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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论文答辩教授常提问问题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7  分类: 规章制度 手机版

篇一: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电大毕业论文

目录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2

(一)旧《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不足?????2

(二)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补充和完善??3

二、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5

(一)旧《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5

(二)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补充和完善??6

三、增设特有财产制度????????????????7

(一)世界各国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情况?????????7

(二)新《婚姻法》增设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内容?????8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婚姻家庭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与民事交易安全密切相

关,因而受到各国和地区婚姻家庭法的重视。本文就修正后的《婚姻法》所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加以论述,以评价该

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

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

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

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9月10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第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

整,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这就确定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2001

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

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修改后的《婚姻法》(以

下简称新《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许多方面予以发展和完善。对夫妻财产

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拟就以上问题提出看法,以求抛

砖引玉。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旧《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不足

夫妻财产是夫妻关系中的核心问题,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

点。旧《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改革开放以前和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来说是合乎

国情的。因为当时人民的收入及物质生活水平不高,劳动所得除供家庭成员的生

活以外,所剩无几,所以大多数人没有清晰的财产权利意识,没有夫妻财产与家

庭财产区分的意识,甚至对夫妻财产划分往往被视为感情破裂的前兆,随着商品

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收入途径的丰富化和多元化。除劳动之外,多样的投资活

动日益蓬勃发展,接受继承和赠与的财产普遍存在,家庭财产逐渐丰富起来。夫

妻之间要求设立分别财产或设立更为详细的所得共有制日益膨胀,其目的在于保

证个人更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受配偶的干预。也在于个人划分家庭债务和个

人债务的连带责任的需要等。在旧体制下形成的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

范围规定不够确切;使之越来越难以解决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

下出现的纷繁复杂的由夫妻共同财产而引起的纠纷。

(二)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旧《婚姻法》对于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

所得共同财产制,从理论上讲,这一概念是明确的,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范围

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有何区别联系等总是无法解决,实践中

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为解决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作出了

司法解释,试图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这一些解释在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

一方面,该解释自身存在着许多不足,其中有些条款本身就违背了法理。另一方

面,由于它并非由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因此实践中 只能对个案的审理有一定的帮助而不利于对夫妻家庭的普遍指导。因此,在新《婚

姻法》中,立法者明确以法律条文形式,以列举和归纳的方法确定了夫妻共同财

产的范围,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

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根据本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

1、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在夫妻

关系成立以前任一方取得的财产均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购买

的房屋,购置的家具等;在非法同居关系中,尤其是包养情人关系中,因为没有

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

多只是一般共有财产;另外对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因死亡而获得的保险

金、赔偿金、抚恤金等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别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理,因为此时婚姻关系已经因一方的死亡而自然终止,由此而产生的财产,

当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2、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形式。一般表现为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

生活经营收益等劳动收入所得和其他诸如接受继承和赠与以及偶然所得等。这是

适应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需要。实践中劳动所得是公民收

入的主要来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还可以通过投资股票债券、彩票等方

式获得其他所得。通常而言,在一个家庭中,不同时期这两个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因此法律对这两方面予以并重,没有偏废。

3、明确了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亲属关系的变迁和交往的变化,夫或妻越来越多地通过继承、赠与合同等接受他人的财产,对于这一部分财产往往会涉及到婚姻中的双方利益和财产给予者的意愿。如何处理该项财产,实践中有三种观点:其一,一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取得该项财产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观点被旧《婚姻法》所吸收。这虽然有利于迅速解决个案纠纷。并照顾到婚姻关系中受让者对方的利益,但却忽视了受让方的利益及财产给予者的意愿。例如王某因其夫张某对其母遗弃、虐待而欲离婚,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王母去世,遗留财产若干,按此理论王某所继承的财产为其夫妻共有财产,张某对此仍享有份额,显然违背法理和常理,故此观点已渐被淘汰。其二,一律按夫妻个人财产所有,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因为继承或赠与是基于夫或妻一方与被继承人、赠与人之间的亲属、身份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存在,婚姻中的对方并不必然地享有此权利,这从表面上讲上是照顾了一方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可能忽视了对方的利益和财产给予者的意愿。因为在实践中不少财产提供者已视受让的夫妻为一体而给予相应的财产,若一律按夫或妻一方财产论,也可能违背财产给予方的意愿。其三,考虑被继承人、赠与人的意愿,依此观点,一般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曾明确作出约定只给予一方的应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符合传统道德影响下的“夫妻一体”的思维逻辑。如果被继承人、赠与人明确表示只给予一方的,则应按其意愿列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体现出权利人对其财产完全处分权的落实。新《婚姻法》采纳了这种观点作出如下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有利于彻底的解决纠纷,也消除了《婚姻法》同《继承法》及《合同法》之间业已存在的冲突。

4、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是以独立实施智力成果为核心内容的专有权利,作为一种无型财产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并且在行使的过程中,受到经济、技术甚至外在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离婚时很难对一方已取得的知识产权予以分割,尤其对于其中的修改权、署名权等人身

