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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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违约责任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0  分类: 供货合同 手机版

篇一:采购模板(双方违约责任)

采 购 合 同

方) 供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第二条 交货地点、方式和时间

1、交货地点:,具体存放位置由甲方指定。 2、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并承担所需运输、包装、装卸费。 3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共计 元,大

写 。该款项已包含货款、税金、包装费、运输费、

装卸费等本合同项下货物采购涉及的所有费用,甲方无需再支付任何款项予乙方。

2、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合同价款按付款程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以上款项乙方均应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合同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应采取防潮、防雨、防冻、防锈等相应措施对

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

(2)包装箱应由乙方注明货物名称、型号、件数,包装箱内应附有原厂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验收和质保

1、乙方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

2、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后,应及时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品牌、材质、规格等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换、补足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期按规定处理,则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并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赔偿一切损失。

3、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质量负责三包。无相应三包规定的物品,乙方提供一年的质保期,期限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次日起2日内予以免费维修或更换。如乙方不能按期维修或更换,则甲方可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5‰的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2、乙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滞纳金。逾期10日,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并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赔偿一切损失。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篇二:采购合同违约责任

篇一: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关于违约责任概念、分类以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二、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三、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违约行为;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说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学说。第一种学说,如上述,只采用四要件,没有过错要件。第二种学说就不同,在上述基础上还要加上一违约人的主观过错要件。

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篇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 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 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 以判断;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 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2.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 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 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 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对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做出,并且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是 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免责条款必须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也就是不能违背公序 良俗,以免造成对相对人的不利。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 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合同违约处理

采购违约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采购违约的形式主要有供应商拒绝交货、不适当交货以及拒绝或迟交单证及资料,交货义务是供应商的主给付义务。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将使企业的采购合同目的落空或受挫。因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而引起的违约,是采购中的主要违约形式之

一。供应商违反交货义务的表现主要包括:拒绝交货,交货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包装有瑕疵,拒绝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瑕疵等。

一、采购违约的种类

采购部长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会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采购违约的种类有重大与非重大违约、实际与预期违约、违反其他义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

(一)重大与非重大违约

重大与非重大是依违约所造成损害的程度为标准的分类。

1、重大违约。重大违约是指供需双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如不付款与不交货),或者供需双方违约的后果致使对方的采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重大违约是对方当事人取得单方面解约的法定事由。

2、非重大违约。非重大违约是指除重大违约以外的违约。

非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非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 在一方仅有非重大违约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方不能因此取得解约权。

(二)实际与预期违约

实际与预期违约是依违约合同的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为标准的分类。

1、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履行合同的期限已到,而当事人却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实际违约,一般即简称违约。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即明

供货合同违约责任

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表明他不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满之前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准备在履行期限满之后,视预期违约方是否实际违约,再决定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他就必须承担一个风险,即如果预期违约方在履行期限满之前遭遇不可抗力,以致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不能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预期违约方是否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可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重大违约和预期非重大违约。

(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即当事人在履行期限满后才履行其主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前,违约方明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他仍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仍将不该合理期限内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违反其他义务

即除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以外的其他违约。包括迟延履行非主给付义务、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不按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约定的方式履行等等。二、拒绝交货识别

交货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将对货物的占有权移转于企业。供应商为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的,也属交货。

交货可分为现实交货和拟制交货两类:

1、现实交货

现实交货也称实际交货。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

供应商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将货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应当有合同、习惯或法律上的依据,或得到企业的要求或同意时,才具有合理性,才构成现实交货,并在企业不知情且没有理由知情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适当通知义务。

2、拟制交货

指供应商将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于企业,但并不在合同生效后实际交货。由于拟制交货情况下,供应商移转对货物的占有权即具有交货的效力,而供应商并不实际交货,故拟制交货应当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拟制交货又可分为简易交货、指示交货和占有改定三种。

