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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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附和性及法律规制简答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保险学简答

1、简述风险管理的操作流程。

风险管理目标确定,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2、什么是保险?其本质是什么? 答:①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一种分摊意外损害的经济保障关系,是管理风险的一种财务安排。②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行为,同时是一种金融行为,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合同行为,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和损失转移机制。

3、保险的构成要素和特征有哪些?

答:①构成要素:特定风险的存在。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签订保险合同。合理计算的费率。建立保险基金。②特征:互助性、经济性、法律性、商品性、科学性。

4、商业保险按保险标的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答:①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②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5、保险的基本职能:①集散风险的职能,即收集和分散风险的功能,是通过保险人的展业与承保工作来实现的。②损失补偿职能,即在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时,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补偿。③经济给付职能。

6、保险的派生职能:①融资职能,就是保险业进行资金融通的职能。②防灾防损职能。③均衡消费职能。④社会管理职能,是指保险业通过自身运作而对社会发展进步及资源科学配置等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7、保险产生的基础是什么?答:①自然基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也是保险存在的必要条件。②物质基础: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剩余劳动产品的存在和增多成为了保险生产和发展的物质基础。③经济基础:人类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这是专业性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是必要前提。④数理基础:风险事故发生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且是可测算的。

8、简述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答:①人身保险占主导地位。②业务发展不平衡,垄断化程度高③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差距大,发展潜力大④经营主体偏少,集团化与专业化经营初现⑤培训教育落后,专业人才短缺⑥知识和人力密集,工作挑战性强,平均收入高。

9、现代保险的发展特点与趋势。

答:①寿险占据世界保险市场的主导地位。②保险投资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影响巨大。③保险需求不断增长,消费面越来越广。④保险业集团化与专业化经营并存。⑤保险创新日新月异,备受重视。⑥保险从业者知识化与专业化。⑦保险服务手段日益现代化。

10、保险合同的基本特点:对价有偿性(支付相应保险费)、射幸性(合同可能发生也可能不)、最大诚信性、双务性(当事人双方互相权利义务)、附和性(一方拟定,另一方选择)、要式性(订立要依照法律)、个人性(合同保障的只是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

11、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答:①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保险合同辅助人。②客体,是指把培训合同的重要组成要素,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双方当事人要求保障和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③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也是决定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依据。 12、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有什么不同?

答:1①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投保人对其拥有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占有权、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2①在各国保险法中,当投保人为他人进行投保时,一般认为其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是具有保险利益的。②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13、损失补偿原则的使用限制有哪些? 答:①人身保险,无法估价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保险利益无法衡量。②定值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③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14、保险合同订立程序:保险要约(合同只要内容、订约愿望、对要约个人有约束力)、承诺。

15、财产保险有什么特征?答:①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②其业务特点是组织经济补偿。③经营内容的复杂性。④财产保险属于社会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信用保证险的主要险种?答:①雇员忠诚保证保险。②履约保证保险。③信用保险。

16、责任保险的主要类别?答:①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②产品责任保险③雇主责任保险④职业责任保险

17、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点。 答:异:①标的不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②保险期限不同,大多数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期限较长,财产保险多为短期。③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人身保险以投保人自报金额为基础,财产保险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同:都是保险,都转移风险,运作原理相同。

18、简述人寿保险的分类。

答:①按保险事故不同,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②按有无利益分配分类,非为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③按参加保险人数不同分类,分为单独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联合人寿保险三类。④按实务分类,分为普通人寿保险与特殊人寿保险,5按历史发展分类,分为传统寿险和现代寿险。

19、社会保险的分类。答:①社会养老保险②疾病和残障保险③失业保险④工伤保险⑤生育保险⑥遗属保险⑦家庭津贴制度。 社会保险的特点?答:强制性(国家或政府立法强制实施)社会性(对象是全体社会劳动者)福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互济性、公平性、调节性(国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特殊手段)

20、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答:直接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直接保险的延续,与直接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能发挥分散风险责任的作用,只是直接服务的对象不同:原保险人对投保人的风险责任进行分散,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风险责任进行分散。总之,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最终目的都是对保险业务进行风险分散。 区别:①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财产、身体或寿命作为保险标的,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人分出的风险责任作为保险标的。②保险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和原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是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存在的。③风险转嫁不同。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风险交易,是第一次风险转嫁,再保险是第二次。④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既有赔偿性合同,也有给付性合同。原保险合同中的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定额给付保险金的性质,而再保险合同也是补偿性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分出的损失进行补偿。

