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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说理模式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8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第三讲 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

第三讲 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

我们的教材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节中,对如何叙写案情事实、阐明理由都作了具体的讲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在不再赘述。下面想举一些我国以往的法律文书实例,从中借鉴一些写作的经验,特别是分析事理、透辟说理方面的经验,以帮助学习者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阐明事理的能力。

第一章 总论部分(三) 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1)

我们在原来的电大教材《司法文书学教程》中引用过一份某基层法院对一桩解除收养关系(当时称为“过继”关系)的案件的判决书实例。我们认为该判决书的突出特点是重在分析人情事理,发挥了法律文书教诲当事人乃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当事人双方原系叔侄关系,叔叔为城市户口,侄子为农村户口,侄子为转成城市户口而“过继”给叔叔,后发生矛盾,直至叔叔将侄子告上公堂,要求解除收养(过继)关系。现在我们不妨将它引述出来,加以评析(仅引证判决理由部分)。

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实例1分析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过继父子关系后,开始团结和睦相处。被告参加工作后虽向原告交过钱,但无据以资证明交款的数字多少,而且原告也曾为被告购置了一些物品,两者相抵未为不可。在被告准备结婚物品上双方持有不同意见,且半年多的时间原告只给被告七十斤细粮指标和五斤粮票,因而被告搬走原告的电视机,由此造成矛盾加深的后果,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原告不按时给被告粮食指标固然不对,而被告不通过正当渠道去解决问题,擅自搬走原告的电视机亦属错误。被告要求在与原告解除养父子关系后继承原告家产。殊不知所谓继承,应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始,哪有继承活人财产之理?既无此理又无此法。对于这种无理要求断难支持。双方有过一段养父子关系,而且相处较好,即使判决生效之日,双方的养父子关系虽断,而叔侄关系(原系叔侄――引者注)犹存。况原告在患病之日,被告曾陪床侍奉,尽了一定的义务。因而身为长者应念及晚辈尚在年幼,工作不久,经济力量薄弱,成家立业确有困难,负一些力所能及的义务,以显长者的仁厚,何乐而不为?被告亦应念及原告为自己也曾花费了一些心血,结婚时再得到一定的资助,从而以德报德,以示晚辈对老人的孝敬之心,争得舆论的同情,弥合双方之裂痕,岂非美事。??但从双方当前的感情看来,好转暂无可能,解除双方养父子的关系,各奔前程,俾各自心情舒畅,实为不得不采取之裁决。

此判决书对当事人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苦口婆心,阐明事理。读后,令人深为折服。

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2)及实例2

下面我们再举一则我国老解放区1942年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不论叙事、说理,都可为当今垂范。由于当时属于第二次国共合作期间,文书的格式沿用国民党法院的旧式判决书程式,主文在前,而后是事实、理由。现引述全部正文如下:

主文:

上诉驳回。

事实:

缘张明之妹侯张氏于民国二十二年,经媒说与侯贤儒之次子侯丁×结婚。婚后始知侯丁×为神智不清之傻子,且有羊角疯。初冀请医疗治,病可痊愈,时经九年,医治无效。侯张氏以侯丁×有不治之神经错乱病,不堪同居,要求离异。诉于庆阳地方法院,经法院判决侯张氏与侯丁×离婚。侯丁×不服,由其父代理上诉。主张:侯丁×年青力壮,并无不治症果;今后无子,亦可以侯丁×之侄为嗣。并诉张明从中唆使侯张氏诉请离婚,图另嫁贪财。要求废弃原判。经本院传讯两造(原、被告――引者注),侯丁×确为不识五以上之数(在庭上数六个凳子为八个),不晓自己之年龄(二十七岁说十岁);不知农时(说正月应种粟子),更不知男女之乐(同床各睡,不省房事),神经错乱,傻且有羊角风不治之恶疾。侯张氏以其空有夫妇之名,不能享天伦之乐,坚主离婚,自属人情之常,侯贤儒谓为由于张明唆使,另嫁贪财一节,殊属无据。案经证明,记录在卷。

理由:

