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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法律文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9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答 辩 状(代偿案)

答 辩 状

答辩人:AAA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住所地:

被答辩人:太原清徐县鸿浩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住所地: 。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答辩人分别于2009年1月21日、2009年4月24日、2009年7月20日、2009年11月3日给付被答辩人100万元,双方因财务往来技术处理的原因,以运费、煤款的名义共给付被答辩人400万元,委托被答辩人代为支付给CCC公司。而后被答辩人在答辩人给付400万元的基础上,以被答辩人的名义替答辩人将400万元代付给了CCC公司。

二、后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关系恶化,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未在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限内按时向CCC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向答辩人下达了(2010)唐执字第8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答辩人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7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唐

山市世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75.77943万元;二、向唐山市世福贸易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9978元。并于2010年7月8日直接从答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行扣划了200万元。

综上,在履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过程中,答辩人直接给付了答辩人400万元,让其代付给CCC公司,被答辩人随后将400万元转付于CCC公司。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答辩人200万元,答辩人合计共支付CCC公司600万元,远远超过了调解协议中中答辩人应该履行的付款义务,这些事实都(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法律文书)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500万元,实属无理的诉求,答辩人认为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AAA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5日

篇二: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桥东村高塘路9号 实际经营地址:宁波市中马路47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包亚娟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上海乐高船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255号701室I

经营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66号新时代广场1404-1405 法定代表人:ANDREW JOHN RUSSELL 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海乐高船务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所谓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与2009年11月20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支付货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有一下几点:

1、 答辩人与本案中的第二被告(MARBB LIMITED 以下简称马伯公司 )于2008年10月签订合同,马伯公司要求我公司代理办理货物运输,运费到付。并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已经告知被答辩人,且双方约定运费货到之后由买方即马伯公司承担(运费到付)。

2、 答辩人在起诉书中的第一条请求事项:“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垫付的运费及代理费。。。”其中可以看出,原告承认了答辩人

在办理货物运输的时候是为他人代理办理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代理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答辩人是经过收货人马伯公司的授权与被答辩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马伯公司承担。所以该运货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作为代理人代理马伯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货运合同,该合同的所有法律后果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所以该货款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与我公司无关。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的主张不成立。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上海海事法院

答辩人: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篇三: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男,1994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答辩人:张**,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被答辩人:樊*,男,1974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县**镇小街子151号附3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次事件中有相当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捏造事实称“因车费原因发生争吵,”“张**强行将原告拽下车”。事实是,2010年1月9日,答辩人一行七人搭乘被答辩人车回家,在客车运行过程中,被答辩人借机辱骂答辩人一行。在答辩人之家人到达目的地时,又故意多行近500米,让家人(有一名幼儿)在寒风中(多云转阴天,小雨夹雪,零下1度到1度)步行。而后,自己冲出驾驶室,继续谩骂答辩人家属。正是由于被答辩人的挑衅行为,激化双方矛盾并且使场面失控,对此事负有相当大的责任。因此,被答辩人应与答辩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不合理

1、医疗费(15629.22元):被答辩人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被答辩人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误工费(9000元):被答辩人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

3、护理费(9000元):被答辩人出院后,生活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5、必要的营养费(280元):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和住宿费(1200元):被答辩人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被答辩人家住城关,要求支付1200元显然过高。

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案中,被答辩人有过错,答辩人的行为未造成被答辩人伤残,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当忠实履行客运合同义务,将答辩人一行安全送达目的地。然而,被答辩人多次辱骂答辩人,制造矛盾;故意违反客运合同,将抱有孩子的答辩人家人超拉,加剧矛盾;冲出驾驶室,继续谩骂,激化矛盾,是此次打架的主要诱因。其受伤住院治疗,其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7号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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