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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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保函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1  分类: 购销合同 手机版

篇一:买卖合同供方履约保函

合同履约保函

编号:

(下称贵公司):

鉴于贵公司与 (下称供方)就产品标的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下称主合同),应供方申请,我公司愿就供方履行主合同约定的按期交货义务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向贵公司提供如下担保:

一、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公司的保证范围是供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期交货的情况下,给贵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公司的保证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元整,包括贵公司已预付给供方的货款及因供方违约所产

购销合同保函

生的违约金;

二、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公司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公司保证的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后六个月;主合同变更合同期限的,经我公司同意后,保证期间可做相应调整;

三、 代偿的安排

如果供方违约,贵公司要求我公司代偿的,应向我公司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供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我公司收到贵公司的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 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公司未书面向我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公司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2、 供方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

日起,我公司保证责任解除;

3、 我公司按照本保函向贵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

金额时,自我公司向贵公司支付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公司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

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5、 我公司解除保证责任后,贵公司应在我公司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归还我公司;

五、 免责条款

1、 因贵公司违约致使供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我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公司与供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供方部分或

全部义务的,我公司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贵公司与供方协商变更主合同的,需经得我公司同意,否则我公司

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六、 争议的解决

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公司与我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为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七、 本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给贵公司签收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二:购销合同的作用

篇一:浅谈《买卖合同解释》的意义

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背景

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买卖合同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制裁失信行为。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买卖合同解释》始终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具体而言,第一,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买卖合同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第二,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买卖合同解释》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情形,《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以此彰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利益的保护。第四,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买卖合同解

释》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翻悔,意在体现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对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买卖合同解释》认为,虽然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时,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对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鉴于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体现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功能。如果当事人的特约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了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不应承认该约定的效力。

(三)坚持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买卖合同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换言之,《买卖合同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买卖合同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四)坚持公平合理分配原则,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随着经济贸易日益活跃,合同双方当事人因风险负担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买卖合同解释》通过四个条文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其一,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身份。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这种情况下的承运人不是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履行辅助人,这就有别于卖方送货上门的赴偿之债和买方自提的往取之债。其二,补充了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负担规则。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三,对路货买卖中出卖人隐瞒风险发生事实的风险负担作出补充规定。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不承担合同成立之前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其四,对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五)坚持法律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是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买卖合同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原理以及审判实践经验,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和规定。具体而言,买卖合同

违约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通常运用四个规则,即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关于“混合过错规则”和第31条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填补了合同法在相关规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值得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为了保障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据《买卖合同解释》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正确适用。

此外,《买卖合同解释》还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特种买卖等问题做了规定。

合同法颁行之后,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已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又一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问题和建议

针对本公司在买卖合同(主要是大宗物质的供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避免发生纠纷时对方不承认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尽管《买卖合同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相关证据对合同关系进行认定。是否予以认定,主动权在法官手里。

我公司在铁路建设钢材供货过程中,曾经因为没有跟实际收货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解决纠纷时发生过对我方不利的情况。比如铁路建设中,某标段的中标人为中铁一局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投标体,我公司负责供应钢材,供货合同是我公司与中铁一局签订的,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收料单位和付款单位都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后来双方(我公司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因为货款未付发生纠纷,在法院立案时,法官要求出示书面供货合同,由于书面合同当事方为中铁一局,法官认为不能单独将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作为被告,不予立案。后来,经过修改起诉书,将中铁一局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后,法官才勉强予以立案。在诉讼程序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困难和麻烦。

我们的建议是:当存在书面合同当事方和合同实际履行方不一致的时候,在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后,应当尽量争取与合同实际履行方签订书面供货合同,以防止发生纠纷时法院对合同关系不予认定的情况发生,避免因不支付货款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二)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供货合同的质量、数量、价款、包装要求、时间和交货地点等要求全面履行义务。一是坚决避免一物多卖的情况发生;二是严格遵守法定或者约定的检验日期和质量保证期的要求;三是包装符合技术规格要求;四是及时供货,避免发生违约情况。比如,在铁路钢材供货中,经常发生价格走高时供货过量、价格走低时供货不足甚至不供货的情况,这种情况严重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

主要理由,也曾经发生对方当事人通过银行划扣我方履约保函款项的事件,导致我公司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结果是因小失大,失信行为必然危及公司利益,应当重点加以防范。

(三)坚持公平分担风险原则,将公司业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有利润就有风险。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随时出于风险之中,应当切实加以防范。作为物流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供货合同标的物的风险防范措施,对货物的生产、装卸、运输、入库出库、安装调试、保管等过程中的风险,除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公司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具体措施。既要合理承担风险,也要严格控制风险。

(四)坚持损益相抵原则,避免公司利益损失。在提供物流服务的过程中,要尊重对方合理的利益要求,同时也要防止对方作出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要勇于承担因为我方过错给对方产生的损失,也要敢于主张因为对方违约或者违法给我方造成的利益损失。具体途径包括协商、调解、和解、仲裁和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篇二:购销合同

