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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如何诉讼公证处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3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2013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现行公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公证机构应当不办理公证的是( A ) ...A.贞操公证 C.劳动合同

B.涉外收养公证 D.婚前财产公证

2.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要推翻公证的证明力,需要(B) A.仅仅提出抗辩 C.重新公证

B.举出足够可信的相反证明 D.申请公证人出庭作证

3.甲住所地是北京市A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黄浦区。乙系美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B区。甲有处房屋在苏州市C区,甲欲将房屋卖与乙,则受理房屋买卖的公证处应当是( C ) A.A区公证处 C.C区公证处

B.B区公证处 D.上海黄浦区公证处

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不可抗力外,出证的一般期限是(A) A.15个工作日 C.10个工作日

B.30个工作日 D.60个工作日

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是( A ) A.事业法人 C.公司法人

B.行政司法机关 D.司法机构

6.在提存公证中,公证机关以公告方式通知提存受领人的,公告期限为( C ) A.15日内 C.90日内

B.60日内 D.一年内

7.下列事项中,只有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才能生效的是( A ) A.提存 C.抵押借款合同

8.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公证的是(C) ..A.债权文书公证 C.遗嘱公证

B.票据事务公证 D.开奖公证 B.遗嘱

D.专利文书公证

9.当事人提出公证复查申请的期限最长为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 A ) A.1年 C.10年

B.5年 D.20年

10.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证员的是( D ) A.66周岁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员 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在职检察官

B.美国国籍的人

D.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人员

1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诉讼权利中我国律师不享有的是( C ) ...A.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权利 C.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

12.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D ) ..A.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C.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财物

B.离职法官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D.律师侦查阶段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 B.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D.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13.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A ) A.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C.行政执法人员

B.国家法律工作者

D.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4.下列人员中,不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是(D) ..A.香港永久居民

C.17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B.台湾地区居民

D.因故意犯罪被判缓刑的

15.申请特许执业律师资格的条件是( D ) A.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C.接受律师培训

B.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已满15年 D.已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16.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的起始阶段为(C) A.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 C.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

B.侦查终结时 D.一审法院开庭时

17.张律师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是( C ) A.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B.在当地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联系方式的广告 C.私下向法官承诺支付介绍费 D.赴日本为日本公民代理诉讼

18.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 A ) A.律师全国代表大会 C.秘书处

B.理事会

D.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19.律师代理合同诉讼,履行举证责任遵循的规则为( A ) A.“谁主张、谁举证” C.由法院自由裁量

20.律师询问证人时,应当( C ) A.先给付作证报酬 C.制作询问笔录

B.诱导证人作证 D.适当修改询问笔录 B.举证责任倒置

D.原告方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BCE ) A.有自己的名称

C.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B.有固定的场所 D.有三名以上的公证员

E.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22.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审查的事项有( ABCDE) A.当事人的身份 C.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B.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 D.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23.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有( ABCDE) A.必须是债权债务文书

B.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条款的约束 C.必须经过公证

D.债务的内容为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给付 E.债务人有履行能力

24.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的行政处罚有( ABCE) A.警告 C.没收违法所得 E.吊销执业证书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如何诉讼公证处

25.公证文书在民事证据法中的地位有( BCD) A.绝对不能推翻

C.当事人推翻公证文书需要举出证据证明 E.属于公文

26.王某现居住在我国台湾地区,委托其亲友向大陆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并签订了委托合同,对该申请享有管辖权的有( BCD ) A.王某原籍所在地公证处 C.法律事实发生地公证处 E.委托合同签订地公证处

27.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BCE ) A.我国国籍 C.品行良好 E.非公务人员

28.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有( ABCDE) A.辩论权 C.会见犯罪嫌疑人 E.代为申诉、控告权

29.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不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职权调查取证的事项有

(ACE )

A.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的事实 C.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证据 E.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情形

30.律师代写起诉状时,起诉状的组成部分包括( ABDE)

B.罚款 D.行政拘留

B.证据形式属于书证

D.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对公证文书进行质证

B.受托人住所地公证处 D.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

B.拥护宪法

D.已经从事过非诉讼法律事务

B.阅卷权 D.独立上诉权

B.涉及追加当事人或中止诉讼的程序事项 D.对原告有利的事实

A.标题 C.事实和证据 E.理由和法律依据

B.诉讼请求 D.案由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公证调解:是指公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整的活动。

32.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正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33.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合伙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核连带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

34.书证: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

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5.简述公证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第一 必须有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 第二 公证人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第三 有当事人损害后果的发生。