21、简述保险经营的特点和一般原则。答:特点:①市场导向性②竞争性特征③经济效益为中心④合法经营特性⑤特殊劳务性⑥经营资产的负债性⑧经营的分散性与广泛性。一般原则:①经济核算原则②随行就市原则③薄利多销原则 . 22、保险公司的经营环节。答1展业,起点,也称保险单营销,它是保险展业人员引导潜在投保人参加保险的行为。2承保,继续,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3分保,即再保险。4防灾防损,重要环节,给被保险人以专业的防灾防损建议,降低风险发生率。5保险理赔。6资金运用,是对保险企业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的统称。

23、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答:1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中介人(代理经纪公估)2客体:各式保险产品。 24、简述承保经营的特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发展的影响。答:①风险大量原则②风险选择原则3,风险分散原则

25、保险监管的三种方式有何异同?答:1公示主义,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管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比较强的国家2准则主义,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规范,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该方式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所采取。3批准主义,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对保险业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措施。该方式目前为大多数国家采用,但随着经济发展,批准注意四有放宽趋势。

1、可保风险:是可以用保险方式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险。 大数法则:是指大量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而呈现出一种必然的规律。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其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和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谋求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活动。 2、风险识别:对风险的认识和鉴别。3、风险估测:又称风险测量,是对特定风险损失概率与损失程度进行科学测算,用以评价风险对预定目标的影响程度。

4、风险回避:是指风险主体设法避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是有意识不让个人或公司面临特定风险的行为。

5、风险预防: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6、风险自留:就是风险的自我承担,是指由面临风险的经济单位自己承担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处理方法。

7、风险抑制:是指在损失事故发生时或之后,为防止损失扩大或者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抢救保护等措施。 风险分散:指通过多样化的经营或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方法。

8、风险转嫁:是指经济单位或个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的将损失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承担方法。

9、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保障协议。

10、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11、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延伸,而诚信原则是社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

1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3、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14、广义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狭义财产保险:指

各种有形财产损失保险。

15、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包括: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16、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始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保险合同附和性及法律规制简答)其他保险人或者再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17、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18、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 19、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即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当被保险人遭受事故时,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0、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的的人身保险,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1、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障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22、护理保险:指以由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23、医疗保险: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 24、重疾保险:又称为重大疾病保险、特种疾病保险,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5、收入损失补偿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26、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

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27、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工薪阶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8、养老保险:是指由国家和社会依法为老年劳动者定期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29、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约定的固定比例分配保险金额并分担相应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式。 30、合同再保险:也叫固定分保,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规定原保险人将协议业务的相关风险或责任转让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方式。

31、预约再保险:也叫半固定分保,是介于合同再保险和临时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32、保险监管:指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管理。

33、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34、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保险市场上的供给方,在保险市场上出售各种保险产品。 35、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保险市场上的需求方,是保险产品的购买者。

36、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37、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介组织和个人。

38、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勘察、坚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并出具证明的人。 39、保险供给:就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所能提供并已实现的保险商品种类和保险总量。

40、保险需求: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社会和各类经济单位对保险保障的需要量。

篇二:保险学期末复习简答题

简答题

第一章 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

1、风险的特征有哪些?

答:①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②风险发生后果具有损害性;

③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空间上、时间上、损失程度上的不确定性; ④损失的可测定性;

⑤风险的发展性。

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答:(1)基本程序:①认识和鉴别所有的风险;

②评估和测定各类风险的大小;

③风险评价;

④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⑤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2)基本方法:①风险规避;

②自留;

③预防和控制;

④集中和组合;

⑤转移。

3、什么是风险因素?包括哪些?试举例说明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

答:(1)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2)风险因素包括:①实质风险因素;

②道德风险因素;

③心理风险因素。

(3)三者关系: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4、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是否有险必保?成为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

件?