篇二:浅谈对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自我见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浅谈对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自我见指 导 老 师 :马永梅学 生 姓 名 :陈剑锋学 号 :院 系 :网络教育学院专 业 :法学写 作 批 次 :

44491022250003

原 创 承 诺 书

我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若本论文及资料与以上承诺内容不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____陈剑锋_____

日期: 2012年 10月 25日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Ⅱ 引言(导言\绪论)??????????????????????????.Ⅲ 一、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 ?????????????????? 7 (一)、离婚自由?????????????????????????7 (二)、限制离婚 ????????????????????????7 1.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质???????????????????7 2.限制离婚自由的意义???????????????????7 3.限制离婚自由有利于保护作用??????????????? 8 (三)、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8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8

(一)、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 ??????????????????? 81.禁止离婚主义?????????????????????? 82.许可离婚主义?????????????????????? 8 (1)专权离婚主义??????????????????? 8 (2)限制离婚主义??????????????????? 9 (3)自由离婚主义??????????????????? 9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9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1)七出??????????????????????? 9 (2)和离??????????????????????? 9 (3)义绝??????????????????????? 10 (4)呈诉离婚????????????????????? 102.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的离婚制度????????? 10(1)两愿离婚????????????????????? 10(2)判决离婚????????????????????? 10 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10 4.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制度的发展??????????????11 (三)、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 11 三 、离婚自由权的发展趋势 ???????????????????? 11 (一)、离婚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1 (二)、婚姻家庭自然属性中情感因素基本上处于被完全抹杀的地位??12 (三)、法律如何将泛滥的趋势的制约机制调动起来?????????12 1离婚自由是相对的自由??????????????????12 2离婚自由受到婚姻法自身限制 ?????????????? 12 3法律的正义性、导向性决定着必须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13 4、法律的正义性、导向性决定着必须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 14 注释??????????????????????????????14 参考文献????????????????????????????15 致谢词?????????????????????????????16

I

摘要

婚姻自由是司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阐释了离婚自由的内涵,论证了对离婚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正当性,并对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如何限制离婚自由、如何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提出了具体而又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 离婚自由

II

Abstract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is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 in marriage in embodiment,Including the freedom to marry and divorce in two aspects。This paper explain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freedom of divorce.Argument on the freedom of divorce is necessary to limit the legitimacy,And put forward specific and feasible suggestion about protecting the freedom of divorce under the premise of how to limit the freedom of divorce, how to improve China's marriage legislation

篇三: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看法

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看法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于2011年8月12日正式公布并在民众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全文总共有19条其中有12条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理规范,总的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的审判原则作了很大的调整,有些内容甚至颠覆了人们对于婚姻的传统观念。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处理,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备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文将结合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 法定财产制 个人特有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即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形式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符合《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17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指符合《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的结果,其合理性和优越性自不必说,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夫妻制度对于规范夫妻间财产关系和保障夫妻双方权益与公平方面还

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这里,我想就我目前有限的知识水平,提出我认为这一制度的一些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需要用大量的司法解释来补充和完善。

新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没有规定管理、使用、益的权利,法律虽然划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但无权利与责任的规定;虽对共同财产确认了权利,但仅仅局限于对财产的静态保护,如何规范婚姻财产的动态方面还显得比较欠缺,这使得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需要用大量的司法解释来补充和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应该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夫妻财产的对内和对外责任,如果规定的过于简略,就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不利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2、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缺乏在非常态下的财产保护手段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在特殊情况下应实行分别财产制。

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只规定了夫妻关系处于正常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财产权利的确认,但它不能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财产问题。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人身权的侵害,理应损害赔偿,但因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往往使经济赔偿难以落实,从而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又如夫妻一方的债务危机严重到殃及另一方和其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拖延时间较长,可能使一方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但又不能得到有效救济;或者是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在这些情形下,将各自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悖于民法的原则,也易造成很多纠纷。所以,在特殊情况下我认为可以借鉴分别财产制,目前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形式,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形式。

3、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有关规定,使约定缺乏公信力。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该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该约定缺乏公信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该约定乃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完全知情。而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的明确,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示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

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我们应该予以借鉴。

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看法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就立即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和热议,支持者认为它“把财产的事情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它的人则认为“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不利于保护女性。”我个人认为,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解决婚姻问题的最后方式,婚姻是否幸福夫妻感情的好坏不应被法律规定所左右,法律只是给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一般手段已无法解决的问题寻求一种解决的途径,所以我认为法律规定应尽量明确具体尤其是在财产方面。所以,我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总体来说是好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了之前一直较为模糊的一些规定。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

浅谈离婚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论文答辩教授常提问问题

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以明确规定。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了有关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新出台的规定更加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更具可操作性。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实际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由于传统观念和习惯,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夫妻财产制度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财产制度,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它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很大的价值。我认为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该将三种财产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分别发挥各自的优点,并互为补充。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有关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已呈现出更明确更具体更符合实际的趋势,我认为这是一种进步,虽然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还是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只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定会越来越趋于合理,并在我们的生活中真正发挥好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巫昌祯. 婚姻与继承法学[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2]奚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3]王明. 你必须知道的最新婚姻法21个热点问题[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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