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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专题考试答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2  分类: 教育合同 手机版

篇一:教育合同专题考试答案

篇一:教育合同专题形成性考核题参考答案doc

《教育合同专题》形成性考核题参考答案

教育合同专题作业题(一)

一、判断题(在题后括号内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从理论上来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ⅴ )

2、实践中,教育服务与教育消费关系大量存在。( ⅴ )

3、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ⅴ )

4、形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学校与学生所追求的目的,而是在实现教育目标和学习目标的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客观结果。( ⅴ )

5、学校与学生作为民事主体时,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ⅴ )

6、普通高等学校办电大、函大、夜大、业大、自考助学等学历教育和考前培训、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实际上是民事活动,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ⅴ )

7、非学历、学位教育合同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包含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内容。( ⅴ )

8、教育合同必须采取口头形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必须以教育合同书文本证明教育合同的存在及其主要内容。(ⅹ )

9、受教育者监护人包括未成年的受教育者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由于未成年的受教育者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们的监护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一方签订教育合同,如签订幼儿教育合同。( ⅴ )

10、教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应当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有时表现为违约责任,有时表现为侵权责任。( ⅴ )

二、单项选择题 (在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经济学上的产业理论,教育属于( c)产业。

a第一

b第二

c第三

d综合性

2、高等学校自( a )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a批准设立

b第一次招生

c教育部公告

d第一届法定代表人产生

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学校和学生两方参加,只有( d )关系中才会出现三方主体。

a教育资源共享

b实习

c合作办学

d在委托培养

4、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以( c )关系为基础,因此,当事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a经济c教育

d管理

5、教育合同是( a )合同的一种类型。

a民事

b经济

c行政

d内部管理

6、幼儿园的老师在工作过程中因失误造成幼儿受伤,需要支付医疗费用时,责任主体是( a) a幼儿园

b当事老师

c幼儿家长

d幼儿园和当事老师

7、( d )合同不应当归入教育合同。

a短期培训

b家教

c学前教育

d学校后勤服务

8、以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 d )为标准,可以将教育合同划分为有偿教育合同和无偿教育合同。b代价

c成本

d对价

9、教育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协商教育合同的内容,并最终就( b )达成协议的活动。

a招生与录取

b提供教育服务和接受教育

c入学与毕业

d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

10、订立教育合同,可以采用( d)。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d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多项选择题(在各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2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3分,共30分)

1、学生在接受教育服务、享受学习条件时,一般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 acd )等。 a学费

b伙食费c专业技能培训费

d交通费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学校和学生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决定于教育与学习活动的目的。

( ab)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a行为

b智力成果

c人身和身份利益

d物

3、( a b c d )是教育合同的特征之一。

a主体具有相对特定性

b目的具有双重性

c标的具有无形性和智能性

d订立具有附合性

4、在教育合同关系中,客体表现为教育服务行为(提供教育服务、接受教育服务)。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 a b c d ),是教育合同客体的一种具体体现。

a进行管理

b进行技能培训

c传授知识

d进行考察

5、( a b cd )是教育合同的种类之一。篇二:民法专题作业及答案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11月4日《南方都市报》载:日前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代表们代表4000多名大一新生,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中,最令人注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媒体称这一协议为“生死协议”。

问题:请根据你所掌握的民法基本原则相关内容分析上述材料,谈谈你对于这则“生死协议”效力的看法。(不少于400字)

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书,由校方草拟,又未将重要而敏感的条款与学生协商,协议中的第10条内容,显然属于格式条款,这一条款的内容,明显加重了学生的责任,减轻了校方责任,使学生与校方在协议中不能享有公平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责任。《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照这一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所签协议书中第10条内容,显然违反了民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而在在签订这份协议书的时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允许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不承认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特殊地位。

二、论述题

请查找相关资料,结合平等原则的发展过程,谈谈你对于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含义的理解。(不少于400字)

