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保险合同 > 列表页

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2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什么?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什么?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篇二: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

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为中心

樊启荣 王冠华

[摘 要]对保险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理性被保险人—法官的理解。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是处于合同与规范之间的“准法规”。寻求“通常理解”的方法不应当被限制,由个案法官予以斟酌。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学理、司法争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关键词]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理解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旧《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按照该条的规定,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似乎是保险合同的唯一解释规则。在保险司法实务中,法院动辄适用第31条,作出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与判决,以致保险公司感叹“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1}法院形成的这种“凡是保险条款有争议,就直接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思维惯性,导致被保险人[1]受到过度的倾斜保护,也成为被保险人进行恶意抗辩的工具。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可能使一种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而作出的不合理解释合法化,{2}360因此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该条“大动干戈”。 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较之于旧《保险法》第31条对保险合同解释的规定,新《保险法》第30条有实质性飞跃:疑义解释规则仅适用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对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不是当然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解释的原则,而是首先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该条款使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更科学合理,更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也与《合同法》第41条[2]相协调。但何为“通常理解”?如何进行“通常理解”?新《保险法》第30条并未澄清,成为困扰保险业者、保险主

管机关、学者以及司法机关的议题。本文结合民法、合同法的相关理论,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试图澄清“通常理解”的正确内涵,并在此基础上阐释寻求“通常理解”的法理基础,提出进行“通常理解”的方法,以期为《保险法》第30条的正确适用有所参酌。

二、何为“通常理解”

格式条款,又称为定型化条款、一般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格式条款是现代经济活动的产物。就各行业来看,最早对相对人采用格式条款的是银行保险业和交通运输业。{3}时至今日,保险合同的大半江山已经沦为格式条款的殖民地。因此,保险合同之格式条款的解释至关重要。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据此,格式条款解释的目的是寻求通常理解。但何为“通常理解”?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及实用指南》认为:“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既不采纳保险人的理解,也不采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理解,而是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来解释。”{4}但何又为“一般人”,是“一般的保险人”,还是“一般的被保险人”,抑或是“一般的中立之人”?

在美国法院的许多案例中,法官都对通常理解进行了解释。在Parnell v. Rohrer Chevrolet Co.一案中,法官认为,“保险单应该依据购买保险的大众的理解进行解释”。[4]在Morton v. Great Am. Ins. Co.一案中,法官指出,“当保单的用语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保单不是按照保险人的意思解释,而是按照一个处于被保险人地位的理性人的理解来解释。”[5]在Computer Corner, Inc. v. Fireman’s Fund Ins. Co一案中,法官认为,“法院在推定虚拟的理性被保险人对保单用语的理解时,不应当依据保险单的目的、保险手册中责任除外条款的目的、以及其他诸如保险法论文、法律杂志、司法判决之类的保险业资料来解释,除非这些知识对外行的被保险人而言是常识。保单的用语也不应当按律师或经过保险专业训练的人的理解来解释,而是应该按一个对保险仅有普通理解力的外行人的理解来解释,依用语的常见和本来含义进行合理地、理性地解释,并依签订保单当时及之前的客观情况进行解释。[6]由此可见,美国法院普遍认为通常理解是一般的被保险人的理解。因为在保险交易中,保险人是更有经验和知识的一方,他显然更有理由去了解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措辞作何种理解。{5}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宗荣先生认为,定型化契约之内容,须依定型化契约条款的可能订阅者的一般了解而为解释。{6}或曰,定型化条款的意义必以“使用的对象群”或“使用的对象圈”的普遍了解为准。{7}换言之,对保险格式条款而言,通常理解是从被保险人角度进行的理解。这一视角与美国法院的观点不谋而合。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法院认为通常理解是一个理性的被保险人的理

解,而刘宗荣先生认为是“使用的对象群”的普遍了解。笔者认为本质上并无区别。一方面,要确定一个理性的被保险人,必然要考虑该保险合同的可能订约者或面对的顾客的总体情况。判析保险合同条款或当事人的行为含义,既不依实际保险人单方的意思为准,又不依实际被保险人单方的意思为准,{8}195而是虚拟一个处于被保险人地位的普通人,假设该人具有处于被保险人地位的普通人具有的知识和能力,并以该人之理解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即通常理解应当是客观的,是当时、当地环境下,一个从事这种行为的合理人员所理解的含义。{9}而另一方面,界定“使用的对象群”的普遍了解时,也必须在考量使用的对象群的整体情况下,总结出处于平均水平的被保险人的理解。可见,美国法院的观点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见解有异曲同工之妙。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认为:“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指的是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方订约能力较弱时,可以不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理解予以解释,而是按可能订立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释,这对保护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公民、小企业是有利的。”{10}71—72将此种释义纳入保险合同中,则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是指理性的被保险人的理解,[7]是具有合理智力的被保险人使用该语句时,其应当具有的含义。其理由在于,多数情况下,保险合同未经谈判,条款内容完全由保险人决定,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并未实际同意,而且被保险人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本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应当从被保险人的立场解释合同条款或行为,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8}200

