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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民事判决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0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写作

××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民初字25号

原告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汉族,××省××县人,××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省××县人,××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告之养子。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自己与被告属养父养子关系,但被告却自1999年8月起就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而且被告还于2001年10月23日晚趁原告出去散步之机将原告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让被告将电视机归还给原告。

被告人孙×林辩称,自己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将原告的彩电搬走也只是想以此作为原告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法院查明,原告孙×杰于1996年8月依法收养被告孙×林,双方成立养父子关系。其后原告为被告迁了户口,找了工作,被告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则每月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1999年8月,由于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被告搬出了原告家,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只在节假日去看看原告,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也不再给被告零花钱。2001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被告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原告与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将不给其任何资助。2001年10月23日晚,被告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2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但被拒绝。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3年,其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之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为激化了矛盾,以至引起诉讼,显属被告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之间的收养关系;

2.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3.原告孙×杰给付被告孙×林人民币3000元,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孙×杰负担300元、被告孙×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2001年12月3日 (院印)

书记员 ×××

篇二:民事判决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XX民一初字第3234号

原告李鸿,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XX市XX商场职工,住XX市XX区XX大街X号。身份证号XXXXXX19850315XXXX。

委托代理人杨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虎,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XX市XX商场职工,住XX市XX区XX大街X号。现正住院。身份证号:XXXXXX19820701XXXX。

法定代理人王老虎,XX市XX公司总经理,1953年4月5日生,汉族,住XX市XX花园XX号。身份证号:XXXXXX19530405XXXXX。

原告李鸿诉被告王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鸿及其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老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鸿诉称。原告李鸿与被告王虎在2008年4月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同年9月结婚,婚后不久,原告李鸿发现被告王虎精神不大正常,后来越来越严重总是自言自语。2010年5月,被告王虎在原告李鸿的陪同下在XX市精神疾病治疗中心检查,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进行心理治疗后。有所好转。其后又多次发病。并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发型)”长期住院治疗。2010年11月22日,

原告李鸿生下一子王小虎。被告王虎在家时,经常打骂原告李鸿和王小虎。并且结婚三年以来,被告大部分时间在医院治疗。所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自己和王小虎的身心无法保障。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小虎由原告抚养。不用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后两人两套住房中的一套位于XX市XX区XX大街XX号(2室2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归原告所有;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李鸿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

证据二、房屋所有权证两份,证明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三、王虎的住院病历,证明王虎病情。

证据四、邻居赵XX的证言,被告经常打骂原告。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老虎辩称:一、被告虽然住院,但是被告的病情不断好转,并且被告与原告的感情不错,不存在感情破裂。二、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王小虎为王家子孙,不应有原告抚养。三、两处房产均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老虎所在单位分给王老虎的,购买产权也是王老虎出钱。当时主要是考虑到原、被告的情况过户到王虎名下的。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出资。原告不应当有房子的所有权。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老虎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

证据二、被告主治医师陈XX出具的证明,证明王虎病情好转。 证据三、邻居于XX的证言,证明夫妻感情融洽。

证据四、王老虎公司证明两处房产均是王老虎的,由王老虎出资购买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结婚,2011年11月22日生育一子王小虎。2010年5月,被告王虎在原告李鸿的陪同下在XX市精神疾病治疗中心检查,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由于病情反复无常,长期住院治疗。被告王虎在家时,经常打骂原告李鸿和王小虎。,自己和王小虎的身心无法保障。要求离婚。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查询了房屋的归属问题,证明两套房屋归王老虎所有,房产并没有过户,所以该房屋不属于原被告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被告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了王虎的主治医生,证明了王虎的病情有所好转,但并没有证明王虎没有复发的可能性。

另查,原被告婚前均无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虽然自主结婚,但由于婚后,王虎经常因病住院。王虎在家时,经常打骂原告李鸿和王小虎。由于上述情况,王虎没有履行家庭的责任,本院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考虑到被告王虎长期住院,无法履行抚养的义务,因此,王小虎以随原告为宜。关于抚养费问题,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000元的抚养费。,至王小虎18岁为止。

关于位于XX市XX区XX大街XX号(2室2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经法院查明是王老虎的财产,虽然在原被告婚后以过户到被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子由王老虎独自出资。

关于存款问题,经查询,原被告账户均无大额存款,无法认定双

方有共同财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3条、第8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李鸿与被告王虎离婚

二、 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虎自2013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小虎18岁为止。

三、 原被告的婚后财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四、 驳回原告提出位于XX市XX区XX大街XX号(2室2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请求。房屋归王老虎所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邓XX

审判员:张XX

(院印)

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XX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XX民一初字第3234号

原告李鸿,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XX市XX商场职工,住XX市XX区XX大街X号。身份证号XXXXXX19850315XXXX。

