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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项目建议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1  分类: 建议书 手机版

篇一:立法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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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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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起草项目建议书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起草项目建议书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起草,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立法的一个基础性、关键性环节。南京市属于较大的市,其人大立法属于适用性立法,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绳,以结合本地实际的南京特色为亮点,以确保上位法的有效执行为目标,其中,结合本地实际拟定一部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的地方法规是此次立法的关键所在。本次条例起草,应当在坚持“不抵触”的原则下,充分发挥“灵活性”,拟定出具有南京特色的,具有前瞻性并兼具现实性和可操作的立法草案。

以往地方立法调研论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针对性得到了普遍的重视,但是调研论证的实效性未引起足够的关注,调研成果基本囿于承认现状,不能准确地预测发展趋势,也就很难能够对社会关系的演变发挥应有的指引作用。对小区目前状况的调查和研究,不仅仅是看到冲突的表面,更应当研究现行制度是否失效,进而研究造成制度失效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对项目的解读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立法的一个基础性、关键性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地方性立法可分为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三

种类型。实施性立法,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自主性立法,即“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创制性立法,即除国家专属立法权的范围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人大的立法属于较大城市的地方立法,鉴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存在,依据立法法以及《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属于《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条规定的适用性立法。

本次立法,作为地方性法规实施性立法,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绳,以结合本地实际为亮点,以确保上位法的有效执行为目标,其中,结合南京市的实际制定具体化的法律规范是此类立法的关键所在。实施性地方性法规若不能本地化,既会阻碍上位法在地方的有效实施,又易导致相类似的地方立法千篇一律。因此,结合南京市实际,对上位法做出补充、细化的是本次条例起草工作的的关键所在。

二、研究方法

(一)历史方法

所有制度的设置,都具有历史的烙印,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一定国情的内在规定性的表述。

现行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和表述,它不可避免地要刻下这一特定历史环境所必然给予、所可能给予的历史痕迹。一方面现实的社会实际和社会生活需要有物业管理法规;另一方面当时的具体情况或条件,又决定着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法规可能具有某些局限性,可能不成熟。现行物业管理法规出现的这种矛盾和状况,是由转型时期、向法治过渡或正在走向法治时期的历史规定性所决定的。我们需要从中国现时期的社会历史环境出发,实事求是地、客观地、科学地看待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现状。

历史研究方法在于从社会历史的长河中把握法律的沿革与发展,一方面适应历史环境的需求,将物业管理法规制定出来;另一方面采取必要的、应有的措施,将历史环境可能带来的局限性减弱到最低限度。

(二)系统方法

系统论要求把

立法项目建议书

事物当作一个整体或系统来研究,强调整体与局部、局部与局部、系统本身与外部环境之间互为依存、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关系。

物业管理体系应当被看作是由若干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各要素分别处在不同的层次上,并以某种特定的形式与其它要素发生联系,这些联系决定了系统整体功能。如在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研究中至少要考虑诸如建筑物管理的权力、决策、执行主体,各主体行权规则,各主体责任认定,个人利益与业主共同利益、社会利益划分等等。

系统科学要求我们把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法律现象研究放在社会大系统之中,了解它们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把物业管理与区分所有权人权利、公共安全、现代服务业发展、生产安全、基层自治组织等诸方面统一形成一个系统结构,从而制定适应南京市社会需要的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使物业管理法律引领社会发展。

(三)比较研究方法

这是我们采用的又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才能区分优劣,才能知彼知己。比较作为一种方法,随着世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已经运用于各个领域,近几年又有新的发展,关于比较法的讨论也异常激烈。这种研究方法广泛运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立法研究也不例外。

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物业管理历史很短,我国的区分所有权制度建立的时间更短,需要我们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特别是港、台地区的立法经验,尽可能地克服本次南京市地方物业管理立法的历史局限性。

二十多年来,很多地方都进行了不同程度地立法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方法,学习、借鉴其它地方的立法也有助于提升南京市立法的立法水平。

(四)法律规范统一性方法

法律、法规的效力是通过法律规范统一性原则表现出来的。研究探讨某一部地方法规的立法方法,必须首先弄清这部法规如何适应法律规范统一性原则的要求。

法律规范统一性原则的含义主要包含二个方面,一个是法规和法律相互呼应,形成整个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另一个是法规内部规范与保障的条款相互呼应以体现法律的效力。就前者来说,法规和法律之间的相互呼应,是指法规的效力是通过法律规范的完整统一来表现的,法规规范不能违反法律。运用不同职责、制度体系划分,使法律和法规各自发挥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不同作用。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问题涵盖清楚,需要法规对其进行补充和细化,形成整体的法律规范系统。

在法律、法规内部,有关权利义务关系上应当协调一致,避免出现缺、漏,更不能出现冲突。一部法规的效力是通过法规中规范部分与保障部分共同实现的。这种保障又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规总则部分制定的原则,通过分则的具体规范来充实和明确;二是指所有的引导性、限制性、禁止性规范统一由“法律责任”规则来保障。 三、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以及对策

(一)立法理念与立法实践的关联

立法理念是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引导着立法实践不断获得深化和进步。我国早期的地方立法,在“摸着石头过河”、“宜粗不宜细”等立法理念的指引下进行的。但是,随着立法工作逐步规范化,立法质量问题日益成为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提高立法质量,已经成为地方立法的工作重点。在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的转变中,立法理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

篇三: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注1]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 修订标准必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注3] 如采用国际标准,先选择组织名称,再填采标号及一致性程度标识,多个采标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注4]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注5] 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 [注6] 项目成本预算主要包括总额、资金来源情况和成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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