第四 公证人员的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36.简述提存公证的审查内容。

答: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料是否齐全、充分; (二)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 (三)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五)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六)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37.简述律师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主要情形。

答:(1).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2).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代理人无代理资格,如授权委托书

(4).当事人妨碍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如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 绕、妨碍公证查证工作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8.在西方国家,曾有人如此评价律师职业:

“律师,就是那个在晚上挑灯苦读,千方百计地在法律这头蠢驴必经之路上挖掘陷阱的人,大白天他又衣冠楚楚地带着绳索把法律从水深火热中搭救出来,让法律一边支付赎金(律师唯利是图),一边却又装作愤愤不平。”

请结合现实,论述我国律师的职业伦理与未来发展趋势。

开放性试题,答案略。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39小题10分,40、41小题各5分,共20分) 39.案例:

陈某、张某夫妇生有一子A,2008年2月6日(A两岁),A在村外玩耍时,被犯罪人李某拐卖到云南某地。后A被云南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李某逃跑),但由于A尚年幼,公安机关无法为其寻找亲生父母。后经公示催告后,仍无法联系A的生父母,于是A被云南当地孤儿院收养。2008年9月,一对美国夫妇经涉外收养公证程序收养A。2009年4月,陈某、张某经多方寻找后,发现其亲子A已被外籍夫妇收养,遂请求云南的孤儿院解除收养关系,但该美国夫妇已将A带至美国且拒绝将A交给其亲生父母。 问:(1)A的涉外收养公证是否合法?

不合法。收养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监护人同意。

(2)陈某、张某夫妇应当如何维护其合法权利?

陈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需证明自己存在,被收养人不是孤儿,就可以要求撤销

该收养公证。

40.案例:

甲于2008年5月借给乙人民币2万元,但是甲因为与乙是好朋友就没要乙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乙仍然不向甲偿还该借款。甲欲起诉乙,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甲非常愤恨,于是在乙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乙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甲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2009年2月,甲提起诉讼,请求乙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承认自己于2008年5月向甲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乙的承认作出甲胜

诉的判决?为什么?

答:不可以。该证据是甲通过非法侵犯乙隐私所得,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法院可以认为该证据

无效。同事,由于甲非法侵犯乙隐私,乙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41.案例:

甲男,因与乙女交恶,遂意图报复乙女。甲于是购买汽油等燃烧物,并纠集另一犯罪嫌疑人丙(在逃)于2003年7月6日晚,用汽油于乙所居住的理发店放火。当晚,乙女因在别处打麻将而幸免,但因火势很大,将居住于理发店中的两名打工妹陈某与李某烧成重伤。案发后,甲被抓获,起初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对以上放火事实供认不讳。甲在刑事拘留后委托律师吴某,吴某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甲后,要求甲保持沉默不得再回答侦查人员问题,并要求甲与自己签订正式的委托协议。律师吴某又去找受害人进行调解,允诺如果受害人陈某与李某放弃附带民事诉讼,接受私下和解将会得到巨额的赔偿。 问:律师吴某在办理该案中,存在哪些违反《律师法》的行为?

答:1、吴某要求甲保持沉默,不回答侦查人员问题,属于非法阻挠取证;

2.吴某要求和自己签定委托协议,违背了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委托协议,律师事

篇二:对公证书提异议的规定

对公证书的质证

在民商市诉讼中,公证书作为一项有力的证据常常出现。不要被公证书的形式吓倒,而

直接承认其真实、合法、有效。很多公证书是经不起缜密审查的。以下从八个方面简要介绍

对公证书审查、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公证书的形式审查对公证书形式的审查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证书上是否加盖了公证处的公章。我国的公证是机构本位,即公证主体是公证

机构,而不是公证员。公证书上加盖公证处的公章是公证主体合法的初步证据。 第二,公证书上是否有公证员的签章。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一项公证业务必须由公证员具体承办,因此,公证书上有公证员的签章是公证业务经公证员

承办的初步证据。 第三,公证书是否完整。从外观上看,公证书各部分(证词及附件等)至少应保持物理

上的粘连、完整。如果一份公证书的附件与证词本身不是粘连一体,则无法确认该附件是公

证书的一部分。

二、公证管辖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

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

以适用前款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公证管辖规则如下: 第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守公证的地域管辖规定。否

则即构成违法。第二,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

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在管辖受理上,上述四种管辖地是并行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当事人

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意选择一个管辖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申请人只要向符合

上述四种管辖地中的任何一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均不得予以拒绝或者推诿[1]。这

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这里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必须是当事人的住所地

