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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0  分类: 法学论文 手机版

篇一:论文发表,法学论文的写作步骤及方法

论文发表,法学论文的写作步骤及方法

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发表法学论文,核心论文代发)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

法学论文发表的写作步骤及方法:

1、立论要客观,具有独创性论文的观点要来自对具体材料的分析和研究中,所提出的问题也要在法学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并通过独立研究,提出自己一定的认识和看法。自考学士论文能有一些独到的视觉和看法就不错了。创新(发表法学论文,核心论文代发)不是让考生盲目创新,标新立异,甚至为了创新而创新。

2、论据要翔实,富有论证性论文要做到旁征博引,多方佐证。这就要考生搜集足够多的材料,论文中所运用的资料还要做到言必有据,准确可靠,精确无误。

3、论证要严密,富有逻辑性考生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要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全篇(发表法学论文,核心论文代发)论文应是一个有机整体。论点一般是一个命题,应当做到命题与推理之间不存在矛盾,要言之有物,互相呼应,最忌讳在文章中出现前后矛盾。

4、形式要明确,标注规范论文要以论点为核心构成全文的结构格局,以多方论证的内容组成文章整体,并且以比较深入的理论分析来呼应。

5、语言要准确,表达简明论文最基本的要求是让读者能够看得懂,考生写作时要在语言文字上力求准确,深入浅出,言简意赅,千万不要"用大家都熟悉的语言说着人们都听不懂的话"。

6、毕业论文的格式在掌握了毕业论文撰写原则后,写论文还要按标准格式来准备,很多考生对此却不清楚。一般毕业论文的格式包括六部分。

一是封面。上面要写清楚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准考证号、指导教师姓名、论文完成日期等有关信息。

二是论文摘要。这是文章主要内容的(发表法学论文,核心论文代发)摘录,要求短小、精要、完整,字数控制在300-500字之间。要求让老师读完考生的论文摘要,可以知晓考生论文的主要观点,以及文章的框架。

三是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目、摘要和正文中所提取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每篇论文一般要选取 3-6个词汇作为关键词,要另起一行,排在论文摘要下方。

四是目录。这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五是正文。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字数要求为6000-8000 字,正文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引言。引言一般要概括出考生写作本文的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如果觉得有必要对论文的研究方法做出说明的,也可以做出说明。

(2)正文主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问题的提出--也就是考生的观点或论点;分析问题--要有论据和论证过程;解决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考生所认可的解决问题途径与方法,也应该有论据和论证过程;结论--是考生论文通过研究和理论分析之后所得出的学术见解,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在正文中(发表法学论文,核心论文代发)考生一定要注意引注问题,不要认为引注无所谓。

一篇论文的优劣,除了评判文章正文以外,也要看引注是否规范得体。在以往的论文指导中,发现有些考生的文章通篇没有一个引注,让她很惊讶,这样的情况,考生一定要避免。

六是结束语。

篇二:法律类核心期刊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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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 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专职执业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法律类核心期刊论文发表 原上草职称论文

篇三: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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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地区的诉讼第三人制度 ............................................................ 3

二、台湾地区的诉讼第三人制度 ............................................................ 4

三、澳门地区的诉讼第三人制度 ............................................................ 6

四、比较分析大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 8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8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12

论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黄敏

关键词: 诉讼第三人 辅助参加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内容摘要: 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对诉讼第三人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相比之下,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制度却规定的极为简略,制度设置上存在很多缺陷,尤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应该完善。在诉讼诈害时,应该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解为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

诉讼第三人制度,也称诉讼参加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

参加是指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为目的,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一种诉讼行为。这一制度的设立打破了传统的“两造”诉讼的格局,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准确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为了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参加到系属中的诉讼中来,成为诉讼当事人。尽管不同国家的第三人制度存在着差异,但所体现的则是共同的诉讼规律或要求,即以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与本案有一定关联的案件或法律关系,以便于法院

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查明案件事实和彻底解决纠纷,并避免法院对相关联的两个案件做出矛盾判决1.

