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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终结性法律文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3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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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 作者:付鹏飞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09期

[摘 要]当前司法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完善检察制度要求检察环节司法公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是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从深入司法改革的背景出发,探索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

[关键词]检务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建立

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检察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

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建立的意义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对于深化司法改革,促进检务公开、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从理论基础层面讲,检察机关终结性文书的公开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为基石的,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权利。其次,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层面讲,检察院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提升检察官法律素养、制约检察权、树立司法权威的价值。第三,从社会角度讲,文书公开是程序公开的一部分,程序公开目的是实体正义,有助于缓解社会中因对法律误解引起的矛盾,促进法制宣传,培养公民法律信仰,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

(一)原则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原则为:

首先,严格依法原则。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务公开活动也务必严格依照法律,不能为了追求信息公开而超越法律现有的规定,否则就是对法律的践踏,从根本上破坏检务公开的依法有序进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法律禁止公开的内容应当严格禁止。

其次,真实原则。法律禁止公开的除外,检察机关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充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隐瞒和缺失。

再次,及时便民原则。法律文书公开的形式理应注意及时、便民。信息公开的公正不仅仅体现在真实完整的公开,更在于及时有效。公开的形式,也应当方便民众或诉讼参与人获得,不应阻碍甚至变相设置人为障碍阻止知情权的实现。

篇二: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设想

提纲

一、适宜公开的终结性文书

1、不立案通知书

2、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

3、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4、不予逮捕决定书

5、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

6、撤销案件决定书

7、不起诉决定书

8、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

9、终止审查决定书

10、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决定书

11、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

12、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适宜公开的理由:以上文书均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以及撤销案件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本着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信息公开为重点,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上终结性文书均为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文书,对于当事人是利

大于弊,将法律文书公开有助于增加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增加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树立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二、文书公开的具体操作办法

1、公开的方式

第一、主动公开。对于上面的所列的1-8种文书除涉及未成年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之外均可以依照检察机关职权主动公开。

第二,依申请公开。对于其他的终结性文书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公开。

2、公开的途径

第一,属于检察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公开。

(1)检察院电子显示屏

(2)检察院检务公开栏

(3)在检察院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4)定期在各社区设立的检察室和检察工作站进行公开 第二,对于主动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只向申请人提供,而不其他人公开。

3、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

(1)在公布法律文书的时候可以将文书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款附在文书后面,既能够起到普法宣传的作用,还能够起

到释法说理的作用。

(2)对案件的当事人而言,通过法律文书的公开来加强对案(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检察院终结性法律文书)件办理的透明度,增加司法的公信力,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在通过检察人员运用生活化的语言,讲能法律解释清楚、把道理讲解透彻,使群众能够接受,愿意接受。

(3)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以加入部分释法说理内容或者警示教育内容,避免法律文书中法言法语而造成群众不明白,同时亦能够起到教育和警醒的作用。

4、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通过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专门设立收集网民意见板块,通过此板块来了解民情民意,以及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公开后的社会效果。

(2)在检察机关各个检察工作站设立监督信箱,组织开展群众座谈会,收集群众对此意见和建议,并定期派人对信箱进行清理。

(3)对于公开法律文书中所涉及的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开的法律文书中有涉及其隐私或者认为法律文书不正确,可以直接到为民服务大厅进行反映,而检察机关对反映的情况应立即进行审查,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篇三: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

检察文书(一)

参考书目: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现行格式及分类

现行格式:

? 2001年9月10日通过的《人民检

?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02

?年1月1日施行.

分类:共六类.

法律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六类包括:

?一.立案法律文书;

?二.侦查法律文书;

?三.公诉法律文书;

?四.执行法律文书;

?五.刑事申诉法律文书;

?六.其他刑事法律文书.

?(一般包括填充式和文字叙述式两种.)

几种公诉文书(重点)

?一、概述

?二、起诉书

?三、公诉意见书

四、不起诉决定书

五、刑事抗诉书

起诉书

?一.概述

?(一)起诉书制作的条件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种类

?1.普通程序:自然人;单位.

?2.简易程序.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三)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以普通程序自然人适用的起诉书为例)

?(一)首部

1.标题

2.案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

4.案由;案件来源

标题和案号

?x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 2006] x号

标题案号部分注意:

?起诉书是外部文书,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不能省略。

?因为起诉书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文制作的,所以字号中不必加制作部门的发文代字。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xxx(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须要说明的问题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从姓名到住址等一般情况;

?二是曾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

?三是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 应分三个层次写明,如被告人没有受过处罚,本次犯罪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则第二、三方面情况自然不用写。

另外,被告人如果是聋哑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

例-------(强制措施)

?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02年2月2日以被告人张权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提请批准逮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0日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同年2月11日执行逮捕。

案由和案件来源(一)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xx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xxx有权委托辩护人,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注:自侦案件则表述为“被告人xxx涉嫌xx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案由和案件来源(二)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要变更管辖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例--------(案由和案件来源)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3月6日以被告人张权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02年4月4日以被告人张权涉嫌故意杀人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略)

例----------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驻刑一

诉[2003]89号

? 被告人黄勇(网名:黄星星),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41118030,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重皇庙乡曾庄村委大黄庄11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3年11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平舆县公安局联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交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二)正文

?1.事实

?2.证据

?3.理由(包括起诉根据和决定事项)

正文基本格式框架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事实

?事实以“经依法审查查明:”为引导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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