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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题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 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参考答案】

(1)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本案属于因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特征。因此,杨某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本案属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杨某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3)根据《国家赔偿法》“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的赔偿金按照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该案中,谁是赔偿义务人?

(2)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赵某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区税务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对张某罚款5000元,属于故意违法行使职权,因此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对赵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案例三、某乡派出所干警赵某怀疑本辖区内“梦璐”发廊一按摩女孙某某有卖淫嫌疑,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要孙交待自己的卖淫行为,并揭发嫖客名单。孙称自己仍是处女,不承认其有卖淫行为。赵某认为孙态度不老实,就对其用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方法逼孙交待,致孙右腿残废。孙女不堪折磨,无奈说出几个

自己认识的熟人名字,并承认与他们有不正当关系。某乡派出所即报经县公安局批准,对孙罚款5000元、拘留15天。县公安局看守所将孙女与其他五名男犯同拘一室。在被拘期间,孙不得不同五名男犯同吃、同住,大小便也只好当着他们的面进行,使其精神备受折磨。拘留结束后,孙女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县人民医院作出孙女“处女膜未见破裂”的结论。因此,孙女要求派出所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派出所承认对孙女处理有误,但拒绝赔偿。

【问题】(1)本案谁是赔偿义务机关?孙女可要求哪些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2)赔偿义务机关可否向赵某追偿?

(3)孙女可通过什么途径行使赔偿请求权?

【参考答案】

(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乡派出所干警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因此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因此,孙女可就被关押期间的损失和致残的损失要求赔偿,对精神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下列规定确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

(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赵某对孙女有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行为,符合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因此,县公安局在赔偿后,可向赵某追偿。

(3)《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孙女可向县公安局直接提出赔偿请求,也可在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申请复议时提出赔偿请求,或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四、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

篇二: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题

三、案例分析题:

四、1997年6月10日,某县治安联防队接到举报,某厂职工李某有盗窃嫌疑,当日下午,治安联防队队长带领联防队员到李某家中,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李某带到联防队审查,李某否认自己有盗窃行为,遭到殴打并将右手打成轻伤,李某被迫承认有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治安联防队将李某交给了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根据联防队的报告,作出了治安拘留5天和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立即执行。李某不服处罚,委托其妻向县政府复议,县政府通过复议,复议决定改为治安拘留15天,维持200元罚款决定,并继续执行完。李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假设你是律师,请帮助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可以得到国家赔偿的概括规定是:

A、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

B、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

C、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

D、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

说明:当然是国家赔偿法的第2条的规定概括规定,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答案:A

(2)李某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哪一条规定?

A、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

B、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

C、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

D、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

说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第6条第1款规定即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答案C

(3)治安联防队将李某打伤,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A、治安联防队

B、治安联防队实施侵权行为的队员

C、治安联防队所委托的县公安机关

D、治安联防队或者治安联防队实施侵权行为的队员

说明:根据行政法行政主体的理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才可以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被委托的组织是由委托的组织负责,所以,答案:C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A、要求精神损害费

B、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费

C、要求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D、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说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所以,答案:BCD

(5)李某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A、行政复议确认

B、行政诉讼确认

C、县公安机关自己确认

D、李某根据律师的法律建议而确认

说明:我们知道确认的途径有三即:行政复议确认、行政诉讼确认、行政机关自己确认,所以,答案:ABC。

(6)李某可以有几种途径获得国家赔偿?

A、单独赔偿程序B、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C、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D、不经确认即可以提出

说明:我们知道赔偿的途径即程序有三:单独赔偿程序、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所以答案:ABC

(7)如果李某通过单独程序要求赔偿,包括下列哪些程序?

