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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式税收执法文书分析及范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6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说理式执法文书(范本一)

上述“亚”字牌电子触发器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批电子触发器系冒用SH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产品质量特性也达不到该公司产品质量要求,该公司未委托或者授权当事人生产其公司产品。2007年3月4日,本局委托WH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三乐”牌高压钠灯镇流器进行检验,结论是不符合GB19510.1-2004和GB19510.10-2004标准规定的要求。2007年3月8日,本局委托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SH)对上述“亚”字牌电子触发器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07年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核实,因“三乐”牌、“亚”字牌产品在市场上比较好销,当事人未得到授权,即在自己生产的高压钠灯镇流器、电子触发器上分别标注“NJ三乐照明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SH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及商标等,假冒该两家公司的产品用于销售。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不合格高压钠灯镇流器235只,货值金额为13395元,其中已销售30只,货款未结;共生产上述不合格电子触发器300只,货值金额为3600元,尚未销售。2007年4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HG)质技监罚告字?2007?1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明其有销售“三乐”牌高压钠灯镇流器的行为及销售的数量;

2、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了“三乐”牌高压钠灯镇流器和“亚”字牌电子触发器;

3、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得到授权,生产了假冒的“三乐”牌高压钠灯镇流器和“亚”字牌电子触发器及生产、销售的数量;

4、SH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亚”字牌电子触发器是假冒伪劣产品;

5、NJ三乐照明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三乐”牌高压钠灯镇流器是假冒伪劣产品;

6、WH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三乐”牌高压钠灯镇流器是不合格产品;

7、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SH)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亚”字牌电子触发器是不合格产品;

8、本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生产“三乐”牌高压钠灯镇流器和“亚”字牌电子触发器的行为。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高压钠灯镇流器和电子触发器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高压钠灯镇流器和电子触发器;

2、没收不合格高压钠灯镇流器贰百零伍只、电子触发

器叁百只;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伍万零玖百捌拾伍元整。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HG×××分理处(HG市×××路×××号)网点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HB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HG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HG市HZ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HG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

篇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

附件1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2005.10.18)

执法文书目录

1.税务事项通知书┄┄┄┄┄┄┄┄┄┄┄┄┄┄┄┄┄┄┄6

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

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

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

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18

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

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

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

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

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

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

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

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

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

17.发票领购簿┄┄┄┄┄┄┄┄┄┄┄┄┄┄┄┄┄┄┄┄33

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

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

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

21.发票换票证┄┄┄┄┄┄┄┄┄┄┄┄┄┄┄┄┄┄┄┄41

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

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

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

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

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

27.税务检查通知书(一)┄┄┄┄┄┄┄┄┄┄┄┄┄┄┄49

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51

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

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

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

32.询问通知书┄┄┄┄┄┄┄┄┄┄┄┄┄┄┄┄┄┄┄┄59

33.询问(调查)笔录┄┄┄┄┄┄┄┄┄┄┄┄┄┄┄┄┄61

34.陈述申辩笔录┄┄┄┄┄┄┄┄┄┄┄┄┄┄┄┄┄┄┄64

35.税务稽查结论┄┄┄┄┄┄┄┄┄┄┄┄┄┄┄┄┄┄┄67

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

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

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4

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

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

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

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

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

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

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

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

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92

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

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

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

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

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

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

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

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

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0

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

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

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

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

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

62.听证笔录┄┄┄┄┄┄┄┄┄┄┄┄┄┄┄┄┄┄┄┄┄123

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126

6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128

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

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

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

篇三: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操作规范+范文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操作规范+范文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操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创新构建*社会的新型理念,按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深化“三型”工商建设,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旨在革除原有的行政执法文书弊端,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论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 则

第一章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写出的反映全部案件事实和提出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全面、详实,内容应反映案件查处和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和细节,以及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切忌采取高度概括性文字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第六条 调查终结报告构成形式:

(1)案由;(2)当事人基本情况;(3)违法事实;(4)调查取证过程;(5)证据列举;(6)争议情况:①当事人陈述及理由;②承办人说理及引法具典;③办案机构内部的不同意见;(7)案件性质;(8)处罚依据及建议;(9)承办机构、承办人及时间。

第七条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案件由来是全案调查工作的总结概括,应以说明方式概括案件由来,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承办人员的组成。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列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情况。若是外地人员还应列明原籍所在地及本市暂住地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调查终结报告的核心,是办案人员组织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识的客观反映,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

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对该部分内容的叙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仅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直接明确叙述,从头至尾用文字对证据链证明的案件事实客观予以陈述,使案件的本来面目展现出来;对于多次重复同一行为的案件,可以采用依照时间先后叙述,或首先叙述其主要行为,再叙述其它行为;对若干种不同的行为,应当分别叙述,主要违法行为放在首位,其他违法行为按性质严重程度依次排列。

(四)调查取证过程。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应如实全部写上。在案由中应当写明有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采取的时间、种类。

(五)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应逐一列举。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按照时间顺序或证明效力逐一列举,并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用途作简要说明。