或经常居住地,而不是受托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在实务中,常出现以代

理律师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地域管辖的公证机构,这是错误的。其二,四类鉴定机

构是法定的,不能超出四类鉴定机构而迳行委托其他的鉴定机构。比如,委托公证的当事人

是深圳的一家公司,而需进行公证的行为地在河北。此时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本应是深圳的

公证机构或者河北的公证机构。如果深圳公司委托北京的公证机构到河北去办理此次公证,

这就为违反了公证的地域管辖规定。第三,除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必须由不动

产所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办理公证的,公证无效。第四,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除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

公证机构办理外,也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

办理。 根据前述地域管辖规则,在审查公证书时,应先判断该公证适用地域管辖规则哪一种情

况。再看该公证的受理是否违反了公证管辖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公证地域管辖规定,应就公

证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三、公证内容的真实性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

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

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出具公证书??”第

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出具公证书??”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

项:??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根据前述规定,公证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公证无效。在实务中对公证内容

真实性的审查常被忽视。比如,在很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律师谎称自己

是潜在的交易对象,与对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套取对己方有利的信息,并做录音证据保全,

以便日后作证据提交法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律师谎称自己是潜在的交易对象,这使得公证内容明显存在不真实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经公证的录音就面临着公证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

四、公证内容的合法性 根据前述第三点的分析,公证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公证无效,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

的依据。比如,在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终止

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拒绝撤场。出租人拟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清场。此时出租人的

强行清场行为很可能因不满足自力救济要件而构成侵害承租人合法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

公证机构接受出租人申请,对出租人现场物品现状(如物品名称、数量、表面完好程度等)

进行证据保全,该等公证将因清场行为被法院认定侵权而无效。

五、公证内容与案件待证内容的关系 看看公证书公证的到底是什么内容,以及这些公证的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什么关

系。在很多安家中,待证事实是某一份文件(比如合同、函件)是真实的,而在境外生成的

公证书证明的内容是该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或者翻译件内容与原文内容一致。这时,

公证书公证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可以直接反驳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

性。

六、公证的申请人审查公证的申请人至少应关注两点:第一,申请人必须与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第二,

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如果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必须由申请人的监护人申请办

理。 在《公证法》中利害关系是指某一公证事项会导致相关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

少的关系。如合同公证中合同当事人与申请人公证事项——合同有利害关系,因为合同的内

容涉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合同对其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的其他人则与合同这一公证事

项没有利害关系。如果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则不能成为当事人,其申请

的公证事项应予拒证[2]。如果公证申请人没有行为能力,并且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公证违法,公证书

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七、公证委托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

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出外。”根据前述规定,对遗嘱、生存、收养关系

等事项进行公证不得由委托人代为办理,否则公证无效,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八、回避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

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根据前述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也适用回避

制度。在对公证书进行审查时,有必要对是否存在回避情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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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王胜明、段正坤主编,第92页,法律出版社2005

年9月第一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王胜明、段正坤主编,第116页,法律出版社2005

年9月第一版。篇二:公证书格式 继 承 公 证 书 ( )证字第号申请人: a,男(女),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b,男(女),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c,男(女),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被继承人:d,男(女),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a、b、c因继承被继承人d的遗产,于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明细)。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审

查,公证人员现场告知了申请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若申请

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申请人承担,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d,男(女),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二、继承人a、b、c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d生前遗留的财产如下: ????????。被继承人d生前无遗嘱。申请人称该遗产系被继承人d个人合法财

产(夫妻共同财产若其他所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d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

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d的父母????(基本情况),被继承人d生前的配偶是(a、b、c),d

与配偶生前育有 个子女:(???)。被继承人d生前无收养和非婚生子女。

五、继承人(a)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继承人(b、c)表示自愿

放弃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d死亡时遗

留的上述遗产系个人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或其它所得)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被继承人d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

共同继承,因继承人(b、c)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故,兹证明被继

承人d的遗产应由(a)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证 员: 年 月日遗 嘱 公 证 书 ( ) 证字第 号 兹证明xxx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址 )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和xxx公证员的面前,

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捺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证 员: 年 月日公 证书( )证字第 号兹证明xxx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址 )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和xxx公证员的面前,

在前面其本人所立《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证 员: 年 月日亲属关系公证书 ( ) 证字第 号 根据xx省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兹证

明xx(性别 ,未(已)婚,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

家庭成员有:

父母xxx(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

住址:)配偶xxx(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

住址:)子女xxx(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证 员: 年 月日篇三: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

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

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

(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因此,对于

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你

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

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你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

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

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2)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

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按指印)确认。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果你不能作如实

