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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渣购销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3  分类: 购销合同 手机版

篇一:硫酸渣购销合同

篇一:硫酸渣购销合同

铁矿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需 方:

供 方: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铁矿购销合同书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就铁矿购销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供货数量

年供货量暂定 4 万吨,月供货量执行甲方月度供货计划,每月发货数量以需方电话或电传通知为准。

第二条:交货地点:

xxxxxxxxx厂区指定点卸料点。

第三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

船运或汽运,因超重、超速、违章等一切与运输相关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船运,需方收取码头装卸费0.6元/吨。

第四条:供货内容及时间

1、供货内容:铁矿(物料编号xxxx)供货、送货、卸车等全部相关工作。

2、供货时间:2013年x月x日至2014年x月x日止每月均衡供货,每月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当月书面通知为准。根据生产情况及前期供货数量、甲方有权随时调整乙方供货数量。

第五条:合同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干基,含运费及17%税等);

1)fe2o3≥35.00%、<38.00%时,基准价元/吨。

2)fe2o3≥38.00%、<41.00%时,基准价元/吨。

3)fe2o3≥41.00%时,基准价/吨。

2、综合单价说明:该单价包含铁矿运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并且考虑供应期内的一切市场跌涨等风险。

3、fe2o3、水分等含量按甲方的化验检测结果每月加权平均数计算(fe2o3<33%,水份>18%时不结算,不加权)。

第六条:质量技术指标及质量验收标准

1、质量标准:fe2o3≥35%,水分≤13.0%;粒度≤80mm;

2、质量检验标准:

1)铁含量(fe2o3)<35.00%;相应被检批次铁含量(fe2o3)每降低1%扣2元/吨,铁含量(fe2o3)<32.0%,不予验收和结算。

2)水分:按减去扣除水分重量后的重量干基结算,扣除重量按下式计算:扣除重量=实际重量×实测水分;当水份>18.0%时,相应被检批次不予验收和计量。

3)粒度>80mm,相应被检批次需方不予验收或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及时到厂自行处理。供方接到需方通知不到厂处理,结算时每吨按100元扣款,供方承担因处理大块产生的全部费用。

3、检验方法、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样品以甲方全天候随机抽样为标准,数量以甲方厂内汽衡过磅为准,质量以甲方化验室全天候检测化验结果为准。

4、如fe2o3含量月加权连续两个月低于33%时将暂停供货,待质量改善后由甲方通知后才能恢复正常供应。

第七条:货款结算

1、结算方式:货到经甲方验收合格,每月底结算一次。

2、合同价款:按合同综合单价,乘以实际验收确认的供货量。

3、需方过磅回单及验货单必须按月整理统计,并于次月5日前交回需方供应处。按需方过磅回单及验货单进行货款结算。

第八条:货款支付

结算后乙方为甲方开具结算总价全额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并提供资源税完税证明后,60日内付清已结算货款(期间不计利息),其中50%货款以银行出具的承兑汇票支付(期限三至六个月)。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在甲方帐户上的合同保证金人民币方承包期内的合同保证金,期间不计算利息。

2、保证金包含内容:场地维护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文明生产保证金、执行合同保证金。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后供方必须在下月补充交纳足额的履约金或保函( 壹拾伍万 元),合同方能继续有效,否则甲方将中止合同。

4、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乙方未将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或履约保函)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的,否则甲方将中止合同。

5、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甲方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第十条: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合理安排乙方每月铁矿供货量及进厂车辆过磅等;

2)按时核对铁矿供货数量、质量,做好结算工作;3)告知乙方应遵守的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4)当铁矿出现异常时(品质、粒度不好,含水量大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水泥生产线在大修前十天,中修前三天,甲方以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减少供货量;因生产线大中、临修等系统故障因素影响乙方,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因配料方案调整,甲方有权对原质量指标进行修改;

7)如非人为因素影响不能保证中标人合同暂定的供货数量,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责任:

1)按本合同的约定数量和质量向甲方供应铁矿;

2)乙方在生产区必须执行甲方安全文明生产等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触摸、动用甲方的生产设备;

3)乙方工作人员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甲方的其他生产或生活区域;

4)乙方铁矿运输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车速限制在10公里/小时以内,在进厂道路行驶时车速限制在10公里/小时以内,并遵守厂内交通安全;

5)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

6)铁矿品质不合要求时,乙方有责任免费将不合格的铁矿运离甲方厂区;

7)不得在生产现场从事与铁矿正常进厂无关的事,不得与甲方员工或第三方人员争吵、打架,影响现场生产工作秩序;

