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电梯购销合同
购 销 合 同
(合 同 号: HLX-LX130423)
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
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购 销 合 同
合 同 号: HJN-SD13001
日 期: 2013 年4月25日
买 方:(甲 方)菏泽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 址:菏泽市东明县曙光路东段县财政局东临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开票资料:单位名称: 税 号: 开 户 行: 帐 号: 地 址: 电 话:
卖 方:(乙 方)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开发区飞驰大道6号 邮 编: 224002
通 知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东亭支行 帐 号: 1109665119236028086
卖方营销总部:
地 址:上海市浦东周浦沪南路3736弄9号 联 系 人:徐东/丁亚英 电 话:0086-21-51095099 传 真:0086-21-68131777 邮 编:201318
用 户: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本订货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双方同意以下条款,并遵照以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
附件一:电梯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附件二:报价电梯主要设备部件清单表。 附件三:报价电梯功能一览表。
附件四:凯斯博电梯售后服务承诺。
附件为本订货合同内容不可分割的部分且具有同等效力。
1. 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金额单位:万元
具体规格见技术规格说明。(其中两台别墅电梯桥箱为KA-JX038)
1. 本价格包括电梯的制造、包装、运输及运输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及一年的质量保证期的售后服务;不含电梯施工用水、电费用,工地的土建配合费。 2. 原产国和制造者:
以上提供的电梯由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组装生产。 3. 包装:
设备均由木箱包装,适应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导轨包装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 4. 包装字面:
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印明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等字样。 5. 发货时间:
卖方在以下条件全部确认后 45 天内由工厂发货。 - 合同双方对总布图确认。 - 收到买方的首期款和提货款。 6. 交货:
由卖方负责运输到买方在玫瑰园工地 的指定地点。 7. 付款条件:
买方应按以下说明分期支付卖方: a) 首期支付: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款的 25 %作为定金,合计RMB655000元(即人民币陆拾伍万伍仟元整)支付给卖方,卖方开始排产。 b) 第二期支付:
提货前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款的 20 %作为提货款(分批发货时,可以分批支付);,元 ()予卖方。 c) 第三期支付:
货到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款的20%购货款(分批发货时,可以分批支付),元 (即人民币伍拾贰万肆仟元整)予卖方。 d)第四期支付:
电梯安装完毕经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向买方提报电梯质监局验收资料)并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之日起2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款的 30%,元 (即人民币柒拾捌万陆仟元整)予卖方。 e) 第五期支付:
剩余合同总款的 5 %作为质保金,RMB131000元 (即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元整)。自质量保修期满并经主管物业部门签署无质量异议意见后30日内付清。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给卖方公司账户,严禁私人转账和现金支付。 卖方在每次收款后将开出等额发票给买方。 8. 技术文件:
以下一整套中文书写的技术文件将妥善包装并随货物一同发运。 1)一整套操作和维修手册; 2)品质证书; 9. 交货检查
卖方交付产品的零部件、规格、数量及完好程度的检查,应于卖方交货到站(港)15天内,买方委托卖方或卖方在买方地区的代表机构,在买方存货点进行查验,超出15天即视为买方已认定卖方产品出厂检验无误。 10. 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卖商品在用户的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有令人满意的性能和使用效果。且达到本合同附件1中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设备保修期为从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24个月,但不能超过卖方发出备货通知之日起27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电梯全部机件如本身问题三年内免费更换。
下列情况不包括在保修范围内:
1) 未经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认可授权的安装公司安装,所导致的故障;
2) 未经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认可授权的维修公司维修,所导致的故障和未按照常规频率进
行工作所导致的故障; 3) 因人为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11. 索赔:
如装运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本合同中的规格不符,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1个月内提出索赔要求。另外,若在保修期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通知卖方的代表对此进行复验和检查。如买方与卖方代表确认无误,则卖方应对相应部件予以无偿更换或维修;部件短缺的,
补发短缺部件,并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及工地。 12. 不可抗力:
如由于生产或装货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原因,卖方未能按时发货或未能发货,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14天内向买方提供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事发证明供买方确认。在此情况下,卖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加速供货,如事故持续10周以上,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卖方退还买方货款。 13. 迟交罚款:
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合同货款,每逾期支付货款一周,须向卖方支付该期应付货款的0.3%作为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能超过本合同货款的5%,且在买方付清款项之前,卖方有权拒绝履行相应阶段的义务,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如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发货,除发生不可抗拒力的原因外,卖方每迟交货物一整周须向买方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0.3%作为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能超过本合同货款的5%。因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定金或确认总布图而造成的货物延迟装运,卖方不承担责任。 14. 仲裁:
凡在执行本购销合同时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买方当地法院机构或仲裁机构按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 附加条款:
a) 本购销合同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刻生效。
b)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预付款、确认的总布图、及商业、技术文件后开始生产。
若由于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汇款迟到,总布图及各种文件未能及时收到,则交货期相应延迟。
c)本购销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d) 双方同意,若设备技术标准有所变动,其价格也将随之变更。
e)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有义务派出技术工程师对买方现场井道以及电梯预留孔进行测量和出 图。
买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卖方法人代表 签字盖章
买方委托人: 卖方委托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二:电梯销售合同范本
电 梯 销 售 合 同
甲方:
乙方: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用于项目的东芝牌(TOSHIBA)
电梯/自动扶梯事宜,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定此合同。
