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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不限地点法律文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7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文书写作题-第四章

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文和被害人王利于2010年3月28日确定恋爱关系,在以后的交往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利觉得自己与刘文在性格、爱好等方面差距较大,遂提出与刘文断绝恋爱关系。刘文不死心,多次纠缠王利,王利决定已定,向刘文表示绝无再和好的可能。刘文认为,女朋友与自己断绝恋爱关系,自己很没有面子,决心对王利进行报复。首先,刘文准备好一瓶硝酸、硫酸混合液。其次,跟踪王利,窥视王利上下班的行走路线,以确定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

2010年4月20日 晚6时许,刘文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硝酸硫酸混合一瓶,驾驶汽车尾随王利行至本市大兴区康庄路上。刘文再一次追问王利,是否同意继续与自己保持恋爱关系,遭到王利回绝。刘文遂驾车先将王利撞倒,尔后将硝酸、硫酸混合液一瓶泼至王利面部及上身处,并对王利脸部及身上猛踢数脚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查获归案。被害人王利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全力抢救。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文,30岁,汉族,男,北京电子研究总院工人,北京市人,住大兴区圣和路18号楼3单元901.2008年因拦劫妇女被行政拘留15天;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证据:1.被害人王利的陈述;2.现场勘查笔录;3.被告人刘文的供述;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经鉴定,王利面部严重烧伤,鼻骨骨折,颈部、双手及左小腿被酸烧伤,为重伤。

被告人的辩护人金阳(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文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从轻惩处。

被害人王利(女。23岁,北京天体物体研究院新技术公司临时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刘文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不认罪悔罪,要求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并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20万元经济损失。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刘文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分院检察员方辉出庭支持公诉。

北京市中级人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10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刘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文赔偿被害人王利经济损失1万元整。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任雪飞,审判员许青、贾林。此案的书记员是李松。

2.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1年12月1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情经过是:2010年12月24日,张亮带外地来京做生意的李天,石锋到“天花夜总会”玩,当晚花掉人民币2700元,张亮、李天、石锋三人没给钱就离开了夜总会。过了几天以后,夜总会的老板邓勇给张亮打电话,让张亮付我。邓勇,男,40岁左右,年轻有为,担任“天花夜总会”老板已经多年。张亮接到邓勇的电话后,打电话给李天,张、李二人当天比例邓送去2000元钱。告诉邓说,剩下的700元钱,由石锋付。2011年1月15日,邓多次打电话给张亮,让张亮付款,张亮不付。于是,邓勇就给张亮的妻子于霞,告诉于霞说:“张亮在夜总会玩小姐,玩完后还不给钱。”张亮的妻子于霞,是北京市万方商店营业员,生性古怪,脾气暴躁,对丈夫看管得很严,开口即骂,动手却打。张亮很怕妻子,朋友之间都戏称张亮为“妻管严”。张亮的妻妇听到张在外同玩小姐的事情后,气不打一处来,回到家里,便同张亮争吵,打架,无论张亮如何解释,其妻就

