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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3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文书案例题

法律文书案例题

案例一: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XX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XX、刘X调查,发现李XX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XX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XX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XX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控。 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XX省XX县,现为XX县XX乡XX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上初中。XX年XX月XX日李XX在XX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XX年至案发时止,李XX在XX乡XX村务农。 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呈 请 拘 留 报 告 书

X公刑拘字(2007)X号

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XX省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 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读书; 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市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XX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视。 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XX、刘X 2008年9月10日

案例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郭XX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郭XX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郭XX申请XX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正。(申请书制作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

公 正 申 请 书

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委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正。

申请人:郭XX 199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案例三: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7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

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此案长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XX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XX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7年5月2日将犯罪分子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 1989年12月5日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3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XX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他在徐XX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

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形式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5月7日决定以第104号起诉意见书将此案移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市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诉字(2007)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3年前随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上堆房,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了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XX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2007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案例四: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7年5月间,鲁×成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与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成、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后于2007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市看守所,7月22日被逮捕。秦×浩、李×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守所。 2007年8月3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起公诉。 2007年8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秦×浩、鲁×成不服第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派检

察员刘××出庭。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加了审理。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秦×浩,男,22岁(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 鲁×成,男,23岁(1984年7月12日出生于××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 李×,男,20岁(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 秦×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市××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

篇二: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

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 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

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6、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7.某校初二年级(2)班学生张某到初二年级(5)班教室串班玩耍,(5)班的班主任谢某闻讯后赶到本班严肃批评并制止张的违规行为,见无效便拽张出班。张不从,并出拳击碎谢的眼镜,抬脚踢伤谢的右腿。谢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腿部红肿,淋巴发炎。学校给予该生记过处分。

请问该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学校的做法是否合理?

该案例中,学生张某不服从教师谢某合理合法的管教,违犯了学校管理制度,同时还将谢某打伤、将谢某的眼镜打碎,侵害了谢某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违法行为。《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学校给予他记过处分是合宜的。

8.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

了这次没有考好的张某。张某心灵受到严重伤害,从此郁郁寡欢。请问该老师的行为是否违法? 该教师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第29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注:发的规律法规讲义中没有,可补上)和42条受教育者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侵害了学生的知情权和名誉权。学校应责令班主任撤销排榜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赔礼道歉。

9.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没有向学校请假。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

请评价学校的行为。

学校的行为是正确的。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法律法规赋予了教师进修学习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应以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为前提,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是统一的,不能强调权利而不去履行义务,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是法律所不予保护的。

10.某中学学生李某在上体育课三级跳远时,由于落地动作不当造成大腿骨开放性骨折,伤势严重。调查表明是由于任课教师组织得不好,既不做讲解,也不做示范,简单布臵后教师就离开场地,辅导专业队训练去了。

请你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中事故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的侵害与体罚引起的侵害有着本质的不同。①体罚侵害不仅涉及身体健康,还涉及人格尊严,而本案例中只是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②体罚是体罚者实施的故意行为,本案中教师并不希望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不良结果的出现是出于主观上的过失。③由于学生受伤是由于教师在执行公务的时候疏忽大意所致,所以教师所在的学校应对学生受伤负民事赔偿责任,教师应对学校负行政责任。

11.村民李某从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坪管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阻止李某私人办学。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关停。

请分析教育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

教育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⑴、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⑵、没履行程序。《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⑶、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⑷、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浙江省某中学高中学生庄某、徐某、杜某、计某四位同学于晚自习后到校门口的小吃店吃点心。这时从外面进来三个满嘴喷着酒气的青年,无故挑逗寻衅,并且辱骂殴打这几名学生,从店里赶到店外,追打不放,直到学校教师闻讯赶来才救下了送几名学生。该中学副教导主任倪庚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包老师、史老师等几位教师前去小吃店了解情况。当他们回到学校门前时,两名歹徒纠集了十余人手执螺丝刀、铁棒、木棍冲了过来,先后将包老师、倪庚等人打得血流满面,扑倒在地,史老师被打得颅骨骨折。接着歹徒又闯进学校,闯进宿舍楼,狂叫踏平此中学。他们砸毁八扇房门,殴打学生和教师,直到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进行干预,才把这伙歹徒治住。