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

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

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

本公证处提出复查,超过一年复查申请期限的,本处不再受理你的复查申请。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月日篇四:公证书范本大全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篇三:肖文对聊城公证处败诉公证案例点评

当两种法权碰撞时 如何在雷池里跳舞

——评聊城市中级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文

【案情】

2011年6月2日,原告武XX因借款纠纷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起诉郭X、郭XX,东昌府区法院以(2011)聊东商初字第15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郭XX位于东昌府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北关朝阳胡同66号房产(聊房权证古字第004347号),该查封令送达至东昌府区房管局。2011年7月,郭XX以原房产证丢失为由申请挂失补发新证,房管局为其补办了新房产证,房产证号为古字第0111014399、0111014340号。10月14日,法院作出(2011)聊东商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X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郭XX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终结执行,原因为:2011年10月,马XX因借款纠纷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起诉郭X、郭XX,法院于10月18日作出(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814号《民事裁定书》,重复查封了郭XX位于东昌府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北关朝阳胡同66号的房产。12月15日法院作出(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X偿还马XX借款本金1050000万元及利息,郭XX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5月24日,马XX持聊房权证古字第0111014399、0111014340号房产证到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办理以房抵债协议公证。公证员到东昌府区房管局对聊房权证古字第0111014399、0111014340号房产证权利状况进行查询,房管部门查询系统显示,第0111014399、0111014340号房产只有东昌府区法院因马XX案进行了查封。

债权人马XX与债务担保人郭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房产面临拆迁,协议规定:郭XX将第0111014399、0111014340号房产中的184.5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益转让给债权人马XX。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出具了(2012)聊鲁西证民证第904号《公证书》。马XX持公证书将拆迁安置人变更为本人。

2012年6月21日,债权人魏XX与债务人郭XX达成顶账协议。协议约定:郭XX在东昌府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北关朝阳胡同66号有房产一处(聊房权证古字第004347号)。该房产被山东创伟置业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安置面积212.57平方米。债务人同意将该安置面积顶账给债权人。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出具了(2012)聊鲁西证民证第1079号《公证书》。魏XX持公证书将拆迁安置人变更为本人。2013年1月30日原告武XX以公证损害赔偿为由在东昌府区法院对聊城市鲁西公证处提起民事诉讼。对一审判决,公证处不服上诉到聊

城市中级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为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无效转让协议出具公证书,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存在过错;根据《房地产管理法》38条第2项规定,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权力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被告理应要求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该标的物是否属于上述限制流通的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充分性进行审查。但被告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上述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由于被告的公证行为导致原告申请查封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被转移到他人名下,致使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执行程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且损失后果与被告的公证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判决:聊城市鲁西公证处赔偿原告武XX损失49万元。

二审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认定:鲁西公证处办理第904号《公证书》及第1079号《公证书》时,未进行充分核实,尤其在办理第二份公证书时,为同一处房产重复办理公证,并且未去房产管理部门核实有无被查封或抵押情况,主观上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公证证明权试图介入国家司法执行权领地的不成功案例,这是一件应引起公证界警惕的负面案例,这又是一起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疑点的复杂案例。本案意义并不在于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的终审败诉,而在于公证能否介入司法执行和解?公证处是否尽到谨慎核实义务?谁该为公证处的错误买单?

本案疑点一、(2011)聊东商初字第157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为何无端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法院裁定结束执行程序。执行终结就是执行程序的完全结束,裁定执行终结后,债权人不能再请求执行,执行机关也不再采取执行措施,执行程序到此结束。《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本质是该案件因申请人原因、执行凭证无效或执行标的灭失等原因,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虽然在终结执行方面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但原告武XX诉郭X、郭XX

案,郭XX的财产仍处在有效查封状态,不存在法定的执行终结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应当按照生效判决,依法对原告武XX诉郭X、郭XX案查封的财产强制执行。如果法院依法继续执行,本公证错案就不会发生。

终结执行后,原查封裁定还是否有效?法院民事查封是有明确的期限的,不动产为两年;效力也是有限的,只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那么(2011)聊东商初字第1575—1号《民事裁定书》对郭XX查封的房产还有没有法律效力?这是一个有极大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0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虽然本案被法院无厘头地终止执行,但郭XX被查封的房产没有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从法理上讲第1575—1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决定继续有效。东昌府区法院的终结执行产生以下两种滑稽的法律效果:1、(2011)聊东商初字第157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不再执行。2、聊房权证古字第004347号房产继续查封。

