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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再审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书

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花娥,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2号楼3单元402室。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元君,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医学院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74号2号楼3单元402号住房一套,归原告郭元君所有,原告郭元君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刘花娥

代书人:权元,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

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

原守刚诉被告郭留霞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红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原守刚,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该村。被告郭留霞,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0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双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守刚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被告郭留霞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7月18日在洪门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后双方因第三者插足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守刚与郭留霞自愿离婚。

二、三个子女随郭留霞共同生活,原守刚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三、财产无纠纷。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由原守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许 双 超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宋 光 辉

刘翠与杨宾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 孝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刘翠,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被告杨宾,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翠以其与被告杨宾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宾于1999年相识,同年回乡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尚且和睦,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名杨思,现6岁。双方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双方亦未能更进一步的促进感情发展,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刘翠于2007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杨宾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翠与杨宾自愿离婚。

篇二: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后能反悔吗

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后能反悔吗

摘要:很多夫妻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后,就后悔了,那么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后能反悔吗?

小胡与小周本来是十分恩爱的夫妻,但是由于小周怀疑有小胡外遇天天在家大吵大闹,不管小胡说什么小周都不听,于是两人就到法院办理了离婚调解书。小周拿到调解书的时候哭得很伤心,小胡也十分难受,于是小胡就跟小周商量要不两人就别离婚了。小周在小胡的死缠烂打之下最终同意不离婚。这时两人又犯愁了,为什么呢?因为两人都已经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了,他们不清楚签字后离婚调解书能否反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在离婚调解书签字之前,当事人完全有权予以反悔。因为这个时候,离婚调解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离婚调解书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以后,那么一般来说,离婚调解书就不可以反悔了。因为,离婚调解书的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您能证明调解违背了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难度很大,最多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改成不离。

因此在本案中,小周与小胡是不能对已经签字的离婚调解书反悔的,从法律上讲,两人已经离婚,如果两人想重新成为夫妻,只能选择复婚。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在此小编为大家简要介绍下复婚的流程,申请复婚和申请结婚的手续差不多,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离婚调解书再审案例)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3、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5、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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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yjt/lihun/lihundiaojie/2015/0402/18820.html

篇三:离婚调解的效力有哪些

离婚调解的效力有哪些

摘要: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那么离婚调解的效力有哪些呢?

离婚调解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因此,李某有权对已达成离婚协议表示反悔,并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注意:离婚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那么离婚调解书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的调解也就失败了,这时人民法院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及时判决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是不存在所谓“有效期”一说的。 生效后,对于特定事项,永远有效。

这里所谓的“2年有效期”是指离婚调解书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有隐匿、毁损财产的,可以在2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配。

(2)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可以在2年内申请执行(一般调解结案的,都会自动履行,不存在申请执行的问题)。

(3)对离婚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期限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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