但理性的被保险人标准仍然十分抽象。在我国这样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即使引人和建构这一标准及规则,在不得援引先例的情况下,只能留待个案法官予以斟酌。法官首先需要根据相关考察因素确定一个理性的被保险人作为标准。[8]在理性的被保险人确定后,法官需要明确其对合同条款会如何理解。虽然理性人标准本身是客观性的,但法官在拟制理性的被保险人时,难免会加入自己的主观色彩。“事实上,是法官在代表‘理性人’说话,他(法官)决定,‘理性的正确的、正派的、善意的人??,会做什么,不会做什么,什么是他想要的,什么是他当时会想要的,可以期望他什么??只要法官援引了‘理性人’,那么,法官判决的基础就是他自己的(主观的)判断。”{11}诚如克拉克先生所言:“‘具有正常能力和一般知识的普通人’实际上是对法官的谦称,法官就应以一个普通人的方式来阅读保单。”{2}345

综上所述,通常理解指的是理性被保险人的理解,而理性被保险人的理解实际上是法官的理解。

三、为何格式条款的解释须以寻求“通常理解”为目的

非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而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寻求通常理解。理由何在?笔者认为是格式条款的法律性质使然。关于格式条款性质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合同说

该种观点认为,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合致而成立的合同内容,与普通合同的条款没有差别。如果遵循该种观点,则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仍然应当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而个别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其结果将使格式合同的法律效果因各种具体订约情况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并与格式合同提供经济效率、增加交易安全,概括适用于所有缔约人,而不考虑相对人个别情况的“集团契约合理化之意图”相违背,而未能正确阐释格式合同的特殊性。{12}对于格式条款,因其是一方当事人制定的,内容未经过个别具体协商,从消极方面说,其内容不应当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影响;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13}因此,合同说将格式条款直接视为普通合同条款,实际上没有注意到它所具有的单方决定性特点,也就无法准确认定它的法律性质。

(二)规范说

许多学者因格式条款具有规范组织体外观而将其视为一种类似于法规或自治规章的规范。规范说虽然在某些侧面反映了格式条款的特征,如其产生方式的单方决定性,条款内容的定型化、标准化,对合同相对人的约束力或其适用的广泛性等等,但忽略了格式条款的制定原则上仍然基于企业利益,其适用范围亦只以一定的消费者群体为限,这一点与作为规范的法规是基于正义目标而制定.适用范围达于全国有着明显的不同。{3}59-60因此,规范说也未能从本质上说明格式条款的特点。

(三)“准法规说”或“准制度说”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宗荣提出“准法规说”或“准制度说”。英国法哲学家梅因观察了私法的发展史后说了一句很有名的话:“私法的发展轨迹是从身份到契约,再由契约到制度。”梅因的观点,为定型化契约提供了极佳的写照。保险契约是以定型化契约为主的契约,可以称之为“准法规”或“准制度”,应该适用定型化条款的解释原则,而不应该适用个别商议条款的解释原则。{7}118

笔者赞同“准法规或准制度”说。因为格式条款仍然具有私法的特性,只有当它被相对人认可后才能产生约束力;另一方面,从格式条款由一方片面决定,相对人并不参与制定过程这一角度观察,它又具有公法上规范的特点,尽管不能承认它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但一定范围内需要接受条款制定者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群体却必须受束于它。因此,既不能将格式条款认定为一种法规或交易习惯等规范形态,也不能将其简单地认定为私法上普通的合同条款,而应将其认定为已经规范化或制度化的合同条款。{3}61

法规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不同,法规的解释着重于法规文义的客观性及安定性,注重法规的客观文义,以谋求法规规范目的的达成;意思表示的解释,则应重视探求当事人的真意,注重意思表示的目的达成。定型化契约既然是一种准法规或准制度,其解释原则就应介于法律与契约之间,既不像法律的解释,是完全在追求安定性及稳定性,也不像契约的解释,是完全探求当事人

的真意,而是介在两者之间,在“寻求定型化契约适用对象的共同了解或合理期待。”{7}118

韩国的相关立法规定也体现了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性。即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适用处于法规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的解释规则,不是寻求当事人的真意,也不是对所有公众适用同一解释,而是寻求格式条款适用对象的共同理解。根据韩国1986年《约款规制法》第5条第1项的规定,约款是经营者为多数契约预先拟定的草案,所以应当对所有顾客同一对待、同一解释,不得因顾客有不同解释。即因约款统一适用于多数交易,所以其解释不得依经营者意图作出主观解释,应当根据其文义作出客观解释,且不得根据顾客类别有不同解释,应当统一解释。{14}

