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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技术合同登记流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5  分类: 技术合同 手机版

篇一:2016山东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流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2、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中应有30%是科技人员;

3、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4、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

5、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6、科技企业认定前其管理人员应接受关于知识产权、科技法规、科技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证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咨询:万诚知识产权

三、准备材料

1、通过申报软件填写《科技企业的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技术成果资料证明(比如成果、专利、项目立项、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客户意见);

4、企业简介;

5、科技人员资料证明(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一式三份。除第一项外,其它各项资料均可用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咨询:万诚知识产权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咨询:万诚知识产权

篇二:山东省局药品技术转让工作程序

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工作程序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 工作职责

(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本省转出品种的核准,转入品种的签收、受理、审核,依据综合意见起草《补充申请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送签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报送相关资料。

(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检验样品抽取,并根据技术审评意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撰写《综合审评意见》(101号文附件3附4)。

(三)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食药检

验研究院”)负责样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辖区内转出品种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参与对转入品种的生产现场检查,加强转入品种的日常监管。

二、 转出品种核准

(五)本省转让至外省的药品技术转让,由品种转出方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转出方”)提交《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转出申请表》(附1)和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按照101号文件《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提交申报资料项目1所规定的资料,经所在地市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局药品注册处。省局在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山东省局药品技术转让核准意见表》(附2)。

(六)省内企业之间的药品技术转让,转出方应将《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转出申请表》和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经所在地市局签署审核意见,由转入方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转入方”)随同药品技术转让申请资料一并报省局行政受理中心。

三、 转入品种受理审查

(七)转入方按药品批准文号逐一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按《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向省局行政受理中心提交101号文附件2申报资料及项目1所规定资料及相应电子文档,签收后转交省局药品注册处。

(八)省局药品注册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按《审查审评要点》(101号文附件3)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形式审查表》(附3)。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 转入品种技术审评

(九)转入方完成相应技术研究工作后,凭《受理通知书》,按101号文附件2《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的要求,向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及相应电子文档,并提交《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4)纸质版和电子版。

(十)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收到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4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形成药品技术转让技术审评意见;在技术审评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省局审评认证中心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应于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提交补充资料的纸质版及相应电子文档。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在补充资料中一并说明。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13日内完成对补充资料的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评工作时间。

(十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制定生产现场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出具《山东

省药品技术转让现场检查报告》(附5),现场检查时应抽取连续3批样品,并将样品及相关资料送省食药检验研究院。

(十二)省食药检验研究院在收到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将检验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转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

(十三)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根据技术审评意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审评意见》,将上述文件电子版上传国家总局药品技术转让信息系统,并将所有技术审评资料的纸质版报送省局药品注册处。

五、 技术转让审批

(十四)省局在收到《综合审评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补充申请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送签件的起草、审核及签发,将送签件纸质文件上报国家总局审批。

(十五)国家总局对审评符合要求的,发给《补充申请批件》,核发新药品批准文号,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审评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一)、(三)受理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经审评不予批准的,原药品批准文号由国家总局注销。

(十六)药品技术转让过程中,如转入方申请撤回转让申请,按照38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六、 批件发放、归档

(十七)省局收到国家总局核发的转让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后,由省局药品注册处整理后在省局网站公示,申请人到省局行政受理中心领取批件。

(十八)涉及本省注销批准文号的转出品种,转出方应在领取批件时将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交省局药品注册处,同时书面报告市局。

(十九)药品技术转让受理审查

山东技术合同登记流程

资料由省局药品注册处归档。技术审评资料由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归档。

七、 其他

(二十)药品技术转让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转出申请表

2.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核准意见表

3.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形式审查表

4.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5.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生产现场检查报告

篇三:山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图

济南政和科技有限公司 0531-88875622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暂行)

一、软件企业申报条件:

(一)在山东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以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为其他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四)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报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六)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者具有通过资质等级机构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七)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八)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九)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软件企业申请首先访问山东软件信息网()下载“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进行填写;

(二)、访问山东软件信息网()进行网站用户注册(注册时需在“是否同时申请双软认定服务,是请打钩”处勾“√”,否则将无法进行双软网上申报服务),用户信息将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用户登陆后,请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word文件(文档名称写明公司名称)及其他材料济南政和科技有限公司 0531-88875622

电子版(详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第七项“提交材料清单”)以附件形式上传进行“网上申报”;

(四)、附件上传后,协会将根据上传企业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时间为1-2个工作日,“当前状态”为“退回修改”时,请点击“审核意见”按其要求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进行材料初审,直到“当前状态”为“初审通过”:

(五)、当审核状态显示为“初审通过”时企业用A4纸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打印、盖章(首页加盖公章),同“提交材料清单”中的纸质材料(可参考“资料下载”中“所需提交纸质材料的说明”)装订成册报送(邮寄)至协会。(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六)、协会收到企业纸质材料后将进行纸质材料二次审核,纸质材料有问题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修改;纸质材料无问题的协会邮件发送“软件企业认定受理通知书”,可作为软件企业认定材料的受理日期。

(七)、协会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将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软件企业认定相关内容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三、软件企业变更(除上述“软件企业认定”材料外还需提交):

(一)、工商核准企业更名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原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注意:

(一)、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二)、变更软件企业名称前需先变更相应计算机著作权证书及软件产品证书的企业名称。

(三)、填写申报表材料时在首页企业名称处标注“变更”字样。

四、软件企业年审

(一)、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应按要求每年进行软件企业年审。

(二)、当年度认定的软件企业予次年度开始进行软件企业年审。

(三)、具体年审通知可参考每年3-4月山东软件信息网()“通知公告”处的“软件企业年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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