A、首先,通过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

B、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C、对赔偿不满意或者义务机关拒绝赔偿

D、通过行政赔偿诉讼途径

说明:根据法律的规定,确认违法、提出申请向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不满意数额,再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 讼,所以,答案:ABCD

(8)根据目前我国赔偿法规定,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A、赔偿限制人身自由15天的费用

B、赔偿违法罚款200元

C、赔偿精神损失费

D、要求为受害人消除影响,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说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剥夺财产的、消除影响,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

有法律规定的,是有请求权的基础的,其他的请求,没有法律规定的,所以,答案ABD。

三、案例分析题

案情:李某系某私营企业服装厂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无罪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的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李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假设你是律师,请帮助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A、西城区公安分局

B、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C、西城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谁侵权谁负责,但是在刑事赔偿中又存在责任后置原则,所以,虽然西城区公安分局拘留,但是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实施了逮捕,拘留行为被检察院行为吸收,所以,答案:B

2.如果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A、请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复议

B、可以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赔偿

C、如果市人民检察院不赔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题

或者有异议,可以向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

D、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说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受害人可以进行复议和赔偿委员会申请,所以,答案:BCD

3、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A、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B、市工商局

C、西城区公安分局

D、市公安局

说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谁侵权谁负责答案,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所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负责赔偿责任的,答案:A

4、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赔偿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A、不可以,因为法律没有规定

B、不可以,因为是适用不同赔偿的程序

C、可以,由赔偿请求人选择

D、可以,因为法律有规定

说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是应用不同的程序的,没有统一的程序,所以,不可以一并,答案:B

5、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A、受害人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赔礼道歉

D、精神损害赔偿费

说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除了赔偿金外,均可以提出,所以,答案:ABC

6、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

A、可以,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直接损失

B、不可以

C、可以,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D、可以,赔偿停产停业期间间接损失

说明:首先是可以,但是赔偿的程度,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是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以,答案:C

7、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李某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确认致害行为违法?

A、行政复议确认

B、行政诉讼确认

C、工商机关自己确认

D、通过仲裁机构的仲裁

说明:我们已经知道确认违法行为有行政复议确认、行政诉讼确认、工商机关自己确认,所以,答案:ABC

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可以在1996年11月30日后2年内,提出赔偿请求。

B、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李某收取任何费用。

C、李某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D、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但被羁押期间计算在内。

说明:A的判断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是2年;不可以收取任何费用的;时效终止的时效是6个月的;请求时效是2年,但是不包括被羁押期间,所以,答案:ABC

二、案例分析题

案例:1996年6月,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同年7月,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审讯过程中,杨某不承认诈骗行为,被打成轻伤。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有期徒刑3年,并追缴赃物, 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1999年9月,杨某服完刑期,释放。通过的申诉,再审改判无罪。不仅,杨某病逝,杨某妻子决定对司法机关对其丈夫的错误羁押、追缴行为、打伤的医疗费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提起赔偿请求。

问:

1、杨某案件符合国家侵权哪些构成要件?

A、侵权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

B、国家司法机关职务行为违法

C、给杨某造成损害

D、损害与国家司法机关职务行为违法有因果关系

说明:根据教科书的介绍一般而言,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职务行为违法、给杨某造成损害、损害与国家司法机关职务行为违法有因果关系,四要件,所以,答案:ABCD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哪条规定,杨某的妻子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篇三:《国家赔偿法学复习资料》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学复习资料》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案例一、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 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参考答案】

(1)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本案属于因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特征。因此,杨某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本案属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杨某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3)根据《国家赔偿法》“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的赔偿金按照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该案中,谁是赔偿义务人?

(2)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赵某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区税务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对张某罚款5000元,属于故意违法行使职权,因此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对赵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案例三、某乡派出所干警赵某怀疑本辖区内“梦璐”发廊一按摩女孙某某有卖淫嫌疑,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要孙交待自己的卖淫行为,并揭发嫖客名单。孙称自己仍是处女,不承认其有卖淫行为。赵某认为孙态度不老实,就对其用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方法逼孙交待,致孙右腿残废。孙女不堪折磨,

无奈说出几个自己认识的熟人名字,并承认与他们有不正当关系。某乡派出所即报经县公安局批准,对孙罚款5000元、拘留15天。县公安局看守所将孙女与其他五名男犯同拘一室。在被拘期间,孙不得不同五名男犯同吃、同住,大小便也只好当着他们的面进行,使其精神备受折磨。拘留结束后,孙女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县人民医院作出孙女“处女膜未见破裂”的结论。因此,孙女要求派出所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派出所承认对孙女处理有误,但拒绝赔偿。

【问题】(1)本案谁是赔偿义务机关?孙女可要求哪些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2)赔偿义务机关可否向赵某追偿?

