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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邮寄送达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2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达法律文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如果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议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

法律文书邮寄送达

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但当事人未确认的,建议同时向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五、要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注明内装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六、挂号寄出后,要注意查询签收情况,固定相关证据:

(一)邮政企业退回挂号信件的,视退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邮政企业注明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采取正常途径无法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此情形下视为送达的,从其规定),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2、邮政企业注明退回原因为“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收件人已搬迁 ”等情形的,应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有其他通信地址:若无法查到当事人其他通信地址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若确实有其他通信地址的,建议再向这些通信地址挂号邮寄法律文书,仍然无法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挂号信件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从其规定。

3、邮政企业退回的挂号信件,不要拆封,连同退信凭单一并存档。

(二)挂号信件未退回的,及时向邮政企业查询签收情况,调取签收情况证明或者复印签收回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可先上其网站查询):

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依法送达到:

(1)当事人本人签收的;

(2)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

(3)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2、其他人员签收的,建议采取以下方式确认:

(1)向当事人复核确认其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是否同意收件人签收;

(2)向收件人调查核实其是否已向当事人转交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虽然尚未转交但确属当事人同意其签收;

(3)向邮政企业或其投递员核实,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交由收件人签收。

如果无法证明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也无法证明实际签收人是经当事人同意而签收的,应当依法重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实无法采取正常途径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黄璞琳博客转载)

篇二: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一、送达的法定形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法定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1、法律明确的规定,能找到当事人的要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报纸等媒介的“违章驾驶员车号曝光台”就是公告送达的方式)

3、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送达的法定要求

1、送达各种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各种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向单位送达文书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

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拒绝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①即有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既视为送达。

②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见证人不愿意送达回证上签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的,将送达文书留下,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案,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7处违法,其中一条就是送达程序违法。此案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不是法定送达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违反了送达的法定程序。

篇三: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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