8)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厂纪厂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次排队确保厂内及进入厂区路段的交通畅通,若乙方车辆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铁矿供货,两次警告仍不服从甲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秩序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供方必须对合同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与合同无关的任何人泄漏合同内容。

10)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铁矿到货制度(重车过磅——交验乙方发货单——排队卸货——发货单验货签字——空车磅后签字——凭出门联出厂)。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2-9项中任何一款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000元,造成甲方生产、经营损失或设备设施损坏的,予以经济损失等相的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双方不配合核对数量、质量、货款,导致结算困难,责任方每次承担责任2000元;同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严格执行需方卸车制度,对散落、污染现场、损坏设施的,除按规定罚款赔偿外,还需即时清扫现场,恢复现场的清洁,罚款或赔偿金可在月结算款中扣除。4、如供方不能按月计划数量完成,按未完成部分合同价格的两倍从上一期货款中扣除;

5、供方供应能力必须满足本合同暂定的供应量,即使已签订合同,若出现不按计划量供应或质量下降,除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外,甲方有权随时中止合同的权利。

6、供方需提供结算单吨数的资源税完税证明,如不按要求提供,所引起责任由供方承担。

7、结算时供方提交的过磅回单及验货单如发现伪造,甲方扣除当月结算款,并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8、在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拉拢甲方人员,弄虚作假,损害甲方利益,扰乱铁矿卸车、取样、过磅和结算等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禁供方向需方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一经发现,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供方的责任,终止合同后,需方有权向供方进一步索赔。

9、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0、供方在合同执行中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双方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双方不承担责任。但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通报情况,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通知

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2、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修改

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横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本合篇二:硫酸渣购销合同

硫酸渣购销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眯:阳谷县

签订时间 : 年月 日

第一条、供方每月供给需方硫酸渣五千到一万吨。

第二条、质量标准:含铁品位不低于45%,水份不超过11%。

第三条、结算方式:价格随行就市,由供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化验以需方为准。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供方负责把货物送到需方货场。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方: 需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篇三:硫酸渣购销合同

硫酸渣购销合同

供方:阳谷聚银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编号:2013-05-02 需方:鹤壁市山城区永胜达物资供应站 签订地点:阳谷县

签订时间:2013年5月1日

第一条、供方每月供给需方硫酸渣五仟到一万吨。

第二条、量标准:含铁品位不低于50%,水分不超过18%。

第三条、算方式:价格随行就市;由供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验以需方为准。

第五条、(提)货方式及地点:供方负责把货物关到需方货场。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篇二:硫酸渣购销合同

铁矿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需 方:

供 方: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铁矿购销合同书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就铁矿购销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供货数量

年供货量暂定 4 万吨,月供货量执行甲方月度供货计划,每月发货数量以需方电话或电传通知为准。

第二条:交货地点:

XXXXXXXXX厂区指定点卸料点。

第三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

船运或汽运,因超重、超速、违章等一切与运输相关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船运,需方收取码头装卸费0.6元/吨。

第四条:供货内容及时间

1、供货内容:铁矿(物料编号XXXX)供货、送货、卸车等全部相关工作。

2、供货时间:2013年X月X日至2014年X月X日止每月均衡供货,每月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当月书面通知为准。根据生产情况及前期供货数量、甲方有权随时调整乙方供货数量。

第五条:合同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干基,含运费及17%税等);

1)Fe2O3≥35.00%、<38.00%时,基准价元/吨。

2)Fe2O3≥38.00%、<41.00%时,基准价元/吨。

3)Fe2O3≥41.00%时,基准价/吨。

2、综合单价说明:该单价包含铁矿运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并且考虑供应期内的一切市场跌涨等风险。

3、Fe2O3、水分等含量按甲方的化验检测结果每月加权平均数计算(Fe2O3<33%,水份>18%时不结算,不加权)。

第六条:质量技术指标及质量验收标准

1、质量标准:Fe2O3≥35%,水分≤13.0%;粒度≤80mm;

2、质量检验标准:

1)铁含量(Fe2O3)<35.00%;相应被检批次铁含量(Fe2O3)每降低1%扣2元/吨,铁含量(Fe2O3)

<32.0%,不予验收和结算。

2)水分:按减去扣除水分重量后的重量干基结算,扣除重量按下式计算:扣除重量=实际重量×实测水分;当水份>18.0%时,相应被检批次不予验收和计量。

3)粒度>80mm,相应被检批次需方不予验收或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及时到厂自行处理。供方接到需方通知不到厂处理,结算时每吨按100元扣款,供方承担因处理大块产生的全部费用。

