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14年中央电大法律文书01任务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字【2013】第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12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12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15日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3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
被告人刘XX平时因工作琐事,对其公司经理被害人许XX怀恨在心,并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从公司木工房朱XX处谎称修理桌椅借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当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窜至被害人许XX正在午休的三楼办公室(333室),见许XX在办公室里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刘XX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XX报告,将侯XX支走。侯走后,刘XX将房门反锁,窜入里间,趁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XX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
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为据,被告人刘XX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报复杀人为目的,残忍地将被害人许XX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
2013年6月X日(院印)
附:1、被告人刘XX现
押于XX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本案卷宗X卷XX页。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
X检刑诉证人【2013】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XX
序号 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通讯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1、 朱XX 男 XX 汉XXXXXXXXXXXXXX
2、 侯XX 女XX 汉XXXXXXXXXXXXXX
(院印)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X检刑诉证据【2013】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
被告人:刘XX
序号种类 名称 数量 备注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刘XX供述与辩解 X份 证明刘XX杀人的故意、手段、经过、被抓获情况等。
2、物证 羊角锤、木工凿 2 件 刘XX的作案工具。
3、 证人证言朱XX证言 1 份 证明刘XX作案所用凶器的来源情况,以及刘XX在案发时就在现场的情况。侯XX证言1份。
4、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杀人现场的法案情况。
5、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结论 1 份证明造成被害人许XX死亡的原因。
(院印)
篇二:中央电大法律文书01任务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字【2005】第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
被告人刘XX平时因工作琐事,对其公司经理被害人许XX怀恨在心,并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从公司木工房朱XX处谎称修理桌椅借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当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窜至被害人许XX正在午休的三楼办公室(333室),见许XX在办公室里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刘XX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XX报告,将侯XX支走。侯走后,刘XX将房门反锁,窜入里间,趁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XX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为据,被告人刘XX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报复杀人为目的,残忍地将被害人许XX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押于XX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本案卷宗X卷XX页。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 2005年6月X日(院印) 附:1、被告人刘XX现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
X检刑诉证人【2005】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XX
序号 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通讯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1、 朱XX 男 XX 汉XXXXXXXXXXXXXX 2、 侯XX 女XX 汉XXXXXXXXXXXXXX
(院印)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X检刑诉证据【2005】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 被告人:刘XX
序号种类 名称 数量 备注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刘XX供述与辩解 X份 证明刘XX杀人的故意、手段、经过、被抓获情况等。
2、物证 羊角锤、木工凿 2 件 刘XX的作案工具。 3、 证人证言朱XX证言 1 份 证明刘XX作案所用凶器的来源情况,以及刘XX在案发时就在现场的情况。侯XX证言1份。 4、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杀人现场的法案情况。
5、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结论 1 份证明造成被害人许XX死亡的原因。
(院印)
篇三:2012年电大法律文书01任务犯罪嫌疑人刘XX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字[2005] 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XX,暂住XX市XX公司平房3排13号。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
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2005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1997年度的奖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趁许XX在3楼333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XX头部二、三十下,后又对许XX的面部、颈部、胸部
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 2、证人朱XX、侯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XX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书记员 XXX
2005年6月XX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3、本案卷宗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