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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技术合同交易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5  分类: 技术合同 手机版

篇一:什么是技术合同成交额

篇一:厦门市去年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近6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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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去年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近60亿 作者:

来源:《硅谷》2013年第06期

据厦门市科技局 ,近年来,厦门市紧密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深入贯彻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快速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结合,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2012年度厦门市登记技术合同3109项,较去年增长9.2%,技术合同成交总额高达59.28亿元,创历史新高,提前完成了“十二五”规划50亿元指标,技术合同成交额较2011年(38.71亿元)增长53.14%,已连续3年保持40%以上的增长速度,平均单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由去年的135.92万元上升到190.66万元,同比增长40.27%。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省合同总成交额80.57%,较去年上升近11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全省遥遥领先地位。 技术交易的快速增长,显示出厦门市科技创新的活力,纵观2012年厦门市技术市场交易情况,主要呈现出六大特点:一是大额合同比例快速增长。2012年厦门市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合同317份,合同金额为46.67亿元,较去年增长54.74%。

二是电子信息技术仍是厦门市技术市场交易的主流领域。2012年厦门市共签订电子信息技术合同2362份,占认定合同数的75.97%,合同交金额为44.73亿元,占总交易额的75.46%,较去年增长近15%。

三是技术输出副辐射能力正逐年提升。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作为技术方,其签定的输出技术合同总成交金额为37.49亿元,较上年增长65.45%,输出技术中有25.71%的技术成交易流向本市、8.8%流向本省其他地市、55.08%流向国内其他省市、10.38%进入国际市场,并有一部分进入欧美等发达国家。

四是技术交易呈国际化的发展态势。2012年,厦门市引进技术为21.7

深圳技术合同交易

9亿元,较上年增长35.76%;技术出口为3.89亿元,较上年增长177.86%。

五是平均单项合同成交金额继续呈现上升趋势。厦门市2012年平均单项合同成交额由去年的135.92万元上升到190.66万元,同比增长40.27%,已连续3年呈上升趋势。

六是技术贸易机构不断成长壮大。到2012年底厦门市共有技术贸易机构568,其中技术合同交易额上千万的技术贸易机构有44家,较去年增长20%。其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为46.50亿元,占全市技术交易额的78.44%,其中年技术交易额上亿元的有6家。篇二:技术合同登记表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表

(合同有效期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技术合同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 合同有效期:

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技术合同同时,根据所签订的合同的标的或约定,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合同编号:由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的登记机构按规定统一填写。

三、项目名称:填写合同的项目全称。

四、买方名称:填写买方的全称。

五、买方地区:买方地区代码按下列填写

北京市:1100 天津市:1200 河北省:1300 山西省:1400 内蒙古:1500 辽宁省:2100 沈阳市:2101 大连市: 2102 吉林省:2200 长春市:2201 黑龙江省:2300 哈尔滨市:2301 上海市:3100 江苏省:3200 南京市:3201 浙江省:3300 宁波市:3302 安徽省:3400 福建省:3500 厦门市:3502 江西省:3600 山东省:3700 青岛市:3702 河南省;4100 湖北省:4200 武汉市:4201 湖南省:4300 广东省:4400 广州市:4401 深圳市:4403 广西自治区:4500 海南省:4600 重庆市:5000 四川省:5100 成都市:5101 贵州省:5200 云

南省:5300 西藏自治区:5400 陕西省:6100西安市:6101 甘肃省:6200 青海省:6300 宁夏自治区:6400

新疆自治区:6500 港澳台:71 00 其它:8000

六、买方类别:买方类别按下列分类填写

01:国有企业 02:集体企业 03:私营企业 04:有限责任公司 05:股份有限公司 0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7:外商投资企业 08:科研机构 09;各级管理部门 10:技术贸易机构 11:个体经营12:其它

七、卖方名称:填卖方的全称。

卖方地区代码:同买方地区代码一样卖方类别:按下列分类填写

1、科研机构 2、大中专院校 3、企业 4、技术贸易机构

5、个体经营 6、其它

卖方通讯地址:填写卖方的详细通讯地址。

八、合同签订日期:指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

九、合同类别:合同类别按下列分类填写

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1、 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和新材料

