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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8  分类: 广告合同 手机版

篇一:广告合同案例

篇一:广告合同案例

华玉度尔设计合同

甲方: 1111111

地址:111111

电话:1111111

乙方:广告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电话:111111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

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委托事项:

项目 内 容

费用 12 34 67

备 注

总费用合计:(大写)元,(小

写) ¥元

付款方式: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时支付总费用的40% ,即____元(人民币)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后开始设计。 2、乙方提供完整的设计稿,甲方确认后,应当即付清总费用的全部余款。设计时间: 1、乙方需在__个工作日内提供比较完整的设计稿。 2、乙方需在_____年__月__日完成甲方公司委托的设计工作 (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

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相关设计工作2、甲方有责任全力配合乙方开展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由于甲方提供所需资料延误时间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3、甲方应在设计开始前提供完整的设计资料,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完整、内容改动而造成的设计结构改动,甲方须另行支付相应的设计改动费用。 4、乙方收到甲方的完整设计资料后进行部分小样设计以方便甲方确定风格,风格确定后乙方开始进行初稿设计。 5、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初稿甲方可提出一次结构上的修改,初稿确定后的结构修改,甲方须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6、因甲方修改,延误时间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由于后期制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由于制作物设计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8、设计项目期间乙方挂靠于甲方品牌之中,不得以乙方身份单独与客户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日期:日期:篇二:广告全案代理推广合同书模板

合同书

xx地产项目

广告全案推广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呼和浩特市新语境广告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广告全案策划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呼和浩特市新语境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项目策划推广、广告设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服务内容

(一)、整合行销传播策略执行 1、 市场战略

1)广告定位:品牌定位、形象定位、客户群体定位等。 2)传播概念开发:广告策略及创意构想、媒体策略、促销活动策略及工具选择、关系行销策略

2、 整合营销阶段性策略与组合

(筹备期、试销期、引销期、强销期、持续期)各阶段营销策略与媒介组合。

(二)、整合行销传播策略执行 1. 创意方案:

1) 电视、电台、网络广告创意建议 2) 平面广告创意 2. 营销推广建议

1) 上个月推广总结分析 2) 下月推广策略调整计划 3) 广告运作安排 4) 阶段媒介发布计划 3. 新闻宣传策略

1) 新闻主题建议2) 新闻发布计划 3) 公关策略制定 4. 项目推介及宣传活动策略

1) 活动方案 2) 媒体设计 3) 道具设计 4) 软文文案

(三)、项目品牌识别系统建立与设计 1. 项目中英文命名方案 2. 基础系统设计

a) 项目标志设计 b) 标准色、辅助色 c) 中英文标准字体 d) 标准组合 e) 印刷字体 f) 辅助图形 g) 项目标准色样本 h) 项目标准字体样本 i) 项目标准组合样本 3. 应用系统设计 a) 名片 b) 文件夹 c) 徽章 d) 贺卡 e) 请柬 f) 纸杯

g) 信纸、信封、便签 4. 卖场营造a) 工地围板 b) 工地广告牌 c) 看房通道 d) 路线导示 e) 售楼处导示牌 f) 售楼处欢迎牌 g) 路灯旗 h) 彩旗 i) 三角旗 j) 楼体条幅 k) 广告汽球 l) 停车导示 5. 售楼处形象展示

a) 欢迎牌 b) 背景板

c) 展板规范(项目简介、房型图、销控表、付款方式、装修标准、

物业管理、设备配套等)

d) 台面标牌(领取资料、洽谈处、收款处、签约处等) e) 营销中心导示牌 f) 营销中心功能指示牌

g) 门楣标牌(财务室、资料室、洗手间标牌) h) 示范单位标牌(户型、面积、功能) i) 示范单位功能指示牌(房间面积、随楼附送等) j) 示范单位警示牌(禁止吸烟、禁止拍摄、请勿触摸) k) 挂旗 6. 户外流动展示

a) 展位及气氛布置 b) 活动展板c) 看楼车体形象 d) 车体广告 e) 候车亭广告 f) 户外广告 7. 促销及公关活动礼品

a) 工艺礼品设计 b) 礼品包装设计 c) 手提袋设计

(四)、文本资料设计(含文本营销设计)

1) 楼书设计 2) 折页设计 3) 户型手册 4) 报版 5) 海报 6) dm 7) 杂志广告 8) 短信广告

9) 生活手册 10) 会刊(季刊) 11) 软文

12) 新闻通稿的撰写或建议 (五)、行业涉及到的其他相关服务 二、委托服务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日起至三、服务收费及付款方式

乙方服务按照月服务费用收取,本项目的单月服务费用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服务期限为12个月。服务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720000元),甲方无需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篇三:销售广告视为合同条款的条件及相关案例 销售广告视为合同条款的条件及相关案例

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是什么?实践中人民法院将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认定为合同内容的情形是什么?

