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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内部法律文书说理重要性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5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简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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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实现路径

作者:张广超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 要:终局性、否定性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符合司法活动人民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对做出决定的理由以增加附页或制作说明书的形式进行说理,并建立对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机制。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部分应做到事理充分、法律透彻、情理到位。

关键词:法律文书;说理;实现路径

检察机关作出的终局性、否定性法律文书,事关他人财产、自由、生命等重大权利,应当进行必要的释疑解惑,以回应诉讼参与人的诉求。检察机关应加强监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把答疑解惑作为一个法定程序,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就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决定理由进行全面透彻的阐释,把司法过程公之于众,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公平正义。

一、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现实必要性

1.贯彻群众路线的需要

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是一种在纠纷解决中努力做到护民、便民、利民的柔性司法手段。诉讼参与人不应是说理的对立面,而是更多地是被帮助者和被引导者。即使检察机关的决定对其不利,但是只要“法律之下同等公正” [1],人们也趋向于接受决定的结果。当前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检视并改正自身存在的不亲民、不接地气问题,拉近检察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消弭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检察官在制作一些终局性的和否定性的法律文书时,应用严谨的逻辑、平和的语言、人文的关怀来进行说服、感化,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2.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随着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实施,法院在增强司法裁判透明度方面已经快人一步。对检察机关而言,实施检察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已经势在必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是否令人信服。检察官对法律决定的解释,必须做到清晰透彻。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致避免了任何解释问题;同时,没有任何法律能够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至于明确到包含了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 [2]。检察官以法律文书说理为载体,拉近法律文书与社会公众的心理距离,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和尊重。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不仅是对检察权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更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主体性地位的认同和接受,是对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期待的一种回应。

篇二:法律文书论文-浅析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法律文书论文-

浅析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摘要: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能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不仅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也是核查案件的重要依据,它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了检察院的工作水平。随着检察机关工作任务和执法标准的发展以及司法公开、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对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度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面向社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以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因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检察工作的需要。将对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及现状予以阐述,并注重对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途径予以论述。 关键词: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必要性;现状;途径

一、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只有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为改革和发展服务,为解决和改善民生服务,检察工作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的拥护。强化并不断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性正是集中体现和不断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1.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实现法律监督过程的正当化。司法程序发展到今天演化成一套精密的规则,其核心就是以理性的方式展开纠纷双方的平等对话。通过给当事人一个说理和参与决定的机会以及裁判者对决定的说理,这一决定因为过程的公正获得充分的正当性。

2.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是法律监督机关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在诉讼活动和法律监督过程中,“谁来监督监督者”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而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监督机关的自我约束,更是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他律的方式。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检察机关以理服人、以身正人,既是接受公众的监督,也是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

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现状

目前,在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中,说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不足:

1.忽视检察文书中的说理作用。表现在:一是控申部门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主张经审查认为不成立时,在制作相关息诉方面检察文书时仅仅是直接作出不予支持的意见,未进一步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不批准逮捕案件撰写不批准逮捕文书时,公诉部门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撰写不起诉书时,只写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叙述为什么不构成犯罪或为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叙述公式化,具体性不足。四是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只写几条提纲式的退查提纲,没有写明为什么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这些证据。由于没有在相关检察文书中说理,使公安机关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产生疑虑和抵触。

2.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没有针对性。一是公诉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在证据列举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足。二是在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方面,没有叙述为什么要适用该条法律,而是写该犯罪嫌疑人之行为符合某法律某条。三是在处理结论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

3.说理不准确,逻辑性差。主要表现在:一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大量存在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二是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却在采用的法条方面大加议论;还有的由于说理不严谨,造成与文书的叙事、说理

和拟处理建议之间相互矛盾,造成说理脱离所认定的事实,文书主文与说理相冲突,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出现。

4.说理不到位,“有理不成理”。一是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出庭公诉时,对疑难案件没有认真制作公诉词,在向法官阐述对案件定性在重大影响的证据时,没有谈深谈透,致使法院没有采信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造成一些案件被法院判无罪。二是检察人员在制作刑事抗诉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制作提请抗诉文书时,没有把理“说”到位。

5.说理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语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还采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的文言文,甚至有使用俚语而又不是为了特别叙述需要的等等,影响了说理的效果。

三、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途径

1.提高检察干警的职业素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审查案件的过程既是一个归纳分析推理的思辨过程,又是一个发现证据缺陷、事实模糊以及定性不准等问题的过程,只有通过复杂的逻辑思维,详加论证,才能把案件审查清楚,提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处理意见,以保证案件质量。所以首先检察干警要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具备综合归纳、全面分析、科学判断能力,具备把握复杂的案情和法律关系、多样性的案件特征的能力,而这些能力应建立在对法理和政策的深刻理解、对社会的广泛了解、对人心理的透彻把握基础上的真知灼见。其次,这种思维能力还应是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则进行的思维。法律工作者应该从法理、法律精神、社会现实情况等多方面考虑案件,他们的法治视野以及法律适用的思考应该有别于普通公众,要符合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不能脱离法理和法律,甚至违背人情和公理去考虑问题。最后,还要具备演绎、归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思维活动的过程能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捷的文字方式,论证讲理的方式在法律文书或口头中条理清楚的表达出来,以显示“看得见的公正”。因此,只有提高检察干警的司法实务水平和法律职业素质,才能适应释法说理制度的需要。