答: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 ??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 ??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某工厂工人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冒用同厂工人王某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通告该工厂,该工厂工人纷纷议论王某嫖娼的事情。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何种权利?(ab)

a.名誉权b.姓名权c.荣誉权d.名称权

2、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abcd)。

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

b.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

c.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

d.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

3、某大学对严重违反校纪、非法同居的大学生甲、乙予以勒令退学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以内部文件形式传达到校属有关单位。师生们对此议论纷纷。对该大学行为应如何定性?(d) a.侵犯甲乙的隐私权

b.侵犯甲乙的名誉权

c.侵犯甲乙的受教育权

d.是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b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5、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准。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cd)

a.生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二、论述题

1、请谈谈你对设立人身权制度意义的认识,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人身权制度提出你的看法。 答:人身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权。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对人身权予以有效地保护,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普遍做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一)有助于人类的繁衍和发展(二)有助于保护人格尊严、实现人的价值(三)有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和谐的人际关系

完善人身权立法的看法: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如《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了规定,即便如此,我国人身权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1.对一般人格权未作规定。2.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协调。3.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善。4.对人身权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5.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因针对以上缺陷首先能够对人格权作出具体规定,完善人格权(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教育合同专题考试答案)和身份权相协调,完善对人格权的立法等法律规范那么对我国人身权的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三、案例讨论题

1、张某和陈某发生纠纷,陈某一扁担打在张某的右腿上,张某的右腿是假肢,在击打之下破损。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陈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假肢是其所有的财产。因为假肢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可以作为商品从市场上购得的,其作用与拐杖的作用类似,都是肢残者赖以行动的工具。因此,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人身权中的身体权。理由在于,假肢不同于其它商品,不能随意买卖。另外,被告在打原告右腿时,并不知道它是假肢,其主观目的是令原告的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而不是希望原告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对此,请结合你所学到的人身权法律知识谈谈你的看法。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假肢到底是财产,还是身体。通常身体权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的权利。要理解身体权,必须弄明白什么是身体。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等。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情况。对此有一个判断原则,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亦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本案张某的假肢属于一般人可以自由装卸物,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只能是财产。故陈某侵害的是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答:荣誉是国家或有关组织依据一定程序对某一特定主体的某一方面活动进行的良好评价,是公民或法人在生产劳动和各项工作中成绩卓著所受到的表扬、奖励。荣誉只能依据一定的程序予以取消,而不得诋毁或非法剥夺。《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由此可见,荣誉侵权只能表现为对当事人享有的荣誉权进行非法剥夺和诋毁,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就本案事实,被告遗失的仅仅是具有证明和纪念意义的实物,是原告荣誉权的载体,原告的荣誉并未因为奖章、证书的遗失而受到诋毁或非法剥夺,被告在主观上也无此故意,根据该条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从表面看,奖章、证书的遗失,使原告无法直接展示其所获荣誉,其荣誉权的行使似乎是受到了妨碍,似乎是符合“妨碍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也构成侵权”的规定。但是向人们展示奖章、证书仅是原告行使荣誉权的一种比较直接的方法,而非是唯一的方法,原告可通过有关单位的说明和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以达到行使荣誉权的目的,从这个角度上看,原告荣誉权的行使并没有受到妨碍。所以,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因此,被告老干局心爱在客观上遗失了原告奖章、证书,但在主观上不是故意,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荣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被告的不慎遗失没有侵犯原告的荣誉权。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三

一、案例题

1、甲将其所拥有的房屋卖给乙,乙在付款后并没有搬入住,双方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1)如甲后又将该房屋高价卖与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则甲对乙构成的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2)如甲后又低价将该房屋卖与好友丁,双方办理了过户,丁事先也已知道乙购屋的事实,则丁能否取得所有权?

答:(1)甲对乙是违约行为。因为甲和乙并未办理合法的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因此此交易的房屋法律意义上还是甲所有,所以不能算侵权;但甲与乙确实达成口头协议,因此甲后来将房屋卖给丙为违约行为。

(2)丁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甲将房屋卖给丁的时候丁知道此房屋为甲卖给乙的,在这种情况下丁低价将房屋购买,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篇二:教育合同专题网上形考答案

《教育合同专题》网上形考答案

在教育合同的履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则会导致()。

教育合同监督管理的目的是()。

()不属于会计证考前培训合同违约的情形。

在教育合同关系中,客体表现为(

)

小学生何某报名参加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免费培训班,被培训机构录取,这属于()。

某音乐学校举办的钢琴考前培训班计划招收10名学生,陆续有4名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因一直没有按计划招满,音乐学校认为如果开课将导致亏损,所以直到考试也没有开课。学生可以要求()。