购 销 合 同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在其经当地工商核准的经营场所区域销售甲方经营的产品(下称“产品”),并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负责的原则,就购销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双方

甲方:湖南绿之韵保健日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浏阳

授权代表:高 洁

乙方: 电 话: 法人代表(负责人): 传 真: 住 址: 邮 编: 加盟区域: 省市 区(县) 加盟专卖店编号:

第二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统一市场零售价格,并保证产品供应。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业绩等因素决定乙方提货的优惠幅度。

3.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乙方的销售人员进行有偿的销售技能培训及提供有偿远程教育培训资料。

4.筛选、代理、开发或保留科技含量高、作用显著的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5.甲方保留对产品经营方式、业绩指标、让利及其分配方案的修订权和解释权。

6.甲方向乙方将收取一定的加盟费,即加盟专卖店收取5000元加盟费。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未

能完成相关加盟专卖店手续的,甲方可设立新加盟专卖店,并不须征得乙方同意。

7.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3个月内无销售业绩的加盟专卖店,甲方通知乙方后(书面通知或电话联系),有权在该

店代理区域重新设立新加盟专卖店,但同时保留乙方为期一年的加盟专卖店资格。乙方在一年的资格保留期内,乙方加盟店的运行办法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甲方可根据乙方经营情况决定提前终止保留期或终止乙方加盟店的经营。)

8.甲方根据乙方在公司注册的加盟专卖店的区域地址进行发货。

9.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所订产品的发货方式(如:中铁快运、汽运、邮局等等)。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自愿向甲方支付加盟费,积极拓展市场,努力提高销售业绩,加强对业务员销售技能的培训。

2.在开设专卖店时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专卖制度(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使用甲方专用或声明持有的标识)。

3.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享有本店6%的零售服务补贴(附补充协议)。

4.进行任何规模的促销活动或会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接受指导,否则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5.应保护甲方专卖店和产品品牌,自觉维护其声誉。严格遵循甲方规定让利销售的原则,不得倾销甲方商品,扰乱市场价格,加盟专卖店正式分销员不得夸大产品作用误导消费者,否则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身份与店主身份相符),并按规定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但未经甲方特许书面授权,乙方营业执照(名称栏)及相关证件中均不能出现甲方企业名称和产品商标的字样或图案等其他标识。

7. 乙方首次向甲方现款提货,不低于人民币50000元(按优惠价计算),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8. 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地方政府有关法规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本合同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否则须自行承担所有后

果。

9. 乙方对其经营行为、聘用人员、店内管理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0.保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设备能良好地用于经营,在由担保人(自然人或法人)担保的前提下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担

保人须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对甲方应承担的义务,担保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两年止。

11.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跨区域挂牌经营(区域以公司授权约定乙方所在地、省、市、区等为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收取5000元的转让手续服务费,并遵循公司转店原则。

12.乙方必须遵循甲方加盟专卖店的经营方式进行产品销售,严禁在互联网(淘宝网等)上开设店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3.乙方承诺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经营资质等)的真实合法完整,若因乙方提供资料信息不实或不完整导致甲方受损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订货、换货制度

一、乙方须以现金或现款汇向甲方购货(即一次性买断),单次购货低于1万元(不含1万)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说明。

三、乙方购货后如有产品质量问题应于15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并可持质量问题产品向甲方换回相同的产品。换货的产品须

是完好无损和保质期仍在一年以内的产品。

四、甲方在交发产品给予乙方时,如因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在货到三日内凭运输部门所出具的证明通

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发换相同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对此不予受理。

五、乙方取货时,应对甲方所发货物的件数、重量进行核对,若商品的毁损、丢失属乙方的责任时,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章 执行事项

为更好地完善公司管理和参与市场竞争,甲方有权修订市场优惠计划及相关公司条例。乙方承诺同意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由甲方以“通知”、“通告”的形式告知。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一、 因履行本合同和本合同未尽事宜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篇三:货物购销合同范本

货物购销合同(范本)

【货物包括施工用原材料、设备、器材和其他材料等,在签订合同时,可将“货物”直接写为货物的具体名称。】

合同编号:【统一用“项目名称

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缩写+年份--两位数字序号”组成,比如“京沪高铁”08年第一份合同编号即为:JHGT08-01。】

购买方:中铁十四局集团×××项目经理部【全称,准确】(简称“甲

方”)

销售方:××× 公司【全称,准确】(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货物名称、规格和数量:【务必准确填写,规格按规范或双方约定的标准注明;对成套的机电产品等应明确交货范围,列出明细的供货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上注明该合同编号,与该合同同等效力。】

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计量单位”通常按照国际计量单位,无国际通用计量单位的,双方约定;“计量方法”:原材料必须约定理论交货或磅量交货及相应的数量尾差和合理磅差标准,在途自然损耗标准等,设备的备品备件、随机工具和易损件等必须列详细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条 价格与价款【单一的货物可与“第一条”合并】

