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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4  分类: 担保书 手机版

篇一: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

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

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

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

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

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

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

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

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

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

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

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

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

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

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

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

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

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

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

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二: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

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

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

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

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 第二,单方

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

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

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

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

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

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

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

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

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

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

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

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

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

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

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

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

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

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

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

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

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

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

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

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

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

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

篇三: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

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

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

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

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篇四: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

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

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的小

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比如: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

等。 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三问保证书:

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

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

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

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哪些约定受

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

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

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

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

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

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

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

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

效。

三问:“净身出户”

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

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

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

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

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

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篇五: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

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4-08-27

10:19: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夏小洁

【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结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顾小孩

张某从单位辞职,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

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

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2014年7月因为王

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

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评析】

笔者认为,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

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

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

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

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

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

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

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

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

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

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

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

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

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

考因素。

篇二:保证书效力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

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

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 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

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

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

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

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

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

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

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

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

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

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

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

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

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

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

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

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

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

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

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

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

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

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

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

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

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篇二: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

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

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

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

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

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

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

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

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

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

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

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

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

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

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

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篇三: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基本案情】

当老板的丈夫在外搞外遇,老婆逼着他写下了“保证书”。谁料到,两年后,老婆再次发

现老公在外包养小三。妻子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

权。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婚内保证书”效力认定的离婚纠纷案件。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张某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需要常年在外奔波应酬,林某则做着

家庭主妇。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经常夜不归宿,疑心重重的林某对丈夫进行了跟踪,发现

丈夫果然有了外遇。林某寻找机会偷偷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等张某回家时林某甩出了

这些照片,并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张某作为公司老总哪丢得起这般脸面?于是

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林某不放心,要求张某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拈花惹

草,不得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否则张某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林某抚养;张某还要

每月交给林某5000元保证金,以保证不再犯,否则保证金归林某所有。 保证书写好签字后,林某才算作罢。谁知两年后,也就是去年,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

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自己却一直蒙在鼓里。愤怒不已的林某随即一纸

诉状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法官观点】

在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要

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的行为。对于这种“保证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一般不可一概而

论。

法官解释说,如果双方有关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保证,保证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则不能

认为就当然离婚,离婚与否需要法院查明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 如果双方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则该保证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抚养需要

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原则进行审查予以确定抚养人;如果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则需要法院审查该保证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院才会予以支持。篇四: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老公出轨被发现后所写“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张某经常夜不归宿,

经跟踪调查发现丈夫张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寻机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扬言要把这些照

片贴到其公司去。丈夫张某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写下了“保证

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则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妻子林某抚养;张某每月

缴纳5000元保证金,如违反保证内容,保证金归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

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

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行为的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导

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保证书”是在林某威胁要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

下张某才写的,属于受胁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对“保

证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证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由法院根据法律认定,而双

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

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篇五:“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

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

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

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

婚姻法规定“离婚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 律保

护。

篇三: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此文书附卷篇二:担保人保证书 篇三: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例外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例外2015-06-08 邓海虹 律师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债务人不履约时,并不是所有的保证人都承担保证责任, 即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 保证人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免除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前期行为及债权人怠于追 索的行为,法律规定保证人免责,但是在债务人破产等特殊情形下,保证人仍需 承担保证责任。本文通过最高法院案例阐述免除保证责任的几种情形及例外。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7 条主合同有 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 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 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8 条主合同无 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 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实务中 必须同时符合: 一是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 人一方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保证人受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证 的,均不能免除责任;二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恶意串通行为,足以使保证 人受骗上当。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各怀不同的目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人的过失 而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保证人无过错。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一是欺诈、胁迫的 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人, 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因为保证合同 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 人。如保证人因受主合同债务人的欺诈、胁迫而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 免除责任, 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