请对本案进行分析。

在本案中,学校有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给与坚决的制止。这伙流氓歹徒酗酒闹事,殴打中学师生,打砸学校校舍,已触犯刑法,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教育法》45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81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师法》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某厂子弟学校教师殷某,因不服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认为他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害,于1998年9月16日,一纸诉状将该厂及子弟学校推上被告席,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诉讼案。

分析本案中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 该题不做。

14.某初级中学,在1991~199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作出决定,凡是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下学期开始就按试读生对待,每人需交纳试读费80元,否则不让其继续上学。共计收取168名学生的试读费13340元。1992~1993学年第二学期,全校600余名学生中有不及格学科的达370人。学校又作出决定,各年级组教师可利用节假日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补课费。期末考试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5元,而不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10元。全校1993年初共收补课费11020元。1992~199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校对补考学生收取补(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考费,每科1元,三个年级共收了900多元。所收费用除学校留存一小部分外,其余都作为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津贴。

分析本案中学校的做法。

《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本案中,该校向学生收取的试读费和补考费,是属于学费的一部分。学生考试不及格是属正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对不及格的学生可按规定采取留级或补考措施,这是学校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不能收取其他费用。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的规定。并且该校强制所有学生都参加补课,也是不对的,应该以自愿为原则。该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也未得到省级部门批准,而且将其收入用于发放教师工资也违反了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因此,学校应该退还所收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5.刘腾辉是城关小学三年级学生,平时住校就读。为解决学生就餐时的喝水问题,城关小学规定,各班级学生轮流值日,以两人为单位用铁桶为所在班级抬开水。2004年某天,刘腾辉与另外一名同学在抬水回来的途中,不慎被绊倒,刘腾辉前胸及右上臂皮肤被烫伤。

(1)请用教育法律相关知识分析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你谈谈学校应该怎样加强校园安全防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本案中,城关小学及其教师明知刘腾辉等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却安排并默许其从事用水桶抬开水喝这一危险行为,城关小学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存在疏于管理、同意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的活动的行为和不作为,造成了刘腾辉绊倒被开水烫伤的后果,城关小学依法应当对刘腾辉因烫伤造成的损失适当给予赔偿。

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措施:1、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2.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不在危及学生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场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3.安排有关活动,应当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4.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6.《湖北日报》2006年3月8日刊登了一封初中生的来信:我们是武汉某大学附中的一群初中生。十三四岁、十五六岁的我们,本应无忧无虑、快乐成长,但学校教育却使我们负担沉重、忧虑重重、心情郁闷!现在,学校的教育完全是为着升学考试进行的。请看我们的作息时间:早上7时15分至20分到校(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在6时左右起床);每天8节课,偶尔有一节自习课,也总是被占用而上了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课;每天晚上都有不少家庭作业,一般要做到11时左右;每个周末是休息不成的,因为周日照常上课(但要另外交钱),而周六又有大量家庭作业要做。在这样的重压之下,我们的睡眠严重不足;我们没有正常的休息和娱乐时间;我们没有机会锻炼身体;我们没有机会做我们很想做的课外科学观察等实践活动。在这样的重压之下,在这样的状况中生活和学习,我们真的能够顺利长大成才吗?

(1)请用教育法规知识分析这一现象,指出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2)谈谈实现素质教育,应该如何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

上述现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34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35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第37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的规定,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教育质量的提高应着重在转变育人模式上下功夫,教育教学要按教育法规减轻学生负担,实行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更多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让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德智体美都能得到健康发展。教育工作者应当充分重视这些学生心中的呼声,并从实际出发进行整改,凡是不符合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都应当废止。