查侯丁×神经错乱,不识五以上之数,不知自己之年龄,更不知男女之乐及夫妻之情,且患有羊角疯病,既已当庭证明(这是认定事实的理由――引者注)。上诉人谓侯丁×年轻力壮,并无不治之症,显属遁辞。而欲以侯丁×之侄与侯张氏为嗣子,亦何能弥补侯张氏终身幸福之缺陷。侯张氏结婚以来,苦恼九年,侯丁×病愈无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观,要求离异,实出诸不得已之衷心,更何得指张明之教唆图财。原判依边区婚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款之规定,判决侯张氏与侯丁×离婚,于法于情均无不合。本件上诉为无理,故判决如主文(这是适用法律的理由――引者注)。 这是一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叙述案情事实简明扼要,当庭举证验证,记录在卷。理由的两个组成部分,完整齐备。而阐明事理要言不烦、剖析透辟,一针见血。同时注意既有正面说理,又有有力批驳。有理有据,有破有立。这是值得学习者认真领悟、并在实际的文书写作中切实借鉴的。

篇二:法律文书写作作业答案一

《法律文书写作》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1.1-6.2)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文书: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参与各类诉讼案件或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

2.法律文书的结构:是指组织安排法律文书的组成要素、材料及内容的各种具体形式。

3.笔录类文书:是公安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律师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文字形式如实记录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的实录体的法律文书。

4.叙述类文书:是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皆齐备与完整的法律文书。

5.语体:是指在一定的语境中,由于语言运用的不同作用和功能而形成的具有独特表达特点和风格的语言体系。

6.法律事实:是指引起各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构成各种法律关系本身的事实的总称,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7.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履行其侦查和执行职权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8.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文书。

9.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责,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而制作的体现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法律文书。

10.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11.起诉书: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而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

12.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支持公诉,以起诉书为基础,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而进一步揭露、指控、论证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为的综合性发言。

13.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简答题:

1.答: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1)国家司法、执法机关;(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3)其他法律关系主体。

2.答: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包括依诉讼法处理的民、刑、行诉讼案件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一切行政机

关依法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一切企事业单位、团体、非法人组织和个人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等。

3.答:法律文书的分类:民事诉讼文书 民用诉讼文书刑事诉讼文书

行政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法院文书

专用诉讼文书检察文书

法律文书公安文书

监管文书

仲裁文书

非诉文书公证文书

其他法律应用文书

4.答:法律文书的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包括:外在形式的合法性;制作程序的合法性;法律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2)形式的程式性。体现:一是法律文书结构的固定化;二是形式规格和技术规范的固定化。

(3)使用的实效性。

5.答:法律文书结构的特点:(1)结构形式模式化;(2)内容事项固定化;(3)结构用语程式化。

6.答:法律文书结构的成因:

(1)法律文书结构形成的历史条件:法制传统的影响;法律制度的影响。

(2)法律文书结构形成的现实条件:现行立法及法制思想的规制;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融合。

7.答:法律文书结构的分类:

(1)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是指法律文书外在的组织形式。其组成部分包

括:首部;正文;尾部。(2)法律文书的内容结构。包括:事实;理由;结论。

8.答:法律文书的主要结构类型:(1)填充、表格类文书;(2)笔录类文书;(3)叙述类文书。

9.答:法律文书语体的特点:(1)真实;(2)准确;(3)庄重;(4)简洁;(5)严谨。

10.答:法律文书语体的分类:(1)通俗灵活的法律对话语体;(2)庄重规范的法律公文语体;

(3)情理交融的法律演说语体;(4)简约自由的法律应用语体。

11.答:法律文书语言消极修辞的要求:(1)明确;(2)通顺;(3)得体。

12.答:法律文书叙述的特点:(1)叙述为主,平实简洁;(2)准确完整,直陈其事;

(3)概述为上,因果明确。

13.答: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

(1)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①被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②被指控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事实;

③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2)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①案件的主要事实;②案件的相关事实;③免证的事实。

(3)行政诉讼中的案件事实:①被告应证明的案件事实;②原告应证明的案件事实。

14.答:叙述案件事实的方法:

(1)基本的叙事方法。自然顺序法,时间顺序法,自然顺序法能够清晰地将事件从头至尾全面呈

现且不易引发理解上的阻碍。

(2)刑事案件的主要叙事方法:①突出主罪法;②突出主犯法;③标题罪名法。

(3)非刑事案件的主要叙事方法:①纵横交错法;②分项叙述法。

15.答:法律文书说明的主要方法:(1)列举;(2)描摹;(3)阐释;(4)分解;(5)分类;(6)比较。

16.答:法律文书说明的基本要求:(1)准确;(2)具体;(3)完备;(4)明确。

17.答:法律文书说理的角度和要求:

