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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6  分类: 购销合同 手机版

篇一:钢材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钢材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一部分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形式上的预防

1、资信调查

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前,出卖人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

2、权利质疑

签订合同前做到"权利质疑",即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

3、员工培训

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4、立据为证

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后,应尽量用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送货单内容要填写清楚,要让收货人签字或者盖章,收货人尽量要与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保持一致,如不是合同上约定的收货人,则要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严格审查

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这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把关。

6、合同管理

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a、设置必要的买卖合同管理机构,有专职的合同管理员。

b、制订科学完善的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c、还包括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等。

d、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

二、风险防范的具体方法

(一)当我们是供方时

1、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包装物是否回收,包装的合理标示、包装物的商标印制、标识的著作权等问题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交付方式(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经办人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因现在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对于送货到外地的卖方来说,应特别注意应尽量要求对方付清全款后再卸货,以防止外地买方卸货后不再支付余款,置于“货款两飞”的尴尬境地。

3、付款时间。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十日内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

4、质量异议。规定明确的质量异议期,有利于保护我方的权利;过了质量异议期,视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货款,复杂化纠纷。

5、支票审查。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5、印鉴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其次,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

6、发票提前。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如: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据:“今收到A公司发票NO1236478号,壹份金额10万元。B公司。李文。2009年6月11日。”(收据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

7、还款协议。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8、违约责任。在合同违约责任一般分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 逾期付款或者交货的违约责任,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a.定额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元违约金。

b.定比例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9、管辖争夺

a、约定诉讼管辖地。《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b、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二)当我们是需方时

1、定金条款。慎用定金条款,定金通常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对于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来说,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双方对于履行合同的相关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尽量不用定金条款,定金可能是双倍返还或没收,所以可以用“订金”即预付款的形式来代替。

2、送货上门。送货方式上尽量采用送货上门的方式,有利于争取管辖权和验收货物,掌握主动权。

3、先交货物(样品封存)。如果货物质量不利检验时,可以凭样品验收,签订合同时封存样品,双方签字。

4、预履结合。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需方然后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货物,需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供方迟延交货,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预付款项支付与对方履行义务相结合,尽量规定对方先履行义务,如先交货,后我方再付款,或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

5、情势变更。根据合同法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需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6、质疑权利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7、预留尾款

尽量留有尾款,在货物交付后一段时间再付款,主要是为需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退换货时,我方能争取主动。

8、违约责任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通常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约定的预期利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9、管辖争夺。合同履行地或需方所在地。

10、权利救济。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积极行使诉权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即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二部分遭遇合同欺诈的补救措施

一、合同欺诈的责任(包括民事欺诈责任和刑事欺诈责任)

(一)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

1、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指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等。

3、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

(二)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篇二:钢贸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纲)

钢贸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结合企业现行购销合同分析

一、买卖合同基本概念及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销售“地条钢”合同的效力

江西省某钢铁厂(以下简称“钢铁厂”)系制造、销售钢材的私营合伙型企业。姜某是销售钢材的个体工商户。姜某从2004年起多次

购买钢铁厂的“地条钢”进行销售,后经双方结算,姜某共欠钢铁厂货款人民币31000元。2005年2月8日,钢铁厂向姜某催收所欠货款,姜某于当日偿付8000元后再未支付。钢铁厂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姜某的意见为:钢铁厂与姜某之间买卖“地条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钢铁厂无权要求姜某支付货款。

问:钢铁厂的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三、钢材买卖合同订立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1.签订合同的适格主体

(1)法人:主要有公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

(2)自然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其他组织:主要指个体工商户、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

2.合同主体审查方法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

(3)、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4)、必要时可要求提供保证人,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二)合同签订的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

(三)签约人员的资格

《合同法》规定: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的姓名相核对。

如果是代理人,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 限等。

案例:授权委托人无授权签订合同,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2011年3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王某签订 《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加盖了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 约定自2011年4月起甲公司作为供货商向乙公司提供钢材用于厂房 建设。根据该《钢材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应于每批货进工 地后五日内向甲公司结清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根据乙公司配料 单向乙公司交付了118吨的钢材。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收到上 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只得通过法 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后查明,王某在合同签订时未取得乙公司授权,加盖合同专用章 的合同系王某事先取得的空白合同。

问:甲公司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三、从钢材买卖合同主要条款谈法律风险及防范

(针到企业现行购销合同讲解)

1. 合同主体: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风险:单位不写全称,个人无详细信息。??

