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当前位置:首页 > 公文写作 > 法律文书 > 列表页

如何向外国人送达法律文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7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内地与香港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内地与香港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一、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如何向外国人送达法律文书)人送达。

二、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三、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四、委托送达:

1、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需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2、按委托送达方式送达的,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不能适用委托送达的方式送达。

3、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五、邮寄送达:

但三个月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视为没有送达。

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七:公告送达:

依以上方法均不能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八: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篇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现行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6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以下为简要分析: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注意:离婚案件的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另一方当事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注意: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且接受委托的必须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送达回执。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执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方式简便易行,但是这种送达方式应当是在上述几种送达方式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的。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较多采用这种送达方式,在其采用邮寄送达不成时才改用直接送达,这样的做法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的。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被劳教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方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注意:

1、公告送达的条件,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使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情况附卷备查。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该公约已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就执行该公约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一、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二、凡公约成员国有权送交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三、对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不表示异议。四、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所送达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五、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六、非公约成员国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86年6月14日联名颁发的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公约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也按上述文件办理。七、我国与公约成员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八、执行公约中需同公约成员国交涉的事项由外交部办理。九、执行公约的其他事项由司法部商有关部门办理。注:截至1991年12月,下列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中国、比利时、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希腊、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土耳其、英国、美国、安提瓜与巴布达、巴巴多斯、博茨瓦纳、巴基斯坦、马拉维、塞舌尔;下列国家签署了该公约:爱尔兰、瑞士。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