四、如何寻求“通常理解”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官如何寻求通常理解呢?从我国司法实务的态度观察,主要涉及到与《合同法》第125条之关系。《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思。”那么,是否必须适用《合同法》第125条寻求通常理解?如何适用?即《保险法》第30条与《合同法》第125条是何种关系?对于上述,实务上见解分歧。

(一)观点梳理

应如何寻求“通常理解”?理论界大体上共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通常理解”应限于广义的文义解释。{15}627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可以适用文义、体系、习惯三种解释方法,但不能适用目的解释方法、诚信解释方法。其理由主要有:(1)如果要得出“通常理解”,势必要求通常的人采取通常的解释方法得出平均的、合理的结论,而这两种方法并非通常的解释方法,甚至并非为通常的人所能够理解。{15}(2)保险合同的目的应通过其他方法加以确定。在可以通过意思表示理论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签约目的的情况下,目的解释方法并无适用之余地。{15}628(3)诚信解释过于抽象,也容易被个别法官滥用。并且由于保险法规定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已经为保险纠纷的最终处理通过了定纷止争的手段,这就使得诚信解释方法再无适用的前提条件。{15}628-629(4)按照目的解释和诚信解释方法解释任一条款,不可能得出两种以上的解释,也就永无不利解释规则适用的空间。[9]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穷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寻求“通常理解”,如果各种方法适用后,对合同条款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如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认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对该条款的解释,当然

篇三:第三章保险合同答案

第三章 保险合同

l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主要原因是(B )

A.保险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 B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

C 保险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 D保险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

2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时.保险人可采取的措施之一(A)A增加保费B减少保障的义务

C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管理的方法 D被保险人提供的经济保障的服务

3在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将导致的结果是:( A )

A保险合同无效; B保险合同终止;

C保险合同中止; D保险合同效力待定;

4在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中.最重要的是:(A )

A保险协议书B电报 C电传 D小保单

5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叫:( C)

A,保险证 B投保单C 暂保单 D保险单;

6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C )

A依法确定 B以血缘关系确定

C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D以经济利害关系确定

7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为(D )

A批单 B保险凭证 C暂保单 D保险单

8与一般经济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

A附合性和射幸性B诚信性与法律性

c公平性与自愿性 D互利性与保障性

9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A )

A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D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0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属于(A)

A单一风险合同 B综合风险合同 C一切险合同 D农业保险合同 1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

A保险利益B保险标的 C保险条款 D保险价值 12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C )

A保险利益 B保险内容 C保险标的 D保险主体 13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是(B )A保险合同的主体 B保险合同的内容

C保险合同的客体 D保险合同的事项

14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A )

A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B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C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 D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

15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称为(A)

A法定条款 B法律条款 C法定保险 D格式条款

1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称为(B )A保险利益 B保险价值 C保险价格 D保险金额

17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A )

A成立B订立 C成交D生效

18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引起的保险合同无效属于( B )A内容不合法 B主体不合格 C损害国家利益D违反公共利益

19保险人投保人的变更属于(A)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内容变更 D其他变更

20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 C )内申请复效。

A 3年 B 5年 C 2年 D 1年

2I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叫(D )

A保险价值B实际损失 C赔偿限额D保险金额

22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适用的条款解释原则是(C )A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B意图解释原则

C补充解释原则 D文义解释原则

23某一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是(D )

A 64万元B 80万元 C 90万元 D 100万元

24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 C)

A保险人和被保险人B投保人和受益人

C保险人和投保人 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5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为( C )A批注解释原则B文义解释原则 C意图解释原则 D补充解释原则 26在保险实务中.古玩、字画等特殊的保险标的适宜采用的合同形式是(A )A定值保险合同B定额保险合同C不定值保险合同 D特约保险合同 27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未来可能领取保险金的人包括(A )

A被保险人或受益人B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C投保人或受益人 D投保人或代理人 28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则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C)A自始无效 B部分有效C

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

仍然有效D全都无效

29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称之为(A)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C行政解释D仲裁解释

30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属于(C )合同。

A定值B不定值C补偿性 D给付性

3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自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是( C)A人身保险合同B以古玩、字画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C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D责任保险合同

3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按照保险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称为

(C)

A意图解释原则 B补充解释原则 C文义解释原则 D批注优于正文原则 33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通常是(C)

A保险单B保险凭证C投保单 D风险调查表

34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通常是(B)

A合同成立 B交纳保险费 C合同合意 D合同签订

35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是( A )

A诉讼B仲裁C协商D辩解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