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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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5  分类: 经营合同 手机版

篇一: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方:芜湖绿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邮编:[]

受托方:芜湖哥伦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1)之开发商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为该项目的商业经营管理和服务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接受开发商及购买该项目商业物业业主的委托,全权并排他地负责该项目商业物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事务。

2、乙方为商业地产运营、管理和服务的专业机构,拥有相关经验、知识产权和管理体系,能为商业地产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提供系统服务和技术支持。

3、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提供经营管理服务。为更好的经营管理该项目,提升项目的品牌和形象,就经营管理中涉及的事宜,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概况及甲方保证

1.1、物业概况

委托经营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服务的该项目位于处,委托服务的商业物业范围包括全部商铺、商业管理用房、临时商业用房、公共广场、车库车位、广告位、商业运营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除外),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层,面积:约[]万平方米;地上[]层商业裙房,面积:约[]万平方米(以上所有物业以下简称“商业物业”)。实际委托经营管理面积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所确认的面积为准。 1.2、甲方保证

1.2.1、甲方确保取得该项目开发商及购买该项目商业物业业主的委托,拥有对外租赁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及资格。

1.2.2、甲方对该项目本身之权属或资格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1.2.3、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上述商业物业中发生任何销售的,甲方应当保证买受人已经与甲方签署《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买受人不同意签署《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开发商不得出售该商铺。

第二条 合作方式、委托期限、工作范围

2.1、合作方式

除非满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甲方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代理为商业物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甲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不可再将上述工作委托任何第三方(经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的除外)。

乙方在委托期内有责任和义务为甲方培养商业管理人才,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及管理体系供甲方使用。甲方的人员可派驻乙方工作且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派驻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甲方,但须按乙方的考核体系接受乙方的考核。甲方派驻人员的薪酬及福利由甲方发放。 2.2、委托期限

2.2.1委托期限共计15年,每五年签订一次合同,每次合同期限五年,于合同届满时,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2.2.2 第一阶段 经营策划及开业筹备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业后一个月届满时止。 2.2.3 第二阶段 持续经营管理阶段

计15年,自项目开业满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至15年届满时止(合同届满期如与买铺业主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期限有冲突,则以“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为准)。如项目实际开业日推迟,经营管理期随之顺延。

持续经营管理阶段所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一方如需终止合同,须于期限届满之日的6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双方按本合同同样条件续订,续订的期限为五年。 2.3委托工作范围

2.3.2 持续经营管理阶段(见附件二)

(1) 营运管理:① 商户的管理和营运辅导; ② 对开业后的空铺进行补充招商;③ 对

经营不善的商户进行调整。

(2) 企划推广:年初制定全年的营销推广计划,按月实施,并根据经营情况做动态调整,

以保障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

(3) 商业物业运营:① 对该商业物业进行秩序维护管理、环境管理、设施设备运行与维

护管理、停车场管理等;② 对开业后工程遗留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③ 组织商业物业范围内的复盘会议。

(4) 为消费者进行服务。 (5) 为甲方及小业主收取租金。

(6) 收取商业管理费,用于支付商业管理、商业物业运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7) 为商业物业开展多种业务创收,包括:停车场收入、广告位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及

多种经营点收入。

(8) 为甲方及小业主提供优质的商业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服务,努力使资产的价值和租金

收入稳步提升。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3.1、开业筹备期间的费用

在开业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开办费中体现,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开办费预算,在此范围内对开业筹备的相关费用及支出由甲方实报实销。

3.2、租金佣金

3.2.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将商业物业中的商铺(含开发商自留商铺及小业主委托甲方经营管理的商铺)进行出租,由乙方向经营商户收取租金,收取的租金归甲方或开发商所有;依照“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小业主让渡的租金收益亦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当就该等全部租金收益(含小业主让渡的租金收益)向乙方支付租金佣金。相关租赁税费由甲方承担。

3.2.2、考核标准:租金收缴率:第一年70%以上,第二年75%以上,第三年至委托期满85%以上。空铺率:空铺率不得连续六个月低于80%以下(不含超市)。

3.2.3、甲方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租金佣金:

3.2.3、甲乙双方应在每半个年度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甲方应付乙方租金佣金的结算,甲方应在结算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足额支付租金佣金。

3.3、商业管理费

3.3.1、乙方有权向该项目商业物业中的经营商户收取商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暂定为30元/月/㎡,收费面积以《房屋测绘报告》上所列明为准。后期若因该项目所在地能耗、最低用工薪酬、综合保险计收费率等计费标准发生调整时,乙方有权对商业管理费计收标准

进行同步调整。

3.3.2、该项目商业物业中未出租部分空置商铺(含开发商自留商铺及小业主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商铺)的商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3.3.1条约定计费标准的70%向乙方支付商业管理费(面积以《房屋测绘报告》上所列明为准)。甲方承担空置商铺商业管理费的期限为:从该项目开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商铺租赁后因业态或品牌调整而产生空置商铺的,该商铺后期的空置时间段应与该同一商铺前期已有空置期合并计算,即无论何种情况甲方承担同一商铺空置期的商业管理费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3.3.3、该项目商业物业中由甲方同意给予免租优惠的已出租商铺(含开发商自留商铺及小业主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商铺),免租期内乙方未能收取的商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3.3.1条约定的计费标准和计算方式将该部分商业管理费全额补足给乙方。

3.3.4、乙方在为该项目提供委托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如因开发商或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向该项目商业物业中的经营商户收取商业管理费的,或因开发商及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对外出租该项目商业物业并收取商业管理费的,经甲方确认后,对于乙方无法收取的商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3.3.1条约定的计费标准和计算方式将该部分商业管理费全额补足给乙方。

3.3.5、商业管理费全部归乙方所有,由乙方根据该项目商业物业经营需要支配使用。商业管理费用将全部用于该项目商业物业范围内的涉及运营管理、企划推广、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不含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环境维护、秩序维护、运营能耗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3.6、对于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3.2、3.3.3、3.3.4条约定需承担的商业管理费,双方每一个月结算一次,甲方不得借故或以任何形式、理由,拖延、拒付。

3.4、中央空调运行费用

3.4.1、乙方向该项目商业物业中的经营商户收取中央空调运行费用,收费面积以统一安装中央空调的面积及《房屋测绘报告》为准。收取标准暂定为9元/月/㎡,该中央空调运行费用将全部用于该项目中央空调主机及其附属设备运行与维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期若水、电、燃气等能耗费用发生调整时,乙方有权相应对计收标准进行同步调整。

3.4.2、该项目商业物业中未出租部分空置商铺(含甲方自留商铺及小业主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商铺)的中央空调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3.4.1条约定计费标准的70%向乙方支付中央空调费用(面积以《房屋测绘报告》上所列明为准)。甲方承担空置商铺中央空调费用的期限为:从该项目开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商铺租赁后因业态或品牌调整而产生空置商铺的,该商铺后期的空置时间段应与该同一商铺前期已有空置期合并计算,即无论何种情况甲方承担同一商铺空置期的中央空调费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3.4.2、对于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4.2条约定需承担的中央空调费用,双方每一个月结

篇二:委托经营协议书(定)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委托方代理人:

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委托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标的

甲方将自己购买的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位于济阳县城纬二路197号的六福国际商业广场(以下简称商业广场) 段 号之房产(以下称商铺)全权委托乙方对外经营及管理。

二、委托管理约定

1、为使商业广场尽快实现繁荣,甲方委托乙方对商铺进行招商及相关运营管理。乙方通过进行招商、运营管理及相关投入以培育商业广场,由此产生的推广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委托期间,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委托乙方与承租方签署《物业租赁合同》及《商业管理公约》,甲方不得自行委托经营管理。

3、委托期届满,甲方可转签合作协议或提出自营申请,但甲方应于托管期满之三个月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但经营内容必须符合市场经营管理方的行区划分规定。(须做相关登记,并备案存档)。

4、委托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商铺,影响乙方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5、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三、商铺经营收益权期限及收益方式