(1)法律文书说理的角度:①依法论理;②依事论理;③依情论理。

(2)法律文书说理的要求:①思路清晰,条理分明;②逐层深入、逻辑谨严;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18.答:法律文书说理的方法:

(1)说理的基本方法:①引用论证法(或称引证法);②举例论证法(或称例证法)。

(2)说理的特别方法:①比喻论证法(或称喻证法);②反驳的论证法(名称反证法);

③归廖论证法(或称归廖法)。

19.答: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分类:

(1)侦查文书的分类:

①立案、破案类文书;②律师参与类文书;③强制措施文书;④讯问犯罪嫌疑人类文书;

⑤调查取证文书;⑥延长羁押期限类文书;⑦侦查终结类文书;⑧补充侦查、复议复核类文书。

(2)执行文书的分类:

从表现形式上可分为证书类、表格类、笔录类、报告类、单据类;从内容上可分为收押

类、监管类。

20.答: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1)体现事实的客观性:(2)体现法律的严肃性;(3)要求格式的规范性;

(4)强调语言的准确性。

21.答:公诉意见书的特点:

(1)内容的综合性;(2)阐述的补充性;(3)解说的法律性;(4)警示教育性。

22.答:优秀抗诉书的标准:抗之有理,诉之有据,书之得体。

三、文书制作:

××林区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公诉字[2013]×号

犯罪嫌疑人高志国,男,1965年9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某省法库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在家待业,现住某省林区木鱼林场育林队。2013年10月25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某省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某省林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向为国,男,1961年3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某省法库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在家待业,现住某省林区供销社。2013年10月30日,因盗窃一案被某省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某省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某省林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高志国、向为国盗窃一案,由××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3月犯罪嫌疑人高志国行政拘留期满回家,其后一直住在其兄高伟处(林区木鱼林业队)。2013年8月中旬,高志国得知该区木鱼林业队有现金存放在财务室。2013年8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高志国伙同向为国、屈明亮(另案处理)三人一起秘密策划,预谋到木鱼林业队财务室盗窃作案。高让向、屈两人准备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向为国于8月29日在区人造板厂找了一根约一尺长的钢筋棍,于9月1日中午高志国找向为国要了钢筋棍。2013年9月1日下午6时许,犯罪嫌疑人高志国步行到木鱼林业队,伺机作案。晚12时许,高志国潜入林业队财务室附近,由于随身携带的钢筋棍过粗,作案不便,就随便找了一根抓钉,撬开财务室,进入室内,撬开办公桌,盗窃现金20万元。接着又撬开保险柜挂锁,无法打开保险柜。便又一次打开出纳的办公桌,在抽屉的文具盒内找到保险柜钥匙,打开保险柜,盗窃现金22280元后逃走。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高志国的供述和与其相一致的

法律文书的说理模式

侦查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

犯罪嫌疑人高志国作案后潜逃,将作案用的抓钉、钢筋棍丢弃于距林业队两里处的树林里,然后找到

向为国,于9月3日逃到法库县香溪镇,找到屈明亮,结识了乔天,四人又一起逃到某省某市毛巾总厂黄华家,大肆挥霍赃款。向为国挥霍68535元(退回400元),屈明亮挥霍1017元(全部退回),乔天挥霍524元(全部退回)。2013年9月9日高志国独自一人携款流窜至湖北、江苏、沈阳等地,10月25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押回某省林业公安局审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犯罪嫌疑人高志国、向为国、屈明亮的供述;(二) 文大力、高伟、黄华、乔天和钱折等证人证言;(三)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高志国、向为国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涉嫌盗窃罪。为了严肃国家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3

附:

1.本案卷宗×卷×页;

2.随案移交物品×件。

局长:×× 年×月×日 ××林区公安局(印)

篇三:说理式文书

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加大依法行政力度

我们某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切实提高全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规违法现象,从2007年起,我们射阳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率先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通过两年多“说理执法”新模式的实践,我局行政执法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基本达到到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的预期效果。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将说理贯穿于执法之中,带来了广大群众因了解而理解、因理解而支持、积极配合执法的良好局面。从而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和争议,促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但容易消除了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也确实提高了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创造了双赢的局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何才能更好地把说理式执法文书在我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加以普及推广,并将说理式执法模式向纵深延伸,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和研究。

