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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十级工伤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0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经典案例--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调解难,律师出面速化解

-------马某某工伤赔偿案

【摘要】马某某在工作中因机器问题致其手指受伤。经鉴定部门鉴定评定为伤残十级。而公司拒不支付相关费用,并拒绝承认其基本劳动关系及工资收入情况。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该案后,积极应对,固定证据,未通过诉讼,在短时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8万元赔偿。

一、案情简介:

马祖超于2011年2月由朋友介绍至成都某塑胶有限公司高锟车间从事原料搅拌,与厂方口头约定劳动关系,形成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合同及有关薪酬的约定。2012年12月28日,马祖超从事混料操作,导致右手3个手指受伤,环指关节脱节。反复与公司磋商,关于赔偿问题均无法与当事人达成一致。2013年5月30日,马祖超伤残鉴定为十级。

接触案件时由于当事人手头没有任何证据,其劳动关系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否认,从而很可能导致该案要从劳动关系认定的仲裁、诉讼等程序开始进行,才能进行工伤认定等程序,基于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多达10多个程序,会给当事人增加巨额的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因此接到本案的第二天,律师即与当事人亲赴厂方,与厂方反复交涉,在第一次谈判过程中,即通过书面证据的方式,双方形成初步协议,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受伤经过及当事人直接进行伤残鉴定由公司予以赔付的均得到公司认可。

二、调解结案:

通过律师的协调及固定大量证据的前提下,公司没有任何选择,最终向马某赔偿8万元,完全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

三、律师点评:

总体而言,本案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双方系较为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但缺乏直接的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马某很有可能因缺乏证据导致其投诉无门。

但是,正是由于律师前期第一时间的介入,提高了本案的工作效率,律师陪同当事人与公司谈判,直接固定证据,指导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做工伤伤残认定等工作,将当事人的受伤事实及伤残级别予以固定,未通过冗长的仲裁诉讼程序,直接解决了当事人的问题,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

篇二:2015十级工伤鉴定

2015年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5-3-28 8:31:00 阅读次数:3376次 作者:张士谦我要评论

随着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代替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6)双眼矫正视力≤0. 8;

17)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篇三:员工工伤案例分析

员工工伤的界定

案例分析

崔某是某公司员工,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离开必须得到当班主管签名批准。公司的排班表显示,2013年4月19日,崔某的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20日早上8时。2013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及未取得主管领导批示放行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城路口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崔某被送到广东同江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要达到本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十级工伤案例)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2、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即对方全责)三种情况。该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本案中,崔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的地点也是在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崔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内。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崔某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事发当日的上下班时间为19日晚8点到20日早8点,20日早4点,崔某在距离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还有4小时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并且未向主管请假,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早退,由此可见,崔某离开公司的时间显然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因此,崔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在此还需要提醒HR注意的是,公司只有完善管理制度,才能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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