条款如下:
一、机件规格及数量
1.产品制造商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2.产品名称 :□ (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电梯购销合同范本)全电脑控制变频变压调速乘客电梯
□ 单速上下可逆运转方式自动扶梯
3.规 格
4.数 量
二、价格及付款币种
1.总价:人民币
即RMB 元整(电梯规格及设备单价明细表见附件一)
2.总价款中不含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和调试费。
三、合同生效及付款方式
1.双方同意,总价款分作4期支付:
第一期:甲方须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将定金(总价款的 20%)计人民币
元整即RMB
即RMB第二期:甲方须于出货前90天将排产款(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乙方在收到定金后,合同生效。元整:见合同附件二(电梯规格表) :台
第三期:甲方须于出货前30天将出货款(总价款的40%)计人民币元整即RMB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逾预定出货期60天未付清出货款且双方未书面确认变更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期:甲方须于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 元整即RMB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
第五期:甲方须于验收合格日始计一年后的三日内将质保金(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
整即RMB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
【签订合同底限:5%定金、15%排产款(九十天)、60%出货款(三十天)、15%验收款、5%质保金】
2.如甲方所购电梯需分批排产、出货、验收、交付使用时,除合同定金外,甲方可根据价格明细表分批分期付款。
3.上述款项分别凭收据收款,全部结清后7天,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给甲方。
4.甲方的付款以电汇(或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或银行本票或银行贷记凭证等)方式直接给付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抬头请注明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否则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
四、出货日期及排产条件
1.机件预定出货日期:根据甲方的排产通知以及排产条件符合90天后
2.排产条件:合同生效后叁天内,甲方须提供正确土建图纸,供乙方绘制电梯/自动扶梯规格确认签认图,交甲方签认。甲方支付本合同排产款后应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排产,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以及返回后的签认图和选色表,开始排产工作。排产与出货之间的期限不得短于90天 (如甲方设计变更,则排产期限重新计算)。
五、机件交货地点:
甲方建筑物名称:
甲方建筑物地址:
六、机件出货方式 :
□ 甲方自提。
□ 乙方负责运输。货物发生破损或缺件,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予以协助。乙方负责运输时产生的运费,按电梯台数及运输距离进行结算。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变更运输方式时,甲乙双方可对运费另行议定。
七、所有权转移
对于双方缔结于本合同中的标的物,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方。
八、合同规格及出货日期变更
1.甲方如需变更电梯规格或变更原设计建筑物尺寸时,应于电梯/自动扶梯预定排产前(出货。 。 。
日期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同时出货日期相应顺延。凡因变更使乙方成本增减时,其增减费用也应同时商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仍按原合同执行。
2.甲方如需提前/延期出货时,应于电梯/自动扶梯预定排产前(出货日期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九、机件的验收标准及方式
1.甲方收到产品后,必须妥善保管至开箱,并承担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甲方应会同乙方指定的单位,按装箱清单及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规格数量和表面质量标准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手续,签字确认装箱的完好性。
3.开箱验收时如发现缺件或部分零件不合格时,甲方应于开箱后七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核对后负责迅速补齐或调换。甲方开箱后七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验收标准。
4.甲方未会同乙方指定的单位,自行开箱或委托其他单位开箱的,视为乙方所交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验收标准。
十、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本产品质量规格符合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
2.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产品安装后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机件出厂日期起18个月。
3.产品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若甲方保管或使用不当而致产品损坏的,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4.为使废旧基板不流入市场,切实保护用户利益,以及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对所有电梯基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或销毁)换新。
十一、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如甲方仅支付了定金,则乙方可以不返还;如甲方已支付了除定金以外的部分或全部货款,造成乙方已部分生产的,则甲方应承担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将产品制造完毕后甲方退货的,乙方可以不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货款。
2.乙方收取定金后无正当理由不出货的,加倍返还定金。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逾期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条款出货或延期出货,乙方承担逾期出货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十二、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相应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三、其他约定
1.合同生效三年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出货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收到乙方的发货通知后天内不能接收货物时,自第天起(以邮戳为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之仓储费、保管费,每台每天100元人民币。若逾期提货6个月时,且双方未有书面盖章签字确认文件,乙方有权视作甲方退货。
3.电梯在出货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安装、调试及国家部门验收工作的,在乙方停工180天后仍无法复工的,甲方未付的款项视为已达收款条件。
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在签定设备销售合同的同时应签订《电梯安装合同》。
5.若判明甲方将向乙方购买的产品用于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生物、化学及导弹关联)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再处理、运行、研究开发、开发贮藏及其建筑物)时,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6.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7.双方不得单方以任何方式变更或修改本合同,但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确认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8.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不可分割,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其未尽事项皆受上述法律约束。
10.本合同正副本各 份,每份包括附件页,双方各执正副本 份。印花税自贴。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公 章: 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 法定代表或授
权代理人签章: 权代理人签章: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685号 电 话: 电话:(021)56808888
传 真: 传真:(021)5680678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宝山支行营业部