17.小李,男,12岁,小学五年级学生,曾留级,原在城北小学读书。暑假,小李家因城市规划拆迁至实验小学附近,全家户口随即由公安局统一迁到实验小学学区范围内。放假时,城北小学教导处将转学证开给小李。开学时,小李在父母陪同下满心欢喜来到实验小学教导处办理插班手续。实验小学在县城内声誉极高,学额爆满,教导主任以无法接纳为由将小李拒之门外。小李回到城北小学,城北也不予以接收,理由是户口不在城北小学学区,转学证已开出,学籍已不再保留。开学已三天,两所学校推来推去。小李父母到当地教育局反映,教育局找实验小学领导,该校领导两手一摊说,上级规定每班不得超过45人,现在已经60人,再收无法安排课桌,也不符合教学卫生要求。教育局找城北小学,城北小学振振有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就近入学”,实验小学没理由不收。一个星期过去了,小李还没有学上。

(1)请你分析这是谁的过错。(2)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采取什么措施?

《义务教育法》4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而《教育法》1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本案例中实验小学和城北小学均有责任,实验小学承担主要责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该进行协调,确保小李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18.儿童刘某,男,1991年4月出生。1997年该儿童要求进入某师范大学的附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该小学拒绝接收,理由是:区教委制定的区中、小学1997年度招生方案规定该附属小学的新生入学年龄为6岁10个月,而刘某至1997年8月30日新生入学只有6周岁4个月零10天。刘某的父亲则认为其子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的年满6周岁应当入学的年龄,附属小学拒收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他们多次与学校交涉未果。刘某的父亲无奈遂多次要求区教委对该小学拒收刘某入学一事作出处理,区教委一直对此事不予受理。

请你利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该案例。

该案例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护问题。《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而本案争议的焦点正在于入学实际年龄的确定。而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行使,这当然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可依法向区教委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区政府)或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申请复议,区人民政府或市教委应予以处理。

19.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去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年龄,其父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认为他是残疾儿童,拒绝招收。为了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领儿子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龙门镇小学又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拒绝招收。这件事使家长十分着急,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试分析这位儿童是否有资格上普通小学,家长有没有资格申诉,学校有没有责任收这名儿童入学。 试分析: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教育法》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36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38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而《义务教育法》19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10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主张也是不合法的。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当然,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黄家屯小学。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但因本案尚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20.某市一初中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臵,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机会,一举两得。

请问:(1)这所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①该初中将校舍挪作他用是非法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该初中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②该初中私自停止了校内的一切体育活动,既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

篇三:法律案例分析题

法律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2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王某对造成18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18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某印刷厂于1998年3月向某造纸厂购进一吨纸,议定当年12月付清货款。该印刷厂管理混乱,纸张购进后,保管不善,损失严重,货款也未按期偿付。次年年初,原印刷厂厂长因犯罪被判刑劳改。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的厂长认为,此款是原任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印刷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企业应当对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因而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债务,印刷厂应当如数偿还欠造纸厂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入室盗窃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问:(1)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2)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3)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

(4)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 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4.下列是有关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关系问题的材料。

材料1: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热带民族的怯懦常常使这些民族成为奴隶,而寒冷气候的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这是自然的原因所产生的后果。

居住在山地的人坚决主张要平民政治,平原上的人则要求由一些上层人物领导的政体,近海的人则希望一种由二者混合的政体。

——摘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2: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

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当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树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

——摘自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材料3:我国耕地、水和矿产等重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比较低。今后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对资源总量的需求更多,环境保护的难度更大。必须切实保护资源和环境,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绝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要根据我国国情,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克服各种浪费现象。综合利用资源,加强污染治理。

——摘自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请回答:(1)对材料1中的观点加以评析。

孟德斯鸠用地理位置和气候状况等物质因素去解释民族的差别和社会制度的差别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种观点不是从社会内部而是从社会外部的自然条件去说明的,是非科学的地理环境决定论。

(2)比较材料1和2,指出恩格斯的论述不同于孟德斯鸠之处,并说明为什么“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

恩格斯辩证地看待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在肯定人类改造自然的胜利的同时,着重强调要尊重自然规律,保持人和自然环境的协调。恩格斯认为,构成自然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盲目地征服自然,破坏生态系统,必将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

(3)根据材料2和3,阐明我国为什么必须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人类社会同自然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必须协调发展。我国人口众多并不断增加,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只有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处理好我国经济、社会的当前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