一、统一处罚文书格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水平究竟如何,处罚是否公正,往往最终体现在行政处罚文书上,如果处罚文书不规范、不完善,就会导致行

政相对人不理解、不服从,甚至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统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在行政执法中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尤其迫切。从2007年起,射阳食品药品监管局积极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模式,把这种被人称为“阳光执法”的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贯穿于执法始终,努力做到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使受罚对象心服口服,一举改变了原处罚决定书中的“某人某事违反了法律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而没有具体引用法律原文,也无说理分析的情况。规范化的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违纪违法的事实、引用法规的具体条文、处罚额度的有关规定等,从而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明白自己的行为违犯了哪条法律、法规以及处罚的尺度,增加了行政处罚的透明度。推行“说理执法”新模式,在执法过程中,将说理贯穿于执法之中,改变了原来只言片语的简单文书,不但当事人看得懂,而且容易达到被处罚人口服心服的效果,带来了广大群众因了解而理解、因理解而支持、积极配合执法的良好局面。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但消除了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也提高了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创造了双赢的局面,取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案件表述完整准确,认定事实详细充分

违法事实是案件定性的基础,是实施处罚的前提。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一方面要慎重谨慎,另

一方面又要证据确凿。不可想象,违法事实还没有认定清楚,就实施处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非常重视违法事实的描述,力求做到客观、准确、真实、详细。一是陈述案件查处过程。对案件的来源、现场检查的内容、强制措施的方式、调查取证的情况、抽样检验的结果、检验报告的送达等方面进行完整的交待,陈述整个案件的查处过程。二是案件事实认定完整详细。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的一切事实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执法人员要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详细完整地反映在处罚书上。对行政相对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采取什么手段、出于什么目的、实施何种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都要进行清楚的叙述。三是逐一列举佐证证据。详尽的事实必须有翔实的证据来佐证,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事关案件查处的定量定性,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必须认真调查,仔细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除询问笔录以外的其他原始证据的收集,使证据收集越来越详细和规范,做到事无遗漏逐一列举,证据越详细确凿,案件定性就越准确到位。目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强调将印证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予以列举,就是为了防止案件出现无谓的缺陷和失误,被行政相对人申诉、诉讼。通过上述三方面的叙述,违法事实和查案经过跃然纸上,证据与事实环环相扣一

一对应,使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一目了然,既增强了说服力,也体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三、全面诠释适用法律,教育处罚相得益彰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和宗旨,因此,正确适用法律条款是行政处罚的关键,也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重点表述的部分。我们在完整描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要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名称、内容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诠释,使行政相对人可以清楚地对照法律条文,明白自己违反了什么规定,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同时,还结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和案件性质进行客观分析,准确定性,并对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作出解释。由于案件的千差万别,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执法人员更应当结合个案对法律、法规进行更详尽进行的法理阐释,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采用特定的法律条文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这种详尽的解释和说明最终确定处罚幅度就显得十分重要。这样,既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性质,也起到了宣传法律法规的作用,使处罚和教育得到有机结合。同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寻找适当时机,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和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在告知、说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后,还帮助当事人认真分析违法行为发生的

原因和危害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育、帮助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积极主动整改错误事实,杜绝再犯。处罚是我们教育规范相对人的手段,而不是目的。通过适当处罚,达到让违法相对人受到一定教育,今后不再做违法的事,才是我们要达到的效果。

四、公开案件办理程序,说清说透处罚理由

以前我们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只是简单地列出处罚的种类和额度,对为什么这样处罚,处罚的理由是什么,没有进行详细解释,很难做到使行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我们在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一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描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态度和悔过表现以及违法行为的侵害后果进行论述。二是对给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轻有从轻的理由,从重有从重的道理,将这些原因进行分析,毫不隐患地进行说明,减少相对人的误解。三是尽量公开案件的办理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而且要反映案件所经过的程序,如责令改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处罚告知、听证等等,对于案件中这些重要步骤和程序,处罚决定书都应作表述。将案件处理程序告诉相对人,不但不会损害执法的严肃认真,反而会增加相对人的理解和信任。四是给当事人一个解释。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采纳的理由、依据进行说明,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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