是不听。当日中午,张亮在自己的商店里请客。张亮的朋友杜军从外地来本市做生意,张亮请杜军渴酒,两个人在饮酒时,张亮的妻妇于霞又追到商店,在商店里张亮和于霞,当着杜军的面再次打起来,饭桌也被推翻。张亮认为颜面丢尽,十分恼怒,认为邓勇说话不负责任,导致他和妻妇打闹不休,家庭不和。酒后就拿着斧头、匕首到“天花夜总会”找邓勇算账。二人在舞池里就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张亮用匕首扎了邓勇五刀,在邓勇倒地后,张亮拿着刀逃离了夜总会。人们赶紧把邓勇送往医院抢救,在去医院的路上,邓勇就死了。经过法医鉴定,认为邓勇是被锐器刺破了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亮回到家后,对自己的妻妇说,他在夜总会把邓勇杀了。公安机关根据在杀人现场看到张亮杀人的谭晶、张红讲述的情况,在张亮家里,把张亮逮捕归案,并在张亮的衣服口袋里搜出匕首一把。同时,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作了笔录。张亮在预审中所供作案经过,与前述事实基本相符。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2010年春节前夕,张亮带外地来做生意的李天、石锋到“天花夜总会”去玩。玩后,共花费2700元人民币,张亮与李天付款2000元,其余的钱,让夜总会向石峰要。2011年1月15日,夜总会老板邓勇多次打电话给张亮,让张付款,张不付款。邓就给张的妻子于霞打电话,告诉张的妻子,说张在夜总会玩小姐,玩完后还不给钱,张的妻子于霞,脾气暴躁,在家里说一不二,张很怕自己的妻子,朋友之间都戏称张为“妻管严”。张的妻子听到张在外面玩小姐的事情后,回到家里,便同张争吵、打架。当天下午1点多钟,张亮喝完酒后,手拿斧头、匕首,去夜总会找邓算账。在争吵过程中,张用匕首把邓扎死。依法应当严惩。判处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张亮不服,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理由是:1.杀死邓是酒后神志不清所为;

2.有投案自首情节;3.被害人有过错。

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张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张亮,汉族,小学文化,男,46岁,北京市房山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房山区长阳镇房周路11号。2011年5月9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3.根据下列审理的案情,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1月8日晨5时许,被告人林昊驾驶本市百利威百货公司一辆封闭货,由本市火车站货场拉运货物去该公司门市部,车内装有道林纸2片箱,打字纸200盒,书写纸10令及胶水、油墨等各3箱。开车前,被告人违章同意天意商店售货员黄星搭乘此车,坐在车厢内。当被告人办理出场手续时,黄某私自将16篓摔炮和1万张发令张等危险品搬入车内。且未经被告人林昊许可,又私处让其熟人郑山、李博等二人坐入车厢内,被告人发现车内另有两人时,曾提出质疑,但在黄星的恳求下,林昊未再坚持令其下车。当车行至中途时,恰遇该路段翻修公路,路面坑洼不平,造成汽车颠簸,致使摔炮因碰撞炸响,并引燃发令纸及车内纸张、油墨等物,迅速烧成大火。经被告人紧急刹车,并拦住过往行人帮助扑救,在临近的一家饭馆中取水灭火,最后总算把火扑灭。但黄星、郑山、李博等三人因坐在车厢前方,被大火堆截住,无法逃出,结果均被严重烧伤。在被告人紧急地拦住一辆小面包车后,将三人送往医院抢救,但黄某因伤势严重,于抢救中死亡。郑、李二人造成大面积烧伤。林某在事后发,一面喊人帮助救火,一面采取紧急措施,将棉大衣蘸水后盖住了油箱,未使油箱引燃或爆炸,未造成更大的损失,保住了汽车的车体及主要机件,但此次肇事仅车内化物及车厢被烧的修复费用就约万余元,不包括3名被烧人员的医疗费等其他费用。

案发后,经当地检察机关根据公安交通部门的侦查结果和提出的起诉意见。审查后以被

告人林昊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犯有破坏交通工具罪,但有从轻情节,属于过失犯罪,且又系主动投案自首,应予从轻论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张新月则以被告人林昊就对此次肇事负有责任,但对车内放入危险品一事,毫不知情,属于不能预见发生恶果的情况,且事后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又有自首情节,应以意外事故论处,宣告其无罪,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争论激烈。

在质证、认证方面, 无大分歧,郑山、李博二人也承认放入危险品一事,被告人并不知情。中山路迎宾饭馆老板,及时参加救火的行为,还有被烧的汽车实物,以及林昊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的笔录等都可作为证据。

可根据上述法庭查证的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具体内容,不作为文书写作成绩的考核内容),依照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格式、写作内容,写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林昊的基本情况:男,1980年4月3日生,山西省太原市人,汉族,捕前系北京市百利威百货公司司机,因交通肇事于2013年3月9日被拘留,于2013年3月15日批准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张铁,男,北京市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人员:检察员郑经

北京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于德水;审判员:周方、孙月;2013年10月19日,书记员:董明皓

篇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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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1.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是()。①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启动法律活动的唯一工具,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应当向法院提交的申诉文书是()。③民事再审申请书

3.仲裁协议依法必须具有的内容是()。④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公证书按性质划分,有()等类别。①民事公证书,经济公证书,涉外公证书

二、简答题1.什么是要求复议意见书,它是什么机关向什么机关递交的文书?

