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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营改建筑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3  分类: 建筑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作者/刘玉章 本文由作者独家供稿于GTS高顿税务峰会,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与作者。

按照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安排,2015年末应将“营改增”推向全国所有行业。目前,“营改增”已经到了倒计时的阶段,满打满算只有七个月的时间了。“营改增”的难点在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这两个行业对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大。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建筑业的“营改增”。

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率的税率为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额。有些人担心,与营业税比较,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很可能会造成税负增加的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行业自身特点造成采购货物、接受劳务过程中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产品固定、分散、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多,建筑企业流动性大,上下游的产业链长,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极其复杂,物资采购、接受劳务一般是就地取材,这就决定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很难百分之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多缴增值税。

(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之后,商品混凝土、地方材料征收率降至3%,与建筑施工企业适用税率11%之差,造成税负增加。

业营改建筑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的征税率由6%调整为3%。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这种税率的差异就会使建筑业的税负增加。

(三)甲供材料的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由发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的一种经济合同模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这部

分材料的价值,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甲供材料业务,建筑企业很难取得这部分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额无进项税额为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四)营改增前的在建工程如何计税问题。

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时,会有一批执行原有合同的在建项目继续施工。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2013两个年度全国建筑业施工面积和竣工面积统计数据计算,每年的在建工程平均占比超过63%。营改增之后,这些在建工程如何给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计算了销项税额,已经没有进项税额与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五)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计算问题

建筑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等生产用存量资产,其净值或摊余价值还要在营改增以后的若干年内通过使用而转移为建筑施工产值,同时产生销项税额。但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已经无法取得。造成了“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匹配,增加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这个问题涉及建筑业中的大多数企业,量大且面广。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前两年营改增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这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文件,对以后各行各业的营改增都具有指导性作用。下面我们就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和三年来我国营改增的实践,探讨建筑业营改增中所遇难点的应对办法,供读者参考。

第一、改变观念,建筑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过程中,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实,营改增采取以票抵扣防止偷漏税是本轮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长期以来,建筑企业流行一句话,叫做“买货不要发票便宜”。从采购方来说,采购货物不要发票你是便宜了,殊不知,销售方会因为你占了税收的便宜而偷逃了税款。建筑企业好大一块利润就是由于不要发票而获得的。堵塞这块税收漏洞是所有纳税人的义务,建筑企业必须改变观念,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时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通过过渡期政策解决“营改增”的改革阵痛

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第(六)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项政策也适用于建筑企业营改增时的在建工程,例如营改增时竣工未结算的在建工程或者既没有竣工、也没有结算的在建工程,营改增时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笔者进行了测算,如果对这些在建工程采取按简易办法计税,征收率按3%计算,这些老项目的税负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比交营业时有所下降税。而且,对营改增前的老项目,上述文件还有另一个解决办法,就是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税负不发生改变。

考虑到公交运输服务企业有可能在营改增之前刚刚更换过一批新车,短期内不会再大量购置新车,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实际情况。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即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针对建筑业营改增之前存有大量存量资产,对建筑业营改增的文件也会有类似规定,对建筑企业营改增中资产存量大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或更长时间,例如60个月)内不得变更。这样规定,经过三年或更长一段时间就会把存量资产的净值或余额通过折旧或摊销消耗殆尽。简易计税期限一过,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恢复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再采购设备、周转材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应缴增值税额。

第三、对经营模式、组织架构的改造

财税[2014]57号文将商品混凝土的征收率调整为3%,对搅拌站来讲降低了税负,享受到了降税清费的好处。为此,建议建筑企业可以考虑自已在施工现场建立搅拌站,采购水泥增值税率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砂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获得3%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样,降税清费的好处就转移给了建筑企业,可以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

第四、甲供材料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与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计税的销售额中必须包含材料价值,缴纳增值税。为了使收入与成本配比,建筑企业必须取得建材的发票,因此,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甲供材料,在甲方向乙方移送建材时应当按购买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是平价开具发票,甲方不会多交税,建筑企业可以抵扣进行税额。再有一个处理办法就是由甲方指定供货商和建材的品牌,由建筑企业直接采购。

第五、选择供货单位的纳税人身份。

因为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在选择供货或提供劳务对象时,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才可以取得四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或是采购砂土石料、砖瓦白灰等地方材料,也不要向自然人采购,而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然人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申请代开的发票只能是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是在原有税制基础上的改革。长期以来增值税的大多数法规文件继续有效,为推动营改增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陆续推出一些新文件,对于面临改革前夜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提前介入营改增的准备工作。

毋庸讳言,当前营改增一再推迟试点,其原因之一就是在建筑业房地产业税制改革遇到困难。但是,我们必须从改革大局来看待营改增的意义。我国推进中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营改增就是全面改革的基础和重点。针对当期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最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就是降税清费,营改增便是这一措施的关键和首选。“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新机遇和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新战略,“营改增”便是新战略中的战略突破点。全面推行“营改增”对于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中国而

言,绝对不容犹疑,不管遇到多大的困难,都应该加快推行,坚定全面推行“营改增”的决心和信心,把“营改增”推向全国所有行业。

作者简介

刘玉章,我国著名财税专家,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原中国银行结算处处长、稽核处处长,现受聘担任世界税收联合会财税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客座教授,财政部科研所培训中心兼职教授。长期从事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的财务会计、审计等实际工作,潜心于房地产业财税研究,具有深湛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广泛的财经法规知识积累。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营改增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CR1907-项目简称-流水号

*********项目部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甲方):专业分包人(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

签订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简称承包人)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营业执照号码: ;