防范:企业名称要写全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并且保留其营业执照 复印件。自然人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并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电话,便于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

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合同的标的:钢材的名称

防范:写清钢材的全称、材质、规格、产地或生产厂家。

3.数量:钢材的数量和计算单位。

防范:产品的计量单位可以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

含糊不清的概念表述,如约多少吨。

4.质量:钢材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风险:不写质量标准,或标准不清楚。

防范:在合同上须写明标准的名称、代号和编号。

5.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钢材的包装标准和要求,以及包装

物的提供和回收方法。

防范: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等内容。对包装物的供应、回收,费 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 约定清楚。

6.价款或报酬:合同的价款,包括单价和总金额。

风险:不写单价,偷税漏税。

防范:(1)涉及多种产品的,应明确约定每一种产品的单价。

(2)对总金额是否含税金作出具体约定。

(3)付款时间应确定至日。

7.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钢材的交货或提货的方式,运输方式。防范:事先要确定钢材交接地点,或者为双方仓储场所,或者码头、 站台。交货方式分卖方送货或代运,或者买方自提。运输方式指运输

线路和运输工具。写清交货时间,具体某一天。

8.验收的方式

防范:验收的期限;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 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里鉴定等等。

9.结算方式

防范: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 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10.违约责任

防范: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对应

的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支付违约金

案例:某物资公司与某船舶工程公司钢材销售合同纠纷案

2007年10月24日,物资公司与船舶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 约定物资公司向船舶公司销售各种不同名称、规格、尺寸的钢材共计 总金额人民币32万余元。船舶公司在收到这些钢材后,未提出异议, 并已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船舶公司应当及时付款,否则将按约 定支付违约金。但船舶公司多次延期支付货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合 同》 第十一条规定:“若船舶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付清全部 货款,每超过一天,船舶公司必须向物资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60%。”按每超过一日支付合同总 金额1%的违约金计计算,船舶公司应当支付43万元违约金,但合同

篇三:钢材购销合同案例

1、 案例

2、 风险提示

3、 法律法规

4、 合同范本

据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商会统计,上海有12000多家钢贸企业,是全国最大的钢贸商聚集地。而松江钢材城是上海首家拥有自主产权的钢材交易市场,入驻经营企业近2000家,过去的几年,钢城连续几年市场钢材交易总额达到500亿元,交易量超过1000万吨。

自2011年以来,在国家严厉调控房地产市场及银行银根紧缩的影响下,钢贸企业的发展步履维艰,低利润高成本是钢贸企业目前的生存现状。日前,在松江区法院召开的“服务经济发展,规范钢贸交易”座谈会上,松江钢材城的几家商户代表、松江钢材城法律顾问、业内专家以及法院法官就钢贸企业的发展困境、钢贸纠纷涉及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钢贸企业融资难成本高

融资难及成本高已成为钢贸企业生存的严重障碍。上海皎龙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潘德辉表示,自2011年以来,国家银根紧缩,导致进入钢贸行业的资金成本过高,年利率为6.65%。此外,钢贸商还要通过市场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向银行进行贷款,一般需向担保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个比例一般为20%-30%,个别较高的能达到40%。除此保证金外,银行也会要求钢贸商交纳每笔贷款金额20%的保证金,两者加起来在贷款金额的50%左右,而这还不算为了获取贷款而不得不支付的其他成本,如不得不“主动”配比购买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基金、保险等负债类产品、钢材吊费、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等费用,如此一来,钢贸商获得的能够实际用于经营的贷款还不到该笔贷款金额的50%。

此外,据周宁上海商会松江分会会长郑克用介绍,民间贷款利息日益飙升,现在民间拆借3%的月利息(年息36%左右)都很难再找到,高利率无疑加剧了钢贸企业经营成本。“钢贸利润率通常只有3-5%,主要依靠钢材批量销售和资金循环、快速周转,一旦资金被拖欠超过一个月,则利润全无。”

其次,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严厉调控,使得房地产行业的上下游产业受到很大的冲击。而作为上游产业的钢贸行业与房地产业息息相关,钢材需求大幅衰减。

再次,钢贸企业从钢厂拿货,就需要垫资上百万元甚至更多,而下游资金前期操作也往往是垫资,且垫资期限较长,货款难以及时收回甚至无法收回。

此外,钢贸商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了迟延支付货款违约责任及未足量采购钢材违约责任,但打官司时,很多法院没有判决钢材终端用户支付违约金或支付的违约金非常少。