答: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递交的文书。

2.什么是批准逮捕决定书?它属于哪种表达方式的文书?答: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填空式文书。

3.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部分改判的结果,在判决主文部分文字表述上应写明哪几项内容? 答: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部分改判结果的,在判决主文部分应写明以下三项内容:①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维持部分的内容);②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撤销部分的内容);③……(改判的内容)。

三、文书写作

1.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高××(男,37岁)与李××(女,35岁)经人介绍于1991年7月相识恋爱,并于199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1995年12月,高××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李××离婚。经法院调解,高××撤回起诉。1996年4月,高××原起诉理由,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审查后,发现高××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高××,男37岁,×贸易中心保安部职工,住××市×区×条×号。李××,女35岁,无业,住××市×区×胡同×号。

2.请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李×天于1999年11月因工厂优化组合而下岗。李×天对下岗十分不满,怀疑自己下岗是车间主任王×仁向厂领导告“黑状”的结果,于是对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同年12月2月上午10时;李×天在车间门口碰到王×仁就破口大骂,并动手打了王×仁两个耳光。王×仁对李×天的不法行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李×天不仅不接受批评,反而猖狂地对王×仁发泄不满,顺手抄起管钳子,向王×仁头部猛击一钳,当即将王的头颅骨打成粉碎性骨折,砸断动脉血管,血流满地,致王昏倒在地。虽经在现场的同车间工人张××、赵××将王×仁送医院抢救,但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王×仁于当晚10时死去。李×天作案后到××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区公安分局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该案经××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同年12月20日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期间李×天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供称,本只想报复一下王×仁,发泄一下心中怨气,并不想伤害他的性命,现王已死,是自己一时失手所致。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天

虽有自首行为,但犯罪后果严重,因此,××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求对其依法严惩。犯罪证据:(1)××区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2)目击证人同车间工人张××、赵××联名写的证言一份;(3)凶器管钳子上的身迹经化验与被害人王×仁血型一致。以上证据,均证明李×天罪行属实。李×天,男,38岁,××市人,原系××市××工厂工人,初中文化,汉族,住××市××区×路×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首部:(1)标题(2)编号(3)起诉人(4)被告对起诉人、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当依次逐项书写;次序混乱或缺项或增加项目的,酌情扣分。(二)正文(1)起诉时间、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2)裁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裁定结果。(三)尾部:(1)交代上诉权;(2)审判员、书记员署名;(3)年月日。

一、选择题

1.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D.结构固定化、用语成文化

2.下列关于提请批准逮捕书性质和类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侦查文书、致送式文书、文字叙述式文书

3.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确有错误的,应当制作民事(行政)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4.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应当送达()。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二、简答题:

1. 简述法律文书写作中对于语言文字的基本要求。

答:(1)表义精确,解释单一;(2)文风朴实,格调庄重;(3)文字精练,言简意赅;(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6)语言诸忌,力求避免。

2;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答:(1)确定罪名(对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的分析);(2)明确情节;(3)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表态;(4)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表态;(5)判决的法律依据:“依照……(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3.简述代理词理由部分主要应当论述的问题。答:(1)确认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及其有无法律效力;(2)确认有无法律关系及其相互间是否享有权利和应否承担义务;(3)确认案件性质和原被告方有无法律责任。

三、文书写作题:

1.请仔细阅读下列材料并根据题目要求作答2002年11月21日,XX省XX市XX乡XX村陈某某(女,16岁,XX镇XX中学学生)家的邻居发现陈某某死在她家后面40多米远的一片竹林中。当日下午,XX市公安局XX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即到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陈某某系窒息死亡,生前曾遭受性侵犯但犯罪嫌疑人并未得逞。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警方认定该村张某为犯罪嫌疑人,而他在案发次日便离家外出打工了。张某,1969年4月20日生,小学文化,汉族。2001年至2002年曾任村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村干部,对村里各家各户的情况十分熟悉。2002年7月,因其品行不端,张某被解除职务。张某与妻子感情不和,经常出入色情场所。前些年,妻子不堪忍受其恶习,独自一人到广州打工。张某一人在家独处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了。12月4日,民警在XX省XX市将张某抓获并以其涉嫌***罪和故意***罪予以刑事拘留。在警方出具的大量证据面前,张某慢慢交待了自己的作案经过。2002年9月以来,由于手头拮据无钱出去“风流”,***中烧的张某就将邪恶的目光盯上了正在上初三的陈某某。11月初,他多次到陈某某学校向学生打听初三年级放晚自习的时间,还到陈某某家附近转悠

了好几次。另外,他还到处放风要到外地打工,并先后联(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投案自首不限地点法律文书)系好3人一起于11月21日一早动身。他觉得在去外地前的这个晚上干了伤天害理的事,谁也不会怀疑到他头上,再说女孩被人“欺侮”了,因为害怕坏了“名声”常常不愿声张。11月20日晚,张某早早地吃过晚饭,然后挨到8点多钟就到陈某某家附近守候。9点钟刚过,下了晚自习的陈某某像往常一样回家,一路上,,唱着歌,踏着轻快的脚步朝回走。当她走近家门时,早已守候在附近的张某立即上前搭话,他自称是村干部,来了解村里有无人家违反计划生育。陈某某也认识他,就边走边回答他的问话。突然,张某趁陈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的木棒将她击昏,又迫不及待地将她拖到屋后草地上。张某正在脱陈某某的衣服准备对陈某某实施奸***时,陈某某醒来拼命与他扭打并喊“救命”。由于害怕陈某某高声喊叫引来村民,导致自己的恶行败露,张某死死地卡住陈某某的脖子,直到她不再动弹。之后,张某才感到惊恐,他自作聪明地伪装现场,并连尸体带书包、雨伞等物一起全部拖到竹林深处抛弃,然后仓皇逃窜。12月10日,经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张某被XX市公安局逮捕。12月20日,XX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请按照起诉书的制作要求写明:(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2,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自诉状吴某(33岁,回族)和丈夫王某某(36岁,汉族)是XX省XX县XX乡XX村农民。吴某小学毕业,王某某初中毕业。吴某与王某某于1992年结婚,并于1994·年生了一个女儿。1999年lo月,吴某和王某某因发生家庭矛盾一起到乡政府去要求办理离婚手续,后经亲友劝解和好,故而未办理离婚。但是自此以后,两人的关系就一直不好。2002年春节后,吴某到XX县XX镇打工。2002年3月23日,王某某拿着伪造的吴某要求离婚的文字材料独自到乡政府要求办离婚。虽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须双方都在场,但乡政府工作人员却对王某某出具的吴某要求离婚的文字材料信以为真,因而违反规定给王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开出了离婚证。随后,王某某即与XX县XX乡XX村女青年刘某(28岁,农民,汉族)谈起了恋爱,并商定8月份结婚。6月底,当吴某外出打工回来,才发现丈夫已经和自己“离婚”还正准备与刘某“结婚”,大吃一惊,连忙一边向乡政府反映要求乡政府撤销离婚证,一边和自己的同学赵某(XX县XX乡XX村人,住XX县XX镇)一起找到刘某,向其说明情况,要求刘某不要与王某某“结婚”。乡政府当即作出了撤销离婚证的决定,并对王某某骗取离婚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元。可是刘某却认为,虽然王某某与吴某的离婚证是骗来的,但他们两人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终究是要离婚的,而自己与王某某结婚也是迟早的事,还不如就照原定计划结婚。于是,8月16日,王某某与刘某在王某某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宴请了XX县XX乡XX村的亲友陈某等人。吴某认为,王某某在与自己仍然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构成了重婚罪,而刘某明知王某某已经结婚并且尚未离婚而仍然与之结婚,也构成重婚罪。这些事实有乡政府关于撤销离婚证的决定和罚款的决定、赵某和陈某等人的证言等予以证明。2002年9月27日,吴某委托律师拟写刑事自诉状,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和刘某,要求认定王某某和刘某构成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文书写作题答案1.请仔细阅读下列材料并根据题目要求作答.评分要点:(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1分),男(1分),1969年4月出生(1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1分),汉族(1分),刀、学文化(1分),XX省XX市XX乡XX村村民(1分)。2002年12月4日,因涉嫌***罪和故意***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分),12月10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1分)。现在押(1分)。(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0分)2002年11月20日晚8点多钟,被告人张