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

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

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

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等所订立

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

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合同内容含上述类型两种以上的,则按其主要内容所属

类型填报。十、计划类别:计划类别按下列分类填写: l、国家、部门计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

3、地、市、县计划 4、计划外十一、社会经济目标:指受让方购买技术的社会经济目标 或按使用领域进行分类。社会经济服务目标按下列分

类填写:

01:陆地、海洋和大气的开发与评估 02:民用宇宙空间

03: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发展 04:促进工业的发展 05:能源的生产、储存和分配 06:交通、通讯事业的发展 07 教育事业的发展08:卫生事业的发展

09:社会发展和社会经济目标 10:环境保护

11:知识的全面发展12:其它目标(民用) 13:国防

1、陆地、海洋和大气的开发与评估:主要涉及对地壳与地慢、海洋和大气层的开发与评估。它不包括以农业为目的的土壤研究和以渔业为目的的海洋学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也不包括有关原料、燃料、能源和经济开发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对气象学、地质学和水文学方面的基础调查不包括在此类中,而包括在11“知识的全面发展”目标中。

2、民用宇宙空间:包括所有关于空间的民用研究与开发活动(为军事目的进行的各项计划应

包括在13“国防” 中)。其中包括关于运载火箭和宇宙飞船及其动力装置和控制地面设施(发射基地、导航、遥测和遥控指令)方面 的研究与发展活动以及人造卫星和星际探测器、同温层探测气球、探空火箭等方面的研究与发展活动。运用宇宙火箭进行通讯、气象、航行、地球资源调查等也应规定在这一有关目标中。

3、渔业的发展:主要涉及两大类别的研究与发展活动,第 一类中包括食品的生产、储存、分配方面的研究与发展活动;例如家畜生产和品种的改进、兽医、农作物的生产和作物学以及农业机械和农业化学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食品和饮料加工、储存和分配、渔业及其有关技术。第二类系非食品的农产品和林业的发展;例如有关毛、皮、烟草、棉花和其它纤维材料等方面;以及林业和有关技术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4、促进工业的发展:这一主要目的涉及促进发展和改进制造工业、非燃料采矿工业及建筑业的各种研究与开发活动。包括有关纺织品、服装、皮革、木材和造纸产品、化学产品(包括石油化工产品)、橡胶和塑料、基本金属、金属成品(含运输车辆在内的机械和设备)、非金属产品、燃料以外的采矿业等生产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不包括为其他目标(如发展农业和食品生产、运输和通讯、宇宙空间探索、城市和农村规划及国防)服务的研究与发展活动。

5、能源的生产、储存和分配:包括与各种形式的能源(包括核 能)的生产、供应、储存和分配有关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它包括固体燃料的开采及有关的技术,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以及非常规能源(太阳、风)和小能源。

6、交通、通讯事业的发展:涉及交通系统及通讯网和通讯系统,包括陆地、空间、水上交通、无线电和电视、电话和包括卫星在内的其它通讯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但不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和车辆、轮船、飞机等其它交通工具;这些均包括在04“促进工业的发展”目标中。

7、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一主要目标包括正规教育及校外、在职教育和其它形式的成人教育、培训以及技术设备与教学方法(如程序教学、电视及其他视听技术)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8、卫生事业的发展:涉及到所有与保护和改善人类健康直接有关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天津开发区科技局

一、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天津市“营改增”试点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上述决定的贯彻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种类型。免征增值税的合同类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1.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类,其主要特点是: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2.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其主要特点是:技术成果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转移,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3.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是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的权属。

4.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工作成果是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具有决策参考性的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三、 合同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交易额部分免征增值税。

合同交易额:当事人之间所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报酬总额。

技术交易额:合同交易额中扣除原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设备购置及使用费。 技术性收入:合同交易额中扣除劳务费等全部六项成本。

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四、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 登记条件

⑴ 注册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⑵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由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合同卖方(乙方)进行登记)

2. 登记所需材料

⑴ 技术合同原件一式三份。

⑵ 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一式三份。

3. 办理程序

⑴ 首次办理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开发区登记点进行“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基本信息注册,同时获取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

⑵ 登陆“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录入技术合同基本信息;

⑶ 到开发区登记点提交登记所需材料;

⑷ 申请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⑸ 认定合格后,属于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申请人凭“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事项。

