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范文 > 工商管理 > 列表页

九江市工商管理局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6  分类: 工商管理 手机版

篇一:工商局电话

篇二:九江知名著名商标认定规则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6]65号

颁布时间:2006-12-25发文单位: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维护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九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九江市知名商标是指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

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九江市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

做好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创立九江市知名商标。

对在创立九江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九江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使用人;

(二)申请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住所或者商品生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

范围内;

(三)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2年依法使用,并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声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及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广、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认识度;

(七)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八)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九)使用该商标的产品,3年来未发生较大的产品质量问题和投诉。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应当向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九江市范围内发行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发布九江市知名商标初审公告。自初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

代表组成。认定委员会的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每次评审认定九江市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员会委员中随机确定不少于11人单

数组成知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权。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认定组对申请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并可以委托

有关机构对知名商标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知名商标认定组全体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以

上多数通过,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组的委员会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第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评审认定程序、规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委员会认定为九江市知名商标,由认定委员会颁发《九江市知名商标证书》及牌匾,

并在市内发行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告;不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答复之日起30日内要求认定委员会复核。认定委

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认定:

(一)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请求撤消,因商标争议正在审理

的;或因商标权属引起司法纠纷且在审理当中的。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认,续认程序按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办理;逾期未申请续

认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知名商标失效,由认定委员会撤消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九江市知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参加江西省著名

商标认定。

第十八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

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九条 未经认定委员会认定或者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

得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标”等字样。

第二十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中受以下保护: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与九江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标名称、商标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并足以造成误认;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标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

潢,并足以造成误认。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与九江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店铺名称使用;不得擅自将与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店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

为本企业字号或者店铺名称以及未注册商标使用,但企业字号或者店铺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九江市知名商标(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九江市工商管理局)所有人和使用人只能将九江市知名商标使用在其认定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

扩大使用范围;

(二)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标”字样时,应当使用全称;

(三)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法定手续办妥后,

需冠“九江市知名商标”字样的应当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程序撤消其知名商标,收回其《九

江市知名商标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九江市知名商标;

(二)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有效期内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差,市场信誉度、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

率等主要指标下降的;

(三)超越该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该商标产品因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市场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撤消该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九江市知名商

标。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在市外被侵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提供咨询、指

导,协助查处。

第二十六条 认定委员会的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三: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般程序案件办案操作规则(试行))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般程序案件

查处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一般程序案件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说理充分、合情合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查办一般程序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初步调查

第四条 初步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线索进行核实,确认案件反映的情况是否符合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的条件的执法活动。

第五条 办案机构受理登记人员根据案件来源情况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办理机构负责人应在表中签署案件线索交办意见,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

第六条 案件线索核查人员在对投诉、举报、申诉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现场笔录》,但此阶段不得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活动中,言谈举止应文明端庄,尽量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法律术语表达问题。无特殊情况,与当事人第一次见面时应着制服并行举手礼。

第八条 初步调查结束后,案件线索核查人员应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移送的案件应附上移送机关的材料、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附上级机关的交办单、投诉的案件应附投诉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并报送公平交易机构备案。

第九条 监督检查或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所附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办案机构可直接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一并报送公平交易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平交易机构根据办案机构所掌握的材料,在《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承办机构意见”栏中签署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监督检查发现案源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使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二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属80种首次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必须附有《责令改正通知书》),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进入立案调查阶段。

填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的基本要求:

(一)当事人一栏以立案时查清的情况为准,已查清的要如实填写,不得空白。

(二)案发地的填写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来明确管辖权,填写为:XX市(县、区)局。

(三)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中应写明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如:“……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四)承办机构、法制机构、机关负责人都应签名并填写意见。

(五)由法制机构统一发放立案编号,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分别填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台帐》登记。案件按业务分类统一编号:(X)工商(X)字[2009] X号,基层分局办理的案件也同样按业务分类统一编号。如:公平交易局办理的案件立案号编号为:(X)工商(公立)字[2009] 11号,处罚决定书编号为:(X)工商(公处)字[2009]11号。同一案件的编号全部使用同一号码,同一性质文件有多份送达的,可编为[2009] XX-1 号、[2009] XX-2号,如(X)工商(公询)字[2009]11-1号。案件核审号统一使用流水号,编为:(X)工商核字[2009] 125号。

(六)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的,应将《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上“不予立案”字样划掉,反之亦同。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在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的同时,开启网上案件管理系统,将应上报的书式材料录入系统,同步(书面)报请局领导审批。查办案件的每一流程必须做到传统办案与网上办案同步。

第十四条 立案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从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是否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否超过法律的追溯期限、是否属于80种首次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梳理,经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交其它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地域管辖中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地,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地域管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销售者所售商品上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所售商品的宣传资料中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这些行为是由生产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对生产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生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对销售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发现的,应将生产者的违法情况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对经营者通过本企业的网站对自己经营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4)市局不得将县、区局发现的该局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经县、区局申请确定由其管辖。

(5)对受贿方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贿赂案件的行贿方实施行政处罚,由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施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有困难的,可以将行贿方的违法情况移交行贿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6)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县、区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县、区局管辖。

(三)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四)两个以上县、区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指定管辖。

(五)县、区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县、区局。受移送的县、区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六)市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县、区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县、区局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设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市局不得将案件移交县、区局管辖。

县、区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局确定管辖。

(七)报请市局确定管辖权的,市局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八)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局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县、区局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县、区局查处案件。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立案查处。追责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及时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用《行政处理告知记录》文书作书面记录留存。告知既可以当面口头告知,也可以电话告知。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要求书面告知的,必须书面告知。在当面口头告知时,由被告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时间。告知内容尽可能包括案件处理的全部相关情况,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案件已超过追责期限、当事人已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属80种首次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查证无违法事实等。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