某携带木棒到被害人陈某某家附近守候。9点钟刚过,当陈某某走近时,张某以了解村里有无人家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上前搭话,并趁陈某某不备,用木棒将其击昏拖到屋后草地上欲行***。当陈某某醒来拼命反抗并喊“救命”时,由于害怕陈某某高声喊叫引来村民,导致自己的罪行败露,张某便死死地卡住陈某某的脖子,致使其窒息死亡。(视具体叙述情况适当给分)

2.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自诉状评分要点:(1)首部A.标题B.自诉人基本情况C被告人基本情况(注: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按规定项目书写,否则适当扣分)(2)正文:A案由和诉讼请求B.事实与理由a.王某某伪造材料骗取离婚证……b.b.王某某与刘某举行“结婚仪式”……c吴某和赵某告知刘某王某某并未离婚……d,王某某在自己仍然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刘某明知王某某尚未离婚而仍然与之结婚,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e.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C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a.乡政府关于撤销离婚证的决定和罚款的决定b.赵某和陈某等人的证言(3)尾部:A.“此致”“人民法院”;B.自诉人署名;C.年月日;D.附注事项;

一、选择题

1.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的裁决有错误,向法院提出申请改变裁决的文书应是()。

D.民事再审申请书

2.公证书按不同的性质划分,可分为()。B.民事公证书、经济公证书、涉外公证书

3.仲裁协议书必须写明的内容是()。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抗诉。C.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

二、简答题

1.法律文书在实施中有哪几方面的作用?答:1.(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2.法律文书中对理由的阐述有哪几点要求?答:法律文书对理由阐述的要求是:(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3.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与监狱的起诉意见书有何异同?答:不同之处有二:一是提出起诉意见的对象不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对象为尚未判刑的现行犯;监狱的起诉意见书的对象为正在服刑的罪犯。二是起诉意见的内容不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是对犯有现行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起诉意见;而监狱起诉意见书是对服刑的罪犯重新犯罪或有重大漏判的罪行提出的起诉意见。

三、文书写作

1.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仲裁申请书。××市振华中学与该市福星家具厂订有加工定做学生课桌500张的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于2001年8月15日交货,每张加工费80元,木料费100元,并要求每张桌面加贴塑料贴面。塑料贴面由学校供应。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申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福星家具厂因故晚供货三周,影响了学校安排新生使用的工作。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学校要求福星厂赔偿违约金(加工费的3%),福星厂以学校提供的塑料贴面迟到5天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振华中学决定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委托××律师事务所代书一份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申请人:××市振华中学××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温××,校长。被申请人:××市福星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刘××,厂长。2.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原告李×芬,女,28岁,汉族,河北省××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任××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出纳员,住××市××区××街×号,于1998年与被告王×章自主结婚。王×章,男,35岁,××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汉族,××市人,现任××大学讲师,住××市××区××居民小区4号楼503号。原

