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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商税务局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02  分类: 工商税务 手机版

篇一:2016天津国家税务局招聘事业人员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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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国家税务局招聘事业人员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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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和有关工作要求,经过笔试、面试等环节,有 30名考生(人员名单附后)进入体检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参加体检的考生于2016年6月2日下午14:30,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集合,布置体检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体检时间:2016年6月3日上午。

三、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四、面试资格审查时资料提交不齐全的考生,届时将资料补交齐全。

原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人员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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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津地税企所〔201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津地税企所〔2011〕2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有关国、地税税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收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股权转让,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于资料提供完整、内容填写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由涉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并受理,向企业开具《受理回执》。自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企业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三份,其中一份留存,二份送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企业在提交有关资料前应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总收入减除股权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由代扣代缴单位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按20%的税率申报代扣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当期损益,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企业适用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建立股权转让内部控

管和信息交换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2. 填表说明

3.《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受理回执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股权转让 税收管理 通知 (共印120份)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月25日印发 ────────────────────────────────────

篇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了加强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中的停业(复业)登记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由于征管分工的特殊性,其税务登记管理不受《办法》的区域、税种等条 款的限制。

三、各单位在《办法》的执行中,要及时总结上报出现的问题,以便市局掌握情况,统一修改。

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征管活动,加强税源管理,建立正常纳税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活动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 税务登记的内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外地来津经营)报验登记。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种类: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委托代征证书。

1、税务登记证: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含独立核算统负盈亏的分支)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单位和个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注册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

(2)未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围,但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证并有经常性的应税收入或应税行为的;

(3)行政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并有经常性的应税收入的;

(4)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流转税的外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5)其他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委托代征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五条 税务登记管辖范围的界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纳税人财务核算地和隶属管理确定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各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管辖上发生争议的由市局裁决,确定管辖范围。

第六条 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区(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为简化办税程序,区(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也可授权有关职能科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七条 国税部门应当与地方税务局、工商、民政部门、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配合,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章 开业登记

第八条 各类企业,外地企业在津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国税税种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其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代扣代缴税务登记。

第九条 办理开业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职能科所受理,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下列证件资料:(1)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包括合同、章 程、协议、项目建议书和机构设立的批复、通知、函等;(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4)银行帐号证明;(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6)生产、经营场所,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复印件。

2、纳税人能够提供前条 规定的证件、资料,职能科所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二、审核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应着重审核下列项目:1、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2、企业名称要填写全称,并且要求与公章 一致;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一致;4、地址要求填写详细,与生产、经营场所,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一致;5、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按工商局核定填写;6、开户银行和帐号与提供证明一致;7、技术标准代码与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代码证书》一致;8、其他需要核实的项目。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人员根据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种类。

三。纳税人识别号的确定纳税人识别号码编码原则:纳税人是组织机构的,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其前面加挂行政区域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是个体工商业户采用居民身份证15位号码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其前面加挂行政区域码;纳税人是外国个人的采用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

代表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6位码,采用行政区域标准代码,我市具体编码为前三位为天津市代码,即:120.后三位以税务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域代码为准(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除外):和平区101河东区102河西区103南开区104河北区105红桥区106塘沽区107汉沽区108大港区109东丽区110西青区111津南区112北辰区113涉外114开发区115保税区116园区117海税局118宁河县221武清县222静海县223宝坻县224蓟县225四、发证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

天津工商税务局

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1、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等。

2、税务登记证件填制要求

(1)用微机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单位名称要写全称,不得简化。

(3)地址的街(路)、号用汉字小写,门牌号用阿拉伯数字。

3、税务登记证件一般只核发一正本、一副本。如纳税人确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增加副本的,可由纳税人书面申请,经职能科所审查,可核发副本若干。

4、办理税务登记的人员在制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应办理下列事项。

(1)确定纳税人微机代码;

(2)根据纳税人填制的《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

(3)将《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的有关内容按要求录入微机,建立税务登记数据库;

(4)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管理费。

第十条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发生丢失的,应及时写出书面情况,由职能科所受理,开具《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通知单》,职能科所凭回执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企业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名称的;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

四、改变法人生产、经营场所或住所地址的(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五、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六、改变隶属关系、主管部门、投资方的;

七、改变或增设经营期限的;

八、改变或增设银行帐号的;

九、改变注册资金的;

十、改变核算形式的。

第十四条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职能科所受理,并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变更内容需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提供的资料是: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4、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5、其它有关资料

变更内容不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件的,提供的资料是: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3、其它有关资料在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由职能科所向纳税人发放《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

二、审查职能科所对变更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凡纳税人改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改变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经济性质、核算形式的,要核实其财务是否连续核算,对不连续核算的,实施到户审查。

三、换证

1、职能科所应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中的内容录入微机。

2、对核准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涉及税务登记证件所列项目变更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费。

3、凡重新发证的,要将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收回,登记造册后统一销毁。

第四章 停业(复业)税务登记第十五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3个月至1年以内),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申报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职能科所受理,并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1、停业税务登记申请书;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的有关文件;4、其它有关证件。

在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由职能科所向纳税人发放《停业申请审批表》。

二、审查职能科所对纳税人所送验的证件和《停业申请审批表》进行核实、结清各项税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三、核准

1、对资料齐全、符合停业条 件的纳税人予以核准停业登记,下发《核准停业申请书》。

2、职能科所对收回的资料要妥善保管,以便企业复业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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