针对以上几大问题,松江钢材城法律顾问余畅池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一,管辖权问题。外地有部分欠款企业以钢材交易中的印章涉嫌私刻为由否认交易合同的真实性,要求将案件移送当地法院或公安机关处理。为避免当地地方保护损害钢贸商的合法权益,希望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保障案件的管辖权。第二,财产保全问题。若按照法院要求缴纳财产保全保证金,一则因被拖欠货款而无力缴纳,二则资金占用成本巨大,债权实现遥遥无期的情况下,巨额保证金的缴纳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希望人民法院能够设计更加简便、成本更低的担保方式。例如:松江钢材城在法院缴存一定保证金,为其商户涉诉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或者担保公司进行财保担保等等。第三,违约金问题。钢贸企业民间融资成本大、利润率极低,一旦资金被拖欠,必将利润全无。希望法院能够维持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对此,松江钢材城常务副总经理孙军也表示,“因法院违约金支持的比例较低,守约方通过司法救济得到的补偿也是有限的,不能够十分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低违约金对一些违约方不能起到很好的惩罚效果。”

而郑克用则了解到,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于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作了一些调整,以往在上海范围内,违约金的支持力度最高能支持日计千分之一,现在将要下调至日计万分之七,这无疑给钢贸行业又一个沉重的打击。为此,郑克用建议,法院支持违约金不宜低于月息三分。加强风险防范减少纠纷

据松江法院统计,因钢贸行业的上述特征而引发的相关民事纠纷类型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票据纠纷及房屋买卖、租赁纠纷等。其中又以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为主,买卖合同案件所占各类纠纷比率在95%以上。2010年至2011年涉案标的超过8亿多元,超过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案件20多件。

据一中院民四庭庭长赵卫平介绍,钢贸纠纷涉及四大问题:第一,与谁建立合同关系的问题。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涉及向建设工程工地供货,钢材供应商通常与工程实际施工方签订合同,这些工程实际施工方往往为个人或企业,持建设单位的项目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建设单位的名义签订钢材买卖合同,而在诉讼中,建设单位往往辩称没有与钢材供应商签订过合同。从法律适用上讲,这一问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即实际施工方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应由建设方来承担付款责任。由于这一代理问题既涉及众多的事实问题,司法判断的标准也还不尽清晰和统一,因此,这一问题成为目前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适用难点。

第二,货款结算及支付问题。钢材买卖交易在货物价格确定、款项结算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在这类案件中,对货物交付的数量、单价如何确定,相应对账单、欠条、收货单的真伪如何判断,成为案件事实部分的审理难点。

第三,货物质量问题。如果发生收货方以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对如何认定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以及如何认定货物质量问题等,均面临一定的难度。

第四,违约金调整问题。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中,八成案件涉及收货方是否构成逾期支付货款以及逾期违约金如何计算这一争议焦点。实践中,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逾期付款部分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到千分之一不等,二是逾期付款部分货物每吨加收一定数额货款。纠纷发生后,拖欠支付货款的当事人往往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法院进行调整,而供货方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因需方逾期付款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成为此类纠纷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

针对松江钢材城案件多发、频发的情况,松江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卫国建议,钢材城内部要对钢贸企业在招商、经营等个环节加强法制宣传;要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和钢贸企业、管理公司的互动沟通;此外,法院要加强诉讼服务工作,如在财产保全问题上加强研究,适当增加信用担保。

赵卫平则强调,“我们在涉钢材纠纷的处理中,既坚持公平公正地调处纠纷,依法维护和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坚持通过审判一件(类)案件,明确或树立一项正确的市场规范和价值导向,发挥审判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此外,我们还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比如,涉及到违约金调整到底是万分之七还是可以略高,这些都需要通过加强与钢材市场管理者及企业的沟通,使法官尽可能地丰富与案件相关的背景信息与情况,从而使得我们的审判结果既合法又合理。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商会为了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受商会委托,笔者最近到会员单位调研,了解会员单位的相关需要,走访了商会二十余家钢铁贸易会员单位,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许多企业都或多或少有着应收帐款的问题,甚至有些企业遭遇合同欺诈,损失颇大。笔者特作此文,希望有助钢贸商该类问题的解决。

严格说来,企业应收帐款是一个财务概念,指的是一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将来收取现金、得到商品或劳务的各种请求权;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则是债的关系,是一种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利益,对债务人来说则是一种负担,如果债权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应收帐款通常会演变为债务纠纷,甚至可能造成企业严重的损失,有些钢铁贸易企业的法务人员每年一半以上的精力都在处理该问题。所以对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问题,殊为重要。笔者建议企业做到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尽力把债务风险控制在最低线,从法律角度而言,防范的着眼点不外乎围绕该三个节点而展开,下文详述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一、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事先防范的几个注意点

1、签约前,要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情况调查

当然各个企业具体内容、名称不一样,有的叫做"客户认证登记表",具体要了解对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信息:对方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纳税登记情况、关联公司情况、主要股东情况、资产状况(责任财产情况)包括汽车牌照号、房屋地址权证号码、资金周转情况、银行帐号等、还有就是对方的守信用的情况,越详细越好。

