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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6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最高额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合同

最高额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邮编: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签定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与抵押人签定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质权人对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期间因受益人向被保证人连续提供信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保证,其最高额为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出质人同意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受益人对被保证人尚未收回的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抵押人在该最高额内对质权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均提供抵押反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被保证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人陈述与保证

1.1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出质专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本合同项下专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 出质存单

2.1出质专利详见《专利权质押清单》(附件)。

2.2《专利权质押清单》对质押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质权人依本合同对出质专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2.3出质专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出质人交与质权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3.1出质人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主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约定的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出质人同意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受益人对被保证人尚未收回的债权余额不超过主合同约定最高额,出质人在该最高额内对质权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均提供质押反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被保证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质权人对《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质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出质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质权的存续期间

4.1质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出质存单的移交

5.1合同项下出质专利的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质权人验收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据。

5.2被保证人履行全部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该存单返还出质人。 第六条 质押登记

6.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当事人就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有关机构办理专利出质登记手续;

6.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质权人代被保证人代偿债务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商,将出质存单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也有权对出质专利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2质权人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 出质专利的转让

8.1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专利。 但转让所得价款应向第三人提存。 第九条 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9.1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公证及诉讼的费用。 9.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存单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9.3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9.4自然人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权人: 9.4.1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9.4.2出质专利发生权属争议; 9.4.3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9.5法人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权人:

9.5.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9.5.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9.5.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9.5.4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9.5.5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9.6被保证人偿清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分质押专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0.1.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质权人代偿或造成质权人经济损失;

10.1.2本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主合同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10.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专利。有权要求出质人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0.4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10.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

10.6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出质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出质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如因出质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出质人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质权人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2.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12.2主合同、《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出质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2.3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质押期间出质专利发生权属争议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质押期间出质专利灭失或被有关机关宣告为无效的,出质人须另行向质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第十五条 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专利权质押清单》 第十六条 附则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出质人[2](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专 利 权 质 押 清 单

抵押人:抵押权人:

篇二: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年 担保字第号

质押反担保合同

目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乙方所保证的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反担保范围 甲方质押反担保期间 出质物权 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出质物权的移交、保管与返还 质押的效力 质权的实现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特别约定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文本 合同附件

甲方(出质人):

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出质人为自然人时填写):

乙方(质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丙方(融资申请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为了确保丙方与融资银行所签订的融资授信合同项下丙方的义务得

到切实履行,乙方与融资银行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乙方与丙方所签订

的《委托担保协议》项下乙方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

分的物权为丙方全面履约向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

方的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

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一、丙方:指 二、融资银行:指乙方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三、保证人(质权人):指本合同乙方。

四、反担保人(出质人):指本合同甲方。

五、融资授信合同:指 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间融

资申请人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全部有关融资授信业务的合同与协议(不论其

名称如何)。

六、《保证合同》:指 年月日至 年月 日期间乙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全部保证合同(不论其名称如何)。

七、《委托担保协议》:指 年月日至 年月 日期间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全部委托担保协议(不论其名称如何)。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完全了解丙方向融资银行申请融资及保证人为丙方向融资银行担保的情况,向保证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二、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为甲方完全、有效、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三、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冻结、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四、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依法可以设立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五、本出质物权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出质物权评估价值。

六、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甲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为他人或本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八、本合同合法有效,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乙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强制执行时,甲方自愿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九、甲方签字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或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十、甲方未对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作出过包括设立质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十一、丙方融资经融资银行和乙方同意展期或者以新贷还旧贷的,甲方同意对丙方展期债务或者新贷向乙方继续提供质押反担保。

十二、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及担保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十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上述声明与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甲方所反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未能及时清偿时,融资银行向乙方追偿的全部代偿款项;乙方所担保的最高额度主债权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及相应的利息。

在最高额度内,乙方所担保的金额,以融资银行对丙方实际发生的融资授信金额为准。

第四条 乙方所保证的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

乙方所保证的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指 年 月 日至年月日期间乙方为丙方担保而与融资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所确定的期限。

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本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保证合同》及《委托担保协议》项下的银行融资授信本金、利息、透支利息、复利、罚息、担保费、垫款利息、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其中律师费为诉讼标的数额的30%以下(含),具体比例由乙方确定。

第六条 甲方质押反担保期间

一、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证合同》约定的融资授信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二、乙方与融资银行就《保证合同》担保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则甲方质押期间延至展期期限届满后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次日起两年止。

第七条 出质物权

一、出质物权详见《出质物权清单》(《出质物权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出质物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出质物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或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质押率为 %,质押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对出质物权约定的质押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物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八条 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一、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质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2、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丙方出质的,甲方须办理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篇三: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

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

苏南亚质字( )第( )号

反担保质权人(全称):苏州南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出质人(全称):(1)

(2)

(3)

根据编号为 的《保证金额/额度协议》(下称主合同)约定,反担保质权人向 (下称债务人)提供金融机构融资及非融资业务的保证担保,为保障反担保质权人的债权,反担保出质人愿意提供反担保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反担保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第二条 反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

反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反担保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权利质押的设定

1、反担保出质人同意以下列财产权利(详见编号的权利质押清单)作反担保质押,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出质的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元,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反担保出质人承诺

1、反担保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反担保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

3、反担保出质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争议事项。

4、反担保出质的权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5、反担保出质人已完成与质押有权的审批手续,并取得必要的授权。

6、提供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反担保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六条 第三方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反担保出质人交付反担保质权人。

2、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反担保出质权利人与反担保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4、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反担保出质人须办理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反担保质权人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反担保出质人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反担保质权人与反担保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6、反担保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材料正本移交反担保质权人保管。

7、未经反担保质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经反担保质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各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反担保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反担保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造成反担保出质人损失的,反担保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反担保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反担保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

9、反担保出质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影响反担保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反担

保出质人应提供反担保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反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反担保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各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费用的承担

出质的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反担保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反担保质权人有权依法直接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或者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反担保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反担保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反担保出质人的出质权利。

3、反担保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反担保质权人可依法将反担保出质的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各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出质的权利期限尚未届满时,反担保出质人愿放弃期限权利,由反担保质权人依法处理出质的权利并优先受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反担保质权人和反担保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反担保质权人已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金额的10%收取。

2、反担保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反担保质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撤销、被异议、被查封、被冻结、被监管等情况。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出质的权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反担保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3、反担保出质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反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反担保出质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由反担保质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反担保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需登记生效的,则自办妥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份,效力相同。 第十四条 提示

反担保质权人已提请反担保出质人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反担保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反担保质权人(签章) 反担保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反担保出质人(签章) 反担保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618号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