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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龙头企业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3  分类: 工商管理 手机版

篇一:国家龙头企业具体要求

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简要标准

l、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

注入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中东部地区3000户以上,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0〕13号)文件精神,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十月八日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为了贯彻中发〔2000〕3号文件有关国家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现提出具体意见。

一、扶持重点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

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积极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是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近年来在全国蓬勃兴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效形式,它不仅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初级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发展,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中,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与其它工商企业不同,它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因此,坚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国家择优扶持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的重点龙头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创造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骨干力量,形成若干个国外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够抗衡、更具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全面提高我国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需要,也是我国应对加入WTO参与国际农业竞争的需要。通过重点龙头企业的带动和示范,必将有力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

从今年开始,连续五年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二)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带动能力强。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工商管理龙头企业)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比较稳定。

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科技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三、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为了解决为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定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二)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三)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订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或规避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出现风险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农户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五)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行的作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六)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应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四、加强对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是新形势下政府改善宏观经济管理,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进而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银行、国税、地税、证监会等部门要根据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的充实和完善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给予切实帮助并加以解决。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关部门已经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要纳入整体部署和宏观政策安排,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力。各地也要根据本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

篇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

自治区高等学校新增高职高专

专业申请表

院校名称(盖章): 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院 校 代 码: 14525 院校主管部门(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申报专业名称:工商企业管理 申报专业代码: 620501 申报专业大类: 管理类 申报专业类:经济管理类申 请 时 间: 2014年12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制 2014 年 12月 10 日

学校简介

咨询电话:0994-6808329 网 址:

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职业院校,是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长青五巷157号,并在乌鲁木齐后花园五家渠市猛进南路规划建设了新校区,总用地570亩,规划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总投资3.6亿。在校总人数可达1万人。

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在“理念引导,定位先行,文化决胜,创新发展”的创新发展思路下,确立了学历教育与技能教育并举、办学与就业并重的办学定位;学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岗位需要为标准,以培养高技能、高素质、高质量的管理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培养目标。为打造过硬教师队伍,学院启动实施“教师培养六大工程”构建“双师型”雄厚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234人,专任教师153人,其中,硕士研究生42人,占28%,高级职称33人,占22%,实训指导教师40人。新校区为广大师生打造了全新的教学环境,教学设备先进,基础设施完备。多媒体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形体室、体育场等现代化教学活动设施,为学生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及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学院开创独特办学模式和专业教学模式,创新“首地合作”办学模式,与地方政府结成职业教育联盟、“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与企业结成职业教育同盟、“校校合作”办学模式,与院校结成职业教育同盟、实行“委托式”教育培养模式。以专业建设为龙头,共建专业、不断改革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课程共管,不断改革培养模式化强化岗位能力,人才共育。学院秉承育人、育魂、育能的教育使

命,使每个学生,凭人品立足社会,靠知识改变命运,依技能创造财富,用能力服务社会。学院牢牢把握“育才兴疆”的办学宗旨,实行军校管理模式,对师生实施军校化管理。实行立体化教学方法,注重对学生生存能力、生活能力、学习能力、就业能力、发展能力等五大能力培养,为“富民固边“做贡献。学院推进网络升级改造和虚拟专网建设,形成覆盖各类专业技能的信息化大校园。建立一站式服务,构建面向师生和教学管理人员的一站式服务和统一的门户访问网站。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科技开发类、体育运动类、艺术类、兴趣类、科技管理类、服务类等活动,为学生充分展示自我才华,充分发挥潜能,全面锻炼提高素质和能力搭建良好平台。

学校名称: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篇三:省级龙头企业标准

省级龙头企业标准(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

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应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

3、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4、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 考核评分办法省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

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30分)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5亿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2.资产总值在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3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

2、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3分,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35分)1、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基地所在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为准,10分)企业需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情况资料,包括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等,资料与证明文件应相吻合,缺一项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有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记1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3、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5、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一)填写《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或《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