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石灰购销合同书
石灰购销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商品条件
二、货物的送货地点:甲方指定工地。汽车运输,货物卸装由乙方负责。如需发票,甲方需支付5%的费用。
三、税务发票由甲方负责。
四、质量验收:甲方应派专人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甲方在收货之日起必须当天向乙方提出,如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必须无条件将该批原材料运转出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货款结算:按照实际供货量(以甲方收货单为准)。甲方每月月底按项目部审核后的本月供货总额的50%向乙方支付货款。货物送完后18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余款。如违约,甲方需承担货款总价的2‰每天的违约金。
六、甲方根据施工安排,应向乙方提供一个需求计划,乙方保证计划组织生产和储备。确保供货及时连续,需方在要求供货时,须提前1-2天通知对方。
七、合同价格在合同履行起内保持不变,如遇不可抗击力致使石灰成本增加,需要变更时,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都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行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此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后余款付清后自行解除。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及帐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篇二:石灰产品购销合同
石灰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大冶市燎原辉煌灰沙砖厂
乙方:武汉鑫尖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二、交(提)货地方:乙方生产现场, 甲 方负责运费。
三、交货方式:以乙方工厂电子称为依据。
四、验收标准、方法:
石灰验收以乙方工厂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交货时乙方在石灰中抽取试样。检验合格即可收货,也可由甲方提供的自检报告收货、但乙方可凭甲方单据再次抽样化验。检验结果相符可收货。不合格拒绝收货、产生相关运费由甲方承担。
五、供货方法:
乙方以电话、短息、传真等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送货、或自行到甲方工厂来装货,但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好安排车间提前准备,如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自行来装货所产生费用甲方概不负责。待甲方安排后再可装货。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1、每月1-5号对完上月份全部单据,10-15号付款。延迟未付清甲方有权停止供
货,直到付清货款后再恢复供货。
2、每月货款全部付清,甲方货款65万(10月1号之前乙方所欠甲方货款)乙方应在2014年1月25日前全额付清。
七、其他事项约定:
1、甲方确保所提供石灰质量符合乙方生产要求标准,如因甲方石灰发生质量问
题导致乙方产品出现生产及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2、运输过程中,甲方应避免货物被雨水淋湿,若发生该问题由甲方承担一切责
任。
3、乙方确定现有石灰供货商以甲方为该地区唯一指定供货商。但由于甲方原因断货乙方有权自行调货,同时若造成乙方停产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执行。
九、解除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由供货方当地人民法院申诉裁决。
十、合同期限: 2013 年 10 月29日至 2014 年 1 月30日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法人(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篇三:石灰购销合同
材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需 方:(简称甲方) 供应人:(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产品供应要求:
税价;价格随材料市场价格在平等条件下做调整。)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地点:兰州市中川机场
2、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运输至交货地点
3、交货时间、数量: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材料需求量,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将乙方所需材料运输至交货地点;数量以甲方现场收量(过磅)为准。
4、乙方在产品运抵交货处后,甲方应提供堆放场地,并做好验收工作。
5、其他约定:
三、结算和付款方式:
(1) 双方约定的结算及付款方式:乙方前期供应价值2万元材料作为质保金,后续乙方每供应材料每达2万元,甲方应在7日内支付已供应水泥材料款,用现金支付或打入指定帐号,质保金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结清,如付款不到位,影响甲方施工乙方概不负责。
(2) 其他约定:
四、技术要求: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产品标准供应,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
五、验收标准:
以乙方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为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指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 天内仍未履行:
5、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以上3、4、5项权利由守约方行使。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产生争议,甲、
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合同期限:
自2008年08月03日至工程结束后三十日终止。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合同签定:
1、本合同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2、本合同签约地点:兰州市永登县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账号:
开户行: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