4. 几点说明

⑴ 合同文本格式要求:原则上应采用科技部示范文本,如未采用需补充示范文本,受托方(乙方)签字即可,并加盖骑缝章。

⑵ 进行登记的技术合同需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字的合同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⑶ 技术合同中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明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甲方)或双方共有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⑷ 进行技术转让合同登记时,需根据不同合同标的提供相应附件,涉及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书、专利权转让备案证明等;新药类技术转让需提供新药证书、药监部门的批件等;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该技术为成熟技术的证明材料。

⑸ 须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认定登记。

⑹ 为什么要办理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可核定企业技术性收入,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企业登陆步骤

1. 到开发区登记点进行“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基本信息注册,获取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

2. 登陆网站(该网站资料下载专区中可下载“技术合同科技部示范文本”及“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3. 进入合同卖方后,输入企业用户名称、用户密码;

4. 点击合同申请,登记机构选择开发区科技局,点击下一步;

5. 填写合同详细信息,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

6. 显示操作成功,点击确认。

注意:每次登陆完毕后退出时,须点击页面左侧退出系统,不要强行关闭窗口,否则会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

篇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现有大宗交易系统,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9年1月12日起,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办理证券大宗交易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业务,原大宗交易系统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2、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自动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无需再次申请用户资格及相关电子证书;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新增用户申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协议平台用户新增"栏目办理;交易用户交易权限由绑定的交易单元确定;

4、为了鼓励投资者利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一年内暂免征收债券大宗交易经手费(不含监管规费);

5、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注意事项请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系统注意事项》;

6、自2008年12月18日起,本所将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为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提供测试服务,具体事项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启用通知》;

7、原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人工办理方式不变,没有开通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仍可通过人工办理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上进行的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平台,是指本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第四条 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在协议平台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用户申请

第六条 本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以下简称"交易用户")。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本所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合格投资者申请成为交易用户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经本所批准,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变更或撤销交易用户资格。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第十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下列类型的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定价申报;

(三)双边报价;

(四)成交申报;

(五)其他申报。

第十一条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第十四条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所将债券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调整为:

(一) 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第四章 成交确认

第十六条 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如下:

对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对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七条 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二)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第十八条 符合《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回转交易与跨系统交易安排

第十九条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第二十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公司债券,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2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第二十一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权益类证券、债券(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1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权益类证券,T+1日在协议平台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债券(除公司债券外),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即时行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协议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篇三: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合同编号: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项目名称:

受让方(甲方):

让与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 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转让(技术秘

密)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

用。

二、 本合同书适用于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

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

合同。

三、 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

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受让人或共同让

与人。

四、 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五、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

明"无"等字样。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受让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传 真:

电子信箱:

让与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乙方将其拥有

项目的技术秘密 (使用权、转让

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

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转让甲方的技术秘密内容如下:

1.技术秘密的范围:

2.技术指标和参数:

3.本技术秘密的工业化开发程度:

第二条 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

下技术资料

1. ;

2. ;

3. ;

4. 。

第三条 乙方提交技术资料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

2.提交地点:

3.提交方式:

第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实施或转让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如

下:

1.乙方实施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2.乙方转让他人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第五条 甲方应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技术秘密:

1.实施范围:

2.实施方式:

3.实施期限:。

第六条 乙方保证本项技术秘密的实用性、可靠性,并保证本项技

术秘密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技术

秘密侵权的,乙方应当

第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项技术秘密已经由他人公开(以

专利权方式公开的除外),一方应在 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八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九条 双方确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本项技术秘密申请

专利或以其它方式公开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就本项技术秘密申

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甲方依本合同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第十条 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

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2.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受让该项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为:

1.技术秘密使用费总额为:

其中:技术服务和指导费为:

2.技术秘密使用费由甲方 (一次、分期或提成)支

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该项技术秘密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

方许可使用费的,乙方有权以

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帐目。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乙方许可甲方实施本项技术秘密、提供技术

服务和技术指导,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

1. ;

2. ;

3. 。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开始实施本项技

术秘密;逾期未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予以正当解释,征得乙方

认可。甲方逾期 日未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且未予解释,影响乙方

技术转让提成收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

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 ;

2. ;

3. 。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让与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

具有实质性或者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

2.乙方有权对让与甲方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

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方、双

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

求,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3. ;

4. 。

第十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

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

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

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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