帐 号: 帐号:(人民币)0763504135453099 纳税人代码:纳税人代码: 310113607276556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1901
附件一:
电梯规格及设备单价明细表:
篇三:电梯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电梯产品买卖合同
买 方 卖 方
单位名称:(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代码:
邮政编码:
签订地址: 郑州市
签订日期: 2011年 月日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
产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单位名称:(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销售总部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代码:
品 使 用 单 位
传 真: 联 系 人:
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一、 产品和价格
(1) 合同总价包含出厂价、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货物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各种伴随服务费、质保期内保修费用和税金等为完成本工程设备供货的全部费用。 (2) 合同总价已含为完成本工程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一切税、费。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三、货款支付
1. 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备全部交货日期为止。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2. 买方在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后、电梯正式排产前,预付设备费总价的20%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
3. 买方在交货期前二十一日支付设备费总价的80%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
4. 卖方须在买方第二次付款前五日向买方提供设备费总价10%的银行质保金保函,保证期为自电梯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为止。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质保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5. 卖方须在付款前向买方提供相应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付合同款,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卖方依法承担。
6. 设备费发票由卖方出具,运输保险费发票由运输保险方出具。 注:如买方要求分批供货,双方同意按上述付款进度和比例分批结算货款。 四、交货日期
1 卖方在支付合同规定的第一次付款项且电梯安装图纸双方盖章确认后,38天内全部设备必须发送到施工现场。
2 卖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电梯安装图纸确认的,卖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顺延。 五、货物发送方式及地点
由卖方负责办理托运和保险,运输保险费由买方在交货期前七日付至卖方账户。卖方负责卸车,产品送达后,买方对产品的箱数和箱体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
产品交货地点: 。 六、产品包装
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因设备包装和装卸运输过程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卖方自行承担。 七、产品质量保证
1 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对买方现场进行全面勘察,完成电梯安装图纸的确认。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买方现场安装条件,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 本合同中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
3 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30个月。
4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549号令)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5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产品本身的质量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
6 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并遵照执行。
7 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
8本合同内电梯设备所有不锈钢全部采用304材质。 八、产品质量验收
1 本合同产品规格及功能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附件一)、“设备功能综合表”(附
件后)。
2 电梯安装完成后,卖方须帮助电梯安装单位及买方,按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标准通过最终质量验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 九、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此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部分合同款的10%。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十、售后及保修服务
1. 卖方必须有相应的保修服务人员配备,以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需提供24小时服务,而且维修人员需要接到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维修结束。 2. 卖方须对合同中规定的电梯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24个月质保期,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日常维护和保养及维修培训服务,时间从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最迟不超过工厂最终出货期后的30个月。
3. 在质保期内,卖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电梯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为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维修提供服务支持,确保电梯正常安全运行。
4. 质保期内卖方负责免费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 5. 在保修期结束时,须由具备技术监督局检验资质的专业工程师依据国标规定对电梯设备进行一次测试,所检出的属质量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由卖方免费修理,并得到甲方认可。修理完成后,乙方应将修理及恢复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甲方,报告一式两份。
6. 在质保期内,如卖方服务不及时或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卖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有关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此损失买方有权视情况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十一、其它
1 若买方延迟提货,须提前21天通知卖方,买方不收取保管费用。
2 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按付款比例归买卖双方所有。
3 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产品安装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4 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示选定,以“×”示否定,“产品规格表”以双方授权签署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5 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7 “产品规格表”、“土建技术要求”、“电梯安装图纸”、“另行约定事项”、“合同修改书”、“产品样本” 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 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卖方技术部门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9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0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书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投标过程中的全部承诺 (4) 标准、规范及买提出的有关要求 (5) 图纸
(6) 经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 本合同一式捌份,买方执伍份、卖方执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