被告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恋爱后结婚。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两万元的家具,每人各出资50%。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尚好,并于2000年二人共同出资将被告所在学校分配给被告的现住房(二室一厅)买下。男方出资60%,女方出资40%。另外夫妻二人几年来尚有共同的存款5万元。但二人结婚9年多来,始终没有生育孩子。男方认为主要是女方无生育能力,女方也为此对男方心怀不满。逐渐产生感情裂痕。近半年来,男方对本校一女生李××产生好感,常借辅导帮助为由而深夜才归。而且二人还经常传递书信,其中有一封李××写给被告王×章的信。夹在被告的书中,被原告翻出,信中有许多向被告表示爱慕之意的文字,此信已为原告拿到。二人为此时有口角。直到女方搬回娘家去住,开始分居,迄今已有数月之久。女方虽将此情况反映给男方单位,经单位领导调解数次,仍未见缓解。基于此种情况,现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民事起诉状一份,请求××区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二人的共同财产均分;各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对现有住房女方不提出占有要求,但要求按市场出售价格平均分得价款。证据有二:一是李××写给被告王×章表示爱慕之心的信;二是被告单位负责人李××出具的关于调解二人和好效果不大的证言。

三、文书写作1.评分要点:①首部a文书名称。b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②正文a申请仲裁依据。即写清仲裁协议内容。b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即仲裁的具体要求及发生争执的事实和理由。c证据和证据来源等。即原合同中所订仲裁协议及违约处理办法。③尾部a送达用语。即“此致××仲裁委员会”。b申请人签名、日期。2.评分要点:①首部a标题。b原告、被告基本情况。②正文:a诉讼请求。即提出离婚的要求及财产分割的请求和意见。b事实与理由。即概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和要求离婚的理由。这部分是该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应扼要说明由于男方的原因二人已达到感情破裂并已分居的事实,且无法挽回,因此必须离婚的理由。c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应将所掌握的第三者给被告的信及调解人的证言全部写清。③尾部:a送达用语。即“此致××市××区人民法院”。b原告签名、日期。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侦查文书:所谓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3.立案报告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4.检察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简称为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5.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6.一审民事判决书: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7.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8.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9.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篇三:法律文书写作题-第三章

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不起诉决定书。

2003年2月12日下午15时许,王刚下班回家,见妻妇不在,即四处寻找。当找到邻居李旺家时,李旺正在喝酒,李旺见王刚来到自己家,便邀请王风和自己一起喝酒。两个人边喝边聊天,非常高兴。喝完酒后,由于话不投机,两个人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王刚抓住李旺的头发将李旺按在小床上,随手朝李脸部打了一拳。邻居张嘉、陈良上前把王刚拉到一旁,李旺瘫倒在地死亡。事发后,王刚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待了案情的全部过程。邻居张嘉、陈良也到公安机关叙述了事情的整个经过。公安机关派人勘察了现场。法医解剖了尸体并作出鉴定,证明李旺死亡是因为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引起急性心力衰竭。

东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过失杀人将本案移交至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王刚,男,48岁,小学文化,汉族,河北省安阳县人,是2345厂工人。

2.根据下列材料,写作公诉意见书。

姚水,女,24岁,1960年8月出生在北京市一个教员家庭,父亲是中学教员,母亲也是教员,姚水自幼在北京市上小学,中学,1978年高中毕业到肥县农村插队,1995年分配到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开车。

1995年8月15日,车队开会根据姚水的表现,作出了扣发姚水奖金的决定,姚水不服,找有关领导谈话,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使矛盾激化。1995年9月9日上午,姚水又找到有关领导要求解决问题。领导耐心做姚水的思想工作,姚不听,大吵大闹是。经同志们劝解姚到办公室休息。十分钟后,正好有一辆“华沙”车进站,停在院里,司机云业务室报班,姚水见车上有钥匙,上车将车开走。

