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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改写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文书改写片段

课堂练习(二)

一、本文事无巨细,一应取之,琐碎有余,扼要不足,无法作为判决与调解的依据,更无法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请按时序法与突出法的要求作出修改。

原告和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时间很短。2008年11月结婚的。原告说9月认识的,被告说是6月认识的,这种纠正没多大意义。就这几个月根本不能了解一个人。真正是大龄青年为了结婚而结婚,毫无感情可言。第一次原告请被告吃饭是在拱北来魅力酒店。原告请几个朋友同事陪被告,没想到被告当那么多的人面就大发脾气,让原告下不了台。这种情况本应该引起原告足够的警惕,但事后被告解释说当时心情不好,原告也就相信了,继续接触。到了国庆长假,媒人说原告应该到被告家去拜访。原告就去了。没想到被告全家人见到原告后表示完全同意,并且要原告和他家女儿早点结婚,越早越

好,还说要先结婚后恋爱。这种情况也没有引起原告的重视。原告和被告家是一个地方的,风俗一样,女方家不能摧男方家结婚的,都是男方家主动要娶亲。女方家主动都是反常的行为。事后发生的事联系起来想一想,被告家知道自己家的女儿缺点太多(主要是脾气太差,为人处事太差,没有亲情等),条件也不差,那么大岁数了还没找到男友,她家人很急了,就想早点把被告扫地出门,了结一桩心思。被告是属于大龄剩女的那种,在家经常发脾气闹事,一发脾气时被告父母都怕她,不敢多说话。被告的父母就是想把这种危机转嫁到原告的身上。被告的什么“只要有感情,我再怎么不好,你也应该爱我,处处让着我”之类的怪论,简直是无稽之谈。可能是她小说看多了,还沉湎于小说的描绘当中。还谈什么抽象的感情概念。须知,感情是抽象的东西,要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之上,不是嘴上说说的,要通过日常生活的言行表现出来。

篇二:法律文书,作业修改

01任务

1. 起诉书写作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字[2005] XX号

被告人刘XX,男,26岁,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XX,暂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05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1997年度的奖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趁许XX在3楼333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XX头部二、三十下,后又对许XX的面部、颈部、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

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 2、证人朱XX、侯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XX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书记员 XXX

2005年6月XX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3、本案卷宗贰册。

02任务

XX省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乡XX村, 2004年4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5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检察院以X检刑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0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5

法律文书改写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于2004年4月10日晚,窜至本市XX乡XX村徐XX家,趁其不备,从徐XX背后猛击一掌,随后吹熄桌上的煤油灯,并用菜刀朝徐XX头部、脸部乱砍。致徐XX两棵牙齿脱落,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头后部被砍三刀。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朱XX对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做了供认。朱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朱XX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以朱某属于未成年且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为由,建议法

庭对朱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朱某因躲在徐某家中想偷看徐某洗澡未果,又因肚子痛想去厕所,怕被徐某认出便趁其不备,从徐XX背后猛击一掌,随后吹熄桌上的煤油灯,并用菜刀朝徐XX头部、脸部乱砍。致徐XX两棵牙齿脱落,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头后部被砍三刀。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予严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XX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证实徐XX的头后部被砍三到,三个手指被砍断;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实2004年4月10日晚有人从背后将她打倒,并用刀砍她的头部、脸部的事实;XX公安机关的血迹检验报告,证实案发现场的血迹与朱XX的血型相同;XX公安机关的指纹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的指纹与被告人朱XX的指纹相同;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2004年4月10日晚,在徐某家将其打倒并用菜刀将徐某砍伤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已核实。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故意非法夺取他人生命,用菜刀乱砍他人头部,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5月2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XXX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院印) 书记员 XXX

篇三:法律文书改错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之纠错题

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以法律文书的基本结构为基础,分析总结了本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存在的一些问题,现作如下简要概述: 首先,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首部有关当事人的称谓出现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应当将本诉状中“原告”、“被告”分别改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其次,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在诉讼请求部分出现三处错误:(1)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要有请求赔偿的具体数额。但本起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条款仅有赔偿范围而无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改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XXX元、误工损失费XXX元和伤残补助费XXX元,合计XXX元。”

(2)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而提起的。本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的条款应当予以删除,“非法建筑”不是本案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因此对于“拆除非法建筑”的请求应当另行起诉。(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万元”这一条款应当删除。

再次,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出现两处错误:(1)事实部分缺少对侵权后果的叙述,没有具体物质经济损失。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后果作为叙述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自然延伸,应当在该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增添“花去医疗费XXX元、误工损失费XXX元和伤残补助费XXX元”的内容。(2)理由部分缺少法律依据,应当既引用《侵权责任法》(或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实体法依据),又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程序法依据)相关规定,请求受诉法院依法判处。

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有证明基本法律关系的证据。因此,在写完理由部分后,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该写上证据部分,列举出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该起诉状中证据部分列举的有关能证明民事损害后果的证据不够完整、充分,应当补充“赔偿费用的相关发票”。

最后,该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尾部存在三个问题:(1)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状应当列明受诉法院的名称。本起诉状中缺少“此致XXX人民法院”。(2)署名错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为诉讼活动。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未授权胡某起诉的权利,因此应当将该起诉状中署名“胡某”改为“田某”。(3)缺少附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份数。因此应该在本起诉状中增添“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的内容。

综上所述,这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结构完整,内容基本规范,但文字表达方面略有欠缺,表现在正文事实部分阐述不够具体,理由部分未引用法律依据,缺少证据部分,尾部格式欠规范。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