(一)条件: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2、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3、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但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将由法官自由量裁。

(二)下列哪些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内容?a、承诺附送车库一个;b、声明房门是“三防实木子母门”;c、声明“温泉入户”;d、声明小区内建有2000平方米喷泉休闲广场、绿化率在40%以上;e、声明小区外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幼儿园等配套机构齐全;(不能,因为不属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f、声称是最理想的居所、升值潜力不可限量。(不能,其一不具体明确;其二属于商业吹嘘,购房人应当对此有识别能力)

(三)如果开发商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实际损失又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购房人应如何确定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可以按照购房款的10%至20%确定诉讼请求)

(四)对于上述广告,开发商有欺诈故意的,可要求撤销合同,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双倍赔偿;不选择撤销合同的,也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故要想开发商对购房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1、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除此以外,购房者要;2、特别注意辨别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有些开发商违法承诺“买顶层送花园”,“售后包租”等内容,因楼顶部位是所有业主共同使用部位,开发商无权擅自对其进行处分,而售后包租在法律、规章中也是明令禁止的,所以,该宣传广告内容违法,这些内容即使写入合同,最终也会因为无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3、注意保留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一旦不能兑现广告中符合要约的相关内容,购房者就可以此作为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尽量细化合同条款,如开发商承诺的“进口卫浴用具”、“纯德国进口厨具”等,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卫浴用具的产地、型号、品牌等,约定得越细,购房者越容易得到法律的保护。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指广义上的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如报刊杂志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和招贴广告;售楼书及各种宣传材料;施工现场的广告牌;样板房展示;等等

说明和允诺的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如提供银行按揭贷款并给予一定的折扣、赠送车库、花园、家具、厨具、电话,等等。(2)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美观性质量一般侧重于装饰标准,既可以是商品房的某些部分,也可以是整座大楼的公用部分,如声明地板是“高级实木地板”,房门是“三防实木子母门”,外墙是“镜面不锈钢”装饰,大堂“挑空”,等等。(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如对高层住宅声明装有进口高级电梯,地下车库电梯直达,24小时热水,温泉人户,网络宽带人户、地板采暖,“告别空调暖气时代”,等等。(4)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如声明小区内建有“5000平方米人工湖景”,“2000平方米喷泉休闲广场”,“10000平方米中心绿地”,小区内或者小区外配套有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幼儿园、游泳馆、网球场、健身房等等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公共设施,或鼓吹某物业“雄踞亚奥核心,坐享cbd的周到服务,区域含金量日益增强”,“城铁、地铁近在咫尺”,“为小区业主提供‘始于零岁,伴随一生’

的社区教育新模式”,等等。(5)承诺“还本销售”,提供房屋“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银行按揭贷款买房的提供“回购担保”,以及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

法条(最高院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一:擅自变更小区规划,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2003年,某开发商开始销售一住宅小区。该小区分为两期进行销售。在销售第一期时,开发商在宣传广告,包括楼书、沙盘、样板房等形式对一期项目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宣传资料称:整个小区经规划批准容积率不超过

3.5,绿化率不低于35%,楼间的间距不低于50米,建筑结构为板式结构、房屋朝向、空间尺寸等等。众多的购房者在看了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以及参观了在建工程后,就选择购买了该小区的住宅。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也按照合同要求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在交房之际,业主们发现,该小区里突然冒出了两栋原来沙盘上没有的楼房,这两栋楼房正在修建,新修建的两栋楼房均在20层以上,每层五套,两层楼新增住户超过两百户。业主向有关规划部门进行了解,是二期新增加的住宅。由于二期变更了规划设计,使整个小区的规划条件都发生了变更。原承诺的楼间间距不低于50米,建成以后的各楼之间的间距最长也不超过30米。由于新增了两栋住宅,容积率提高了,而绿化率也就相应的降低了,使小区居住质量被降低了。业主对开发商的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非常不满,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恢复一期宣传时所承诺的各种条件,如果不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开发商变更规划的事实上,双方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商是否因擅自改变了小区的规划而应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规划条件,是否能成为开发商免责的条件?