本案疑点二、东昌府区房管局为何违规为郭传喜补发新房产证?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第7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发证。”换发新证属于登记范畴。第22条6款规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2011年6月原告武XX因借款纠纷起诉郭X、郭XX,并申请查封郭XX聊房权证古字第004347号房产。7月郭XX以房产证丢失为由申请挂失补发新证,对于郭XX的房产被依法查封的事实,东昌府区房管局是明知的,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东昌府区房管局不应为郭XX违法补发新证。

《屋登记办法》规定第24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第25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

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即使东昌府区房管局工作失误为郭XX补发新证,也应按规定将第一次法院查封的事实记载于新房产证权属资料里,但东昌府区房管局继续延续失误,没有在新证上记载权利受限状况。这是导致公证错误的直接原因。

本案疑点三、东昌府区法院发现房管局违规行为为何不进行纠正?2011年10月,东昌府区法院在审理马XX诉郭X、郭XX借款纠纷一案时,已经发现了房管局违规为郭XX焕发新证的事实。东昌府区法院仅仅是对焕发的新证进行了再次查封,并没有要求撤销郭XX的新房产证。

本案疑点四、对于司法执行领域的和解协议公证为何介入?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执行申请人双方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履行义务协议,并报法院审查备案,义务履行完毕,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民诉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和解以法院为主导。

传统理论认为公证对非诉讼领域民事协议的真实、合法性可以予以证明,对诉讼及司法执行阶段的民事协议,除非法院同意,否则公证不应介入。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为执行和解协议办理公证,可以说是在司法雷池领地里跳舞,就本案而言,该处公证创新的做法并不成功。面对公认的公证行业禁地,多数公证处是不越雷池一步,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却为何敢在禁地里拓荒?个中缘由值得深层思考。

据笔者了解,聊城市鲁西公证处是个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公证处,该市经济不发达,公证市场狭窄,公证资源匮乏,自身生存压力山大。与该处一位资深公证员探讨本案时,笔者问:“为何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公证?是法院要求的吗?”答:“不是法院要求的。‘法无禁止皆自由。’为何不能做?”从法理角度讲,对于公民私权利范畴,有法无禁止皆自由之说;对公权力范畴,则奉行法无授权皆禁止原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公民个人私权利范畴,如果要求公证证明,则属于公权力范畴,启动证明公权力必须有法律规定。民诉法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公证处并无介入的法理依据及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鲁西公证处勇闯禁区的行为,笔者归纳为两个原因:1、公证证源不足,发展压力巨大。2、办证理论存在严重误区。

本案疑点五、公证处是否尽到了谨慎核实义务?一审及二审法院认定两份公证书为错证的理由是:公证处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谨慎核实义务是公证员作为法律专家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项规

定: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第5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公证处谨慎核实义务是指公证员对办证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应当谨慎、认真、仔细地审核。《公证法》第28条、29条规定:公证处应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进行审查;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 鲁西公证处在出具第904号《公证书》时,对顶账的聊房权证古字第0111014399、0111014340号房产证进行了查证核实,房管局资料显示该房产权利因马XX案被司法查封。应当认定鲁西公证处尽到了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

郭XX持第一个房产证(聊房权证古字第004347号)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与债权人魏XX达成安置补偿权益顶账协议,鲁西公证处到房管局对安置补偿权益的权利状况进行了核实,资料显示该权益无司法查封限制。可以认定鲁西公证处进行了仔细审查、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郭XX位于东昌府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北关朝阳胡同66号房产被拆迁后,东昌府区法院按规定应及时对查封财产的拆迁权益进行再次查封,因为区法院的消极不作为,才给郭XX留下了可利用的法律漏洞。

答案:错证是如何造成的?虽然笔者认为鲁西公证处在出具上述公证书时,履行了谨慎核实义务,但这无法改变第904号《公证书》及第1079号《公证书》是错证的法律事实。如果对本案前因后尾进行生动复原,就可以看出一个应引起行业人员深刻反思的公证案例的产生过程。

首先,当事人瞒天过海的移花接木伎俩。郭XX(本案主角人物,一个将房管局、公证处、区法院玩弄于股掌的大忽悠。)因与原告武XX债务问题,导致其东昌府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北关朝阳胡同66号房产(聊房权证古字第004347号)于2011年6月被区法院查封。2011年7月,郭XX申请挂失补发新证,房管局违规为其补办了新房产证(房产证号为古字第0111014399、0111014340号),对于该房产的被查封事实,由于失误,并未在新证上及房管局查询系统予以记载。郭XX成功地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了洗白。从房产系统权利查询资料上及新房产证上看,该产权凭证洁白无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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