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制度规定的极为简略,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批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不同,具体到民事诉讼制度也不相同。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两岸四地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加强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交流,同时对大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香港地区的诉讼第三人制度

香港法律制度属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着关于诉讼第三人的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不同,在英美法中,只有原告和被告之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可通过诉的合并、反诉及其他追加之诉等方式救济2.因此,香港法律中并没有专门的诉讼第三人的规定,但《香港高等法院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规定了第三方被告程序和第三人加入制度,该两项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诉讼第三人制度相类似。根据《规则》第16号命令的规定,第三方被告程序是指,主诉的被告可能对第三方有一项与主诉的原告的诉讼相联系的或是与原告申请的救济基本上相同的救济请求权,在此情形下,主诉的被告能对第三方提起诉讼并1 江伟,单国军。 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 J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

(2) : 74.

2 徐昕。 英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C ] / /司法改革评论:第3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70

由此形成的程序3。该程序的效力是把第三方作为主诉被告的被告,对主诉被告可能对原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补偿或分担4.第三方可依被告将该第三方追加到诉讼中的相同理由,将第四方引入诉讼,其目的是由第四方对第三方可(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法学论文发表网)能对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补偿或分担。第三方被告程序设立之目的在于给抗辩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更加充分的寻求保护的机会,它类似于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第三人加入制度是由《规则》第15号命令第6条规则予以规定的,是指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应申请或主动将诉讼外的第三人引入诉讼中,使其成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任何本应已被加入有关诉讼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人,或任何有必要到法庭以确保有关诉讼中的所有争议事项有效、完全地予以裁定或判决的人;二是任何与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有任何问题或争议的人,而该问题或争议是由该诉讼中所请求的任何救济或补救所致、或是与之有关的,且法庭认为就该问题或争议在该人与该一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就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之间一并作裁定,是公正适宜的。第三人介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法院根据案情的判断主动将第三人引入到诉讼中;二是第三人申请加入到诉讼中,成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且《规则》规定,除非第三人同意,不得将第三人加入诉讼成为原告。所以,通常情况下,第三人加入诉讼成为被告一方。

二、台湾地区的诉讼第三人制度 3 参见《规则》第16号令第1条规则(1)的规定

4 汤维健。 香港民事诉讼法[M ].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7: 107 - 108

台湾地区法律制度隶属大陆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把诉讼第三人制度称为诉讼参加制度,包括主参加、辅助参加、共同诉讼参加三种类型。其中主参加诉讼相当于大陆地区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但台湾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共同诉讼一节中,认为其属于特别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该法第54条规定:“就他人间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第一审或第二审本诉讼系属中,以其当事人两造为共同被告,向本诉讼系属之法院起诉:一、对其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为自己有所请求者;二、主张因其诉讼之结果,自己之权利将被侵害者。”台湾民事诉讼法认为主参加人必定是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在性质上属于共同诉讼,故在立法体例上将“主参加诉讼”归于“共同诉讼”。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8条对辅助参加做出界定,即“就两造之诉讼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为辅助一造起见,于该诉讼系属中,得为参加。参加,得与上诉、抗告或其他诉讼行为,合并为之。”在辅助参加中,参加人可以辅助当事人为一切诉讼行为,参加人必须按其参加时的诉讼程度实施诉讼行为,其行为不得与被辅助参加人的行为相抵触5,凡依参加时之诉讼形态,被辅助参加人已不得为之诉讼行为,参加人亦不得为之,但参加人实施被辅助参加人未为的行为不构成抵触;参加人不得为被辅助参加人提起再审之诉或申请再审;参加人不得实施变更诉讼标的以及不利于被辅助参加人的行为;参加人的行为出于辅助被参加人目的以外的,其行为不发生效5 参见《台湾民事诉讼法》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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