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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中的运输风险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3  分类: 购销合同 手机版

篇一:购销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

购销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

购销合同作为日常工作生活是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与公司或者个人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

把握好签订购销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及需要防范的风险,必将使自己处理主动的地位。

(一)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主体欺诈 。买卖合同主体即买卖合同当事人,其真实性与相应履约能力是买卖合同

当事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买卖合同因主体的广泛性,利用主体欺诈的手段也是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虚构主体欺诈。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一方为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组织机构等的“皮

包公司”,利用营业执照、伪造的身份证明等骗取相对人的信任。有些骗子甚至采取付高额回扣给相对人的业务人员,或利用金钱、女色拉其下水,诱使其签订合同,从而实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

(2)借“名”欺诈。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

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从而大肆行骗。

(3)冒名欺诈。这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 合同陷阱形

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采取伪造、变造他人印鉴的方式,以他人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2.金蝉脱壳 这类合同陷阱主要是当事人利用中介组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其类

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1)母公司借子公司身份实施诈骗。为实施诈骗目的,母公司先以较少资金设立一控股子

公司,再以子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然后以合法形式将财产转移至母公司。由于母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且其对子公司仅负担有限责任,故其不可能承担对相对人的债务,相对人债权无从得到保障。

(2)破产欺诈。行为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先注册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名义与相

对人签订合同,再将全部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移到别的公司或个人名下,相对人只能请求无财产的公司承担责任,结果只能是使该公司破产,债权并不能得到保障。

(3)变更主体逃避债务。这种陷阱是通过合同的多次转让达致目的,其手段是对相对人许

以优惠条件,或者制造合同承受人信誉良好的假象,诱使相对人同意合同转让,行为人免除合同债务。但受让人实际为无履行能力的企业,使相对人血本无归。

3.标的物欺诈 这类合同陷阱表现为行为人在买卖合同标的上做手脚,主要是:

(1)虚构标的物。行为人并没有可供出卖的标的物,也没有获得标的物的现实 可能性,

同样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是却采用各种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从而使相对人堕入陷阱。

(2)品质欺诈。当事人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两可的词句,对标的物品质作不清楚

甚至不利于相对人的表述,或者在样品上做手脚,故意封存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使相对人陷入其设置的合同圈套。

(3)假冒“名优”。行为人谎称其标的物具有“专利”或为“名优特产”,或者提供通过

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甚至伪造的产品“名优”证书,使相对人以高价购买其产品。

(4)出售无权处分的财产。行为人将他人之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出卖给相对人,

使相对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蒙受经济损失。

(5)出卖含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标的物。行为人声称其具有标的物的知识 产权,但实

际并无权利,甚至对此作出各种保证,诱使相对人以高额价格受让标的物。由于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相对人将承担侵权责任,但却无法向出卖人追偿,因而遭受损失。

4.履行欺诈

(1)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出卖人以虚假的标的物或劣质标的物冒充合同约 定的标的物

进行履行,以损害买受人利益。

(2)利用模糊条款欺诈。

(3)利用伪造、变造或有其他瑕疵的信用证、提单等进行欺诈。

5.索赔欺诈

(1)利用违约责任欺诈,其具体形式因买方或卖方而有差异。买方的手段主要是在标的物

品质、履行时间、方式等上面做手脚,诱使相对人订立其根本无法依约履行的买卖合同,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而主张其赔偿违约损失。卖方的手段则主要是订立各种不利于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限制、品质检验条款等,从而使买方无法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2)利用违约金、定金欺诈。与前一种方式相似,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根本

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二)签订购销合同的风险防范

1.严格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为避免与骗子公司或无相应履行能

力的主体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履行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是防止因合同陷阱受 害的有效措施。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

②对方主体 性质是否为法人;

③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合

购销合同中的运输风险

法授权;

④当事人使用的印鉴、证明等是否真实;

⑤ 对方的商业背景情况。

在未弄清对方真实情况以前,不要轻易与对方签约,特别是要尽可能杜绝像仅凭对方的

一张名片就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发生。特别在涉外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风险性更大,因而更要对对方的真实性作必要调查。其手段可以是:

①通过银行查询;

②通过行业查询;

③通过特殊机构如进出口商会等查询;

④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2.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把关除了在主体方面要认真审查外,还要在合同条款上注意防漏补

缺,以免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时,应力求合同内容完备,特别是用语准确、清晰。如为买方,对货物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力求清楚、准确。特别是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时,更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对于合同质量不能用语言作准确描述,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封存样品的方法。在封存时,应对样品质量情况作周到细致的检查,防止隐蔽瑕疵存在。对于需要验收的标的物,应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时间。如为卖方,要特别注意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买方付款的时间及方式、合同风险转移的条件等。