1995年12月15日,腊月的北京市,天寒地冻,雄伟的天安门广场上,老人、孩子在漫步,旅游宾客在拍照留影,一切是那样的欢乐、祥和、平静。。。。。。上午11时许,姚水驾驶一辆米黄色的“华沙”牌小轿车(该车的车速在10多秒钟内可加快到每小时60公里,最高时速可达80至90公里),由金水桥驶向广场西侧路,闯入广场,又从纪念碑西侧直对金水桥方向开足马力向密集的人群猛冲。据在场目击者证实,汽车开得非常快,车速不低于每小时70公里,人们躲闪不及,有的人被挑了起来,有的人被撞飞了,更多的人被刮伤碰伤躺倒在地上。顷刻之间广场旗杆下边死伤多达20余人。轿车驶过后,现场惨不忍睹,一片狼藉。旗杆附近血迹斑斑,受害者的衣物被撞飞后散落一地。最后,汽车在金水桥汉白玉栏杆上翻倒毁坏。金水桥西侧汉白玉栏杆被撞坏,汽车被撞出2米多远。惊恐过后的群众渐渐平静下来后,大家一拥而上,将正用头猛撞挡风玻璃,满脸是血的肇事凶手姚水从汽车里拉出来,迅速送交赶到的警察。接着,警察把受伤的群众 扫别急送首都医院、同仁医院、北京医院等进行抢救,结果解放军战士张祥、陈雨以及张丽、魏博等四人因被撞得血肉横飞,当即死亡。解放军战士农飞飞因伤势极其严重,送医院抢救无效,也于次日死亡。伤19人,其中重伤11人,至1996年2月4日止,仍有9人因伤势过重住院治疗,在这9人中,有的脑受损伤,有的肾损伤,其余大部分都造成骨折,有的是开放性骨折,有的是粉碎性骨折,有的仍时而昏迷,伤势很严重。在死亡的5人中,有解放军战士3人,老工人1人,女青年1人;在19名受伤者中有解放军战士12人,工人6人,农民2人;伤亡的24人中,居住在北京地区的5人,其余人员分别来自内蒙古、新疆、辽宁、西藏、河北、黑龙江、江苏、广西等地。他们当中年龄最大的56人,最小的16岁。

死者张丽,女,现年26岁,家住新疆石河子垦区,1991年进新疆师范学院学习,今年刚大学毕业,这次同未婚夫万晓一起,从山东途径北京回新疆,准备购买结婚物品,在

“五一”节前结婚。当这对恋人在天安门广场照相留影时,张丽被姚水驾车撞死,万晓被伤。

被撞死的北京卫成部队某班战士张洋,今年18岁,他学习努力,积极要求进步,是班里的骨干,曾两次受到嘉奖。15日这天,他和部队战友到天安门广场照相留影,被姚水驾车撞出近10米远,当即死亡。他的父母悲愤地说:“如果张洋为保卫祖国而牺牲,我们感到光荣;如果他因公牺牲也是值得的;可是他却无缘无故死在一个亡命徒手里,真是叫人痛心。”张洋的战友无限愤慨,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凶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姚水提起公诉。

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陈进,男,18岁,高中文化,是商丘县第一中学高中三年级(10)班学生,住商丘市正定区林西18小区201楼3单元10号。

陈进生性好逸恶劳,有爱学习,又因赌博输了钱,没有钱还财债,遂产生绑架人质、勒索钱财之念,并做了预谋准备。2008年6月28日上午11时许,陈进骑自行车窜至商丘县实验小学附近,遇到学生杨闯和吴越放学结伴回家。杨闯,男,7岁。吴越,女,7岁。陈进骗杨闯说:“你爸爸被车撞了,让我来接你。”并把在家里事先写好的勒索信交给吴越,让吴越把信转交给杨闯的家长。信中写明,让杨闯的家长将8000元钱送到指定地点。随后,随进将杨闯带到商丘楚留庄西南玉米地内,用手扰住杨闯的颈部,导致杨闯死亡。之后,陈进就地挖坑,将将闯尸体掩埋,并于当时下午返回商丘县城。得知杨闯家长已报案,怕被公安机关抓获,没敢到指定地点取钱。

