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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委问责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1  分类: 调研报告 手机版

篇一: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调研报告

托克逊县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纪发

[2009]18号)精神,托克逊县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勇于探索,狠抓落实,并取得初步进展。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自接到中纪发[2009]18号文件后,县纪委领导在第一时间便向县委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同时积极组织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进行传达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认为落实好这4个法规性文件精神,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反映,4个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具体可行。

(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问责规定》总结了今年来实行问责的实践经验,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规范问责工作、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的一部重要法规,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基本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基层党员干部表示,《问责规定》的实施,

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深刻领会,积极探索。近期,我县为大力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委局领导高度重视,创新思路,狠抓落实,不断完善配套制度。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和党纪处分三种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述职述廉的对象为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单位党政正职及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党政领导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从理论学习、工作业绩和廉洁从政等方面进行。主要从本人主管或分管工作、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本人为实现各项目标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重点对本人在完成指定目标中所起到的主要作用和工作表现等进行述职述廉。党政领导年度述职述廉,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

面的测评满意率低于80%的,纪委监察局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低于80%的,要根据考核情况做出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

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及诫勉谈话制度》。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实施谈话,根据谈话的具体情况,主要由县委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谈话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和分期分批的方式有重点地安排。2008年10月对新提拔和轮岗交流的63名科级干部进行了集体任前谈话,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全县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和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产权人、房屋地址、占地或建筑面积、用途、时间;购置汽车情况:本人参与操办或委托他人操办的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等十大项内容。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不真实的,或报告对象在办理重大事项中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纪委监察局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及其纪律处分。2008年有306名科级领导干部对纪委监察局进行了重大事项报告。

(四)结合实际,狠抓落实。2009年以来,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我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狠抓落实。今年以来,对四名因工作失职、乱作为和违纪违法的乡科级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公职等处分,从严维护了党的组织纪律。

二、执行问责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在实行问责时,需要纪

关于纪委问责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的紧密配合,这需要一定的难度。

二是在具体实施中,需要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难度。比如:在给予一名乡科级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时,要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或者召开县委常委会才能决定,具体操作起来程序较多,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建立问责工作配套制度情况

2009年以来,我县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我县实际,创新思路,开拓进取,先后制定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及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和《托克逊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全面狠抓问责工作制度的落实。

四、明年开展问责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一是要按照《问责规定》确实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对失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

的积极作用。

二是要严格执行问责的程序规定,保障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问责决定的依法执行。

三是要通过落实《问责规定》,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和组织人事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对违反《问责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坚决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党纪政纪,纯洁党员干部队伍。

篇二:关于开展问责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问责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省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扎实开展问责工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了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一、深入学习,狠抓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发后,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讨论,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广泛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了解熟悉这一规定,切实增强了各级干部的责任观念和勤政廉政意识。省监察厅《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下发后,我们及时转发到县市区,并按照省厅要求,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确定了专人,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同时坚持按季度、年度认真进行统计报告。

二、健全制度,完善问责体系

近年来,我市将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作为重点任务之一,建立了科学严谨、奖惩分明、操作性强的行政责任体系,完善了政府管理和运行机制。2009年,我市出台了《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明确了对行政首长问责的5大类31种过错情形、7种追究方式,以及问责的启动程序和

受理单位。同时,还制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11大类100种过错情形、9种对工作人员的追究方式、4种对行政机关的追究方式,以及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责任划分与承担、责任追究程序等。此外,围绕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我市还先后制定出台了《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关于严明纪律严格问责确保城市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规定》,特别是今年10月份制定的《市重点工作督查问责办法》,更是在全市掀起了“问责风暴”,有力地推进了各项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了各级干部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三、有责必究,强化问责力度

在落实问责制度中,我市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2009年6月30日以来,按照中央《暂行规定》处理的问责案件2起:今年5月22日,省道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与客车相撞,造成7人死亡、10多人受伤;7月19日,在同一路段再次发生货车与客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政府及时召开会议,责令定远县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就此次事故作出深刻检讨,并给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严广宇停职检查处理,给予县公安局分管交通安全副局长施金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公路局局长赵正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滁州市汽运公司给予定远县分公司负责人耿世桂行政免职处分。2007年3月,人民医院违规出台了“绩效分配综合目标考核考评办法”,导致了医护人员为追逐利益,开价格高的药品、违规收费、乱收费,仅

2009年该医院就超标准收费961118.62元、违规收费2650500.62元,增加了患者负担。

同时,对发生严重事故、事件的地方和单位,我市还积极运用有关党纪法规进行问责。针对爆炸事件中暴露出民用爆炸物品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纪委监察局分别对包括县委书记、县长等6名处级干部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县纪委监察局分别对8名科级干部给予了党政纪处分。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1、问责制度不完善。虽然中央出台了《暂行规定》,徽省未据此下发相应文件,市、县也未制定相对应的专门针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文件规定,致使基层难以真正对照执行,问责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建议建立上下相对应的问责配套制度和形成制度体系。

2、问责工作和党政纪处分混淆不清,难以界定和把握。多数地方和单位对党政纪处分的法律法规较熟悉,把握的较准,使用的也较多。但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尤其是运用中央《暂行规定》问责的较少,多数情况下是事情调查清楚后,直接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是党政纪处分和问责相混杂,对有的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有的人则采取停职检查、免职等问责方式。问责的方式也多样化,如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与《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问责方式不尽相同。

3、问责内容不全面。目前大多数问责为行政问责,即针对承担重点业务工作任务较多的政府部门和行政首长的

问责,而对于干部选拔失误、决策失误等经过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的或党委一把手决定的重大事项,由于没有具体的界定和操作标准,实际中执行较少。

4、大多数问责是党委、政府实施的内部问责,外部问责少。建议进一步发挥权力机关、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媒体、公民等外部问责主体的作用,并建立多元化问责主体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大不仅要强化原有的监督职能,还要开拓新的监督渠道,如不信任案的提出、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以增强人大问责的力度。民主党派要依据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实施监督和问责,并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问责权力、形式、途径和程序,使民主党派的问责、制约更具权威性。媒体和公民要高度关注公职人员的活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市监察局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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