教育合同关系的形成以()关系为基础,因此,当事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订单式”招生合同只有在约定了()时,才是教育合同

谢是大塘小学的一名4年级学生,经父母同意,在课余时间参加了大圣围棋学校学习,并且订立了培训合同。他的班主任知道以后,要求他将培训合同报大塘小学批准后再去学围棋。小谢()。

教育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是教育合同的必备条款。

()属于效力待定的教育合同。

在教育合同关系中,客体表现为教育服务行为(提供教育服务、接受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提供者对学习者(),是教育合同客体的一种具体体现。

()是教育合同的特征之一。

教育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为教育合同的标准条款,在签署教育合同时不允许修改。()是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具有的一个特征。

()是无效教育合同。

教育合同权利是指教育合同债权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所享有的请求教育合同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它具有的特征之一。

()是教育合同的种类之一。

在()合同中,可能出现三方主体。

某大学和国外一所职业学院经认真协商,签订了中外合作办学合同。在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对该合作办学合同进行审核期间,该大学可以()。

()不属于会计证考前培训合同违约的情形。

()不属于会计证考前培训合同违约的情形。

在教育合同关系中,客体表现为()。

在一次收费的学术讲座中,举办机构发售了400张门票,结果,担任主讲人的知名专家因故没来,而改为由他指导的研究生朗读讲稿,这样的讲座服务构成()。

篇三:教育合同专题形成性考核题参考答案doc

《教育合同专题》形成性考核题参考答案

教育合同专题作业题(一)

一、判断题(在题后括号内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从理论上来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Ⅴ )

2、实践中,教育服务与教育消费关系大量存在。( Ⅴ )

3、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Ⅴ )

4、形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学校与学生所追求的目的,而是在实现教育目标和学习目标的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客观结果。( Ⅴ )

5、学校与学生作为民事主体时,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Ⅴ )

6、普通高等学校办电大、函大、夜大、业大、自考助学等学历教育和考前培训、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实际上是民事活动,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Ⅴ )

7、非学历、学位教育合同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包含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内容。( Ⅴ )

8、教育合同必须采取口头形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必须以教育合同书文本证明教育合同的存在及其主要内容。(Ⅹ )

9、受教育者监护人包括未成年的受教育者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由于未成年的受教育者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们的监护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一方签订教育合同,如签订幼儿教育合同。( Ⅴ )

10、教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应当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有时表现为违约责任,有时表现为侵权责任。( Ⅴ )

二、单项选择题 (在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经济学上的产业理论,教育属于( C)产业。

A第一

B第二

C第三

D综合性

2、高等学校自( A )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A批准设立

B第一次招生

C教育部公告

D第一届法定代表人产生

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学校和学生两方参加,只有( D )关系中才会出现三方主体。

A教育资源共享

B实习

C合作办学

D在委托培养

4、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以( C )关系为基础,因此,当事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A经济

C教育

D管理

5、教育合同是( A )合同的一种类型。

A民事

B经济

C行政

D内部管理

6、幼儿园的老师在工作过程中因失误造成幼儿受伤,需要支付医疗费用时,责任主体是( A)

A幼儿园

B当事老师

C幼儿家长

D幼儿园和当事老师

7、( D )合同不应当归入教育合同。

A短期培训

B家教

C学前教育

D学校后勤服务

8、以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 D )为标准,可以将教育合同划分为有偿教育合同和无偿教育合同。

B代价

C成本

D对价

9、教育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协商教育合同的内容,并最终就( B )达成协议的活动。

A招生与录取

B提供教育服务和接受教育

C入学与毕业

D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

10、订立教育合同,可以采用( D)。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D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多项选择题(在各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2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3分,共30分)

1、学生在接受教育服务、享受学习条件时,一般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 ACD )等。

A学费

B伙食费

C专业技能培训费

D交通费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学校和学生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决定于教育与学习活动的目的。

( AB)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A行为

B智力成果

C人身和身份利益

D物

3、( A B C D )是教育合同的特征之一。

A主体具有相对特定性

B目的具有双重性

C标的具有无形性和智能性

D订立具有附合性

4、在教育合同关系中,客体表现为教育服务行为(提供教育服务、接受教育服务)。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 A B C D ),是教育合同客体的一种具体体现。

A进行管理

B进行技能培训

C传授知识

D进行考察

5、( A B CD )是教育合同的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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