5.刘×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居住东大街42号5间北房的王×搬走,并确认该房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判决后,刘×不服提出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经双方同意后,法院进行调解,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时,刘×拒绝签收。又向××市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有违反法律的地方,于是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县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刘×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刘×继续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问:本案在审理程序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审理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拒绝签收调解书,因此这份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刘不应对此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此再审,而应告知刘此案应由市中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及时判决。

(2)即使把这份调解书看做是一份生效的调解书,市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调解书是二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时应适用二审程序。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首先此案只能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做出的裁判不能上诉。其次,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不能以裁定撤销,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经过再审认定原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做出新的法律文书,才能撤销原法律文书。

6.据报载,1998年南方某省一家只有500人、注册资金不到5000万元的国有控股企业,收购了3家破产的公司,这3家公司有职工5000人,资产达3亿元以上。经过一年企业改造,这几家企业全部扭亏为盈。在企业界,人们称为“蛇吞象”新机制。

请运用有关经济学知识,分析说明这种现象产生的原理和原因。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导致企业优胜劣汰,“蛇吞象”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2)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根据这一规律的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有利地位,获利多,发展快;反之,就会亏本甚至破产。(3)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生产力是有利的,同时对企业树立市场观念、竞争意识、效益观念也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4)产生“蛇吞象”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原有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僵化,不适应市场竞争。而新机制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将竞争引入企业内部,职工失去“铁饭碗”,分配上没有了“大锅饭”。新机制优越于旧体制,因而出现了“蛇吞象”。

7.孙某经人介绍与田某相识,此后二人经常合作做生意。某日,田某声称有大生意要做,急需用钱,请孙某帮助解决。孙某起初不想借钱给田某,但田某以高息相许,并答应以其在某商场摊位做抵押。后田某如愿以偿,从孙某处借了30万元人民币,田某给孙某写了借据,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摊位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交给孙某,之后田某便不知去向。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附具借据及田某的身份证。经人民法院查证,田某的身份证是假的。人民法院遂要求孙某在3日内将被告的详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问:人民法院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答:起诉是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条件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1)必须提交起诉状;(2)必须缴纳诉讼费用。 实质要件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以上4个条件,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效力。就本案而言,由于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这使得本案成为“无头案”,如果原告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明确提供被告真实姓名及住所等详细情况,人民法院将认为本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

8.1998年1月,宁夏某镍矿在开采利用过程中,发现矿石中除含有极为丰富的镍金属外,还含有较为丰富的铯、锑、钼等重要金属元素,但是由于该矿在最初设计时,没有考虑综合开发利用的情况,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只审批了其开采镍元素必须达到的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指标。

该矿山企业负责人认为,如果重新设计新的综合利用方案,增加新的综合开发设备,不但成本太高,而且周期比较长,严重影响矿石的开采速度和镍的产量。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后决定,不将该情况上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继续按原来的规模加速开采镍含量最丰富的矿石部分,舍弃镍含量较低的矿石。由于铯、钼、锑等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上级主管部门得知该矿的这种行为后,立即责令该矿山停止其擅自开采含有铯、钼等矿石的行为,但该矿负责人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一方面继续加速开采,最后造成钼、铯等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给国家的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问:(1)该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哪些规定? 答:(1)违反了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合理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的规定。

(2)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3)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2)对其行为可采取哪些行政处罚措施?应当由哪些机关来实施?

《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该矿山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该矿山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343条第1、2款的规定,该矿山企业在已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并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同时,该企业采富弃贫,对共生和伴生矿未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不按开采回采率、采矿回收率的指标进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9.2004年9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每家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资金。 甲村个体工商户王某到浙江余杭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同年10月24日,王某返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1月27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没有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

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王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王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王某设定了义务,因而王某有权提起诉讼。故此,法院应当受理王某的起诉。

10.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如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将在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

问:(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应准备提交下列材料:①企业亏损情况说明;②会计报表;③债权债务清册;④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3)甲公司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400万元可申报债权。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简要说明理由。

能。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包括: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11. 2003年7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地。甲村个体工商户张某到浙江温州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同年8月15日,张某返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张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张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9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无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张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张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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