(1)简易交货。指在合同成立前,货物已经由企业实际占有,供应商不可能于合同生效后再向企业实际交货,因而法律推定供应商在合同生效时即已完成交货。

(2)指示交货。也可称为象征性交货,是指在货物已由第三人实际占有时,供应商将提取货物的单证等占有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企业以转移占有权,或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物的请求权让与企业以替代实际交货。

(3)占有改定。也可称为供应商保有占有权的货物买卖,是指企业同意供应商在货物出售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占有、使用货物,仅需将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卖人,因而推定出供应商在将所有权移转于企业时完成交付。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交货,以致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依约取得解除权的,属拒绝交货。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仍未交货的,不一定属于拒绝交货,而可能属于迟延交货。区别拒绝交货和迟延交货的关键,是看供应商不交货的后果是否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是否依约取得解除权。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属拒绝交货,否则属迟延交货。

2、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将不交货的,属拒绝交货。

但是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预期拒绝交货时,如果企业尚未因此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尚未实际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采取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预期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然而,企业因供应商预期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不交货的,如果企业尚未就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实质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以以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仍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企业因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不论供应商在何时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如果企业已因此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的,则供应商不得再以交货的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

3、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经企业催告要求在合理宽限期内交货的,如果供应商在该合理宽限期内仍未交货,或明确表示他将不在该合理限期内交货,则属于拒绝交货。

4、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虽然向企业交货,但所交货物或所交提单证上记载的货物根本不是或实质上有别于合同项下货物,且拒不交付替代物或替代单证的,属于拒绝交货。

应当注意的是,拒绝交货应当与自始不能交货及利用合同诈骗相区别。供应商自始不能交货,却仍与企业订立合同的,应按侵权行为予以处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则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三、不适当交货识别

采购部长在识别不适当交货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适当交货。

1、在适当时间交货。在适当时间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约定交付期间的,供应商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期限交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期限交付。交付期限不能由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供应商可以随时交付,企业也可以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约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应自供应商将收取货物的通知送达买受人时起计算,或自企业将催告交付的通知送达供应商时起计算,其长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在适当的地点交货。所谓在适当的地点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合同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篇三:买卖合同,违约条款

篇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1、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为: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二、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地、买卖合同管辖权

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

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策略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策略

蔡从云

我们签订合同如果签订成对对方没有任何约束的合同或者对方违约时我们没有制裁手段,那是非常郁闷的事。我们公司从小到几千、大到几百万近千万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相当多的,出现纠纷无法维护公司的利益;或者违约责任太笼统根本无法追究对方责任,如有个买卖合同把违约责任定为不履行退款,那么实际上对方根本就没责任,更没有约束力。维权是需要成本的,对方也会权衡守约与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无成本那么对方守约就只能看自己单方利益和心情了;合同无约束力对公司来说很多交易就显得不确定,对公司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所以签订合同必须有违约责任条款。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如果公司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公司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权。

那么违约责任条款怎样约定?那就是违约责任的策略问题:

1、全面:所有在合同上要求对方承担义务方面都应该有违约责任给予保证。我们要求再多,

谈判再辛苦,合同条文再美好,如果没有违约责任保证那都是一句空话,违约责任是保证公司利益的尚方宝剑。合同签订时应当争取到起草权,把违约责任具体化,那么我们权益更容易落实到条文上。

2、具体:违约行为有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迟延履行;质量瑕疵,我们应在约定、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不正确履行。所以必须针对上述每一种违约行为来制定违约条款;也可把违约责任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

3、明确,如果根本没有针对对方违约约定相应反制措施,简单一句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明确,可以有多种理解,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是很难解决问题的。违约损失赔偿也是一样,除了要证明对方违约,还需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恰恰不容易证明。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4、方式:违约金约定是违约责任最好的表达方式,适用广泛。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相对简单明确,由于是金钱给付,适用于各类合同;同时违约金用数字表示,也可用公式表示,一般不会出现争议。

支付违约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约定得更加详细,那么执行起来就更加方便。

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要小得多,守约方只需证明对方违约即可;也保证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其诉讼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持,提高胜诉的机率。篇三: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

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因此,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的,这两种交货方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如未约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本起草指引所附文

本仅供起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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