(3)孙女可通过什么途径行使赔偿请求权?

【参考答案】

(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乡派出所干警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因此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因此,孙女可就被关押期间的损失和致残的损失要求赔偿,对精神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下列规定确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赵某对孙女有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行为,符合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因此,县公安局在赔偿后,可向赵某追偿。

(3)《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孙女可向县公安局直接提出赔偿请求,也可在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申请复议时提出赔偿请求,或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四、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决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22条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和答题要求参照案例五的有关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由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所造成,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当然是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本案中李某要求西城区公安部局、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赔偿,是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裁决,而不同于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

(4)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

(5)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国家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包括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和可期待性意义。

(6)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和第42条规定,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的权利主要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持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7)《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

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最迟应在1998年11月30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如该日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迟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最后六个月及在3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案例五、1998年12月30日,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仍未获取新的证据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赵保卫、张延法无罪。赵保卫、张延法在被逮捕期间,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交赃款。赵保卫分别于1998年7月2日、同年8月24日、9月10日、9月20日等5次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61500元。张延法于1998年6月27日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20000元。提起公诉时,检察院随卷转龙乡区人民法院15120元,余66380元留在检察院里。龙乡区人民法院(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分别将检察院转来的钱款退回给赵、张两人。赵收7385元,张收7735元。留在龙乡区检察院的款赵为54115元,张为12265元至今未退还。赵保卫、张延法曾于1999年1月10日和同年2月20日向龙乡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给予刑事赔偿,返还非法扣押的现金66380元,并要求赔偿扣押现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等。

自1999年1月10日赵保卫、张延法申请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赔偿以来,至1999年8月,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因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复议机关也未能进入复议程序进行复议。其间,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曾多次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市人民法检察院联系、督促,让尽快了结此案,但一直没有音信。经研究,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

【问题】(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

(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如何赔偿?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赵保卫、它是张延受到的损害是由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时造成的,因此,该是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据此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

民检察院的,受害人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赔偿复议申请—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在刑事赔偿程序中,除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复议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本案没有经过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机关—东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因此被告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赵、张二人请求赔偿的正确做法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如其不予立案,可根据赔偿法21条的规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东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其不予受理,或逾期不作决定,或不服复议决定的,可根据赔偿法22条的规定,在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因此,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赔偿范围和金额按照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计算(本案没有说明受害人受到错误羁押的具体日期,说明计算的标准即可)。

(4)对于取保候审错误的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人身自由虽然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程度远没有拘留、逮捕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的刑事赔偿,不予支持。

本案中,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交赃款因法院的无罪判决被确认显属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的规定,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应予支持。

案例六、1995年4月,某省S发电厂下属一燃料公司梁某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某县检察院审讯,梁某供认曾收受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的北京、河北两公司的贿赂4000余元。检察人员在检查燃料公司台账的过程中,发现某金属材料公司亦曾卖给燃料公司一部分渣油,因而怀疑梁某收受过该公司的贿赂。7月25日,检察人员到金属材料总公司找到了该公司渣油的经手人、公司副总经理许某,在既未说明来意、亦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将许某带至S发电厂招待所,关押于210房间。当晚,县检察院李某等6名检察人员到了许某的所在房间,告知许某,燃料公司经理梁某已因受贿被捕,河北、山东与其有渣油交易的两公司业务人员均已承认对梁某的行贿行为,金属材料总公司亦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梁某肯定也收受过金属材料总公司的贿赂。许某称金属材料总公司与燃料公司之间纯属于微利交易,每吨渣油差价只有20元左右,双方总共只做了1 000余吨的交易,没有行贿的必要。李某等检察人员以许某不如实作证、不协助办案为由,对许某轮番进行殴打,并使用了电警棍、手铐等械具。重刑之下,许某先是承认送给梁某200元,后又承认是2000元,最后承认是2000元。检察人员这时才停止了殴打,刑讯时间前后长达7小时。

同年7月27日,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过问下,许某“获释”,并立即被送进医院,此时的他面目全非,身体多处溃烂、化脓,精神已到了崩溃的边缘,某电视台一摄影师对许某的伤情制作了录像带。经某省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许某被人电击伤,头部、腰部、背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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