生、畜牧兽医、立法咨询等有关方面的专家论证会;组织了人大代表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市民代表参加的7个不同层面的座谈会。

据不完全统计,通过多种途径,共收到各类立法意见和建议1732条,仅8家报纸就对养犬管理立法及相关内容作了87篇报道。通过广泛听取民意,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涉及的养犬管理调整范围、禁养犬只种类和区域、准养数量、犬 只免疫登记、收费标准等问题上,集思广益,集中民智,对各种意见在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了理性取舍,力求顾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又兼顾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

2006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并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批准。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该规定。2007年5月1日其,该规定正式实施。

与原来的《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相比,新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调整了立法理念变“限”为“管”,建立起政府统一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养犬者自律的管理模式。《规定》考虑到城乡差别的缩小,将养犬管理的适用范围相应扩大到全市建成区;将养犬审批该为养犬登记,降低了养犬管理服务费和年度登记、免疫费标准,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原《办法》初始登记的4500元降低到400元,年度登记、免疫费由2000元降低到200元;为预防疾病、加强管理,要求对犬类实行强制检疫、免疫;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公安、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职责和街道、居委会、犬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建立了社会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细化了行为规范,强化了养犬人的自律作用,要求养犬人在携犬出户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犬进行牵领,不得进入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及时清除犬在户外的排泄物等。整部法规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和公平公正的立法理念的结合。

思考题:

1. 结合案例,分析市政决策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

2. 结合案例,分析探讨我国市政决策的变革和发张趋势。

案例四:市场监管:两个城市的不同做法

1.郑州市馒头办公室风波

馒头是郑州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主要食品。为了让群众能吃上放心馒头,打击各种小作坊的“黑心馒头”,1998年郑州市政府决定成立馒头办公室,全称叫“馒头生产管理办公室”,一共有6个,1个市馒头办,5个区馒头办。市区两个馒头办共同保护品牌,打击劣质产品。馒头办办理生产许可证,掌握处罚权。设立馒头厂必须经区馒头办批准,一个生产许可证1600元,以手续费和宣传费的名义收取。其中1100元归区馒头办,500元上交市馒头办。另外还规定个馒头厂必须到馒头办指定的面粉厂购买面粉,其中有一个区馒头办规定,辖区内的馒头厂每月购买的指定面粉不得少于600袋。同时,面粉厂每卖一袋面粉给馒头办有5毛钱的回报。如果未经批准设立馒头厂要面临严厉的处罚,处罚范围是3000元至20000元不等。

2001年1月,市馒头办决定将审批、发放馒头生产许可证的权力收归市里,规定办一个生产许可证1100元,1000元为宣传费,100元为办证费。从此开始,市区两级馒头办开始了全国瞩目的馒头大战:区馒头办相继以小包装袋“没有表明生产日期”为由,禁止该市知名品牌馒头在本区销售,决定对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分别处以500元和1000元的处罚。事实上,该知名品牌馒头生产厂家首批获得市馒头办颁发的“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市馒头办的规定,将生产日期均打在了大包装袋里面的合格证上。3月,因为争着处罚一家非法生产的馒头厂,市区两级馒头办工作人员身穿制服,佩戴胸牌在闹市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全国新闻媒体对该市馒头大战进行曝光后,郑州市政府于2001年4月4日宣布撤销市区两级馒头办,馒头办的历史宣告结束。但是随后,当地许多知名品牌的馒头销售量日趋下

降,各种冒牌“黑心馒头”又卷土重来,其数量比馒头办在的时候多出1倍到2倍。

2.青岛市发布并实施全国首个《油条加工销售管理规范》

油条本是很受大众喜爱的传统早餐品种,可是今年来不断爆出回收油、铝超标等有损食客健康的负面消息,让人兼职不敢下口。为了规范油条市场,满足消费者需求,让广大市民吃到安全、放心的传统油条,2006年,青岛市制定了《油条加工销售管理规范》,以期规范油条的加工和销售过程。这也是国内首次为油条加工制定地方标准。

该规范由青岛市经贸委提出并组织该市饭店和烹饪协会起草,由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油条加工销售管理规范》重点从从业人员的一般要求、加工条件、卫生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和包装运输等9个方面,对油条炸制和售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定下标准,在质量不合理方面的要求尤其明确、严格,提出加工油条要符合国家关于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添加剂、加工用水等方面的标准,不得使用回收油脂,每次煎炸后的油应过滤除渣后方可再用,铝的残留量不大于100毫克/千克,不得添加有害人体健康的辅料等。销售油条应有固定摊点,不得露天销售,并且要当日加工当日销售。此外,合格油条在外观和口感上也有了标准:应呈黄色或棕黄色,大小均匀,口感香酥,咸淡适中,无死面,无焦糊,无异味。

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标准,市经贸委委托该市饭店和烹饪协会,一是分区域、有重点地对市区油条加工企业和摊点实施全面培训,进一步提升油条加工经营者的法律、规范意识和自觉性;二是在全面培训的基础上,由协会组织开展“放心油条”生产企业(业户)推荐、认定和宣传、推荐活动;三是继续深入实施“绿色早餐’”工程,扩大“放心油条”的覆盖面;四是积极会同卫生、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加大油条市场检查力度,严查重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群众提供一个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

思考题:

1.结合材料,依据市政职能相关理论,对比、分析、评价郑州和青岛的不同做法。

2.结合材料,依据市政职能相关理论,思考城市政府应该如何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

案例五:深圳市城市规划的借鉴与思考

深圳市进30年来改革开放的主要经验是机制创新与体制创新。也正是由于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在内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才创造了三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使人口不到31万、市区住宅面积不到10万平方米、城市道路总长仅8公里的南疆边陲渔村,发展成为高楼林立、交通发达、城市布局合理、小区管理规范、城市环境优美的全国最大的口岸城市之一和现代化的国际花园式大都市。

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创新主要有一下几个特点:

城市规划研究工作的超前性。在城市定位上,深圳市从国际性城市,外向型发展目标、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城市环境质量目标三个不痛侧面对城市发展目标进行了重新定位,并提出了花园式园林城市的环境目标,建立了反映城市自身发展的指标和反映城市在全球(或区域)经济分工和区域经济中的地位指标,指出了一系列的城市发展的宏观策略。在城市建设中,提出了环境经济的观念、“以综合求提高”的观念、运用现代先进技术的观念、人本化的观念等提高城市建设质量的策略。同时,采取了操作性很强的对策措施,“从远处着眼,从近处着手”,重点分析研究了深圳市目前和近期五年内的发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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