1、价格:【⑴准确表述价格构成,比如原材料的运杂费及检测费说明,设备和器材等货物的价格、运费、保险、税金和组装调试费用等;⑵对采购批量较大、履行期限较长和价格受市场波动较大的货物,双方可约定价格及市场波动影响等条款;⑶对成套的机电产品等复杂货物,应列出明细的货物价格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2、价款:【指总货款,注明大写和小写。】

第三条 价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1、结算方式:【⑴一般原材料等货物应货到后付款;⑵设备和器材等货物通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方式一般为预付、发货前、货到验收后按比例付款、货款质保金;⑶在支付预付款前,应让合作方出具对等的履约保函,需要出具履约保函,确定履约保函格式作为合同附件;⑷约定银行支付方式、出具票据和质量保证金要求等事项;⑸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2、结算期限:【根据付款方式,约定具体付款时间等事宜。】

第四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⑴一般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优先顺序执行,并且必须注名标准的名称、代号和编号;⑵对缺乏上述技术标准,或有上述标准但无法满足采购货物特殊要求的,双方约定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标准;⑶配套设备和器材等货物,合同应明确约定附件的质量标准;⑷对一些技术质量描述复杂的货物,应列出技术质量描述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2、质量负责期限:【对施工用原材料一般要求终生负责,机电设备和器材等货物双方约定质量负责期限及期限内的维修费用负担方。】

第五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1、包装标准:【⑴国家或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规定执行;⑵无有关技术规定的,双方商定。】

2、包装物供应与回收:【需要回收的包装物双方商定供应与回收方式。如散装水泥供方应免费提供水泥储存罐,并负责安装,用完后供方自行回收。】

第六条 交(提)货时间和地点

1、交(提)货时间:【⑴双方必须约定交或提货方式,并约定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⑵对分批交付或提运的货物,可约定具体交货或提运时间;⑶配套交货的设备和器材等复杂货物可列出交货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2、交货地点:【务必准确约定】

第七条 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和运杂费承担

1、交货方式:【明确供方送货或需方自提的方式】

2、运输方式:【明确使用的运输工具,比如: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

3、运杂费用承担:【双方商定运输费用、装卸费用(比如集装箱开顶柜费用等需加以说明)过路过桥费用及其它杂费的承担方式。】

第八条 组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考核

【⑴一般原材料不需要约定此条款;⑵对设备和器材等货物需要明确界定双方在组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考核的责任及义务;⑶明确约定组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考核的方式方法和工期进度;⑷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验收事项

1、验收时间:【双方约定,应包括原材料和配件质量试验时间和设备等技术性能考核时间。】

2、验收方式:【⑴有出厂验收、货到验收、甲乙双方联合验收和甲乙双

方单一验收等方式,具体由双方约定;⑵一般原材料验收方式较为单一;⑶配套设备和器材等应明确约定分批分期进货验收的方式方法等。】

3、验收标准:【⑴明确约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执行;⑵设备和器材等技术考核标准可在此作为合同附件,也可写入“质量标准”条款。】

4、验收内容:

⑴数量验收:【①原材料验收明确约定:a检斤或检尺交货,即理论或过磅交货,b数量误差、磅差和途中损耗处理的方式方法;②配套设备和器材数量误差的处理方式方法。】

⑵质量验收:【①明确约定外观检查、物理和化学试验,自检和委托第三方检测;②明确约定设备和器材的技术性能考核验收程序和具体措施。】

5、验收问题处理:【⑴明确约定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方法;⑵有标准按标准执行,没标准双方约定。】

第十条 提出异议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先妥善保管,应在 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付款期内,需方有权拒付此部分的货款。【此部分内容可根据具体的货物及合作双方的具体情况明确应执行的规定。】

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处理,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一条 随货备品、备件和工具

【⑴双方约定随货提供的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对成套货物,应明确技术文件供应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⑵成套货物的随货备件和工具应列出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⑴不能交货:【约定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货款的违约金,一般货物支付比例为1%-5%,专用性货物支付比例为10%-30%。】

⑵交货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约定违约责任:①甲方同意降低标准使用,双方约定按质论价处理;②退换货物或加工处理,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③若不能进行退换货物或加工处理,则按照不能交货处理。】

⑶逾期交货:【约定具体的逾期交货处罚违约金方法和标准,一般货物最高处罚比例为5%,专用性货物最高处罚比例为30%。】

⑷、包装不符合标准或合同规定:【双方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

⑸交货地点有误:【①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②若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工具,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⑹其他需要约定的违约责任。

2、甲方违约责任:

⑴未及时提供进货数量和时间:【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

⑵拒绝接货或退货:【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

⑶逾期付款:【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其处罚标准应与逾期交货处罚标准对等。】

⑷其他需要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拒力

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天内提供证明,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索赔【双方约定具体的索赔方式。】

第十五条 纠纷解决方式

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2、协商不妥,提交仲裁机构(约定所在地)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在我方法院所在地】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双方约定。】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如服务与承诺、履约保证及合同格式与份数等。】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 月 日订立 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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