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河沙购销合同
河砂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甲方向乙方购置Ⅱ区中砂(河砂)为搅拌混凝土使用。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混凝土用河砂(指定淡化砂),同时,该河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要求。合格率百分之百。该河砂必须满足配置C50混凝土的标准。
乙方必须拥有自己的砂堆场所供甲方抽样检验,每批次供货必须事前有样品送检并经甲方认可方能发货。
总体交货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数量及供货时间由甲方根据现场进度情况定。
运输由 乙 方负责,送到荣盛公司砼搅拌站的堆货场,价格(不含税)随行就市。
二、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乙方必须提供在合同中规定的生产地生产的货物并必须保证质量。如甲方经过检验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以次充好或掺入海砂)。处罚办法:以乙方前个月供货款全部取消,并赔偿由此产生的责任后果。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供应符合买方要求的数量和质量的货物。否则,按违约责任处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三、交(提)货方式、地点: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购料通知、计划,由乙方负责组织、装车。
四、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货物送到工地后,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和仓库人员进行外观检验,河砂运送到场地每车装满以车测算方量[长×宽×高﹙加0.35m﹚](甲方材料员验收时一经发现未按标准装满,处罚办法应本月方量按该车较少方量计算),并由甲方工
地仓库人员开具河砂过磅单作为结算的依据,双方签字各执一份。试验人员按国家标准进行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视为通过验收,方可使用。如出现质量问题,由第三方检测为准,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付款办法:
1、乙方每月5日前凭过磅单到甲方财务核对数量,开具结算单。
2、货款保底两个月,在第三个月的15日前付清第一个月的全部货款,以此类推。
3、乙方供应材料至甲方工程施工结束时,甲方要在15日内付清所有的材料款。
4、如遇甲方资金紧张时,双方本着务实、互信的态度,另行协商支付方法。
六、本合同解释的条件:
由甲方负责解释。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若未能按买方要求及时组织生产,而造成甲方缺料停工,每次扣除乙方材料款5000元作为违约金。
2、乙方因质量问题造成后果按本合同第二款规定处罚。
3、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造成停供,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与乙方无关。
4、乙方在保质保量供给的情况下,甲方不能无故停止合同。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由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负责。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终结时自然失效。
十、本合同壹式肆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二:河沙购销合同
石料购销合同
需方单位: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单位:
一、产品供应要求:
产品名称 :
产地:
规格等级:
数量(t):
单价(元/t):
总价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说明:本表中单价是指砂石料运到交货地点的价格)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工程名称:武鸣思务至平洪公路(平洪至伏塘段)路改造工程
2、产品用途:
3、交(提)货地点:
4、交(提)货方式:
5、乙方在产品运抵交货处后,甲方应提供堆放场地,并做好验收工作。
6、其他约定:
三、结算和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交易双方可通过分中心银行帐户进行结算。
2、付款方法与期限:
(1)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 甲方付款 %;
乙方供货 %后 甲方付款 %;
乙方供货 %后 甲方付款 %。
(2) 乙方供货结束 1月内 甲方付清货款。
(3) 其他约定: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
2、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货视作不能交货。
五、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分中心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证明。
2、其他:
七、其他约定事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
、商解决。九、合同签定:
l、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手印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供方:需方: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篇三:河沙料购销合同
河沙料购销合同
沙料供方(甲方):
沙料购方(乙方):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充分理解以下内容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此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 砂料规格为粗、中砂。
河沙种类:粗砂、中砂。
二、 质量要求:不应混有草根、树板、塑料、煤块、炉渣、泥团等杂物。
三、 交货地点:高州市团结农场路口往信宜方向300米。
四、 计量及数量确认方式:
供方所供砂料的数量是双方约定的车辆载量为计算单位,到甲方场地验收数量为准。
五、 供货数量和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甲方供货给乙方河砂约48000万
立方米。每立方米为67元,甲方将河砂包运输费用运到乙方指定地点卸货。每30天为一个结算期,即以11月1日到30日的货款,到12月30日内付清,以此类推。
六、 甲方责任:
1、甲方所提供砂料应符合双方议定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乙方有权拒
绝验收进仓。
2、合同签订,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升价和不能正常供货,否则乙方有权追
究甲方违约的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可抗力的约定为:战争、自然灾害、国家及政府行为)。
3、甲方运送砂料车辆的驾驶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站后必须服从站内人员的
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应提供专人与乙方负责材料的人员进行对接,并按照乙方材料人员
的要求进行供货。
七、 其它约定事项:
- 1 -
1、本合同签订供货日期从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30,但从2014
年10月至2015年1月30日,甲方要供砂33000立方米给乙方。余下的2015年4月30日前供完。
八、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依法可向买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十、 本合同共计两页,一式叁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2014年 月
-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