(六)存在争议的情况。调查中当事人有辨解或陈述理由的,应列明。对案情比较复杂或定性有异议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分歧的焦点简要阐述,分别论述各自定性的理由及依据。

(七)案件性质。这是调查终结报告的重要部分,办案人员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

(八)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是指认定违法性质和具体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的法律依据,既要表明定性应引用何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又要表明具体适用处罚种类幅度以及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和自由裁量规定方面的文件,并说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态度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及计算依据。

案件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分别说明各承办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和理由,以供核审机构和局领导参考。

(九)承办机构、承办人及时间。最后,尾部由案件承办人署名,写明撰制日期。如按规定是必须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在局领导审定后,增写“本局决定”或“本局意见”,并写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制成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调查终结报告的说理要点:

(一)说明当事人为适合违法主体的理由。如当事人的身份符合法律所设定的违法主体的条件,如当事人具有股东身份,符合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要件。

(二)说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存在着过错的理由。如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当事人经营行为的一贯性所说明的当事人主观方面的故意等等,特别是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等对故意有要求的法律法规应详尽说明。

(三)说明当事人客观方面违法情节认定的理由。如对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计算的依据。

(四)说明适用法律法规的理由,特别是在发生法规竞合的情况下,应重点说明采用此法而不采用彼法的理由,采用此条而不采用彼条的理由。

(五)说明确定本案处罚幅度的理由,可以从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是否重犯、累犯(两年内被工商部门处罚过的),违法时间的长短,违法经营规模的大小,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等方面来说明

第二章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载有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件。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遣词准确、文理清晰、语言简练、重点突出。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事实、证据、理由、处罚内容、救济途径、制作时间和送达日期、送达方式、和联系人等事项九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处罚决定书内容和顺序如下:

(一)首部应简明扼要、准确、规范,其内容包括执法机关代码、标题、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按要求分别列明,当事人为二个以上,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列明。依违法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查处的案件,申请人也属当事人之列,可排在违法行为人之后。

(二)案件事实的表述应完整准确。所叙述的违法事实,其内容必须:一叙述的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二叙述违法事实必须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抓住作案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此外,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要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

(三)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逐一列举。要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有效证据列举,并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四)法律适用的理由表述应全面完整。违法依据是指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行为违法性质的依据。制作时,应写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处罚依据是指处罚内容(决定)所出自的法规条款项。其制作要求同违法依据。处罚决定应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应分项写明。执法人员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对法律、法规进行更详尽的法理阐述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采用特定的法条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

(五)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的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时所提出的观点有些是有道理的,有的是没有道理的。对于合理的观点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观点,为什么不予采纳的理由要说清说透。

(六)案件的办理程序应有所交代。行政处罚文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而且

要反映案件所经过的程序。如查封扣押、处罚告知、听证等,对于案件中这些重要步骤和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应作完整的表述,不可遗漏。

(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要注意复议前置和对起诉期限的不同的规定。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必须盖有该机关的印章。日期应以局长签发处罚文书的日期为准,印章应端正、清晰。

(九)行政处罚文书的尾部列明送达日期、送达方式、联系人等事项。

第三章 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要求

第十二条 法律引据完整。文书应详细引用禁则和罚则的法条原文,使当事人可以清楚地对照法律条文,知道自己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根据法律应该怎么罚,罚多少。

第十三条 逻辑推理严密。文书应根据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综合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严密地推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清楚地论证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事实描述详尽。文书应详尽描述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的主观意图,从事违法经营的原因、情节、造成的后果,作为从重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充分体现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证据分析严谨。文书应逐一罗列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该证据证明案件的哪些“法律事实”;如有否认案件“客观事实

说理式税收执法文书分析及范例》

”的证据,则要另起一段罗列并进行分析;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的有效性逐一作出有效或无效的确认,然后用有效的证据推定出案件的“法律事实”,对不予采信的证据则说明理由;最后阐明通过证据分析得出的被采信证据最终证明的法律事实。

第十六条 体现人文关怀。文书应改变过于威严,气垫压人的文风,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语气,对那些因为不懂法而违法者,对那些弱势群体,给予人文关怀,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

第四章 行政执法文书的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文书的格式。处罚文书统一使用A4纸,页边距为: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左右边距各为3.17厘米;标题字体为:黑体一号;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三号;正文字体为:仿宋三号;行距:26磅;页码居中应标注为:共X页,第X页。

第十八条 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

1、引用法律的条、款、项;

2、处罚文书的文号,如X工商案字(2007)第XXXXXX号;

3、处罚文书尾部的时间;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等等。

5、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等等。

(二)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案号,如X工商案字(2007)第XXXXXX号;

2、地址、门牌号码;

3、除处罚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

4、统计表中的数值和量值;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

字的。

第十九条 标点符号的用法。

(一) 当事人称谓与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

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

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

(三)“处罚如下”等提示处罚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

处罚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四)“当事人陈述称”、“经查明”、“本机关认为”等词语

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五)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言

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计量单位的用法。

(一) 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

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二)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三)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四)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米”、“立方米”。

(五)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六)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