纳税人识别号: ; 银行开户户名: ; 开户银行、账号: (必须是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帐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专业分包人:(应与营业执照、公章完全一致) (简称分包人)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本项必填,不得删除) ;

营业执照号码:(若完成“三证合一”,提供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若完成“三证合一”,提供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位国税代码;“三证合一”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银行开户户名: ; 开户银行、账号: (必须是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帐号); 资质专业及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与(以下简称“发包人”)已经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实际情况和承包人施工任务的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承包人

与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及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范围:;

分包工程内容: 等本合同明示

或暗示的所有分包内容,以及完成上述所有分包工程内容的缺陷修复和所有分包工程内容所发生的技术措施、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夜间施工措施、雨季施工措施、冬季施工措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施工机械设备及人

员调遣、工程材料及设备二次搬运、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保护等, 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一)中主要工作内容。

2.分包合同工期

2.1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月日,工期共 日历天。

2.2因发包人、地方政府、承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引起的施工作业暂

停的,工期顺延,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主张窝工停工损失等费用。

2.3根据工程整体进度施工需要,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施工作业范围、

内容、数量及期限进行调整,最终以承包人下发的施工作业指令为准,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统一调整,不得以此调整行为提出增加费用、顺延工期等要求。

3.质量标准

分包工程质量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同时达到

4.合同价款

4.1签约合同价(暂定):人民币(大写)元

整(¥ 元)。其中包括:不含税金额为 元,税款为 元(增值税税率%)。

5. 法律、标准和规范

5.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

程承包合同条例》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5.2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规范等;具体包括:。

5.3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合同价款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6.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分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分包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承包人招标文件及澄清函;

(4)技术标准、要求及图纸;

(5)分包人投标文件;

(6)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双方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双方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7.承诺

(1) 承包人承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分包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并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

(3) 分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图纸

8.1图纸的提供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图纸的份数: 。

8.2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分包人必须在取得承包人同意,由承包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图纸修改图给分包人,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8.3 图纸的错误

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

9. 承包人

9.1承包人的义务

9.1.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9.1.2 负责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验、检测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1.3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9.1.4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共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1.5 按时提供图纸,负责合同约定的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按时审核分包人主要材料需求计划;负责分包人采购材料的质量监控。

9.1.6 组织对质量、安全、施工进度、文明施工、环保等全过程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奖惩。

9.1.7 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1.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9.1.9 承包人为分包人施工提供的前期工作事项和相应费用承担如下: 。

9.2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委派担任项目经理, 担任技术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

10. 分包人

篇三: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处理实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建筑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和相关涉税政策规定,肖太寿博士对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的相关涉税问题处理进行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如下。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

(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

(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3%税率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向业主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

二是如果工程结算书注明了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中注明的时间。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后,建筑企业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1+3%)×3%<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3%”,因此,从节省税收的角度考虑,建议营改增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工程决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进行开票。

2、第二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9款的规定,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第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二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已经发生大量的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1、营改增前已经开发完毕的楼盘项目,但未销售完毕,营改增之后继续销售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项目一直未动工,营改增后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为新项目,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已经动工,营改增后,继续开发的项目,一定是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占的比例很小,成本发票还没有收到,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第2款的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已经收到了大部分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涉税处理

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总包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基于此分析,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到底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总分包之间一定进行商议考虑各自的税收成本,选择对双方都能节省税收成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1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是完全不同的。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其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很大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营业税时代:旅店(一般纳税人)向客户(一般纳税人)收取住宿费10000元,缴纳营业税额为:500元,企业收入为:10000元。客户:费用10000元。 增值税时代:增值税:566元,收入:10000-566=9434元。客户:进项税额566元,费用9434元。

分析:之前甲旅店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客户不能抵扣其增值税,客户通常是不支付营业税款的。营改增之后,客户因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就如例子中所述的,虽是和营改增之前一样价格的住宿费,营改增之后对客户而言真实花费比之前打了94折;而旅店收入却减少了566元,不调整价格的话,对旅店业绩打击太大。此时甲旅店就必须要与客户沟通协商或修订合同条款以明确服务收费和增值税款。

2

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等的企业信息准确性要远高于原来的营业税开票要求。吸取之前营改增的发生错误的教训,很多纳税人存在给对方开票时名称写漏了字、纳税人识别号没给销售方业务员不得不再次催问客户等情况。营改增后,财务部工作可能更加繁忙了,为了自己省事,也为了让客户不麻烦,在签订合同时就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时就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放在详细信息栏,避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

3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所有业务都纳入增值税范围了,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

务内容,以免到时候与税务机关对不同税率服务的实质内容和金额产生争议,带来税务风险。 4

此次营改增来的比较急,营改增之后很多的合同处于执行期,这就造成很多合同跨期。此时企业抓紧找对方沟通营改增后税金承担方式等合同细节。因为按照以往经验,营改增之前的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是以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来把控的,此时不妨跟对方沟通由于营改增后税率变动较大,签订补充协议规避因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

5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这样履约地点、履约方式、履行的地点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企业在合同中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6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采购合同中增加“取得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支付款项”的条款,规避提前款项支付,后来发现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建筑业“营改增”三大原理整不明白,就看这6个案例

企业税务管控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重要表现。怎样进行企业的税务管控?使企业规避不必要的财务和税务风险,提升企业利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关键是要看企业财税管控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只有好的指导思想,才能使企业税务管控取得好的效果。笔者认为,企业在开展税务管控时,必须遵循“三证统一”、“三流统一”和“三价统一”等三大原理,所谓“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相互统一;“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三价统一”是指合同价、发票上的金额(简称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

一、“三证统一”原理

所谓的“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在这“三证”当中,法律凭证是第一位的,首要的,在三证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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