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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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购销合同范本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购销合同 手机版

篇一:生猪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品种与数量

1、品种:生乳猪。

2、数量:每天300头,如临时有改变则乙方要先知会甲方,甲方尽可能满足乙方的需求。

二、等级、质量和检疫方法

1、等级和质量:生乳猪必须是健康的,重量要在8-20斤之内。

2、检疫办法: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

三、价格、货款结算

1、价格:16元/每斤,如市场价格波动超过20%,则由双方协商新价格,本合同继续有效。

2、货款结算方式:乙方需预付一个月的货款。

四、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1、期限:一到两天交货一次。

2、地点:乙方的加工产所。

3、方式:甲方实物交货给乙方,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甲方货款。

五、乙方的违约责任

l、乙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履行期内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因特殊原因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10%(由买卖双方约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2、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乙方应按未付货款总值的10%,向甲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乙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3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六、甲方的违约责任。

l、甲方逾期交货,如乙方仍然需要,甲方应如数交货,并应向乙方偿付货物总值的10%的违约金;如乙方不需要,甲方应按未交货款总值的30%偿付违约金。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乙方仍然需要,甲方应如数补齐,并应向乙方偿付少交部分货物总值10%的违约金;如乙方不需要,甲方应按逾期应交部分货款总值30%偿付违约金。

2、甲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乙方有权拒收。如乙方同意接收,不按违约处理。

3、甲方交售的生乳猪品种、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乙方可以拒收。

七、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03月01日至2014年03月01日,由于临近清明,

乙方第一个合同月需要的生乳猪数量较大,在1.5万头左右,因此经双方协定当乙方付首笔货款250万元时本合同正式生效。

八、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或协商不成的,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十、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达成协议。街道要求变更或接触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赔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2012年03月01日

篇二:生猪销售合同

生猪销售协议

甲方(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达成供销联盟。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供应生猪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供货方式及结算单价和付款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根据出栏情况向乙方提供生猪,生猪结算单价按当日市场价格及双边公司内部销售价格相结合的价格,并当场结算货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

1、

2、 单头重量在90-120kg之间,100-110kg范围的不低于80%。 生猪指标齐全,并附卫生防疫检疫部门合格证。

第三条产品交付及验收地点:

产品交付及验收地点为****食品公司。

生猪购销合同范本

第四条检验及检疫费用负担:

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付款,每延期付款1天,按延期付款金额的

0.1%予以处罚。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则: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即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止。本协议期满后自行解除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

单位名称(章)

法人或授权人代表:

合同签订时间:乙方: 单位名称(章) 法人或授权人代表: 合同签订地点:

篇三:生猪购销合同

生猪购销合同

订 购 签订地点:养 殖 人: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第一条 订购数量、保护价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及检疫办法:

一、质量标准:1、相貌完好,色泽亮丽;2、无疫病、无伤残;

二、检疫办法:由

第三条 包装:按订购人要求,由养殖人捆扎,使用包装箱包装的,其包装费由承担。

第四条 运输及费用承担:口订购人自提;口养殖人送货到订购人指定的地点,运费承担。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订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市场价格同等、供求紧缺的前提下,订购人享有优先收购的权利;

2、未经检疫、或疫情发生期间,订购人有权暂停收购;

3、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订购人按保护价收购,维护养殖人合法利益;

4、订购人必须及时向养殖人提供生猪市场信息,通报疫情情况,协助做好防疫工作。

5、养殖人交售的家禽,经检疫不合格,订购人有权拒收;不符合约定

的,订购人可以拒收,或按质论价。

二、养殖人的权利和义务:

1、订购人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养殖人有权拒售;

2、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享有获得保护价销售的权利;

3、生猪喂养的饲料,必须符合常规要求,不得添加激素之类化学物品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4、生猪统一散装保持其活跃,不得掺杂使假,或以其它物品故意增加重量。

第六条 收购价格及付款方式:市场价高于保护价,订购人按当地市场价收购;低于保护价,订购人以保护价收购(仅限于双方定购约定数量)。货款结算方式:当场现金支付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养殖人无正当理由,擅自将生猪卖给他人的,应向订购人支付自销金额%的违约金。

2、订购人不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的,应向养殖人支付合同投售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应当在确定责任后累计滞纳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禽流感等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镇农业主管部门证实后,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镇农业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采用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 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合同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订 购 人:(签章)养 殖 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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