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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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名词解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4  分类: 技术合同 手机版

篇一:合同法名词解释全

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6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

6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

6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68、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8、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9、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80、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8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82、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3、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4、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85、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86、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87、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88: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方为居间人。

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91、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篇二:十、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1.技术合同的定义

2.技术合同的特点

(1)特殊的标的形态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这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2)特殊的价格

技术成果的价值不像一般商品那样容易确定,因此技术合同的标的价格具有特殊性。

(3)特殊的履行原则

技术合同的实质是技术许可或技术服务,与一般合同有很大不同。技术合同的履行往往会产生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的归属问题,如发明权、专利权、科技成果权等,而其他合同的履行就不存在这类问题。

(二)技术合同的类型和通用条款

1.技术合同的类型

(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合同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每种技术合同,其具体内容和条款都有一些特殊的地方。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各类技术合同的范本,可在各种法律网站上下载使用。

【 范 本 】

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登记编号: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项目名称:

委托方:

_________

(甲方)

服务方:

(乙方)

签订地点:

市(县)

签订日期:

月 日

有效期限:

月 日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项目的技术服务(该项目属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属技术培训合同应当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

标准,采用

方式验收, 由

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

。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为(服务费或培训费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

篇三:技术合同司法解释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

技术合同名词解释

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第六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七条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

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条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二)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第十八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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