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当前位置:首页 > 公文写作 > 法律文书 > 列表页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0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4

年6月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6、文书标题中并列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可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7、文书中“/”表示前后内容可以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8、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9、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填写要求为:赔偿请求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所和邮编;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电话;有法定代理人的,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电话;有委托代理人的,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电话。赔偿义务机关处填写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属外国籍、无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组织名称”,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全称。“地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赔偿义务机关的办公地点。

11、填写法律条文时,应当具体到条、款、项。

12、文书中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在相应空白处写明具体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13、文书中注明签名处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盖章或者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加盖公章。拒绝签名的,由办案民警在文书上注明。

14、文书中盖章处,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属于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15、文书当面送达的,送达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附卷文书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注明收到的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应当在附卷文书上注明;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

二、具体要求

16、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式样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内部审批文书。

“编号”由4位年度号和3位数顺序号组成,如“2014001”。同一申请有多个赔偿请求人的,可以对不同赔偿请求人使用同一编号的审批表。

“承办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还需填写该机构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栏目填写法制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批意见”栏目填写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17、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式样二)是对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赔偿义务机关通过本文书记录其口头申请内容。

“时间”填写制作该笔录的时间。

“地点”填写制作该笔录的地点。

“记录人及单位”填写制作笔录的民警姓名和所属单位。

“具体请求”和“事实根据和理由”应当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口述如实填写。

笔录制作完成后,赔偿请求人应当核对或者由记录人向赔偿请求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赔偿请求人签署核对意见;赔偿请求人不会书写的,由其盖章或者捺指印。

18、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接收凭证(式样三)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当面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或者复议申请后,向赔偿请求人出具的收到申请的证明文书。

19、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式样四)是对赔偿请求人的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文书。补正时间应当合理,补正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国家赔偿申请补正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正勾选2。

20、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式样五)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审查赔偿或者复议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的文书。

21、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六)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审查赔偿或者复议申请材料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的文书。

22、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式样七)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受理赔偿或者复议申请后,发现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决定驳回申请并通知赔偿请求人的文书。

23、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式样八)是受理国家赔偿申请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后,通知案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提交办案情况、书面答复、相关证据和其他材料的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勾选2。

24、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式样九)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法定中止情形,决定中止审查的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中止审查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中止审查勾选2。

“中止审查的事由”空白处及勾选项中空白处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填写。

25、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式样十)是国家赔偿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案件中止情形消除后,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决定恢复案件审查的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恢复审查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恢复审查勾选2。

26、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式样十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法定终结情形,决定终结审查的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终结审查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终结审查勾选2。

“终结审查的事由”空白处及勾选项中空白处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填写。

27、国家赔偿决定书(式样十二)是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文书。

“请求”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审理查明”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针对事项所查明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和赔偿义务机关调取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针对事项的简要认定,指出该事项是否合法、合理。

“本机关决定如下”后面空白处填写是否决定赔偿。如决定赔偿,还应当逐项填写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

行政赔偿决定勾选1,刑事赔偿决定勾选2。 28、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调解协议书(式样十三)是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经调解,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请求针对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使用的文书。

“请求”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请求复议的具体要求。

“经审理查明”后面空白处填写复议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请求作出处理决定,以及赔偿请求针对事项所查明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

“达成如下协议”后面空白处填写协议的具体内容。

29、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式样十四)是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决定的文书。

“请求”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请求复议的具体要求。

“经审理查明”后面空白处填写复议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请求作出处理决定,以及赔偿请求针对事项所查明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后面空白处填写复议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原处理决定的简要认定,指出该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本机关决定如下”后面空白处填写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30、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式样十五)是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的支付赔偿金申请后,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金的文书。

“附:1”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提交的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附:2”后面空白处填写作出赔偿决定的文书名称及编号。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1、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13)

2、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14)

3、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接收凭证???????(16)

4、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17)

5、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18)

6、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19)

7、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 ? ????(20)

8、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 ?????????? (21)

9、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22)

10、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 (23)

11、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 (24)

12、国家赔偿决定书???????????????? (26)

13、刑事赔偿复议调解协议书??????? ?? ???(28)

14、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30)

15、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32)

式样一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名称)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

编号:

篇二: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4年6月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1—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6、文书标题中并列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可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7、文书中“/”表示前后内容可以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 —2—

部分划去。

8、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9、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填写要求为:赔偿请求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所和邮编;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电话;有法定代理人的,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电话;有委托代理人的,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电话。赔偿义务机关处填写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属外国籍、无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组织名称”,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全称。“地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赔偿义务机关的办公 —3—

地点。

11、填写法律条文时,应当具体到条、款、项。

12、文书中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在相应空白处写明具体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13、文书中注明签名处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盖章或者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加盖公章。拒绝签名的,由办案民警在文书上注明。

14、文书中盖章处,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属于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15、文书当面送达的,送达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附卷文书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注明收到的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应当在附卷文书上注明;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

二、具体要求

16、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式样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内部审批文书。

“编号”由4位年度号和3位数顺序号组成,如“2014001”。同一申请有多个赔偿请求人的,可以对不同赔偿请求人使用同一 —4—

编号的审批表。

“承办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还需填写该机构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栏目填写法制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批意见”栏目填写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17、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式样二)是对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赔偿义务机关通过本文书记录其口头申请内容。

“时间”填写制作该笔录的时间。

“地点”填写制作该笔录的地点。

“记录人及单位”填写制作笔录的民警姓名和所属单位。 “具体请求”和“事实根据和理由”应当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口述如实填写。

笔录制作完成后,赔偿请求人应当核对或者由记录人向赔偿请求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赔偿请求人签署核对意见;赔偿请求人不会书写的,由其盖章或者捺指印。

18、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接收凭证(式样三)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当面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国家 —5—

篇三:【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 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

(三)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四)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五)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六)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与本级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及时提供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信访部门对信访中要求国家赔偿的,告知信访人依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请求赔偿。 监察部门对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

审计部门监督国家赔偿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和赔偿费用支付。

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向财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财政机关拨付的国家赔偿费用,将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上缴财政机关。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赔偿、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上 级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或者所涉行政、刑事执法办案活动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或 者责令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赔偿请求人反映下级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应当调查处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调查结果。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四)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九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二)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二)损害是否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三)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五)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前款事项时,对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等是否合法,应当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三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应当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行为;

(二)是否造成精神损害后果;

(三)侵犯人身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一)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费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

(二)死亡证明书或者伤残、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三)因误工减少收入的,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医疗单位出具的休息诊断证明等;

(四)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扶养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情况,以及前述人员有无其他扶养义务人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是否合法以及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

(六)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一)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等证据;

(二)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等措施的法律文书、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三)已损毁、灭失、拍卖或者变卖财产价格的证据;

(四)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据;

(五)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已经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纠正或者确认违法行为的案件,赔偿请求人就违法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