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式样一(行政刑事通用)
受 案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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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接受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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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二(行政刑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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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式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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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留存。
式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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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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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 — 2 —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 )字? ? 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 — 3 —
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11.文书中所称“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12.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13.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4.文书中所称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指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15.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6.文书中“一案”的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即违法嫌疑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加上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名称适用公安部印发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
17.文书中的“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情况。
18.文书中的证据应当写明证据名称。为保护证人,对外使用的文书中,证人证言可以不写明证人姓名。
19.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20.文书末尾应当按照要求写明出具文书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该单位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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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22.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应当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23.文书中“□”表示其内容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勾。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24.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应当在相应的横线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人民法院名称。
25.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规格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26.附卷或者公安机关留存备案的文书应当由文书中列明的所有人员或者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文书,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必签名或者盖章。
附卷的各种清单,应当填写“备注”或者“物品处理情况”栏。其中,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物品处理情况”栏以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中的“备注”栏应当填写移交涉案财物保管人员、返还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上缴国库、销毁等处理 — 5 —
篇三: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加*号的为行政刑事通用法律文书)
一 、 受案类文书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
2.受案回执*
3.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4.移送案件通知书
二 、调查类文书
5.传唤证
6.询问/讯问笔录 *
7.检查证
笔录
9.调取证据通知书
10.调取证据清单
11.鉴定聘请书
1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1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4.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5.举行听证通知书
16.听证笔录
17.听证报告书
三、 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类文书
18.治安调解协议书
19.当场处罚决定书
2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1.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22.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3.责令
24.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27.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28.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2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30.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四、 出入境类文书
31.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
32.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33.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
34.遣送出境决定书
35.驱逐出境决定书
五、 执行类文书
36.催告书
37.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8.代履行决定书
39.强制执行申请书
40.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41.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收取保证金回执
42.担保人保证书
43.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44.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执行回执
六、 其他文书
46.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