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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01任务答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文书 01任务

01任务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字[2005] 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XX,暂住XX市XX公司平房3排13号。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05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1997年度的奖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趁许XX在3楼333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

用羊角锤猛击许XX头部二、三十下,后又对许XX的面部、颈部、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 2、证人朱XX、侯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XX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书记员 XXX

2005年6月XX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3、本案卷宗贰册。

××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

×检刑诉证人[2000]第××号

案由:故意杀人

被告人:刘××

序号 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通讯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1 朱×× 男 × 汉 ×××××××××××

2 侯×× 女 × 汉 ×××××××××××

(院印)

××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检刑诉证据[2000]第××号

案由:故意杀人

被告人:刘××

序号 种类 名称 数量 备注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刘××供述与辩解 ×份 证明刘××杀人的故意、手段、经过、被抓获情况等。

2 物证 羊角锤、木工凿 2件 刘××的作案工具。

3 证人证言 朱××证言 1份 证明刘××作案所用凶器的来源情况,以及刘××在案发时就在现场的情况。

侯××证言 1份

4 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1份 证明杀人现场的发案情

况。

5 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结论 1份 证明造成被害人许××死亡的原因。

(院印)

篇二:《法律文书》01-05任务答案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2010]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XX省XX县人,暂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因工作原因,对被害人许XX(XX岁,XX公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XX持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木工凿,进入公司三层经理办公室,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用羊角锤朝被害人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被害人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受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角锤、木工凿;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刘XX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二OO五年六月XX日

附: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X X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0年前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法律文书01任务答案)。2004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证人x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XX躲在徐XX家的屋后,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

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被告人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XX才畏罪逃跑。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被告人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xx杀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有被害人徐xx,证人xx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朱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朱XX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告人朱XX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xx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朱xx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4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xx当即昏倒在地。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xx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被告人朱XX指纹的鉴定,该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的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印证了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朱xx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xx故意杀人罪成立,因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杀人犯罪未遂,对

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高xx对事实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5月2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文一份,副本x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2004年5月25日

(院印)

篇三:2014法律文书01任务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字【2013】第42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3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

被告人刘XX平时因工作琐事,对其公司经理被害人许XX怀恨在心,并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从公司木工房朱XX处谎称修理桌椅借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当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窜至被害人许XX正在午休的三楼办公室(333室),见许XX在办公室里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刘XX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XX报告,将侯XX支走。侯走后,刘XX将房门反锁,窜入里间,趁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XX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为据,被告人刘XX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报复杀人为目的,残忍地将被害人许XX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押于XX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本案卷宗X卷XX页。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 2013年6月X日(院印) 附:1、被告人刘XX现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

X检刑诉证人【2013】第42号

案由: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XX

序号 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通讯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1、 朱XX 男 XX 汉XXXXXXXXXXXXXX 2、 侯XX 女XX 汉XXXXXXXXXXXXXX

(院印)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X检刑诉证据【2013】第42号

案由:故意杀人 被告人:刘XX

序号种类 名称 数量 备注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刘XX供述与辩解 X份 证明刘XX杀人的故意、手段、经过、被抓获情况等。

2、物证 羊角锤、木工凿 2 件 刘XX的作案工具。 3、 证人证言朱XX证言 1 份 证明刘XX作案所用凶器的来源情况,以及刘XX在案发时就在现场的情况。侯XX证言1份。 4、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杀人现场的法案情况。

5、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结论 1 份证明造成被害人许XX死亡的原因。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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