是违背真实意志, 对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大 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一是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自治。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 务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是基于对双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内容的确认。 双方当事 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 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再承担责 任。 二是强调形式要件。 保证人对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否认可必 须有书面形式,仅有口头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证明也无效,仍可免除责任。三是 保证合同中特殊约定,主合同变更为非免责条款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 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 证之责任,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的从 属性,决定了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如主合同未成立,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 亦就不成立, 从而谈不上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 《担保法》第 13 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将书 面形式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要件,并非完全排除口头保证和其他形式的保证:① 依《担保法解释》第 22 条,若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 议的或者保证人在未设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 保证合 同亦成立;②依《合同法》第 36 条之精神,如果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 债权人接受的, 即使双方没有以规定的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同样是成立 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

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担保法》第 23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应注意: (1) 债务转移必须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 84 条规定“债 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债务人 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2)债权 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了部分债务, 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已转移部分债务可不 承担责任。但对未转移的部分债务仍应承担责任。(3)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移

债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在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 方可。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它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 能否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 31 条规定: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 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 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担保债权的存续时间,笔者认为 保证期间属于类除斥期间,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 保证期间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除斥期间,因为除 斥期间不得约定, 而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 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可以通过约定予以变更 担保法第 25 条、 第 26 条规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 “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合同法》第 77 条和《担保法》第 15 条、第 26 条第 1 款的规定,保证期间属于当事人应当约定的合同事项,只有在 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 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确 定保证期间,亦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证期间作出变更或者延长。《担保 法司法解释》第 31 条的规定旨在强调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类似诉讼时效 的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以敦促权利人尽快形式权利,避免权利处于不 确定状态,当事人以约定方式变更保证期间与该条规定并不相悖。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2 条第 1 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保证合同》约 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应当在此期间依法向保证人主张 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1.双重担保中主合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充分实现,往往在同一债权中设置双重担保,既有人 保又有物保。保证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担保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了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权利的范围 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 38 条第 3 款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

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 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却为此请求保证人对物的担保所覆盖的债权数额承 担责任时, 则保证人有权行使抗辩权,主张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 予以免除,然不可主张全部免除。 2.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疏于申报和通知 依《担保法》第 32 条规定,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但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债务人破产,既不申报债权,又不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无法加入破产程 序,预先行使追偿权受阻的,保证人是否仍然承担保证责任?我们知道,在这种 情况下, 债权人原来可以从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部分人为落空,使保证人本应 减少的债务未能减少, 并且保证人本来可以加入破产程序使其追偿权获得部分满 足亦不能实现, 债权人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就不合情理, 正因为如此, 《担 保法解释》第 45 条明确指出,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 免除

保证。 3.其他情形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 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 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2)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3)保证责任还可因主债务的消灭(清偿、抵销、混同、免除等)而免除;一 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还可能因行使先诉抗辩权而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 一、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被核销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债务由金融机构予以核销, 系金融机构按 照国家政策对呆账坏账所

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

实施的特殊财务处理方式, 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权利 义务的终止。 从目前既有的法律政策看,上述政策层面的核销处理仅针对进入政 策性破产的债务人, 并未同时针对担保人,故金融机构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

清偿义务的,应予支持。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其可以与金融机构协 商酌情予以适当减免, 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前,人民法院不得对该债务直接予以 减免。 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 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 348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国务院国发

[1997]10 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务院国办发[2006]3 号通知转发的《关于 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 并未规定政策性破产中主债务 人债务核销后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也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企业破产 的相关规定明确此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而且,国务院国发

[1994]59 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担 保的处理”中规定,“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 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全国领导小组[2002]9 号《关于债 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也规定, “关于 担保责任问题。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贷款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所以, 宝光公司主张主债务人宝鸡酒精厂属政策性破产且上述债权已被国家纳入核销 计划,故宝光公司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本案所涉债权被核销并不影响宝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故长城公司西安办在受 让债权时是否知道该债权将被核销与本案无关。 宝鸡酒精厂破产程序中长城公司 西安办依法申报了本案所涉债权,表明长城公司西安办并没有放弃对债权的追 偿,宝光公司主张长城公司西安办放弃债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长城 公司西安办在宝鸡酒精厂破产程序中的受偿率为零,并不属于对主债务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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