除上述方面外,当事人还要注意了解与合同法律适用有关的强制性规定。由于该类规定

有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如果当事人错误地相信约定,结果仍然可能陷入他人设置的陷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如我国某公司曾将一批食品运交美方买受人,结果在海关被扣,理由是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 超过美国规定,美方以此要求退货。尽管该食品畅销各国,并无质量问题,但因不符合美国食品质量规定,仍属于不合格商品。该公司只好向美方承担违约责任。

3、利用担保条款保障权益,防止合同风险的各种措施中,利用合同担保保护自己的利益

是当事人最经常采用的手段。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则更多地采用备用信用证、保函方式。在利用担保时,应当同时注意防止担保陷阱与风险

4.利用法律规定保障权益 用法律规定防范买卖合同陷阱与风险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这

里仅谈两种手段:一是利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二是利用 “揭开法人面纱”规定。

(1)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出卖人用具有瑕疵的标的物来履行合同,本质上是不履行合

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故属于违约行为,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种责任的承担比违约责任更趋严格,所以对防止标的物品质或权属欺诈具有重要利用价值。

(2)关于“揭开法人面纱”规定。揭开法人面纱,也称法人人格否认,指为阻止法人人格

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与其投资者各自独立人格及投资者有限责任,责令投资者对法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制度。尽管对于该制度的一般认可及其适用条件尚未制定法律依据,但在若干行政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皆体现了该制度的精神,如《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均一定程度认可了投资者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承担责任。而在最高法院公布的有关判例中,法院更依据法人人格混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否认法人独立人格。合同当事人如果有效利用这一制度规定,请求破除法人独立人格的面纱,将可以有效避免因破产欺诈等合同陷阱遭受损失。

5 、避免心理弱点,慎重签订合同 事人要力求避免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心理弱点,以

免他人利用该心理弱点而设置合同陷阱。如不要盲目从众,或贪图价格优惠及其他诱惑,以免购买存在隐蔽瑕疵的物品。为防止他人利用索赔条款实施欺诈,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订立合同,综合考虑货源组织情况、生产加工能力、资金来源、特殊许可的取得、履约期限等因素,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而订立自己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 6.增强权利意识,及时主张权利 发生合同陷阱后,应当及时主张权利,特别是要及时保全索赔时效。索赔时 效,又称索赔期限,指对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期限。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同,后者为法定期间,该期间经过,一般仅产生对方的抗辩权。但索赔时效则为索赔请求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经过,当事人将根本丧失索赔权利。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在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以保全索赔请求权。如买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对索赔期限的约定,应力求合理,如果索赔期明显不合理,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请求赔偿,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求得解决。

篇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在不动产交付以前,因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而发生移转,则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应在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时转移。就像买房子一样,所有权一旦到了买受人手中,相应的关于这件房子的风险负担同时也转移了。

除了上述的一些情况之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具体应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这表明只要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即使出卖人通过保留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以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不影响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

第四:根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五:根据《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七:根据《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篇三: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防范

史上最全: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防范策略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

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是表现以下五方面:

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

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

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

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

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为了防范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做到以下防范策略。

一、规范合同发票条款

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

(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时,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3.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税收风险。又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必须在建筑合同中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导致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4.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

(1)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承包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贵公司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3)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

(4)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5.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防范条款

(1)供货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2)供货方应按规定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3)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货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采购方;供货方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供货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4)商贸企业辅导期间特有条款。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5)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6)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

二、经济合同税务管理模范条款

1.在购货方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供货方。

2.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产税及物业占地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如果发生承租方缴纳前述税款的情况,承租方有权从应付出租人的租金中扣除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资金占用费。

3.运输费计算标准包括因提供服务运输所支付的人工费、设备维修费、保险和因取得运费收入而需缴纳的各项税金。

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代理人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税务罚款的经济责任。

5.甲方项目建设期间等其他环节的所有税(除销售过程的营业税外)全部包含在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土地总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征收。或:甲方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作为投资开发扶持资金拨付乙方。

6.双方达成以下代垫运费条款:

(1)甲方(销售方)负责送货上门,并由甲方负责在当地联系运输单位,运费由甲方代垫,并授权甲方以乙方名义按约定的运费条件和标准与不特定承运人签署运输合同。

(2)运费发票由承运方直接开给乙方,并由甲方转交乙方;

(3)乙方收到运输发票后,按发票面额与甲方结算;

三、劳务合同涉税风险防范技巧

1.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最好明确规定,诸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最好由企业承担,并单独列示,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

2.在合同中明确分次支付劳务报酬,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以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劳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超过定额部分也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就越来越大。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次支付劳务报酬,从而分散收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3.在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下,签订用工合同时,可在征得用工单位同意的条件下,来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薪金,还是以提供劳务形式取得劳务报酬。因为,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3%、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在20%的基础上加成100%)。显然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节省税款。

四、购销合同涉税风险防范技巧

由于购销合同中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因此,在合同中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为了消除购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在合同中做到以下几点税务安排:

1.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订经济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2.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此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购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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