商铺委托经营期限:甲方委托乙方经营商铺期限五年。即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因甲方原因(开发商原因除外),造成商铺无法按期交付的,后果由甲方承担,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以甲方交付房屋之日起进行计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甲方有权将该商铺转卖、赠予或继承,但必须保证受让方接受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内容,并补签相关交接手续。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甲方有义务参与商业广场的推广与宣传,并配合乙方共同 树立及维护该商铺的良好公众形象,不得做有损乙方声誉的事情,不得违反乙方的管理规定。

4、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或转让时,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方可抵押或转让。甲方保证抵押或转让行为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5、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6、甲方对于乙方在授权经营期内严重损毁物业行为有权制止,如经营户须对商铺进行改造或装修,在不危及商铺安全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阻扰。

7、对乙方在管理经营过程中而付出的招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管理经营经期限内,甲方不再对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8、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要求该商铺承租方进行合法经营。

2、乙方有义务经营管理好该产权商铺。

3、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乙方将该商铺经营用途改做其它经营用途的,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应予准许。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由乙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六福国际商业广场统一管理的规定负责办理。

4、乙方有权在经营期内将物业租给他方并获得收益;

5、乙方有权将甲方所委托经营的商铺以自己的名义租赁给他方;

6、因甲方阻碍乙方或乙方同意的商铺使用者使用商铺时,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对 乙方和商铺使用者造成的损失。

7、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经营该商铺的所有收益归乙方所有。

8、在该商铺经营期间,乙方有权根据市场的变化,改变该商铺的装修风格,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营。

9、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在外墙、通道等公用部位设立广告牌、灯箱等宣传品。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若在签订本合同后擅自中止合同,向乙方支付该商铺购置价款的43%的违约金。

2、甲方在托管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有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权利予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合作,及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情形,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托管关系,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及相关其他损失之责任。甲方如有违约,乙方则有权中止、解除托管关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 万元,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甲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接物业,则甲方应在规定的交接日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该商铺购置价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4、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毁约应向乙方支付该商铺购置价款的43%的违约金。

七、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准)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协议附件是本协议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如将商铺抵押或转让,应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应经乙方同意方可抵押或转让。甲方有义务使抵押权人充分了解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同时须使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甲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否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该商铺购置价款的43%的违约金。

4、委托期满,甲方须同意乙方或经营户在同等价格下优先租赁此物业,甲方如出卖物业,经营户亦有优先购买权;

5、如遇到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的事故灾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本协议在受影响期间的回报或委托期做出相应调整。

6、商铺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损毁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住 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篇三:公司委托经营协议

***公司委托经营协议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 名: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人: 公司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下称乙方)

姓 名: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互利共赢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经营**公司项目,订立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己原经营的**公司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公司名称、各种证件,所有公用及辅助设施,甲方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开始计回报金。

1、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第一年亏损1000万元人民币。

2、乙方第二年零利润上交。

3、乙方在第三年开始按年利润的25%上交给甲方。

4、乙方负责确保在岗工人工资按国家政策发放。

第五条:协议签订后公司所有产生的政策性费用及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由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大修、改造、改扩建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乙方所有,解除协议时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购买此项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臵使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原有的财账、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定额回报金的权利。

2、监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整改意

见三个月个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生产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负责办理公司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许可证手续,发生影响委托经营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保证乙方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水、电、汽、路等(上级水电部门限水、限电、检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水、停电除外)。

6、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人事权。

7、因诉讼、仲裁、发生民事纠纷案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和帮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出让本协议约定之外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需继续委托经营或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有权获取定额回报金之外的收益。

4、乙方有权在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对厂区或设备进行改造和改扩建。

5、乙方有义务选派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更大利润效益。

6、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杜

绝非法经营。

7、乙方有义务对委托经营期间的安全、环保等生产问题负责。

8、乙方有义务对生产设备,厂区进行日常维护与养护。

9、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缴纳约定的回报金。

10、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或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委托经营期间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征地或上级指令造成不能生产经营,重大自然灾害等)须解除协议的,双方互相免责。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签署时间:

年 月代 表:年 月日签署时间: 日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