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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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3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银行保证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证 合 )行20 年(

号 同 )字第

保证人(甲方):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乙方):(××银行)

为保证甲方及时全面地履行义务、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现由甲方自愿向乙方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的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 ____ 元(大写) ____________ 元(小写)。

第二条 甲方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包

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

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

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受其效力的影响。

第三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

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甲方承诺对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债务人未按主合

同的约定履行偿付义务,乙方在保证期间可直接向甲方追索。甲方授权乙方可直接从其在乙方及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划收。

第五条 甲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甲方受到任何指

令、甲方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甲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

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在其合同约定的保证范

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甲方在此明确放弃要求先履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抗辩。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受乙方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

甲方应及时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乙方的利

益。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通知债务人。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甲方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具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的名义履行本

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各条款均为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保证已获

得签署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授权。

(三)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提供

相应的财务资料或收入证明。

(四)甲方确认,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向债务

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

(五)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或者债务人对乙方进行个别清偿的,甲方对

该提前还款或个别清偿被撤销后形成的乙方对债务人的债权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四)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五)签署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六)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七)法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甲方有前款(一)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执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如果由于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第十三条 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如发生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提前到期或解除的情况,债务人又不及时还款的,甲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十五条 由本合同引发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本保证合同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甲方为自然人,则本合同在甲方签字并加按指模,乙方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_______份。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署,经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和讨论,双方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住所:乙方住所:

基本帐户开户行: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

(以上法人适用)

甲方 : 乙方:公章

(以上自然人适用)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篇二:银行担保协议范本13

银行担保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保函委托人(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电话与传真:

邮政编码:

担保人(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与传真:

邮政编码:

本担保协议(以下称“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

1.作为委托人的(以下称“委托人”)

2.作为担保人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在 签署。

鉴于以下缘由:

1.委托人拟于签署关于的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

2.委托人申请担保人为其开立上述合同项下以 为受益人,金额为 币 元,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为 年的保函下(下称“保函”);

兹担保人同意为委托人向受益人开具 保函。

一、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委托人必须:

1. 向担保人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方式:

(1) 经担保人认可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在委托人要求下正式

向担保人签发以担保认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

(2) 以财产抵押/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

双方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协议书”。

(3) 其中抵押/质押的有关内容如下:

名称:数量:

抵(质)押值:

所有权:

所在地: 2. 向担保人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1) 委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委托人的公司章程。

(3) 委托人全体现任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4) 同意委托人签署本协议的董事会决议书。

(5) 委托人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书,以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 抵押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委托人在此向担保人作如下保证:

1. 委托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 委托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3. 委托人有法定的权利与受益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4. 委托人完全接受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 委托人向担保人保证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6. 委托人保证 不使担保人因为委托人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7. 委托人保证履行与受益人签署的合同。

8. 委托人有义务及时向担保人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委托人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并且委托人保证接受担保人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委托人保证将本协议签署后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送担保人,以后按/季/年)度向担保人报送财务报表。

9. 为抵消担保人向委托人追索保函项下的债务,担保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10. 担保人不对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文件所述之真实性负任何责任。

三、保函项下的索赔。当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向担保人索赔,且担保人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函规定,担保人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为委托人垫款向受益人支付时,担保人对委托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委托人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委托人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担保人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委托人收费外,还要按日垫款金额的 %(百分之)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委托人收取罚金。委托人必须在收到担保人的追债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的向担保人偿清全部垫款及应付罚金。

四、保函的修改。委托人要求担保人修改保函内容时,须向担保人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受益人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额或保函展期的情况下,委托人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担保人的保障,否则担保人不能接受委托人的修改申请。

五、担保费用。委托人在此保证,在签署担保协议书时,一定按照下列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担保费:

(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率(百分之)计收。

(2) 担保费计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在开具保函时一次性收费。

2.滞纳金

委托人应按时缴纳担保费等费用。推迟缴纳有关费用未获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按费用总额每天向委托人收取千分之零点五到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3. 其他费用

担保人因开具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他费用(如,担保人在对委托人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由委托人支付。

六、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管辖。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担保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每份 页共份,委托人、担保人各执一份,经当事人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双方义务

篇三:中国农业银行抵押合同

ABCS(2010)2002

抵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银行担保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

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

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抵押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 押 人(全称):(1)

(2)

(3)

为了确保抵押权人与(下称

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下称主合同)的履行,

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币种

及大写金额)为。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

切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

(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

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登记

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

2、抵押期间,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的转让

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抵押权人确定。如果该抵押物同时为其它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债务进行担保,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约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亦由抵押权人确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5)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拆迁的特别约定

1、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物发生征用、征收或类似情形需要拆迁(以下统称“拆迁”)的,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2、若拆迁补偿采用权利调换补偿形式且借款人未提前清偿债务,抵押人应以拆迁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抵押权人为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

3、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存入保证金专户或以存单质押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应担保协议。

4、抵押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应按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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