业主方认为:业主购买该小区,在该小区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对小区基本情况的了解就只能通过开发商的宣传资料。购房者正是基于对宣传资料认识,来判断该小区和其他小区的优缺点,从而判断该小区是否是自己真正需要的。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明确说明了该小区的几个重要指标,这些指标,直接影响了业主是否购买该小区的住房,也影响了业主对住房价格的认可性。临近交房时,业主们才发现开发商变更了规划条件,人为地降低了小区居住的舒适性。在退房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开发商所提出的免责理由,业主方认为:

1、关于宣传资料中的内容能否作为合同内容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上以明确具体的指标,对小区范围内的房屋结构、相关设施、规划指标等进行了说明,在期房的前提下,该说明直接影响了业主是否购买该小区,也影响了购房者对住房价格的认同性,应视为要约。虽然没有在购房合同中体现,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虽然在宣传资料中也明确说明了该宣传是仅供参考的,不能作为合同依据。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资

料上的关于宣传资料不作为合同内容的说明,减轻了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该法禁止的行为,其内容应属无效。因此,开发商关于小区规划的说明,应作为合同内容,双方应予以遵守。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增加了小区容积率,降低了绿化率,将板式结构的住宅改变为其他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规划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变更,能否作为开发商免责的条件。

篇二:广告公司营销合同

客户公司名称及项目

服务板块(营销推广/品牌包装)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一、营销策划服务内容:

二、策划项目服务内容:

三、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收费标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具体如下:

? 按照项目进度收费模式,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总体费用为 万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日支付 的服务费用,即 万人民币;

?年 月 日支付 的服务费用,即 万人民币;

?年 月 日完成支付的服务费用,即 万元人民币。

3、税费说明:

以上价格不含税,若甲方需要开具发票,需按 8% 承担所缴税款。

4、第三方费用具体指乙方无法独立完成,经甲方同意后,借助第三方资源完成后发生的成

本费用,第三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导演、摄影师、项目形象代言人、广告模特、除中文以外的任何语言翻译的费用以

及报酬;

? 菲林制作费、菲林打样费、印刷费;

? 制作费:导视系统制作、VI系统制作、平面广告制作、电视广告制作; ? 购买物料费;

? 电台广告录制、投放费;

? 项目宣传所需的景观及人物正片拍摄费或租用图片费:

?

?

? 拍摄费以第三方报价为准 ; 租用图片则按实际费用收取; 因项目实际需要发生涉及第三方的其他费用。

5、审批费及其它:

如遇媒介投放当地媒体要求提供广告审批文件,应由甲方负责申请广告审批文号,如有政府征收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6、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

甲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

广告合同案例

甲方应在协议目的实现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前支付剩余策划服务费和其他应付费用。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对合作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市场营销部。甲方企业内部相关部门须通过归口部门统一与乙方联系,甲方应组织工作小组并授权指定一位代表与乙方沟通,甲方意见经甲方代表签署后生效。甲方有权变更授权代表,但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2. 合同服务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文字资料和相关的各种批文,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3. 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作范围内,以工作任务单的书面形式对乙方提出

工作指令与要求,但甲方应保证乙方合理的工作时间。若乙方认为甲方指定的工作时间少于合理工作时间,可于收到任务工作单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乙双方应另行商定合理的工作时间。

4.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思路、方案、设计稿和乙方所有提交的书面工作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享有最终决定权。但甲方的建议与意见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设计稿后尽快提出,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完成各项业务。

5. 对于乙方提交甲方批核和答复的事项,包括正稿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的约定外,甲方应于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核和答复。若因甲方资料提供、定稿后再次修改或项目工程迟延等原因造成乙方的工作延误,其后果由甲方承担。报纸广告定版确认后,甲方要求改版、更改发布日期所造成的改版、撤版费用以及其他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6. 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建议与意见时,应采用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和扫描文件在内 的书面方式。

7. 本合同及双方依本合同往来的生效文件将作为乙方执行营销事务的依据。

8. 在甲方按合同规定付清各阶段工作费用后,乙方根据本合同创作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承接甲方服务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具体业务,并为甲方的资料和计划保密。

2. 乙方应按甲方确认之正稿进行输出、制作、发布等业务,若乙方工作结果与甲方确认之正稿不一致,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3.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乙方将成立专门的项目组来全程操作本项目。乙方为本项目选派的人员在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应得到甲方认可,如甲方书面提出要求,乙方应适时调换所派人员。对于甲方认可的乙方人员,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调整需要,应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