答:保险公司不是有险必保。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被保险公司转嫁的风 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但也不是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 公司所承担的危险是有条件的。

必备条件:①风险不是投机的(投机性);

②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偶然性);

③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④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⑤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⑥承保的风险必须有利于维护公德。

5、保险的特点有哪些?试比较保险与储蓄及救济、赌博的异同点。

答:(1)特点:①合同行为;

②带有互助性;

③经济补偿;

④保险费率的厘定具有科学性。

(2)异同点:

A.保险与储蓄:共同点:都是以现在的剩余对付将来的不足;

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

区别:①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保险是一种自助与他助相 结合的行为;

②储蓄的本利给付是确定的,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是 不确定的。

B.保险与救济:共同点: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

区别:①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救济不是合同行为; ②保险是以投保人缴费为前提,是对价交易;救济 是单方行为,没有对价作基础。

C.保险与赌博:共同点:都存在一定的偶然性。

区别:①在赌博场合,风险是由交易本身创造出来的;而

在保险场合,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论你投保与否。 ②赌博所面临的风险是投机风险,而保险所面临的 风险是纯粹风险。

第二章 保险的职能作用和种类

1、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有哪些?

答:①前提条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②物质条件: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增多;

③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

2、保险在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1)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①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②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③有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④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⑤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①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②有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③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④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⑤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和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⑥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⑦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

3、比较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区别。

答::①范围和约束力不同;

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

③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

④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

4、保险的基本功能(职能)和派生功能有哪些?

答:(1)基本职能:①分摊风险

②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2)派生职能:①投资职能

②防灾防损职能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要素有哪些?保险合同与其它经济合同相比有何特性? 答:(一)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a.保险人

b.投保人

②保险合同的关系人:a.被保险人

b.保单所有人

c.受益人

d.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e.保险公估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3)保险的内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价值;

⑤保险金额;

⑥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⑦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⑧保险期限;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二)特性:①双务性合同;

②射幸性合同;

③补偿性合同;

④附和性合同;

⑤条件性合同;

⑥个人性合同。

2.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和终止的原因各有哪些?

答:(1)无效的原因:①合同主体不合格;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

③客体不合法;

④内容不合法。

(2)终止的原因:①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因履行而终止;

③因解除而终止;

④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⑤保单自始无效。

3.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都是保险中介人,他们有什么不同?

答:①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服务;向保险 人收手续费;过失由保险人承担;资格取得相对容易。

②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接受投保人委托为其协商保险条件;向保 险人收取佣金;过失独立承担;资格取得较难。

4.保险合同从订立到生效需经过哪些阶段?保险合同的生效包括哪两种情况? 答:(1)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即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2)保险合同的生效包括两种情况:①合同成立即生效;

②在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

5.为维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人及投保人一方各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投保人的义务:(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2)如实告知的义务;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篇三:保险学第二版要点整理_名词解释_简答题

风险;指引致损失的事情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近因: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代位追偿原则: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权力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北保险人之福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书赔付后,依法取得对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动性的损失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责任保险: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 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年限内死亡或规定时点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生死与死亡混合组成的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它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人的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可保风险的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的基本功能:1,分散危险功能(第一功能)2,补偿损失功能、

保险的派生功能:1,积蓄基金功能2,监督危险功能

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2射幸性3补偿性4条件性5附和性6个人性

投保人具备的三条件:1具有完全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

割权,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是继承人的话,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保单转让的程序:1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2允许保单随着标的物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如运输保险

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

风险因素的分类: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举办主体不同、经营目标不同、承保机制不同

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经济范畴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 保险公司的功能:组织经济补偿、掌管保险基金、防灾防险、融通资金、吸收储蓄

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费、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

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合同无效的形式: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自是无效与失效

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保险利益的要件: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前者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后者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前者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后者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存在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前者依据标的的实际价值,后者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代位追偿权的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责任保险的特征:产生与发展的基础、补偿对象、承保标的、承保方式、赔偿处理

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1、在比例再保险下,所有的保费预赔款,接受公司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比例。非比例再保险不承担任何比例责任2、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责任,非比例再保险一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确定责任3、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4、比例再保险通常有佣金的规定,非比例再保险无5、比例再保险接受公司必须提取未满期责任准备金,无6、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由账户处理,非比例再保险多以现金偿付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的现金价值的限额内进行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笑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

除外责任的原因: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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