2008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陈进又窜到商丘市林后区,在胜利小学附近,遇到越河乡北塔小学学生李奇。李奇,男,11岁,是胜利小学五年级学生。陈进骗李奇说,:“你爸爸有事,让我来接你。”之后,陈进将李奇骗到胜利路南一块玉米地内,将李奇扼颈致死,就地掩埋。并根据李奇生前所说的自家门牌号及电话号码,将写好的勒索信放到李奇家的门口,并给李奇的父母打电话,索要现金8000元:规定当天晚上21时左右,李奇的父母要把8000元现金送到指定地点的一个垃圾箱内,李奇父母被迫照办,在夜深人静之时,陈进取取走现金,后全部挥霍。

2008年10月17日上午11时许,陈进又骑自行车窜至商丘县城城关小学附近,恰好遇到城关小学学生王杰,陈又用假话将王杰骗到县开发区养殖公司的养鱼池附近,问清王杰的家庭情况和电话号码后,陈进残忍地用手将王杰扼颈致死,就地掩埋。王杰,男,10岁,是家里的独生子。陈进杀死王杰后的当天下午,又先后几次给王杰的父亲打电话,声称“你的孩子在我这儿”,以此相威胁,索要现金4万元。王杰的父亲接到电话后又紧张又害怕,担心自己的孩子会有生命危险。无奈,东挪西借凑齐了2.1万元现金,送到陈进指定的地点——一个垃圾箱内。陈进于当日半夜将此款取走。第二天,陈进又给王杰的父亲打电话索要余款。此时,王杰的父亲因交钱没见到儿子王杰,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当陈进再一次给王杰父亲技术监督局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所证实,被告人陈进亦供认在卷。本案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71页及刑事附带民带诉状3份随文书附上。陈进现押于商丘县看守所。

商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8年12月5日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将案件移送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商丘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到霸州市人民检察院,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拟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对陈进提起公诉。由张上明、刘子文、于德方担任检察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弄。”该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2010年5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蔡江应约到被告人李秋家中,李倒了一杯温水,在厨房将事先压碎的20片安眠药片放入杯中,并加了两汤匙白砂粮,搅拌后,递给蔡喝了。蔡喝水后不久,便熟睡不醒。此时,李秋将藏在屋后的帮手史山叫出来。李将事先从康庄镇百货店购买的龙龙绳取取,挽成一个套子,套在蔡的颈部,与史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到蔡机械性窒息死亡。接着将蔡穿名牌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500元,李自己留下300元,将余下的200元和蔡的衣裤给了史。李与史合计了一番,就用李家的塑料床单将蔡的尸体包起来,并用尼龙绳扎紧。等到夜深人静约23时许,李、史二人将蔡的尸体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在前面领路,史推车随后,一直推到康庄镇大榆树村的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毁尸灭迹。

被害人蔡江,男,42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家一年,后到镇办鞋厂当工人,因工作积极,2008年被提升为副厂长,经济较富裕,与被告人同村居住,与被告人李秋的丈夫赵贤同在鞋厂当工作,经常到赵家串门聊天,被告人与他有机会接触,于2008年秋天二人便勾搭成奸。被害人为了有更多的机会与被告人一起寻欢作乐,当了副厂长以后,便利用职权“提升”赵贤当推销员,经常让赵到外地去推销产品,以方便他与李通奸。蔡、李的来往引起了赵贤的怀疑,最近赵对李几次提出警告,要求李与蔡断绝来往。李怕与蔡私通一旦被丈夫抓住,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提出与蔡断绝来往,蔡不同意,经常来纠缠李,甚至以暴力强迫李与其保护不正当关系,于是李对蔡怀恨在心,决心除掉这一“祸害”。李事先购买了安眠药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趁丈夫出差之机邀约了邻居史山当帮手,并给了史山3000元作为报酬。5月25日,村民胡民在水库打鱼将“塑料包”捞上岩,打开一看发现是一具男尸(已经腐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侦查破案,北京市公安机关于6月20日依法逮捕了李秋和史山(另案处理),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二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秋,女,1971年7月出生,住北京市康庄镇康庄村,农民,初中文化,汉族。同案犯史山,男,32岁,小学文化,住北京市康庄镇康庄村,农民,汉族。

被告人李秋涉嫌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因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7月26日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作案工具尼龙绳和塑料床单等物证以及同案犯史山的口供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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