2、合同约定应当规范、具体,条款尽可能完备,这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

笔者在走访企业中发现,许多钢贸商对于合同的重要条款付之阙如,比如有一份典型的钢材购销合同,价值上千万,合同约定十分简单:关于钢材规格,合同约定按照国标,质量异议根据合同法,违约按照国家法律等,这些约定让笔者十分佩服钢贸商的勇气与胆气,同时让笔者十分的担心: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救济非常困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当事人应约定明确具体。特别是违约责任的约定,这通常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手段,在上述钢贸商的合同中,根本未作约定,导致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甚为不妥,笔者以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条款甚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的30—50%,希望能引起“铁哥们”的关注。

此外,关于合同风险防范的技巧,笔者已经多次阐述,此处不赘述。

二、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控制的几个注意点

1、定期的财务对帐,将法律争议事实缩小和将法律事实固定

钢贸企业财务要形成定期的对帐制度,考虑到行业的资金密集型特征,应每隔三天或七天就必须同下家核对一次帐目,以下几种情况容易造成单据、金额等方面的误差,钢贸企业要尤为重视:产品结构为多品种、多规格;产品的回款期限不同,或因经营条件的不同而同种产品回款期限不同产品出现平调、退货、换货时等情形,上情况会给应收帐款的管理带来困难,因此要制订一套规范的、定期的对帐制度,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造成一旦发生诉讼,给法律事实的查明造成障碍,同时对帐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杜绝口头承诺。

2、要高度关注应付帐款方发生拖欠的危险信号,积极因应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付帐款方出现的一些信息,对应收帐款企业的应收货款的安全性具有警示作用,如:⑴办公地点由高档向低档搬迁,表明经营财务支付能力下降;⑵频繁转

换管理层、业务人员,公司离职人员增加;⑶受到其他公司的法律诉讼;⑷公司财务人员经常性的回避;⑸付款比过去延迟,经常超出最后期限;⑹多次破坏付款承诺;⑺开出大量的期票;⑻银行退票(理由:余款不足); ⑼以低价抛售商品(低于供货商底价);⑽ 突然下过大的定单(远远超出所其正常的销售能力)。当下家出现以上危险信息时,钢贸商要采取果断、迅速的应变措施,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与手段。

三、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事后补救的几个注意点

关于应收帐款风险的事后补救则是我们需要探讨的法律手段了,关于法律救济手段则分为实体上的救济与程序上的救济,关于实体上的法律救济主要包括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等,担保法的债的担保手段,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此处不详述;关于程序上的救济,这里有必要略加介绍。

为了保障债权、债权人可充分利用下文所述的几种程序机制:

1、 债权人要充分重视支付令的作用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法

定期间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应当在法

定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而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特点有:不用通过诉讼程序;结案及时、迅速;可以立即申请执行;费用低廉,申请费为人民币100元。

惟需注意的是: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双方法律事实清楚,同时必

须是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双方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等情形。

2、债权人要充分运用债权公证文书手段,及时保障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21日)的规定,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可以强制执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公证讨债法",它指的是债权人凭借被国家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督促或"强迫"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是在债务人不按债权文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讨债法具有以下优点:(1)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2)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既减轻了债权人的讼累,又促使执行程序及时进行 (3)可以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手段.

3、要充分利用诉讼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手段

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要充分利用保全手段,这既便于判决的顺利

执行,也是促使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而提高相应的筹码。

以上就是笔者针对钢铁贸易企业企业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的几点简单思考,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同时有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钢材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送工地后败诉案:私刻印章败诉一案

行为人承担责任

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诉中扶城市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

纠纷案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崇民一(民)初字第3669号

原告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扶城市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高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黄某某。

被告黄某某。

以上两被告黄某某、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孙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中扶城市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称“中扶公司”)、黄某某、黄某某、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受理后,被告黄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裁定予以驳回。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扶公司及被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黄某某挂靠被告中扶公司,并以被告中扶公司名义承建浙江乍浦、永康等地施工项目,嗣后被告黄某某陆续向原告购买钢材等,但被告黄某某未足额支付相应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中扶公司及被告黄某某于2007年4月17日确认尚欠原告在永康工地上的钢材款计人民币1,710,000元,并由被告陆某某等人作了担保。2008年8月4日,被告黄某某出具欠条,承认尚欠原告在乍浦、永康等地的钢材款共计2,460,000元,并承诺了还款日期,被告黄某某为其提供了担保。因被告黄某某未兑现还款承诺,诉讼要求被告中扶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共同偿付欠款2,4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暂计100,000元);要求被告黄某某就该欠款2,4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某某在欠款1,71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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