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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未送达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02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篇二: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一、送达的法定形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法定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1、法律明确的规定,能找到当事人的要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报纸等媒介的“违章驾驶员车号曝光台”就是公告送达的方式)

3、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送达的法定要求

1、送达各种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各种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向单位送达文书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

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拒绝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①即有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既视为送达。

②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见证人不愿意送达回证上签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的,将送达文书(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法律文书未送达)留下,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案,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7处违法,其中一条就是送达程序违法。此案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不是法定送达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违反了送达的法定程序。

篇三:具体行政行为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时复议申请期限的确定

具体行政行为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时复议申请期限的确定

——浙江高院判决通用机械公司诉温州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裁判要旨

具体行政行为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但复议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案情

2006年7月18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作出[2006]18号《抄告单》,大致内容如下:经研究后原则同意欣顺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通用机械公司原厂区外滩涂堆场,欣顺公司要及时办理该滩涂堆场的海域使用权等手续。后注明抄送的对象为市经贸局、通用机械制造公司等。但乐清市人民政府一直未将该《抄告单》向通用机械公司送达。2009年12月7日,通用机械公司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乐清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抄告单》。温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查明,通用机械公司曾以《抄告单》为对象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2008)温行初字第33号行政诉讼,后因被诉行为需要复议前置而被裁定驳回起诉。通用机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3日作出(2008)浙行终字第126号行政裁定驳回其上诉。在该案诉讼中,通用机械公司诉称2008年5月乐清市经贸局向其提供了《抄告单》,且在同年9月9日该案庭审中乐清市人民政府也提交了该《抄告单》供其质证。据此,温州市人民政府认为,通用机械公司从实际知道《抄告单》至其提出复议申请,已远远超过了法定60日的申请期限。2009年12月3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温政行复[2009]14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通用机械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2008)温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的内容能够证明原告在提起该案诉讼时就已经知

道[2006]18号抄告单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应当自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原告自2008年5月知道《抄告单》至2009年12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虽然其间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自2009年1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至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也已经远远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法院判决维持温政行复[2009]14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通用机械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应当送达而未送达的,应视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是乐清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送达的对象,但乐清市人民政府并未送达。故应视为上诉人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其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2010年8月13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时,复议申请期限应如何确定?根据本案事实,通用机械公司系《抄告单》所涉权利义务的直接相关人,亦为《抄告单》列明的抄送对象,但乐清市人民政府并未向其进行送达。故本案属依法应当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情形,首先似应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视为通用机械公司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但能否据此认为通用机械公司的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这涉及到《条例》第十五条两款规定尤其是其中第一款的第(六)项与第二款之间关系的理解问题。

第一款规定针对的是各种情形下复议申请期限起算点的确定问题,而第二款规定则是在应当送达而未送达情况下对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事实推定,即如果应当送达而未送达法律文书,则推定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种事实推定并不能排斥第一款第(六)项的适用,即在复议被申请人有证据证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应按照

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确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据此可以得出本案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这样理解更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作为《条例》上位法的行政复议法,其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此处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标准系“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将起算标准定位为送达,即以是否送达作为复议申请期限起算点的确定标准。法院判决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确定标准,显然更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精神。

这样理解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更为衔接。行政诉讼法亦以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作为确定起诉期限的标准,而没有对应当送达而未送达的情况作出特殊规定。如果在复议程序中对这种情形作出特殊规定,那么在实践中对于应当送达而未送达的情形,很可能出现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但相对人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又可以使其又重新回到起诉期限之内的现象,这显然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确定性原则相悖。

这样理解可以避免法律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应当送达而未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形,行政机关无疑应为其程序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如因此而将复议申请期限无限延长,则又会造成相应法律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之后果。

本案案号:(2010)浙温行初字第4号,(2010)浙行终字第91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黄金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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