委托代理人杨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虎,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XX市XX商场职工,住XX市XX区XX大街X号。现正住院。身份证号:XXXXXX19820701XXXX。

法定代理人王老虎,XX市XX公司总经理,1953年4月5日生,汉族,住XX市XX花园XX号。身份证号:XXXXXX19530405X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鸿诉称。原告李鸿与被告王虎在2008年4月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同年9月结婚,婚后不久,原告李鸿发现被告王虎精神不太正常后来越来越严重总是自言自语。2010年5月,被告王虎在原告李鸿的陪同下在XX市精神疾病治疗中心检查,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进行心理治疗后。有所好转。其后又多次发病。并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发型)”长期住院治疗。2010年11月22日,原告李鸿生下一子王小虎。被告王虎在家时,经常打骂原告李鸿和王

篇三:法律文书写作作业答案二

《法律文书写作》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二(7.1-10.1)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裁判文书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在审理终结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所作处理的司法文件。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和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构成何种犯罪、适用何种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出的书面决定。

3.第二审刑事判决是指第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审理后作出的书面决定。

4.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5.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海事案件的过程中,为处理和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6.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者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海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就案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书面处理决定。

7.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8.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再审终结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9.公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就是公证。

10.保全证据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之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或行为,加以收存、固定、描述、监督所出具的公证书。

11.现场监督类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招标、拍卖、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监督公证所出具的公证书。

12.拍卖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拍卖活动真实、合法的公证书。拍卖公证书有利于明确拍卖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平衡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利益,预防和减少拍卖纠纷以及拍卖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稳定拍卖市场的秩序,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招标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招标活动真实、合法的公证书。

14.开奖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有奖活动真实、合法的公证书。

15.合同协议类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真实、合法的公证书。

16.遗嘱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公证书。

17.赠与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出具的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合法的公证书。

18.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出具的证明婚前财产协议行为及内容的真实、合法的公证书。

二、简答题:

1.答: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

(1)事实的客观性;(2)法律的严肃性;(3)格式的规范性;(4)语言的准确性。

2.答:二审刑事判决书的理由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是否正确;

(2)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有

分析地表示是否采纳,并阐明其理由;(3)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3.答:公证书的效力:(1)证据效力;(2)强制执行效力;(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4)域外效力。

4.答:公证书的分类:

(1)定式公证书和要素式公证书;

(2)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书、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书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书;

(3)国内公证书、涉外公证书和涉港澳台公证书。

5.答:仲裁文书的制作要求:(1)遵循法律规定

法律文书写作民事判决书

;(2)符合制作规范;(3)叙述事实客观;(4)论证说理充分。

6.答:仲裁协议的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

会。

三、文书点评:

点评参考:1.此上诉状格式不符,具体见批注;

2.内容表达不清楚,部分地方相互矛盾,具体见批注;

3.上诉理由的阐述不够充分。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58岁,XX省XX县人,汉族,现在押。

上诉人因收受贿赂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刑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几项),并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受贿赂,已构成犯罪,上诉人没有意见。但是,上诉人收受贿赂确实不是为了装进自己腰包,收受的5000美元,除了领出500美元作为国外的开支费用外,其余4500美元,当即汇回国内。

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由于“收受贿赂,在商务谈判中不仅对引进机构议价不力,价格较高,而且接受了单方罚款的不合理附加条款??”。事实是这样的:A国在2013年搞了一个皮革机构博览会,在技术上作了很大改革,价格比较稳定。我们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国,经过谈判,外商给了我们18%的优惠,这怎么能说是“议价不力,价格较高”呢?2013年第2季度,A国货币贬值,价格下降。同时,大使馆称: “如能直接与制造商成交,最低可少花外汇8万美元。”这是向A国厂商了解的。而厂商开价比之贸易集团报价成交价要低5%-15%,这也是正常现象。因此,用2013年5月份的厂商价格与2013年初市场集团贸易价格相比,作为论证“议价不力,价格较高”的根据,显然是不妥的。而且拍板成交的主谈人是张XX。所以,对这一点上诉人只能承担领导责任,而不能承担直接谈判责任。

关于附加条款。出国时,正是国内贯彻XX经济政策,A国就中止引进设备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因此,外商提出签订合同:(1)要付5%的预订金;(2)不履约要赔偿5%的损失费用,经过争取,我们同意如不履约赔偿1%的损失费用(即罚款)。这是由于上诉人对业务不熟悉而犯的错误,不是因为受贿赂增加的条款。

3、照相机、闪光灯,是2013年1月21日在A国X市用个人费用买的。上诉人同意上缴,但不应以赃物没收处理。

通过政府的耐心教育,上诉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恳请政府依照《刑法》第X条和第X条的规定,从宽处理,给上诉人一个“立功赎罪”机会。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认:陈XX

2013年11月12日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