4. 乙方需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定期与甲方举行例会。

5. 乙方需对其服务质量负责,包括具体服务项目全过程中的合法性;乙方以其所具

有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使工作符合甲方项目产品(服务)的要求,并不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应以会议形式向甲方报告服务工作进度和成果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由甲方召集,会议地点可安排在深圳,以甲方确定为准,乙方工作小组中主要负责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出席会议。会议将总结、讨论、分析上阶段的工作。会议由乙方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由双方出席会议人员当日职位最高主管签字、确定。会议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7. 涉及服务费以外的费用,乙方须事先提供费用预算单给甲方,经甲方签字同意后,方能开始相应的工作。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费用预算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8. 本合同项下必须经甲方事先批核和答复的事宜,乙方应在获得甲方批核和答复后方可进行。为免疑义,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之外,需经甲方事先批核和答复的各项事宜,应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9. 乙方可协助甲方与第三方之间就本项目相关事项的协商及议价。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也可考虑乙方推荐的第三方。甲方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

五、保密及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商业秘密,包括数据、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乙方不得向乙方无关人员、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同行或其他有可能对甲方带来不利影响的第三方提供展示、传阅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泄露。

2、在甲方按合同规定付清各阶段工作费用后,甲方拥有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各项报告、策划、设计、制作及其他成品的版权。乙方拥有在各类公开传播物料上的署名权。

3、乙方对于涉及项目宣传的所有创意设计方案的使用,均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公司简介、公司形象宣传、案例出版及乙方参加的各类评比活动除外)。

4、因乙方提供的成果(属于乙方单方责任情况下)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所造成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工作成果的确认:

1、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项目的需要或具体工作中双方确认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后五(5)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

篇三:广告合同范本

首城国际《平面设计服务合同》

甲 方:北京首城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北京蓝图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本补充协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协议如下:

一、 关于合同期限及服务内容:

1.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2010年 1月 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存续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

2.合作内容: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首城国际中心住宅及商业项目推广过程中所涉及的平面设计、品牌及阶段性项目传播、项目的对外宣传及发布委托、制作品监制等工作。详细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二、 关于费用及结算:

1. 合同期限及收费标准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月服务基本费,

为每月人民币捌万元整。

2.付款方式

甲方以支票方式向乙方付费,每月30日作为对账日,并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月费。

3.第三方费用

3.1双方合作过程中涉及第三方,由甲方或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所有由于委托第三方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2如需乙方负责预定媒体硬性及软性广告版位,乙方收取费用标准为媒体刊例发布费用的5%,甲方有权指定合作公司,有权自行发布。

3.3第三方费用按照分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相应款项。

4.第三方角色界定

第三方涵盖为各媒体、户外广告制作公司、印刷印制公司、公关活动公司、记者、自由撰稿人、自由绘画人、展览制作公司、标牌制作公司、喷绘公司、礼品公司、网络公司、电子出版物公司、正片公司、影视广告专业制作公司、摄影师或摄影公司等。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1甲方拥有对乙方提报方案的最终决策权;

1.2甲方拥有对乙方提供的项目推广合作单位、合作内容、合作金额的最终选择权和决定权;

1.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媒体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及具体要求;

1.4甲方有责任及时向乙方免费提供同开展本项顾问服务工作相关的所有资料。

1.5甲方有责任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每月25日提交的下月工作内容及推广预算,并及时审核签订相关服务分项合同,以确保项目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1.6甲方有责任按各分项服务合同规定付款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足额服务费;

1.7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有责任及时将与项目有关的各项信息通知乙方。

2.乙方权利及义务

2.1乙方所发布的平面媒体广告均享有署名权;

2.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各分项目服务合同规定足额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2.3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合理的运用专业技能及管理的经验,并充分及无偿发挥本单位信息网络及专业人才的优势,谨慎而勤奋地工作,在遵循国家有关部门法规技术规范和北京有关部门规定的原则下,始终与甲方紧密配合,协调一致,以尊重甲方的意见为服务的主导宗旨,及时完成推广工作。

2.4乙方有责任次月5日向甲方提供上月工作总结,经双方确认后,双方备案;

2.6乙方有责任每月18日为甲方提供下月的项目媒体推广计划,并协助甲方及时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2.7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或制作成品。工作成果或制作成品必须按照双方预定的工作要求,保质,保量提交。

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作成果的偏差或制作成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根据工作要求追究乙方的责任,并延迟支付乙方服务费,并视严重情节扣除当期成品费用的1%-5%。

四、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本协议项目之下广告业务,乙方不负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所发生的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

五、合同的修改及补充

本合同条款系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未经双方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一方提出变更向对方发出书面文字,在对方没有签字、承诺之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

六、签字及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七、其他

1、在双方业务执行过程中,另有单项合同签定,本合同中条款应有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

甲方:北京首城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 日

乙方:北京蓝图广告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