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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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反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3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抵押反担保合(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车辆反担保合同)同(车辆

抵押反担保合同

(用于车辆抵押)

合同编号:[ ]反保字第 号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

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 险 费 由 乙 方 承 担。保 险 项 目 如 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5.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5.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5.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5.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5.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月日

附件: 年 月 日,抵押物清单。

篇二:车辆抵押反担保合同

编 号:EYDB2013--

车辆抵押反担保合同

编 号:EYDB2013--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权 人: 恩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债 务 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乙、丙双方已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乙方为丙方向(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的为期 壹年,金额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为保障乙方在代丙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自身担保债权的实现,经各方充分协商,甲方愿意以其拥有所有权的 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责任。

为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释义

1.本合同中的乙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接受甲方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也是为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2.本合同中的甲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反担保人,即向乙方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抵押人。

3.本合同中的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并由乙方为该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的被保证人。

4.本合同中的债权人是指对债务人拥有债权并接受了乙方提供的保证担保的债权人。

第二条、 抵押标的

甲方以下列财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物:

1.抵押物名称:

2.抵押物数量:

3.机动车牌:

4.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5.车辆识别代号:

第三条、 抵押物事项

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系指甲方拥有并提供用于为乙方设定反担保抵押的财产,以及该财产的孳息、附加物、和替代物等。

2. 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元。该等价值金额仅供抵押登记之用,并不作为乙方或其他有权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3.如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抵押物被甲方处分,则乙方抵押权自动及于甲方同类同价值的抵押物之上。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反担保范围为《委托保证合同》下的乙方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向贷款银行偿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向贷款银行或第三方偿付的与追索该项贷款有关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在追偿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乙方获得清偿前所产生的代偿款利息,利6. 其他:机动车所有人-

率按同期人民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相关裁判文书裁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应当依法支付,如遇基准贷款利率和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两种情形并存时,以金额高者为准。

第五条、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其对抵押物享有独立的、完整的、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瑕疵,不涉及任何诉讼或仲裁。

3.甲方保证其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 甲方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售、赠与、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减少或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

2. 由于甲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降低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应在 15日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新的担保物。非甲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降低的,乙方有权在甲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3.在抵押期间,甲方对设定的抵押物应须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甲方承担。

4. 甲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权的任何情况

5.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需要办理登记的,则甲、乙、丙三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同时共同到财产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正式登记手续,并由乙方持有正式的抵押

登记证明。抵押物的评估费用、保险费用、委托办理抵押手续的费用和办理抵押手续的费用等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主债权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仅供抵押登记之用,实际借款期限以丙方和贷款银行签订的授信/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准。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15日内未受丙方清偿的,乙方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变卖该抵押物(抵押物价值由乙方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丙方追偿。

在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种反担保方式并存的情况下,乙方向各反担保人的追偿无顺序限制。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原状,并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抵押物,同时可要求甲方按抵押物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原状并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第3款的约定,又未能按乙方要求将抵押物恢复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则乙方有权要求甲丙任何一方提供其他方式的反担保,同时有权要求甲丙双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以及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丙双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甲方或丙方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行

篇三:车贷反担保合同

编号:

抵押合同

〈重要提示〉

抵押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抵押权人咨询。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甲方为乙方与借款人 的借款进行了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权益得以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乙方自愿为甲方的保证担保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我国《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债权

1.1借款金额:(小写: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 个月(借款起算日期以实际发放日为准)。利率:。

1.2借款汇至乙方以下账户: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第二条 抵押物情况

2.1 抵押人以《抵押物清单》(见附件)所记载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提供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担保。

2.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见《抵押物清单》,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为准。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期间

3.1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及借款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3.2 抵押期间:抵押期间为自双方主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外,还及于其一切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

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管

5.1 抵押期间,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5.2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债务或者提存。

5.3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等,抵押人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债务或予以提存。

5.4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6.1 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有关保险,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原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6.2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3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代办保险(续保)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4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6.5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按约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抵押登记

7.1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持有。

7.2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办妥抵押登记。

第八条 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9.1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9.2 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但在30天内未能对抵押物价格达成一致,抵押权人有权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双方以评估价格对抵押物予以折价处置。

9.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5)债务人、抵押人因其违反主合同、担保合同而被主债权人、抵押权人追究违约

责任;

(6)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或在十日内未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7)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足以危及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事宜。

9.4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9.5 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抵押权人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且不得主张减免担保责任或行使担保责任的顺序抗辩权。

9.6 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的条款或依法运用其权利时,令抵押人蒙受任何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在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不得因抵押物之出售、提早出售、延期出售或其他原因进行抗辩。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其它权利义务

10.1 抵押人保证对其提供的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10.2 抵押人保证其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10.3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10.4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其它担保等情况,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抵押人应当24小时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0.5 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10.6 抵押人保证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缴纳与抵押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约定或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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