2.探索法律文书改革,将填充式文书规范成说理式文书。检察文书是“微缩的法治”,一份论证严谨充分的检察法律文书,不仅是呈现检察工作成效的优质“窗口”,更是体现检察机关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载体。现行的法律文书多为填充格式,承办人员只需援引法条,填写当事人概况、案件性质等要素即可制作完成,无需作任何分析论证,虽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但也存在无法反映法律事实发生的全部过程,禁锢了检察官的判断力和主观能动性等问题,难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职的形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文化需求已不相适应。在当前健全检察机关决定事项的释法说理制度的呼声下,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寻求统一规范操作与灵活个性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就是迫在眉睫的与时俱进的改革。采用说理式法律文书,详细阐述理由和依据,尤其是力求让当事人了解和理解繁杂的法律规定和深奥的执法原则,让当事人不仅知道结果,还知道“为什么”。当事人知悉了人民检察院办案的依据和理由,也不再反复找办案人员要求解释,不再怀疑办案人员处理案件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既减少了有关部门上访的压力,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实质上还是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也规范了办案人员办案的行为,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同时展现在社会和公众面前的是一份让人信服、公正、具有司法权威的法律文书,真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实现司法为民、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

3.寻求说理形式的多样化,将法理融入文书,将情理表达于口头,刚柔相济。对作出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刑事不立案、不批准逮捕和不支持抗诉等决定时,应因案制宜,制作相应的说明书,如《退回补充侦查说明书》、《建议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理由说明书》、《不起诉决定理由说明书》、《建议撤回抗诉理由说明书》、《不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论证书》等,要在全面剖析案情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论证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观点而不采取其他的观点,既要阐述所采纳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要揭露和驳斥相关观点的谬

误,有立有驳,令人信服,增进国家机关在办案中的理解、沟通和配合。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要求立案、请求抗诉等诉讼请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答复的文书中,除事实、证据的分析外,还寓情于其中,恰当地表达关怀、期望、谴责、鼓励等感性因素,可以充分体现司法文书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取得最佳的说理效果。另外,还宜兼采用口头答疑,面对面交流的方式,以心理疏导为主,以理说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深入案发地,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和调解机构等共同进行劝解、调解;也可分别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到检察机关单独进行劝解、调解,积极开展刑事和解等方法,缩短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以取得实效。

总之,法与理都是法律文书的灵魂,是法律规范在法律文书中得到应用的集中体现。检察法律文书中的说理不仅体现了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检察内部法律文书说理重要性)正义的需求。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法律文书的说法释理,必将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篇三:博弈论视角下的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度设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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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的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度设立研究

作者:陶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

摘 要 检察文书说理制度设立是近几年来检察文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本文认为对此项制度的建立不能仅仅简单的从检察法律文书的角度考虑,应该讲厉害相关人及需要跟进的配套措施一起考虑进去。博弈论的分析方法目前已广泛应用于经济领域,在法学制度分析领域已经显现出了其与众不同的特点,本文在这里用博弈论的方法探究检查法律文书说理制度的设立问题,用标准式博弈分析建立检察文书说理制度的必要性,并对部分检察法律文书进行分析。通过对设立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所需要的配套措施的分析,寻求完善这一制度的举措。通过模型设定的方式比传统方法更能看出制度的优劣以及所需要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 检察法律文书 博弈 纳什均衡 配套措施

作者简介:陶涛,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50-02

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能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最好的告知相关人员案件进展情况的工具。但是目前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很少,这导致相关人不容易了解案件情况,甚至会对检察机关产生误解,容易引发涉检上访,不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形象。

笔者试以博弈论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度的设立进行分析。博弈论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建立,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经济学和法学等领域,其中囚徒困境理论已被广泛应用于侦查领域。博弈论通过分析多方同时或者先后的行为策略选择(strategies),分析行为人会做出的行为策略,找出最优的组合。

一、模型的设定

对检察法律文书是否需要设立说理制度,笔者先用标准式博弈(normal form game)进行分析。在这一博弈模型中,参与人是两方:检察机关和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的行为策略选择是对检察法律文书选择说理或者不说理两种(以下简称为说理或不说理)。对于另一方参与人来说,因为检察业务涉及面较广,既有普通刑事案件,也有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业务,用利害相关人能更有效的包括检察业务所涉及到的各方主体。利害关系人的行为策略选择包括两种:要求检察机关在检察法律文书中说理或者不要求说理(以下简称要求或不要求)。对检察机关来说,假定主动说理的基本收益为10,因为检察机关主动说理、利害关系人要求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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