3、检验方法、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样品以甲方全天候随机抽样为标准,数量以甲方厂内汽衡过磅为准,质量以甲方化验室全天候检测化验结果为准。

4、如Fe2O3含量月加权连续两个月低于33%时将暂停供货,待质量改善后由甲方通知后才能恢复正常供应。

第七条:货款结算

1、结算方式:货到经甲方验收合格,每月底结算一次。

2、合同价款:按合同综合单价,乘以实际验收确认的供货量。

3、需方过磅回单及验货单必须按月整理统计,并于次月5日前交回需方供应处。按需方过磅回单及验货单进行货款结算。

第八条:货款支付

结算后乙方为甲方开具结算总价全额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并提供资源税完税证明后,60日内付清已结算货款(期间不计利息),其中50%货款以银行出具的承兑汇票支付(期限三至六个月)。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在甲方帐户上的合同保证金人民币方承包期内的合同保证金,期间不计算利息。

2、保证金包含内容:场地维护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文明生产保证金、执行合同保证金。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后供方必须在下月补充交纳足额的履约金或保函( 壹拾伍万 元),合同方能继续有效,否则甲方将中止合同。

4、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乙方未将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或履约保函)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的,否则甲方将中止合同。

5、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甲方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第十条: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合理安排乙方每月铁矿供货量及进厂车辆过磅等;

2)按时核对铁矿供货数量、质量,做好结算工作;

3)告知乙方应遵守的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4)当铁矿出现异常时(品质、粒度不好,含水量大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水泥生产线在大修前十天,中修前三天,甲方以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减少供货量;因生产线大中、临修等系统故障因素影响乙方,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因配料方案调整,甲方有权对原质量指标进行修改;

7)如非人为因素影响不能保证中标人合同暂定的供货数量,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责任:

1)按本合同的约定数量和质量向甲方供应铁矿;

2)乙方在生产区必须执行甲方安全文明生产等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触摸、动用甲方的生产设备;

3)乙方工作人员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甲方的其他生产或生活区域;

4)乙方铁矿运输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车速限制在10公里/小时以内,在进厂道路行驶时车速限制在10公里/小时以内,并遵守厂内交通安全;

5)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

6)铁矿品质不合要求时,乙方有责任免费将不合格的铁矿运离甲方厂区;

7)不得在生产现场从事与铁矿正常进厂无关的事,不得与甲方员工或第三方人员争吵、打架,影响现场生产工作秩序;

8)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厂纪厂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次排队确保厂内及进入厂区路段的交通畅通,若乙方车辆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铁矿供货,两次警告仍不服从甲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秩序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供方必须对合同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与合同无关的任何人泄漏合同内容。

10)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铁矿到货制度(重车过磅——交验乙方发货单——排队卸货——发货单验货签字——空车磅后签字——凭出门联出厂)。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2-9项中任何一款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000元,造成甲(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硫酸渣购销合同)方生产、经营损失或设备设施损坏的,予以经济损失等相的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双方不配合核对数量、质量、货款,导致结算困难,责任方每次承担责任2000元;同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严格执行需方卸车制度,对散落、污染现场、损坏设施的,除按规定罚款赔偿外,还需即时清扫现场,恢复现场的清洁,罚款或赔偿金可在月结算款中扣除。

4、如供方不能按月计划数量完成,按未完成部分合同价格的两倍从上一期货款中扣除;

5、供方供应能力必须满足本合同暂定的供应量,即使已签订合同,若出现不按计划量供应或质量下降,除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外,甲方有权随时中止合同的权利。

6、供方需提供结算单吨数的资源税完税证明,如不按要求提供,所引起责任由供方承担。

7、结算时供方提交的过磅回单及验货单如发现伪造,甲方扣除当月结算款,并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8、在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拉拢甲方人员,弄虚作假,损害甲方利益,扰乱铁矿卸车、取样、过磅和结算等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禁供方向需方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一经发现,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供方的责任,终止合同后,需方有权向供方进一步索赔。

9、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0、供方在合同执行中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双方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双方不承担责任。但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通报情况,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通知

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2、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修改

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横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本合

篇三:硫酸渣购销合同

硫酸渣购销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眯:阳谷县

签订时间 : 年月 日

第一条、供方每月供给需方硫酸渣五千到一万吨。

第二条、质量标准:含铁品位不低于45%,水份不超过11%。

第三条、结算方式:价格随行就市,由供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化验以需方为准。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供方负责把货物送到需方货场。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方: 需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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